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体系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差不多原则重新构想内容提要本文是以民事诉讼法差不多原则的内涵为基点,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被指称为差不多原则的诸项法律规范作了逐一的初步反思,并提出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差不多原则体系的构想。
民事诉讼法的差不多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和立法指导思想,正确把握差不多原则不仅有助于弥补立法的局限性,而且对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和审判实践有广泛的指导意义。
但我国现行规定内容庞杂、排序不科学、划分标准不统一,不管从市场经济体制关于民事司法救济程序的内在要求,依旧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国际通行诉讼理念相吻合都存在问题。
在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已提上日程时,差不多原则的重构首当其冲。
民事诉讼法的差不多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和立法指导思想,正确把握差不多原则不仅有助于弥补立法的局限性,而且对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和审判实践有广泛的指导意义。
但我国现行规定内容庞杂、排序不科学、划分标准不统一,不管从市场经济体制关于民事司法救济程序的内在要求,依旧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国际通行诉讼理念相吻合都存在问题。
在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已提上日程时,差不多原则的重构首当其冲。
所谓民事诉讼法的差不多原则,是指能够指导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差不多原理和差不多规则。
民事诉讼法的差不多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基础性;二是导向性;三是抽象性。
民事诉讼法的差不多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差不多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学差不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集中体现,是民事诉讼法学差不多理论的条文化、法律化。
2.差不多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具体条文的统帅,是制定各项程序制度的依据。
3.差不多原则具有概括性强、适应性强的特点,能够弥补立法的不足。
一、民事诉讼法差不多原则内涵的重新界定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原则的含义有三:其一,法的差不多真理和原理;其二,一般规则或原理的基础和来源;其三,诉讼程序和法律判决的确定规则。
民事诉讼法的意义解释
民事诉讼法的意义解释(一)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诉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容的深化,促进民诉理论体系的完善。
如何确立民诉目的,直接影响着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职能划分等。
因此,研究民诉目的有助于促进民诉理论向纵深发展。
(二)对民诉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诉法的指定、修改和完善(三)研究民诉目的,有助于民诉法的贯彻与实施。
其实在大家显示的生活中是经常会发生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的,当大家在和解或者是调解无果之后,想更快解决的法律规定方式就是采取民事诉讼了,那么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意义解释又是如何的呢。
民事诉讼法的意义(一)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诉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容的深化,促进民诉理论体系的完善以民诉法学研究对象为基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注释民诉法学、对策民诉法学和理论民诉法学。
以往我国民诉法学研究主要侧重于注释民诉法学和对策民诉法学,但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司法实践中的许多新课题单靠注释法学和对策法学是无法解决的,迫切需要学者们将研究的视野更多地转向民诉基本理论的研究。
民诉目的论正是理论民诉法学中的核心课题之一,是研究民诉制度的前提和出发点。
如何确立民诉目的,直接影响着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职能的划分,诉讼原则的设立和诉讼模式的构建等。
因此,研究民诉目的有助于促进民诉理论向纵深发展。
(二)对民诉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诉法的指定、修改和完善目的法学派创始人耶林曾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立法者在制定或修改民诉法时,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而这种目的又必须有科学的目的理论作为支撑。
如果民诉目的理论不发达,就难以形成科学的民诉目的观,而没有科学的民诉目的做指导,就无法保证民诉立法的科学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诉目的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对其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也具有时间意义。
(三)研究民诉目的,有助于民诉法的贯彻与实施由于立法者的局限性等原因,任何一部民诉法,在其内容上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六讲 证明
一、证明的结构与过程 1、证明的认识论结构 运用证据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 法官主观认识作用的特殊重要性 2、证明的程序过程 证据的收集、提出 质证与对证据的审查 证据评价基础上的事实认定
二、证据的收集、提出和审查
1、证据收集的主体:权能、责任和负担在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分配 2、审判方式改革的起点和结果
四、代表人诉讼
1、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第53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 2、第54条的立法初衷与运用中的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与“集团诉讼”现象 司法实务中程序运用的困难及原因 3、第55条的公益诉讼与机关、组织作为代 表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五、第三人的诉讼提起与参加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教育 3、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的重要意义 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07年部分修订与2012年全面修改
三、常见教学体例与本课特有结构
1、民诉法教学的几种体例 法规的“总则·分则”结构 大陆法系德日系统的民诉理论体系
2、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审判主体、诉讼主体、对象与材料 讲授本课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3、有关回避的程序 决定的主体、复议程序
第四讲 诉讼主体
一、诉讼主体与诉讼复杂程度 1、 “单一原告v.单一被告”的基本形 态 2、复数原告与复数被告:共同诉讼 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诉讼 4、“三方结构”的诉讼复杂形态: 第三人提起或参加诉讼
二、诉讼主体的性质与分类
