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卫法监字[2005]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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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卫法监字〔2005〕284号)
各盟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今年上半年,我区赤峰、呼市、兴安盟、包头等盟市先后发生几起学生饮食安全事件,自治区领导非常重视,自治区党委杨立民副书记和自治区政府乌兰副主席等自治区领导多次做出批示,要求采取措施,做好预防工作。

为加强我区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学生群体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5]44号)要求和自治区领导批示有关精神,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秋季开学后,组织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园(所)食堂和小饭桌等学生集体供餐单位进行一次集中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将其作为当前食品卫生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

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并将执法责任落实到相关单位、科室及执法人员。

通过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切实消除存在的隐患。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园(所)食堂和小饭桌等学生集体供餐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学生食堂重点检查范围为食品卫生信誉度为B级和C级的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以及学生营养餐供餐单位,重点检查内容是食堂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食品加工用工具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情况、卫生设施和设备的检修和运转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等。

对不符合规定的学校食堂,视其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各地要对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的校(院)长、园(所)长和管
理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饭桌的监督检查,制定和完善相关准入条件,严格卫生许可,加强对“小饭桌”开办者的卫生和营养知识的培训指导,保证学生饮食营养安全。

要会同教育、工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对“小饭桌”的专项检查,对不符合相关卫生要求的停业整改。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要予以取缔。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类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主动开展落实《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规情况的自身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学校食堂和集体供餐单位负责人开展集中培训。

增强其依法管理学校食堂的意识和能力。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邀请教育部门参加检查工作,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请教育部门配合督促学校尽快整改。

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社会动员,充分发挥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作用,将检查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上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监督部门的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促落实。

自治区卫生厅监督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查力度,要有重点的抽查部分地区寄宿制中学、大中专院校食堂,并邀请有关媒体参加,对存在问题严重单位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予以曝光。

六、请各地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开展检查和督查情况及秋季食品卫生检查情况汇总表上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秋季学校食品卫生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2. 呼和浩特市学生“小饭桌”卫生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略)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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