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并政办发[2010]10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正文: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本市洪涝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一)以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并举,制定和实施防洪规划,开展河道疏浚整治和险段防护、水库除险加固、城市排水系统建设维护,加强已建工程管理巡查和暴雨洪水预警预报工作。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洪工作,防汛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监测、汛情分析预报。
发生跨县(市、区)特大洪涝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三)科学调度,全力抢险。
发生洪涝险情,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迅速到位,科学指挥,全力抢险,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太原市防汛工作规定》、《太原市城市防洪规划》、《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
1.4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洪涝灾害监测、预防和抢险救灾。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市防汛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市防汛抗洪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市指挥部日常事务。
2.1.1.1组成单位
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太原供电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山西省移动太原分公司、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河道管理站。
2.1.1.2组成单位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部门之间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宣传报道原则进行宣传报道,保障防汛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负责指挥调动抢险队伍,组织驻并部队、武警、基干民兵参加抗洪抢险。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监督和指挥,河道、水库水毁修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落实重点防汛抗洪抢险工程资金,调配防汛抢险物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度汛安全,组织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维修及水毁工程修复。
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所辖市政排水设施安全畅通运行和道路积水紧急处置。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检查落实各县(市、区)灾情调查,帮助群众进行生产自救。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企业防洪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抗洪抢险指导。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监督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实施和涉及城市防洪排涝违章工程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经费、抗洪抢险资金安排筹措。
市公安局:负责调配警力维护抗洪抢险秩序、疏散灾民、打击犯罪和抗洪抢险人员、车辆、灾民等紧急通行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灾民生活救助,做好灾民生活安置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直管公房检查维修、险情处置及安全度汛工作,协调解决灾民临时住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防洪安全运行工作监督检查和抗洪抢险指导。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煤矿防洪设施建设与安全运行工作监督检查和抗洪抢险指导。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及抢险,查处影响防洪安全的矿山私挖滥采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防洪安全,组织抢险运输队,做好抗洪抢险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汛后勤保障物品、食品(包括水库抢险需要部分)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防洪排涝抢险人员、灾民和伤员救治以及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防汛抢险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长、中、短期天气预报和重要天气监测预警信息等有关气象信息。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预报预测信息。
太原供电局:负责防汛抗洪电力供应和供电系统防洪安全工作。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山西省移动太原分公司:负责所有公网通信系统通讯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保证防汛信息(水情、雨情、灾情及调度命令等)及时、准确、优先传递。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河道管理站:负责全市河道巡查和抗洪抢险指导,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2.1.2县(市、区)防汛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洪工作。
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市、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单设,负责本地区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常设防汛抗旱办事机构,要配足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监测、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保证防汛抢险指令及时传达、汛情信息及时处置反馈。
2.2组织体系框架
(见附件1)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气象水文信息
市气象部门及时报送定期、重要天气预报或灾害性天气预报、降雨信息。
水文部门按时报送各水文站、雨量站雨水情信息。
汾河水库、汾河二库和兰村水文站水情应随测随报。
预报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气象部门要跟踪报送天气情况,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汾河干流雨情水情信息每隔1小时收集一次,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为指挥部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山洪河道、小水库、淤地坝、缓洪池、排退水设施的实时雨情水情信息和预警工作由所属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会同气象部门、市政设施和工程管理部门负责。
3.1.2工程信息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汾河干流、山洪河道、各水库(塘坝)、缓洪池、排水管网等防洪排涝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汛情、灾情信息由各县(市、区)防汛部门、河道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
3.1.3洪涝灾情信息
发生洪涝灾情,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防汛指挥机构应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上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信息。
重大灾情灾害发生要迅速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预警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思想准备。
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指挥本地区防汛抢险工作,并督促管辖区域各相关单
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组建和落实相应抢险队伍,备足必要的抢险物资。
(2)组织准备。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防汛责任制,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和责任人。