1、当事人及其分类: 自然人、法人及组织 法人及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超级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审判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选择仲裁不得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问题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主体论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反证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证据分类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传来证据概念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生效文书确认证明对象三种形式自认撤回三点注意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一审程序“新的证据”概念二审程序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效力:出庭(证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原则上都要质证质证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当,证人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原告:有利害关系被告与诉讼请求明确具体起诉条件主管与管辖要求“正确”不予受理程序启动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驳回起诉一审程序主管:诉讼与仲裁不予受理和内涵应当受理的一事不再理例外特殊情形注意离婚、收养婚34案件的特殊民诉111规定意见151诉讼时效:应当受理主体申请撤诉的条件时间撤诉裁定诉讼程序特殊情形视为撤诉的情形适用范围不同诉讼中止与适用效果不同延期审理恢复审理上不同程序论法定情形不同条件:时间、管辖、人、对象、行为启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对谁不服谁就是被上诉人;注意共同诉讼审理范围:有限审查;例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审理方式二审程序原则上开庭审理:例外(不涉及事实问题)新请求(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另行起诉调解老请求(漏事漏人):发回重申诉讼程序裁判:二审可以调和解,裁定案件用裁定;法律错误应改判,事实改判又重审;程序错误应重审;当离未离应重审;不应受理直接驳;应当受理要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法[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为保证统一正确适用《民诉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的重大意义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完善,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加强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
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
2014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民诉法解释》。
《民诉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
《民诉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被告
三、若干相关的概念和问题
1、证据价值(可靠性和证明力)判断 2、解明度与证明度 3、经验则和逻辑法则 4、证明标准问题:
“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证明”与“疏明”
四、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分配
1、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功能 含义:行为和结果、主观和客观 功能:“真伪不明”的解决及程序进行的
驱动装置 2、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3、有关审判委员会职能的争论 作为审判主体的审委会及其改革
五、回避制度
1、回避的概念 申请回避与主动回避 适用回避的主体范围
2、回避的要件 法定的要件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权利发生、妨碍、消灭和阻却等事 实区分的举证责任分配 3、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减轻
第七讲 保全、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一、保全制度 1、概念与种类: 财产保全与有关行为的保全 诉前与诉讼过程中的保全 2、要件、程序和保全措施 3、有关保全制度的问题及论点 功能、担保的提供与程序保障
二、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和界限
1、民事审判的对象与受理范围 2、我国受理范围的历史变迁 3、“告状难”或“立案难”现象 4、社会结构的影响和法院的位置 5、将来的展望
三、管辖制度
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2、分类:级别与地域、一般与特殊、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3、管辖的变动:共同管辖与选择、移 送、指定、管辖权移转等 4、有关管辖的争议处理程序:
1、“三方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类 有完全独立请求权与有部分独立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超级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审判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选择仲裁不得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问题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主体论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反证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证据分类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传来证据概念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生效文书确认证明对象三种形式自认撤回三点注意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一审程序“新的证据”概念二审程序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效力:出庭(证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原则上都要质证质证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当,证人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原告:有利害关系被告与诉讼请求明确具体起诉条件主管与管辖要求“正确”不予受理程序启动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驳回起诉一审程序主管:诉讼与仲裁不予受理和内涵应当受理的一事不再理例外特殊情形注意离婚、收养婚34案件的特殊民诉111规定意见151诉讼时效:应当受理主体申请撤诉的条件时间撤诉裁定诉讼程序特殊情形视为撤诉的情形适用范围不同诉讼中止与适用效果不同延期审理恢复审理上不同程序论法定情形不同特殊情形诉讼终结:所有情形中均因为当事人的死亡,区分财产案件&身份案件错误与笔误:补救方式不同一审程序裁决缺席:原则上针对被告,但有可能针对原告(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1举证期限:简22不能简略诉讼程序审理程序简易审理的事项;简易方式通知的效果简易程序不可逆;普通程序审限从立程序论的转换案算判决宣告与送达、送达之日的计算范围适用时机主持法院调解进行必须告知回避权利保密灵活性结果合法性生效方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公告送达效力不影响生效:条件:时间、管辖、人、对象、行为启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对谁不服谁就是被上诉人;注意共同诉讼审理范围:有限审查;例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审理方式二审程序原则上开庭审理:例外(不涉及事实问题)新请求(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另行起诉调解老请求(漏事漏人):发回重申诉讼程序裁判:二审可以调和解,裁定案件用裁定;法律错误应改判,事实改判又重审;程序错误应重审;当离未离应重审;不应受理直接驳;应当受理要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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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民诉法民事审判程序诉讼程序目的: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形式:一审、二审、再审非讼程序目的:确认某种事实状态,不解决纠纷形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民事纠纷解决和解调解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前提是有授权仲裁的协议民诉私力救济,无第三方介入社会救济,有社会第三方介入公力救济,有国家第三方介入民诉法的性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法公私:公法民诉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诉,必须遵守中国民诉法选民资格案件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它解决的是政治权利问题,不是民事审判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请求法院作出的特定裁判诉的基本理论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当事人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诉的分类确认之诉概念: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类积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存在关系or 