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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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咸阳市学生小饭桌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小饭桌的加工经营行为,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厅局有关《陕西省学生校外托餐场合食品安全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对在咸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个人的监管,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小饭桌,是指由学校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开办的,以获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和休息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合。

第四条小饭桌经营者是学生供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负责人。

小饭桌开办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小饭桌经营者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政府激励社会和家长对小饭桌经营场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及有关制度
第五条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小饭桌的监管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小饭桌餐饮食品安全规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村组)管理人员和小饭桌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违法案件的调查解决和食品安全状况监测并定时公布信息。

(二)卫生部门负责对从业人员提供防止性健康检查服务,对合格者发放健康证明。

对食源性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

(三)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对学生小饭桌进行摸底登记,从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实施管理,规定家长与小饭桌经营者订立学生安全合同书,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具有正当手续的小饭桌就餐,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等工作。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居民区内经营的小饭桌油烟、
噪音等有关环保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五)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社区小饭桌经营者的管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与教育工作。

(六)公安部门对学生小饭桌经营场合加强治安监督检查,开展治安防备宣传,保障有关部门正常执法,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督促指导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做好消防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村组)要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学生小饭桌的基本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和造成严重食品安全危害的小饭桌,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七条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协管员要认真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所在街道责任区域内的小饭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治,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小饭桌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实施食品安全监督公示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所辖区内的小饭桌进行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监督检查状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对群众投诉多、卫生环境差、基本设施不到位、管理混乱的小饭桌经营者,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及住建部门配合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予以查处。

第三章食品安全规定
第十条小饭桌食品安全规定:
(一)小饭桌加工经营面积要与就餐人数相适应,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和就餐、休息场合。

加工场合面积不少于 8 平方米,就餐和休息场合累计使用面积每名学生最低不得不大于 3 平方米。

(二)厨房上下水畅通。

墙面瓷砖到顶,地面应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有畅通的排水设施。

炉灶上方安装不不大于灶面的排油烟装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三)经营小饭桌必须具有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并确保正常投入使用。

冰箱寄存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不得生熟食品混放或者与家庭混用。

同时应设专用留样冰箱,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 克,按规定留样 48 小时。

(四)菜刀、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

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具要有明显标记,严格分开,不得混用,盛装熟食品的容器用前应消毒。

(五)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实施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做到日产日清。

(六)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立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

中午休息场合应配有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及空气消毒设施,床上用品专人使用,水杯一人一杯,并定时进行清洗消毒。

(七)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人。

小饭桌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获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八)采购的食品原料新鲜卫生,小饭桌供餐的原辅料的采购应索取发票、检查(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凭据,并做好统计与保存。

(九)多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不得有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现象,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也应对外壳进行清洗。

(十)菜肴应烧熟煮透,普通不得提前加工,从烹饪到食用时间不得超出 2 小时,并做好饭菜保温工作。

(十一)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原则和食品安全规定的原辅料,严禁提供隔餐食品、冷荤食品、豆浆、凉皮、凉饸饹、凉拌菜等未经加热的食品以及四季豆、野生菌等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食物。

(十二)就餐学生实施分餐制。

必须做好餐具、容器、工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水产品、肉类等水池混用。

严格执行餐具消毒制度,消毒后的餐具应保存在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未经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

(十三)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经营者
应立刻报告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并如实提供就餐有关状况。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穿戴白色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洗手、消毒。

不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项链,操作时不吸烟。

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四章备案与管理
第十二条小饭桌开办前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登记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将登记备案状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小饭桌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附件1)。

(二)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房屋租赁者需附交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四)房屋租赁者需附交双方租赁合同书。

(五)托餐场合布局平面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七)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2)。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应派专人按照本方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每月对登记备案的托餐场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每学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辖区内从事小饭桌的监督管理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治。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小饭桌食品安全诚信档案,
统计日常管理状况和违规行为查处状况。

在每学期开学后1月内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本学期小饭桌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状况。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有小饭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治。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对小饭桌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刻采用下列方法:
(一)立刻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协助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
(三)封存保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贯彻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置方法,妥善解决事故。

第二十条违反本暂行方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方法自3 月1 日起施行,使用期两年。

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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