市指挥部直接指挥的市直抢险队伍为:武警太原支队:组织200人以上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太原警备区:组织100人以上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城乡管理委员会:组织530人以上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建总公司:组织500人以上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抢险运输车辆50部。
各县(市、区)抢险队伍由所属指挥部组建和指挥。
(3)工程准备。
各责任区、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防汛工程和排涝设施,应在汛前完成除险加固;汛期遇有险情时,应及时封闭穿越河道的交通路口;对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工程和涉河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汛期不出险情。
①汾河干流防汛责任区域划分如下:
娄烦县:行政范围内;
古交市:行政范围内;
尖草坪区:东岸兰村~北涧河口,西岸土堂~胜利桥;
杏花岭区:东岸北涧河口~桃园三巷;
迎泽区:东岸桃园三巷~南内环桥;
万柏林区:西岸胜利桥~学府街对岸;
晋源区:西岸学府街对岸~潇河入汾河口对岸;
小店区:东岸南内环桥~潇河入汾河口;
清徐县:东岸太榆退水渠和东干渠交叉点至县界,西岸西木庄湾至县界。
②潇河防汛责任区按小店区、清徐县行政区划划分。
墩化大闸防汛抢险由清徐县、小店区成立联合防汛指挥部,负责抢险调度,办事机构设在清徐县墩化扬水处。
③各山洪河道防汛责任区按各县(市、区)行政区划划分。
④城市排水管网及设施由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
(4)预案准备。
汾河东西滞洪区是汾河太原城区段重要滞洪区,由尖草坪区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各县(市、区)指挥部要在每年汛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修订完善属地各类河、沟、库(淤地坝)、池及区域防洪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要制订城市排涝应急预案。
市住建委要组织制订城市公用设施防汛应急预案、水电气等公用设施防洪应急措施。
气象、水文部门要完善相应洪水预报方案。
相关工程管理部门要在每年汛前制定完善工程防洪调度方案。
(5)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及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储备足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市指挥部在每年汛前控制储备汽油50吨、柴油20吨、水泥400吨、袋类10万条。
(6)通信准备。
移动通讯管理单位要做好移动通讯等社会通信公网检修维护和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确保防汛通信、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畅通,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机构要在汛前和汛期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及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
市河道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和各县(市、区)防汛、河道部门等部门要加强防洪排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确保防洪排涝设施正常运行。
3.2.2汾河及山洪河道洪水预警行动
(1)汾河及山洪河道可能出现较大洪水时,水文和河道管理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和汛情、工情、险情监测工作,随时向属地防汛部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为预警决策提供依据。
(2)各县(市、区)指挥部和市政防汛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和各自责任范围,加强汛情、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3.2.3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对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各县(市、区)应根据山洪灾害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所在地要和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信息共享,提高预测、预报、预防水平。
(2)各县(市、区)应在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险情灾情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2.4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责任区域和分工负责原则,做好排涝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及重要财产。
市政部门要做好城区道路积水排除准备,并将工程运行情况及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2.5蓄滞洪区预警行动
尖草坪区要加强汾河滞洪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遭遇险情时,按照预先制定的人员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通过已建立的气象卫星云图接收系统、全市雨量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汛情,综合水文、气象部门信息,逐步完善太原市防汛指挥视频会商支持系统,进行汛情会商,预测预警洪水、渍涝。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确定原则
预警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汾河、潇河和山洪河道洪水预警级别以洪水的不同标准划分,渍涝预警级别以预报降雨强度划分。
3.4.2预警级别划分及发布程序
3.4.2.1Ⅰ级预警(红色)
发生或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预警:
①汾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汾河干流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②汾河水库或汾河二库出现严重险情;
③3个以上县(市)境内山洪河道普遍发生超标准洪水,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④城区范围内山洪河道普遍发生超标准洪水。
Ⅰ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审核发布,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通报。
3.4.2.2Ⅱ级预警(橙色)
发生或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预警:
①汾河发生50至100年一遇洪水,或汾河干流水库出库流量达到2780-3450立方米/秒,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②汾河水库或汾河二库水位达到危急水位或出现重大险情,3座以上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重大险情;
③2个以上县(市)境内多数山洪河道出现超标准洪水,重要河段发生险情;
④城区范围内多数山洪河道发生达到设防标准洪水。
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审核发布,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通报。
3.4.2.3Ⅲ级预警(黄色)
发生或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预警:
①汾河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或汾河干流水库出库流量达到2200-2780立方米/秒,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②潇河发生超标准洪水,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③各县(市)境内山洪河道普遍发生达到设防标准的洪水;
④城区范围多数山洪河道发生20年以上至50年一遇洪水;
⑤多数小水库持续高水位蓄水;
⑥降雨强度超过50毫米/小时,预报降雨持续,城区大面积发生严重渍涝。
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审核发布,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通报。
3.4.2.4Ⅳ级预警(蓝色)
发生或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预警:
①汾河发生1000-2200立方米/秒洪水;
②潇河发生设防标准内洪水,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③各县(市)境内山洪河道多数发生达到设防标准洪水,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④各区境内山洪河道发生10年至20年一遇洪水,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⑤降雨强度达到30毫米/小时,预报降雨持续,城区多处街区严重渍涝,或城市主要干道出现严重渍涝。
Ⅳ级预警信息由洪涝险情所在地县(市、区)发布。
