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我院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煤田地质勘察院(以下简称“院”)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为院属各勘探队和机关相关科室。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以院质量管理体系为主,各项规章制度为补充,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二)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三)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设计书的审批、工作质量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院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初审;(二)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批;(三)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查处重大质量事故;(四)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五)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六)按规定接收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
(七)院总工办为职责履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二)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三)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四)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五)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初步审查;(六)保管地质勘查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设计书审批第八条审批工作分级实施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大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院总工办统一组织审批;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将审查记录报院总工办核准.第九条审查依据(一)设计审查依据的有关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项目委托单位(如油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二)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第十条审查程序及要求(一)施工单位(项目组)自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向院总工办提交项目设计书(或年度工作方案)的送审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并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3〕15号),结合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调查专项。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地调局对相关单位承担的项目,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国土资源中心工作,重点围绕用户及需求、目标任务及预期成果,科学设定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对地质调查项目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地质调查项目/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子项目”)为单元,与立项论证、(中期)评估、成果评审等管理环节同时进行,基本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设定情况、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及保证措施等。
第五条绩效评价采用专家评价法,由技术和经济专家共同开展,并建立专家信誉管理制度,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强化专家评审责任,提高项目绩效评价质量。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地调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项目/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六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及中国地质科学院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工程主持单位负责分解落实项目绩效目标,协助项-2-目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自评及实现,负责分解落实子项目绩效目标,协助项目办开展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子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子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自评及实现,配合做好子项目绩效评价、监督及检查等工作。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地质调查是指对地球的物质构成、结构、能量和地貌过程进行严密、系统、科学的调查和研究。
在大型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中,地质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为有效的实施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可以保证调查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精准性,从而保障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的安全、可靠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一个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的范例。
一、制度概述1.1 目的提高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确保项目调查和数据的准确性、实用性和完整性,保障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的安全和可靠性。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地质调查项目的管理,包括勘探、探矿、地质工程、环境地质等调查项目。
二、项目组织管理2.1 项目组织1)按照项目需要,成立合适的调查组织,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和分工等。
2)明确项目的调查目标、调查范围和调查要求。
3)制定相应的调查方案,完善质量保证和控制措施,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和准确性。
2.2 项目管理1)详细规划调查计划,确保调查进度符合项目要求。
2)根据项目需要确定调查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要求,确保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4)实时总结并交流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的统一、准确和完整。
5)及时反馈调查结果和问题,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保障给项目相关部门或人员。
三、质量管理3.1 质量保证1)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和准确性。
2)加强数据的保密处理,确保非法获取和泄露数据的安全隐患。
3)质量保证人员对调查数据进行认真、细致的较验和审核。
4)进一步明确数据审核的标准及要求,确保数据精确无误。
3.2 质量控制1)建立质量管理和控制机制,引导员工始终注重和严格实施质量控制。
2)实施调查数据和样品的标准化管理,确保样品的准确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3)控制调查数据的采集过程,合理安排调查时间和人员,保障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安全管理4.1 安全保障1)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并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和防火意识。
山东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提高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与认定、任务书的编写、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设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地质勘查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基金)地质勘查项目、省地质勘查项目、地勘事业费专项及其它局主管和协管地质勘查项目。
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还应按照《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局属单位通过市场方式承担的各类财政项目和投资规模较大的社会地勘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立项总体要求项目立项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地质勘查规划,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
第五条立项申报程序1.地勘事业费专项项目,一般于每年七月底之前由各单位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
中央财政和省地勘项目,按照项目来源部门要求的时间报送。