关系有效消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不存在关系or 关系无效给付之诉概念: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给付内容财物行为积极作为消极不作为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概念:请求法院消灭或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对法律关系三要件任意一个变更都是变更之诉1、诉的分类前提是“诉”2、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3、原告只要提出给付或变更、消灭的请求,就是给付或形成之诉,不再是确认之诉4、消极的确认之诉——待确认的法律关系存在或有效与否存在争议形成之诉——待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是既存且有效的5、变更之诉,包含对主体、客体、内容任一的变更6、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原告可提出若干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不同则诉的性质可能不同反诉独立的诉,可独立于本诉的存在而存在特点主体同一性,但诉讼地位相反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但不一定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时间:一审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提反诉,只能调不能判,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管辖:除了有专属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反诉适用同一程序审理区别反诉/反驳:1、假设无原告主张,被告的主张是否可单独起诉出现“折抵、抵消”字样,应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能独立存在2、反诉独立于本诉,不因本诉撤销而撤销以满足再审条件为前提限制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适用范围既收审级限制,也受法院级别限制这些程序都只能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所以独任制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肯定是独任但独任不只有简易程序普通肯定是合议但合议不只有普通审判组织(可决定案件审判):独任庭、合议庭、审委会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相同or 相对应)同等原则一视同仁对等原则以牙还牙辩论原则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含证人)有权辩论处分原则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诚实信用原则约束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驳回适用的文书应当是判决而不是裁定)检查监督原则监督对象:公权力(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方法抗诉仅再审抗诉检察建议再审行为对外国人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均超,均违反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一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审审判员再审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组庭原来是二审的or 上级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组庭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评议规则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由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对审委会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独任制的适用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原则上)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定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支付令)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合议庭重大疑难或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回避制度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不含证人原因身份不当要回避: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违法违规要回避跨越阶段要回避:曾参前不参后,二审发回除外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程序书面or 口头案件开始审理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效力申请后到决定前,暂停本案工作,除非需采取紧急措施决定判决书上署名的院长决定,不署名的审判长决定救济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可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公开审理制度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其它经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形)最高法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三种可上诉裁定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除选民资格以外的非讼程序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终审注意无效和解除不一样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是曾经有过判决婚姻关系无效,是自始无效不是法院的调解,须法院确认效力,适用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合同纠纷三步走1、专属管辖优先2、协议管辖3、法定管辖未履行+约定履行地不属于双方居住地→仅被告住所地管辖未履行+约定履行地属于一方居住地→被告住所地or 合同履行地已履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同→实际履行地为准主管与管辖主管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法院主管vs 人民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合同,能取代原纠纷调解协议一般无强制执行力,法院确认后才有法院主管vs 仲裁仲裁的主体是群众组织,须经协议授权且一裁终局法院主管vs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主体行政机关,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法院不予受理管辖概述管辖权恒定原则:以起诉时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专门法院:除了地方法院,还有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知产法院等军事法院(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的单位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基层院:原则上所有一审民事案件,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中院重大涉外案件本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确定归中院管的海事海商案件,归海事法院管,级别同中院公益诉讼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纠纷案件,归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法确定的中院、基层院管辖与仲裁相关,除国内仲裁的证据和财产保全归基层院,其它都归中院省高院:本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只有他有权认为)有且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原则:原告就被告(双方情况都一样)例外:被告就原告(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or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仅针对身份关系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原告、被告所在地,均可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侵权纠纷原则上被告住所地or 