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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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
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9.28
•【字号】鲁价格发[2008]183号
•【施行日期】2008.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8〕183号)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建设局(建委)、财政局:
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居民冬季正常供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8]241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冬季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要求,把保证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当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快工作进度,把价格调整与推进改革、完善补贴办法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措施,确保供热采暖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认真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和备案等程序,并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给予适当照顾;或按照《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要求,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三、要加强对本地供热工作情况调度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城市供热应急预警机制。

同时,加强对供热价格、质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和供热质量标准,提高服务水平。

四、要切实履行职责,周密安排、细致部署,及时上报供热采暖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确保我省供热各项政策措施平稳运行。

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供热采暖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略)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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