2.地勘单位或公司在收到上级部门立项指南后,认真研究立项要求,确立项目名称,对拟报项目进行资料收集、野外踏勘、编制申报材料等。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请书。
立项申请书格式内容要满足有关文件规定.3.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
必要时,对重要项目进行野外实地考察论证。
4.对拟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或向上级部门报送。
项目批准后,局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任务书或转发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三章设计、报告评审管理第六条设计编审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书)后,在收集分析以往地质资料和野外踏勘的基础上编写地质设计,并按要求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2.局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设计书后,先进行形式审查,查验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然后送交有关专家进行审阅,及时组织完成设计审查。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2);
(三)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申请书的初审意见;
(四)勘查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五)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六)拥有探矿权的投标人应提交按出资比例共享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承诺;
(七)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需提交合作协议;
第三十条验收意见书明确的野外补课工作,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课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补课工作总结,经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七章 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
第三十一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在野外验收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最终成果报告。视项目复杂程度,在80—12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送审报告纸质一式五份、电子文档一份,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评审要求,见附件8。
第三十九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1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
附件1-2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表
附件1-3 续作项目评估报告
附件1-4 各类文档用纸、字体、装订要求
附件1-1: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封面
(二)项目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主要工作业绩、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分工)
(三)质量保证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出资和合作投资的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原则
(一)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产生;
(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5月26日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一)地质调查;(二)矿产勘查;(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
二、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地质勘查单位情况统计工作,指导推动全国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地质勘查单位的信息填报及公示,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活动。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真实、可靠,提高成果报告质量,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监督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检查的地调项目原始资料范围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印制、实验测试、信息技术等专业。
第三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要求、项目设计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条地调局负责组织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工作。
集中检查一般每年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抽查。
地调局组织检查项目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实施地调项目总数的10%。
检查工作由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
专家组一般由3〜5名地调局聘任的相关专业监督审查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地调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把原始资料的经常性检查工作纳入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包括自检(100%)、互检(100%)、上一级负责单位专检(20〜30%)等方面。
经常性检查必须在现场进行,并做好经常性检查情况的记录。
第六条专家组对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重点放在野外。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精度,野外实地检查比例要达到5〜10%。
相关专题研究及信息工程项目也应进行原始资料检查。
第七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的内容包括:工作部署和工作量的使用是否合理得当;采集、记录到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清晰,符合野外实际地质情况;原始资料管理是否规范,日常整理、登记是否及时;阶段性综合整理是否及时、完整等。
第八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实行打分制。
检查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100〜90 分);良好(89〜75分);合格(74〜60 分);不合格(59〜0 分)。
优秀: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完全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良好: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合格: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无重大质量问题,基本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不合格: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必须返工重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要求 文档
精心整理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要求第一条为做好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工作,提高地质调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任务书或设计中明确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工作项目均应进行野外验收。
第三条野外验收工作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单位参加,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承担单位组织。
第四条承担单位应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天,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项目野外验收申请(格式见附件1)。
第五条野外验收应具备下述条件(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和主要测试工作量;(二)原始资料齐全、准确;(三)原始资料(含实物资料)已经整理,并编目造册;(四)承担单位已对主要实物工作量进行了检查或内部验收;(五)编写了项目野外工作总结。
第六条组织验收单位应在收到野外验收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野外验收时间、地点和专家组成员,并回复承担单位。
第七条由组织验收单位聘请野外验收专家,确定验收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验收组应由3—7名专家组成。
验收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野外工作经验。
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
第八条提供野外验收的资料(一)项目各年度任务书、设计书与审批意见书、工作量调整批复意见等。
(二)野外调查原始资料:1.野外原始图件;2.野外记录本、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3.各类工程原始编录资料;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报告;5.典型实物标本、重要钻孔岩(矿)芯;6.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7.野外调查原始数据库数据。