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行为实施地)补充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产品/服务质量侵权:除了原则还要加上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合同纠纷合同未履行+约定履行地不属于双方居住地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合同已履行:被告住所地or 合同履行地有约定履行地,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无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货币,已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网络方式订立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解题三步走1、确定是否有经常居住地(连续剧住满一年+起诉时仍住于此)2、没有经常居住地,以住所地为该公民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极为公民住所地3、既无经常居住地,也无住所地(户籍迁出未落户),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判断:1、看起诉时该当事人住哪里2、在该地居住时长:满1年即经常居住地未满一年该地非经常居住地,且其无经常居住地既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撤诉的,作出准予撤诉裁定,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裁定书中一并写明主管与管辖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其它特殊管辖保险合同纠纷原则上被告住所地or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补充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or 运输中的货物,可归: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归:被保险人住所地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船飞最先到达地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船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被告居住地没有管辖权专属管辖一般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内部关系)由中国法院管辖协议管辖适用: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案件形式:必须书面,口头无效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讲述案例
2.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辩论权予以
认可和保障的准则。
3.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 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 2.辩论权行使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人; 3.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争议的事实 和法律问题、实体和程序问题; 4.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
(1)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 (2)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相对等的诉讼权利。 (3)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的诉讼义务也是平等。
2.权利保障平等
(1)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责任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规 定的诉讼权利,不得随意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方便,使当事人 能够实际地和有效地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权利; (3)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一视同仁,不得 偏袒一方,歧视压制另一方。 3.法律适用平等: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取内衣进 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 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 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 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
思考:请问本案一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 什么?
一、含义及法律依据
一、含义及法律依据
——又称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 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
【法条链接】《民诉法》第8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 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 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诉第1章 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一章总论一、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一)基础理论1、三大基础理论难题:目的是指国家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企求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既判力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
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2、基础理论: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诉权模式民事诉讼模式,也称为民事诉讼结构,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3、基本制度基本原则(二)程序总论1、主体论:(1)法院(主管和管辖)(2)当事人(单数、复数--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证据和证明:静态和动态(三)诉讼程序分论1、一审、二审、再审(宏观的纵向,但不是直线链接)2、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横向,但可以相互转化)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3、结案方式:裁定、裁判、调解、和解4、微观的纵向:审前程序庭审程序(四)审理程序(诉讼程序、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1、非讼程序〔特别、公示催告、督促〕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的宣告(五)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1、海事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2、涉外程序(包括诉讼和执行)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二、民事纠纷(一)概念1、定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
