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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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7]15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6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5日第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要求,按照“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调控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家资源取得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行使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五)专项收入。
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市政设施配套费收入等。
(六)彩票资金收入。
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
政资金。
(七)罚没收入。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八)其他收入。
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必须经市财政局批准方可设定,严禁设立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第七条九江市财政局在各代收银行设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和“财政专户”。
“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划解、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财政专户”用于按部门预算拨付资金。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收取;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