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18章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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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或自诉程序 • 被害人如果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 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在3 个月内做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 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 的公安机关。
对于根据上述条件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在发现了 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 起诉决定,提起公诉——《规则》第405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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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 三、不起诉的程序
不起诉
1.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2.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3.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复议和复核,该 程序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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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
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这一规定明确了提起公诉的条件。
第十八章
起诉
【教学课时】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起诉、公诉、自诉的内涵及起
诉的原则、意义;明确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的 概念,审查起诉的概念;掌握审查起诉的内容与程序以及 提起公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条 件,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议、复核程序。
【教学重点】提起公诉的任务、审查起诉的内容以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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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起诉
•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 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并将 做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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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起诉
它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一种最终处理决定,具有终 止刑事诉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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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起诉
二、不起诉的种类与适用条件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做出不起
诉的决定,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法定不起诉是由法律严格限定不起诉的条件,人民检 察院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
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 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斟酌 是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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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起诉
适用条件为: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作出酌定不起诉,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请复议和复核程序
(2)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起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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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起诉
1.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告与送达
•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且一经宣布, 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 起诉决定书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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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起诉
• 第402条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 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 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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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起诉
•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是指对于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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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起诉
• 06年司考真题: • 69.某市检察院在审查甲杀人案中,发现遗漏了 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乙。对 此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 • A.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提请批准逮捕 • B.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 C.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乙 • D.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将甲与乙一 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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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起诉
• 《规则》第39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 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 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 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 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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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复议和复核 程序:
• (1)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 对于人民检察院做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 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 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复查决定,通知 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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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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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起诉
法 定 不 起 诉 的 情 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刑诉法》第173条 的新规定 2、具有法定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 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时作出不起诉处理,须由检察长决定。
审查起诉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规则》第3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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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起诉
6.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不应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此,新修正《刑诉法》 第171条增加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 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 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 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 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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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起诉
• (1)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它的所在单位,并立即释 放在押的被不起诉人; • (2)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亦应送 达被害人; • (3)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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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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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存 疑 不 起 诉 的 具 体 适 用 条 件
不起诉
(1)实体性条件。即经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 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程序性条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 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作出存疑不起诉,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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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 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侦查终 结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退回侦查机关或部 门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 察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第171条第四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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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
• 第401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 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 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 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 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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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 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 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 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 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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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 查 起 诉 的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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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起诉
审查的步骤与方法
1.阅卷。 2.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 意见,并记录在案,其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170 条之规定)。 3.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4.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 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 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 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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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起诉
• 补充: •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或犯罪事实 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 参见《规则》第401条、402条之规定: • 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将案卷退回公 安机关并建议重新侦查; • 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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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移 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 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或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或可以免除处罚,以及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 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并终结 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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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起诉
• 五、审查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 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做
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六、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 律依据作出提出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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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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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起诉
•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 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 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 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 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 行起诉。
第一节
概述
二、 起诉的任务和意义
起诉的 任务
起 诉 的 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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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任务在于通过享有起诉权的机关或者 个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支持其诉讼请 求,从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在现代刑事 诉讼中。 1.起诉是发动审判程序的必经程序。 2.从诉讼职能上看,起诉是现代刑事诉讼三大主 要职能之一,控诉职能的履行与实现方式。 3.从效力上看,起诉的内容与范围直接限制影响 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
起诉的相关程序。
【教学方法】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
2012/2 第十八章 起诉 1
第一节
• 一、起诉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
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 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 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 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 动或程序。
公诉
方式
自诉
2009/1/5 第十八章 起诉 2
2009/1/5 第十八章 起诉 6
第二节

审查起诉
《规则》第390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 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 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 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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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提起公诉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
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相适应。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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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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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起诉
• 一、 不起诉的概念(刑诉法173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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