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诉讼标的VS 诉讼标的物VS 诉讼标的额VS 诉讼请求诉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反诉:构成要件;法院对反诉的处理常考: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其他: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当事人资格;适格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变更;原告与被告的确认第三人:有独三VS 无独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第56条)诉讼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VS 必要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诉讼代表人:人数确定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方式与权限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主管:民事诉讼VS 劳动仲裁;民事诉讼VS 民商事仲裁主管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与管辖一般: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管辖特殊: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运输案件,公司诉讼裁定管辖:移送管辖VS 管辖权转移,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级别&地域;第三人无权提;裁定可上诉;VS 应诉管辖概述: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侵权案件8种特殊规定,合同案件,劳动争议)证据的法定种类:8类,注意证人制度和鉴定人制度证据的理论分类:本证VS 反证,直接证据VS 间接证据,原始证据VS 传来证据证明程序:法院主动收集VS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质证,认定(证明力大小)保全:诉前保全VS 诉讼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诉讼保先予执行:适用案件范围;适用条件;障制度强制措施: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传,拘留期间与送达: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电子~,公告~调解制度:调解VS 和解;调解适用范围(不适用情形);立案~,庭前~,审理中~;调解书及其效力起诉阶段:起诉条件(法院依职权);起诉状内容受理阶段:一事不再理;离婚的特殊规定;诉讼时效规则受理后的处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撤诉与缺席判决申请撤诉,视为撤诉,不准许撤诉,二审撤回上诉对原告、对被告、对无独三的缺席判决延期审理VS 诉讼中止VS 诉讼终结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特点(程序和裁判文书简化,但庭审笔录不能简化)小额程序:适用案件与不适用案件;适用法院上诉案件范围:判决(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除外),4种裁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审理范围;审理方式调解与和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调解不成告知另诉裁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再审范围:判决(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除外),3种裁定,调解书法院启动:本院提交审委会;上级提审或指令再审再审启动程序当事人申请:不得申请再审的内容;申请事由;法院受理后的处理检察院启动:不能抗诉的案件;启动事由;启动方式(抗诉&检察建议)审判程序:另组合议庭;适用程序同原审;调解与裁判特点:一审终审,不适用再审,独任制(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基层法院管辖适用案件:选民资格~,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适用条件;债务人异议;裁定终结督促程序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申请方式;停止支付与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除权判决破产程序(民诉不考)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启动;执行回转;执行承担;代位执行;参与分配;执行措施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裁定;对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程序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裁定;对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和解;不予执行、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执行担保涉外案件:司法豁免;期间与送达;司法协助(主要是国际私法考查)仲裁范围(3类事项排除);仲裁协议;仲裁保全;仲裁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制度仲裁方式(开庭但不公开);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少数服从多数→首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执行仲裁裁决基本原则当事人地域管辖证据总论特别程序执行异议分论对裁定的救济:复议,不能上诉普通程序诉讼程序二审。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一、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 指一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他国公民、法人
及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
行民事诉讼,应当享有同我国一方当事人同等的 诉讼地位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如果作为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民事诉讼,其权利义务也与 我国公民同等对待
的
的
突 袭
突 袭
突 袭
裁
判
推
理
袭促
过
进 诉 讼
程 的 突 袭
的
突
在当事人言词辩论终结前,未能使当事人 充分认识、预测法院所认定事实或该事实 的具体内容,以至于当事人不能就对己不 利的事实作充分的攻击防御的情况下,受 到法院的裁判
当事人未能充分提出诉讼资料或作必要 的陈述(包括对证据的分析)的情况下 ,受到法院的裁判。
第六节 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涵义 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支配
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3条 第2款
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 因当事人资助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 诉讼请求
目前民事诉讼法学界把基本原则和一般 原则、制度的一般要求等相混淆
1、各诉讼法共通原则,包括审判独立 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原则;民族语言 文字原则。
2、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包括同等原 则和对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 分原则。
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 愿的情况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 基础上,依法说服和劝导双方当事人达 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 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 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不能久调不决
民诉法——郑其斌
理论和体系映衬下的民事诉讼法郑其斌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在司法考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每年的分值都在卷面总分值的1/8左右。
与其他具有同样分值的部门法相比,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是较少的,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并不要求很强的理论性,因此民事诉讼法取得高分应当是较为容易的。
因此我们认为学好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考试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捷径,把握住民事诉讼法的分值对于通过司法考试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她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行为方式、权利义务,是一套完整的有始有终的办事规程,有很强的体系性,或者说程序性,应当说比较容易把握;但是也正是因为其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其知识点较为琐碎,甚至有些知识点并无太多法理可言,就是一种习惯,一种通行的惯例,并无道理,而这些知识点正是司法考试命题所关注的考点。
因此给我们的学习和掌握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我们必须针对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性和司法考试的特点,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复习方法。
