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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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推动全省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城建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规范城建档案馆(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务)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以下简称目标管理评估),是为了客观评价各级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状况,按照设定目标标准评估城建档案馆(室)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等级。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城建档案馆(室)、房产档案馆(室)以及农垦、森工规划建设系统城建档案馆(室)的目标管理评估工作。
第四条(目标设定)目标管理评估分四个等级。
从高至低依次为省级示范馆、省一级馆、省二级馆、省三级馆。
第五条(评估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评分细则”)采取百分制评估。
另设三个加分项,各为1分。
逐项测评记分。
评分标准:省级示范馆为95以上(含95分)、省一级馆为90以上(含90分);省二级馆为80分以上(含80分);省三级馆为70分以上(含70分)。
第六条(组织部门)目标管理评估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第七条(评审人员确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聘任目标管理评估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并核发评审员证书。
评审员任期五年,任期期满重新聘任。
第八条(评审员条件)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城建档案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并掌握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具备城建档案专业知识。
(二)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三)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在省辖市城建档案馆任馆长(或副馆长)三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九条(申报程序)城建档案馆(室)申请目标管理评估,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对照评估标准自查,初步确定申报等级,填写《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申请登记表》(见附表二)。
(二)本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同意申报后形成正式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申报材料)申报目标管理评估的城建档案馆(室)在评审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目标管理评估自查报告。
(二)目标管理评估验证材料汇编。
第十一条(评估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由3至5名评审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
(一)申报单位汇报目标管理评估自查情况。
(二)评审员对照评估标准进行现场评价,并填写《评估计分表》。
(三)评估小组综合评议,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进行反馈。
(四)评审小组将所有评估材料组卷,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十二条(评估认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小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并颁发文件、等级证书、牌匾。
证书、牌匾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首次评估)城建档案馆(室)的首次评估,可根据自身实际管理水平申报相应等级,以后逐级晋升。
获得等级证书两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等级。
第十四条(评估有效期和复查)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到期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标准后,换发新证;不符合标准需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降低等级或收回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鼓励措施)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等级证书是城建档案馆(室)工作整体水平的标志,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对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业绩和评选先进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获得目标管理等级证书的城建档案馆(室)和有贡献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单位奖励)当年获得评估等级证书的城建档案馆(室)可直接确定为全省城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附件二: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申请表
附件一:
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
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附件二:
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评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