采用数字方法技术的项目,还应有一套纸介质原始资料提供验收,特别是实际材料图和同比例尺全要素地质图。
(三)质量检查记录与质量检查报告。
(四)野外工作总结。
第九条野外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包括:1.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总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各年度设计批准的实物工作量及完成的实物工作量表(格式见附件2),工作量调整情况说明;3.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技术路线是否按设计书执行,以及执行情况;4.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5.质量管理情况;6.取得的主要进展和地质成果;7.存在问题及建议。
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地地发〔2005〕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局地勘费切块资金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各类地质勘查和科研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内容包括:(一)立项论证与任务书的下达;(二)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三)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四)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五)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六)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及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四条局级管理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组织审查项目可行性报告;(三)编制下达项目任务书;(四)组织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五)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野外验收。
第五条院级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对立项申请书编写及初审;(二)负责设计书编写及初审;(三)负责项目实施及日常质量管理、经费管理;(四)协助项目质量抽查和野外验收;(五)负责项目成果报告编写及资料汇交。
第三章立项论证、任务下达与设计审查第六条局根据国家及甘肃省有关产业政策和全局地质勘查工作规划,提出局地质勘查工作部署指导性意见或年度地质勘查工作要点,局属各单位根据本原则实际,提出立项申请;其中矿产勘查类项目必须拥有矿权,并不得与他人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第七条局根据宏观部署及年度地质科研工作要点,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论证和筛选。
通过分类、排序,设立年度项目,确定项目经费额度,编制项目任务书。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50日内,上报经初审后的项目设计书。
第九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
对重要项目将专门召开项目设计审查会,设计审查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监审专家一般为2人。
专家组通过对项目设计的审查,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设计审查严格按“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审查要求”(附件一)执行。
第十条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上报设计书纸介质及电子文档各二套。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调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受地调局委托查处重大质量事故;(六)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工作;(七)按规定接收本辖区内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
第八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编制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编写计划项目设计;(三)组织编制本计划项目中的工作项目立项建议;(四)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下发任务书;(五)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六)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七)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八)集成、整合工作项目成果,提交计划项目成果报告。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地调发〔2003〕187号)各局属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地质立局、地质强队”发展战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等)、省地质勘查项目(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和市场地勘类项目(含水工环、矿山环境治理、地灾治理、物探、测试等项目)。
第三条根据“局为单元,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实行地质勘查项目分类管理。
局参与国家和省重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和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参与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局地勘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市场类地勘项目局抽检,队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局(所属地勘单位)投资入股勘查的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参照局地勘费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和确认第四条项目的立项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要围绕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和重要矿产勘查目标,按项目主管部门指南和要求进行。
局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矿业权的经营进行,主要安排具有较好找矿前景和能开发利用的项目,对能争取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支持,适当安排基础地质研究,矿产地质研究,找矿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拓展服务领域的地质环境类研究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申报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须先报局总工办。
由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重复项目进行协调后方可上报。
国家或省自上而下部署的项目除外。
局地勘费项目的立项由局统一部署。
局根据财政项目预算时间要求,下达立项指南或通知,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经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立项,列入下年度地质工作计划。
第六条项目的确认地勘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写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初审。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国土资源调查项目按要求报各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须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再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地质矿产研究所地质调查与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矿产研究所地质调查与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所地质调查(以下简称地调)与科研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地调与科研成果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地调与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更好地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及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和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地调与科研项目的立项和技术管理第二条地调与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由地调部统一组织,各研究室和职能处室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全所技术力量做好立项工作。
第三条地调项目的立项原则是:认真贯彻中国地质调查局“综合、指导、服务、攻关”的精神,紧密围绕本所的发展方向、任务目标和管理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本所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为地质调查工作部署提供依据,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综合分析资源与环境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证程度,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国土资源基础依据,服务于中南地区地调项目管理和地质调查总体水平的提高。