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我们主张在司法考试的复习中,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理论建构体系: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方式,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十分烦杂的,因为作为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她尽可能地考虑到了在诉讼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此作出规定。
很难想象,没有一个体系,这些细节的规定如何才能连贯起来。
因此建构一个完整的诉讼法体系结构是非常重要的。
而对于对于一部法律的内部体系结构的把握,必须借助法学理论才能完成。
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的需要完成的第一步是解决法理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建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体系结构。
例如,民事诉讼是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因此民事诉讼法是围绕着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之下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这一基本目的进行的。
而法院解决纠纷的模式就是通过审判,为了保证审判的正确和当事人可以得到救济,我国设计了二审终审制度,并设立了再审这一基本上算是“有错必究”的制度。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框架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框架《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施行至今已逾十一年,若追溯到1982年试行的民诉法,则我们这个民事诉讼制度已经运行了足有二十年。
在二十年中,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基本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纠纷也在不断变化,在民事诉讼领域,体现在民事纠纷种类的增加、纠纷范围的扩大、诉讼标的的增大和普遍不满意司法机关的裁判,同时,人们生活习惯、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变化也导致了人们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看法的改变。
人们更加强烈地要求在诉讼既要得到实体公正,又要求使纠纷更迅速地加以解决。
1991年民诉法的规定对于今天的社会需要来说,无疑有些不足。
因此,我们讨论民诉法的修改,让这部法律保持一个不断进步的姿态。
现仅就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框架谈点意见,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指导思想民诉法的修改首先必须确立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这个指导思想必须适合于我国国情同时又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规律。
首先这个思想不能过于宽泛,以至于落实不到具体的规定上,无可指导。
比如,公正问题,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当然在民诉法当中也不能例外,但公正这个问题本身就过大,或者说是个观念上的问题,用来作为较为具体的指导思想,不免令操作者茫然。
其次,民诉法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出自于我国的实际,要来源于司法实践中的切实需要。
这也就是说,要以中国的情况作为立足点,看我们需要什么,可以接受什么,而不是站在其他国家的立场,认为在那里得到成功的思想和制度就会一定会适合于中国。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现在看来,都有法院职权过于强大的缺点。
比如级别管辖可以由法院的意志加以变更,法院在证明过程中进行职权探知,法院可以主动再审案件而不理会当事人的意愿等。
这种规定导致了一些负面影响,其一就是当事人不认为自己应该对裁判的结果负责,而且因为法院是在完全包揽纠纷的解决,当事人也对结果不甚满意。
其二是法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力量严重透支,以至效率下降,形成大量积案。
最新民事诉讼法2017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2017全文导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6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4日起施行。
意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民事审判执行工作既事关老百姓人身、财产实体权益,又关涉老百姓诉讼权益等民主权利保障,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修改后的民诉法,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要求更为严谨、科学,在规范化和公开透明性方面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此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第一次全面大修,修改条文涉及一百多处,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担保物权实现、检察建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立案、管辖、调解、证据、一、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从总体上看,此次修法集中体现了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最新民事诉讼法2017全文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2020年最新】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①条件:民诉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主体实施;必须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结合起来。
民事诉讼法论文
关于构建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摘要: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需考量的因素众多,其中不可忽视的是当今世界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的新趋势和新情况,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国际化、程序的专门化或多元化,以及民事诉讼法越来越多地包含新科技因素等等。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宪法化发展趋势Abstract:Establishing perfect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need considerations of numerous, which cannot be ignored in today's world is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 the domain of new trends and new cases, such as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constitu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specialization, ordiversification, the program and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creasingly include new technologyfactors and so on.Keywords: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constitution Development Trend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本文主要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于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相对于以往,民事诉讼法呈现出高度的宪法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遵行宪法。
民事诉讼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它是“被适用的宪法”。
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的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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