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覃秋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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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覃秋庆民间借贷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30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韦怡运王治斌陈海涛
【审理法官】韦怡运王治斌陈海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覃秋庆
【当事人】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覃秋庆
【当事人-个人】覃秋庆
【当事人-公司】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覃秋庆
【本院观点】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程序是否合法;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与被上诉人覃秋庆之间是否存在10000元的借贷关系。

《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
经营合同》为合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双方各项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终止后,双方对出资款退还事宜已达成协议,由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出具借条,归还剩余的出资款10000元,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合伙关系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覃秋庆与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之间10000元借贷关系成立。

【权责关键词】代理直接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撤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证明力专属管辖级别管辖清算实际履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程序是否合法;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与被上诉人覃秋庆之间是否存在10000元的借贷关系。

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主张其与被上诉人覃秋庆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提交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与被上诉人覃秋庆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双方合作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覃秋庆出资40000元。

该合同到期终止后,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已归还出资款30000元,双方就出资事宜协商后由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出具借条,约定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出资款10000元,但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为合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双方各项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终止后,双方对出资款退还事宜已达成协议,由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出具借条,归还剩余的出资款10000元,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合伙关系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覃秋庆与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之间10000元借贷关系成立。

尽管《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有约定,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本案《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已终止,案涉的10000元支付争议并非合伙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转变为债权债务
关系,转变后的法律关系不受《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约束管理,无须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故一审法院依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案并无不妥,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6- 综上所述,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元(上诉人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3:27:25
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覃秋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民终3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A0XK2H。

法定代表人:何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羚云,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秋庆。

上诉人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家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
0304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羚云、被上诉人覃秋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健康家园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4民初74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中有关双方争议条款的约定:双方协商不能,应提交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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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未突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范围,法院应充分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将本案移送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严重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生效,上诉人无偿还义务。

1、本案借条不成立,也不生效。

上诉人在2019年3月16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仅是双方合意,被上诉人迄今并未实际履行,未交付10000元。

2、借贷关系的成立与生效是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交付10000元借款资金的证据。

3、根据上诉人的财务主管陈某某萍在一审证明:被上诉人未向公司缴纳过10000元借款;陈某某萍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是谈论被上诉人领取工资报酬的事情;上述经营合同与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关系无关,且上诉人未收到被上诉人缴纳的10000元借款。

覃秋庆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

一、本案是借贷纠纷,不是合同纠纷。

《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已履行完毕,并进行了清算,不存在任何纠纷,亦不存在送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问题。

二、本案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合作终止、经清算后,上诉人无钱支付被上诉人10000元款项,在打借条后转为借
贷关系。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萍聊天记录表明,欠条上的10000元是合作制时上诉人应付款的余额,聊天记录与借条相互印证,本案借贷关系成立。

覃秋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款项10000元;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之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00元,以及2019年9月1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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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覃秋庆原系被告健康家园公司的员工。

2019年3月16日,被告健康家园公司向原告覃秋庆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单位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向覃秋庆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借款期于2018年1月1日起,双方协商于2019年7月31日前还清借款。

”被告健康家园公司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盖章,被告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萍在《借条》上签字。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存在经营合作,合作结束后,被告仅向其返还了30000元投资款,剩余1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转化成为了借款。

对此,原告向该院提交了一份其与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以及其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萍的2019年7月31日微信聊天记录。

《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约定(节录):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为被告经营的燕京纳豆、灵芝孢子粉胶囊、同济欧米伽三胶囊、耀康油、膏方、辅酶Q10、健康家园系列产品及其他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合作经营区域为桂林市七星区鸾东店;合作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出资40000元;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微信聊天记录中记录(节选):“覃:我们已经非常理解公司了,这一万你自己看看拖了多久了,工资也有半年了……但法人是你,签合同的也是你,借条的是你,你说让我们
怎么做?陈:我也非常感谢你们这么就都在理解公司,理解我。

覃:这样吧,就给半个月时间,8月15日前结清。

陈:这样,你看可以没有,分期给你们,下个月尽可能先给你们把工资结了。

”另查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原为陈某某萍,于2019年8月12日变更为何建峰。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等予以证实,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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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予以确认。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同时,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时间正好为《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记录中也能看出原告所称的10000元及借条确实存在,对方也予以了认可。

该聊天记录与原告的诉称及《借条》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原告的主张。

《借条》系双方对自己债权债务的确认,被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以推翻此《借条》,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可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8月1日起的利息,对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覃秋庆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覃秋庆
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元(原告覃秋庆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元,原告覃秋庆负担1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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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程序是否合法;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与被上诉人覃秋庆之间是否存在10000元的借贷关系。

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主张其与被上诉人覃秋庆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提交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与被上诉人覃秋庆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双方合作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覃秋庆出资40000元。

该合同到期终止后,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已归还出资款30000元,双方就出资事宜协商后由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出具借条,约定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出资款10000元,但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为合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双方各项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终止后,双方对出资款退还事宜已达成协议,由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出具借条,归还剩余的出资款10000元,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合伙关系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覃秋庆与上诉人健康家园公司之间10000元借贷关系成立。

尽管《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有约定,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本案《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已终止,案涉的10000元支付争议并非合伙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转变后的法律关系不受《健康家园股份制店面经营合同》约束管理,无须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故一审法院依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案并无不妥,并未违
反法定程序。

-6-
综上所述,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元(上诉人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韦怡运
审判员王治斌
审判员陈海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郑欣
书记员秦婧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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