地调项目立项申请书应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写。
科研项目的立项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立项指南,结合本所实际情况进行申报,由地调部组织有关研究室具体实施。
鼓励研究室和科技人员通过自由立项申请、接受委托等形式多渠道争取项目。
第四条地调与科研项目申请书应提前提交给地调部,组织相关专家初审。
再由负责立项的人员据初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并经地调部确认,报主管副所长审核批准后,由地调部统一组织上报。
负责立项申请的研究室和科技人员,要积极准备并负责参加相应项目的立项论证。
第五条地调与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一经获准,地调部应明确立项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并组成项目组。
地调部应根据本所获得的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立项指南信息,面向全所科技人员公布拟立项的项目目录,首先通过科技人员撰写立项申请报名竞聘立项负责人;其次,可由相关研究室根据科技人员的业务专长、相关工作业绩推荐立项负责人。
竞聘工作和推荐审查由所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排序,由主管副所长确定立项负责人。
境外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境外地质调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境外地质调查合作项目(简称“境外地调项目”)管理,依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商务部、科技部等相关部委和地调局项目、财务、外事、人才、安全保密等管理规定,结合境外地调项目的特点,对各管理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补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调局组织实施和归口管理的境外地调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项目、援外项目、国际区域合作项目、科技类国际合作项目等国家财政出资的境外地调项目。
第三条境外地调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经费、绩效评估、安全保密等主要管理环节.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项目和援外项目按地调局、大区项目办、项目承担单位三个层级管理,业务按计划、工程、项目三个层级推进。
国际区域合作项目、科技类境外地调项目等按地调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两个层级管理,业务按项目一个层级推进.第五条境外地调项目技术归口管理部室为地调局总工程师室(以下简称“局总工室”),财务归口管理部室为地调局财务部(以下简称“局财务部")。
地调局科技外事部(以下简称“局科外部")在局总工室、局财务部的统筹部署下,负责境外地调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境外地调项目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为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研究中心”)。
第六条局科外部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开展境外地调项目规划部署研究,编制地调局境外地调项目规划。
(二)负责推动建立国际合作关系,签署合作项目协议.(三)根据商务部、外交部、科技部等部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组织、统筹地调局各直属单位申报境外地调项目。
(四)协助组织境外地调项目的可行性(立项)论证、续作项目延续评估.(五)组织境外地调项目的实施、质量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和资料成果汇总。
第七条境外地调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境外区域分工和业务特点,编制各自单位地质调查国际合作规划.(二)负责全球及境外区域/专业资料数据库建设(附件1)、管理与服务。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二○○八年八月目录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效使用地勘基金,保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江西省赣府发[2007]2号文和赣财建 [2007]2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出资和合作投资的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产生;(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三)承担勘查项目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四)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五)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四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内容按年度发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投资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查与确定、项目设计的审批、项目合同签定、项目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批、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矿产勘查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五条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其职责如下:(一)组织制订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二)组建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三)组织编制发布立项指南和有关招标文件;(四)组建评标专家组,组织协调招投标事宜;(五)组织评标专家组按照评标规则开展工作;(六)指导和组织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进行检查;(七)组建地质矿产、物化探、经济等方面专家库;(八)对项目监理人员进行评聘、考核和管理;(九)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野外验收;第六条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组职责(一)对年度新开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经费概算;(二)审查项目设计并提交审查意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野外验收;(四)项目成果评审验收;(五)完成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委托的的其他相关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一)组织新开工作项目论证、续作工作项目评估;(二)组织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三)组织工作项目验收;(四)督促检查工作项目进度、质量与经费使用情况;(五)汇总编报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汇交地质资料;(七)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辖区地质调查项目成果地质资料接收、保管与服务工作;(八)承办地调局委托的有关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实施单位负责计划项目的业务推进。
(一)编制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项目设置方案,推荐计划项目负责人和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二)组织编制新开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续作工作项目评估报告;(三)指导工作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的编写;(四)负责工作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五)制定计划项目相关工作技术要求;(六)指导工作项目实施,组织重大业务问题交流与研讨;(七)负责实施计划项目,提交计划项目成果;第十一条承担单位主要负责工作项目的实施与业务推进。
(一)负责新开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续作工作项目评估报告、工作项目设计的编制、优选项目负责人;(二)负责工作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初审;(三)负责项目技术、质量及经费管理;(四)编报工作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五)受委托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六)编制工作项目成果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七)向实施单位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和成果;(八)按规定汇交和保管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章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第十二条地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充分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第十三条地调局根据总体实施方案确定计划项目与实施单位。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会同实施单位,在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落实计划项目任务。
实施单位编制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项目设置建议,推荐承担单位,经大区地调中心或地科院审核,报地调局。
