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延期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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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
厂项目延期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1.11
•【字号】冀发改函[2010]474号
•【施行日期】2010.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延期的复函
(冀发改函〔2010〕474号)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永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延期的请示》(廊发改环资[2010]323号)收悉。
该项目在完成项目核准、环评批复、选址批复的基础上,办理了初步设计及批复、设备选型、施工图等相关手续;土地清偿费已支付、土地手续已组卷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尚未批复,因此未能开工建设。
对申请项目延长建设期限事宜,函复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该项目延期建设事项不是重大变更事项,不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二、同意项目延期建设。
该项目核准证(证号为“冀发改投资核字[2009]44号”)中的“建设起止年限”延长至2012年12月。
请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项目实施,争取早投产、早见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