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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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爱国卫生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整体卫生意识和管理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社会监督、严格奖惩的原则。
第五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一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行为均有权检举、制止。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建立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监督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县爱卫会的办事机构。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工作,完善预防控制措施,“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和改水改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禁止
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汽车站、商场等重要窗口单位,环境卫生要保持洁净。
候车室、影剧院、商场内要禁止吸烟,标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并设吸烟室。
第十六条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申请设立灭防“四害”有偿服务专业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提倡全民戒烟。
要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公共场所要严格执行《平邑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污染、控制区域噪声污染及城市交通干线噪声的防治管理。
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要限期治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爱国卫生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重点监督和常规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县级爱卫会应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监控体系。
将爱国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态势、社情民意等纳入信息络管理,并对爱国卫生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和综合分析,作为政府管理与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级爱卫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依法受理社会对违反爱国卫生规定行为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对重大问题实行反馈制度。
第二十二条县级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五章奖励惩罚
第二十三条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奖惩与过错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及其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二)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
(三)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
(四)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
(五)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