第十四条地调局组织专家对新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续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地调局根据论证结果,下达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意见。
第十五条承担单位主要以委托形式确定,具备条件的项目以竞争的方式选定。
中央和地方公益性队伍、行业队伍及院校以委托形式为主。
承担单位根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新开工作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续作项目编制评估报告,经实施单位审核后,提交组织论证单位。
第十六条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以计划项目为单元组织新开工作项目论证,续作工作项目评估,邀请相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地调局根据项目论证结果,编制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向社会公示,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八条地调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审定的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九条地调局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印发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主送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和地调局机关有关部室,抄送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任务下达第二十条任务下达采用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批复和工作项目下达任务书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经地调局审定后,向实施单位下达计划项目批复意见,抄送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
第二十二条总体实施方案批复意见包括计划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总预算、计划项目负责人、成果提交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地调局组织编制工作项目任务书,下达承担单位,抄送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实施单位和工作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工作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成果资料提交时间、经费预算等内容。
需提交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在任务书中应明确提交的阶段性成果的名称和时间。
第五章设计编制与审查第二十五条实施单位依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意见,修改完善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报地调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承担单位依据工作项目任务书,在实施单位指导下,编制新开工作项目总体设计或续作工作项目年度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工作项目总体设计由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以计划项目为单元组织评审。
工作项目总体设计或年度工作方案经承担单位初审后,报组织审查单位。
部分项目的设计可委托承担单位评审。
第二十八条组织审查单位对新开工作项目总体设计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续作项目年度工作方案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设计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以会审形式为主。
采取会审形式的,评审意见在专家组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并与承担单位交换意见。
采取函审形式的,评审意见由组长根据专家书面意见综合后,提交组织审查单位。
第三十条设计评审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对设计质量评定等级。
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等级的设计重新编写后,需重新评审,重新评审的设计,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第三十一条组织审查单位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向承担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承担单位按照设计评审意见书,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提交组织审查单位。
组织审查单位审核后,向承担单位下发设计审批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组织审查单位在工作项目设计审查结束后,向地调局报送设计审查工作总结。
第六章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承担单位负责工作项目的实施。
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培养人才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质量和原始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经费监管。
项目组对原始资料进行100%的自检和互检。
第三十六条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业务指导,适时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三十七条大区地调中心负责监督辖区内项目实施,地科院负责监督所属单位内项目实施,对项目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其中,质量抽查和经费使用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工作项目总数的20%。
第三十八条地调局对项目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工作项目总数的10%。
第三十九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工作报告分为技术、统计、财务报告及专报。
第四十条技术报告分为半年报、年报。
承担单位按项目属地原则报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所属单位报地科院,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汇总后报地调局。
全国性、跨大区、综合性项目由实施单位报地调局。
第四十一条统计报告分为季报和年报。
承担单位按项目属地原则报大区地调中心,由大区地调中心审查汇总后,上报地调局。
地科院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向地科院报送,由地科院审查汇总后,上报地调局。
地调局局属单位(除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所属单位外)、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地勘单位承担的项目直接报地调局。
第四十二条财务报告为年报。
按单位属地原则由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报大区地调中心,大区地调中心审查汇总后报地调局。
地调局局属单位、行业地勘单位报地调局。
第四十三条项目有重大进展的,由承担单位以专报形式报地调局,抄报实施单位、大区地调中心或地科院。
第四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地区、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进行调整的,由承担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申请,经大区地调中心或地科院签署意见后,报地调局审批。
其他变更报大区地调中心或地科院审批。
第七章野外验收第四十五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
野外验收主要是核实野外工作量完成情况、野外工作质量及野外工作设计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野外验收工作由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组织,实施单位负责。
也可委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
第四十七条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向大区地调中心或地科院提出野外验收申请。
第四十八条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根据野外验收申请,会同实施单位,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承担单位应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资料,并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
组织验收单位审核后,向被验收单位下发验收意见书。
第五十条验收意见明确需要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野外工作,并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组织验收单位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五十一条承担单位在野外验收结束后,须向国家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第八章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第五十二条地质调查项目成果评审与验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地调局负责下达年度项目成果评审和验收计划,实施单位、承担单位按计划规定时间提交成果。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为工作项目成果组织评审和验收单位。
地调局为计划项目成果组织评审和验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