城区街区渍涝预警由城管部门发布,同时报市指挥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1.2发生洪涝险情,由各级、各部门和单位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灾救灾工作。
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等防洪排涝设施险情,有义务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4.1.3发生洪涝灾害,由管辖区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1.4发生跨区域洪涝灾害或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因洪涝灾害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传播链,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洪涝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4个响应等级。
4.2.1Ⅰ级(红色)响应程序
当达到Ⅰ级(红色)洪涝灾害预警时:
(1)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
各县(市、区)进入紧急状态,市直汾河抢险队伍全部上堤,并调动部队至紧急险段突击抢险。
视汾河汛情启用汾河东西滞洪区,尖草坪区组织滞洪区群众撤离。
市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2)险情所在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防汛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各负其责原则,部署责任范围防汛工作,根据既定预案转移受洪水威胁地区群众,加强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2.2Ⅱ级(橙色)响应程序
当达到Ⅱ级(橙色)洪涝灾害预警时:
(1)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
视汾河汛情启用西滞洪区,尖草坪区组织西滞洪区群众撤离。
市直抢险队伍集结待命,险情所在县(市、区)属抢险队伍上堤。
市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工作。
(2)险情所在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防汛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各负其责原则,部署责任范围防汛工作,组织洪水淹没区群众转移,加强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2.3Ⅲ级(黄色)响应程序
当达到Ⅲ级(黄色)洪涝灾害预警时:
(1)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
视汾河汛情发展考虑启用西滞洪区,险情所在属地抢险队上堤,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的预测预报。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工作。
(2)险情所在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防汛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各负其责原则,组织洪水威胁区群众转移,加强巡堤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抢护,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2.4Ⅳ级(蓝色)响应程序
当达到Ⅳ级(蓝色)洪涝灾害预警时,险情所在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并报市防汛抗洪指挥部。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按行政辖区和管辖范围,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遵循“本级处理、及时逐级上报”原则。
4.3.2防汛信息报送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立即报上一级指挥部;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掌握准确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随即补报详情。
4.3.3一般汛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按各自职责范围自行处置,同时将详情和处置结果报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
比较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需上级帮助协调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4.3.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落实,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4通讯
(见附件2、附件3)
4.5指挥和协调
4.5.1出现洪涝险情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险情,同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及时上报险情发展变化情况。
4.5.2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市指挥部派员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6紧急处置
4.6.1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责任部门应按照预案立即进行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测,同时报属地政府和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4.6.2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属地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快速反应,各负其责,团结协作,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7.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
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配备防护设施,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安全。
4.8群众安全防护
4.8.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汛前即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组织勘测落实易淹区域和群众转移方案,并在每年汛前组织编制防汛预案。
可能被淹没或可能过水的区域应进行有组织的人员撤离避险,并防止组织群众转移安置时出现社会动乱或人员安全事故。
4.8.2出现洪涝险情时,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8.3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同级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8.4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转移群众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8.5发生洪涝灾害,属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落实防病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洪涝灾害,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危害进一步扩大。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
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0洪涝灾害调查分析
发生洪涝灾害,属地县(市、区)指挥部应适时成立灾害原因和损失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灾害后果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并将调查分析结果及时报市指挥部。
4.11新闻报道
4.11.1涉及汛情、工情以及防汛抗洪情况的新闻稿件由所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
有关洪涝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4.11.2汾河发生超标准洪水并呈上涨趋势或山洪河道发生较大暴雨洪水,由市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4.12应急结束
4.12.1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由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综合分析汛情,宣布解除预警。
4.12.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洪涝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发生洪涝灾害地区所属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