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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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环
境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3.07
•【字号】黑环办〔2017〕51号
•【施行日期】2017.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环办〔2017〕51号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为扎实做好2017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17〕4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提高对环境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和《意见》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要求,明确分工、
落实责任、细化工作内容、保证数据质量,认真组织区(县)开展好2017年度环境统计工作。
二、时限要求。
我厅拟定于2017年3月27日进行全省环境统计数据会审,请各地于2017年3月27日前,完成本辖区2016年环境统计工作和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调整工作。
三、质量要求。
各地要全面规范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认真审核环境统计数据,保障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数据和资料;加强对环境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和归档管理;及时发布环境统计数据;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内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四、保障要求。
各地要保障环境统计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环境统计政令畅通;认真对环境统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维护环境统计人员独立统计职权不受侵犯,维护调查对象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的权利;采取多种形式对环境统计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失真和偏差;严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附件:关于做好2017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17〕42号)(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