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加强省宗教团体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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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加强省宗教团体规范化管
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宗教事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07
•【字号】辽宗发〔2015〕52号
•【施行日期】2015.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侨务、宗教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加强省宗教团体规范化管理意见
的通知
辽宗发〔2015〕52号
省宗教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省宗教团体规范化管理,理顺关系,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加强省宗教团体规范化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宗教事务局
2015年12月7日加强省宗教团体规范化管理意见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就加强省宗教团体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宗教团体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是党和政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

加强宗教团体规范化管理是全面推进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需要,是政府转变职能,改进服务,加强监管的需要,是理顺宗教团体的自主管理与政府服务管理关系,发挥团体作用的需要,是全面提升宗教团体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要充分认识加强宗教团体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宗教团体自主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增强做好宗教团体工作责任感和勇于担当的负责精神,努力把宗教团体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二、宗教团体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加强宗教团体规范化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与依章管理相结合、团体自主管理与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发挥团体的主体作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

加强宗教团体规范化管理的方向和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民主办教原则;进一步夯实宗教团体自我管理的制度化基础;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完善宗教团体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宗教团体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在组织、制度、教风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宗教团体各项职能作用。

三、规范和加强宗教团体自主管理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省宗教团体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要位置,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自觉维护法律
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和行为,自觉抵制邪教,自觉接受党和政府领导,明确宗教团体的社会地位,发挥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

省宗教团体要建立学习制度。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常务理事)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理事)会议。

省宗教团体驻会工作机构要建立日常学习制度,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学习活动。

要把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宗教方面法律法规、重大时事政治,以及宗教工作的重要部署作为重要学习内容,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规范和加强民主管理
省宗教团体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健全议事规则,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发挥集体议事、决策作用。

凡涉及财务、教职人员认定、人员调动、大额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评先选优等重大事项,均要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重大事项要充分协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召开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明确记载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会议决定。

会议记录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三)规范和加强人员管理
要按照省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细化省宗教团体班子成员工作职责。

建立和完善省宗教团体班子成员年度述职制度。

建立和完善参加常委会(常务班子会)、党和政府部门召开的培训会、座谈会请销假制度;建立和完善省宗教团体班子成员出省、出国向省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对外宗教交流报告制度。

要加强对全省教职人员管理。

制定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完善教职人员认定工作程序,严把教职人员认定入口关。

教职人员认定要按有关规定,并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加强教职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规,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不能承担教职人员职责的,要及时注销教职人员资格。

加强省宗教团体驻会人员的管理。

根据省宗教团体日常管理需要,研究确定驻会人员。

新增驻会人员须征求省宗教局同意,并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对驻会人员
要明确职责分工,完善考勤制度。

(四)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晰财务收支账册,完善财务审批和监督程序。

各项物资要及时登记入账,各项支出、物资消费要及时记账,做到账资、账物相符。

要严格财务制度审批,大额财务开支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要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度向团体登记部门和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情况,定期开展财务监督。

要建立换届财务审计制度和团体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要加强对团体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登记造册,加强维护和管理。

(五)规范和加强重要活动管理
省宗教团体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事前报省宗教局审批。

要有明确的活动计划、组织保障、资金保障和安保预案,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争取支持,确保活动安全。

省宗教团体举办培训班,组织或参加出国、出省考察活动,应事前向省宗教局报告。

要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和培训日程。

组织或参加出国、出省考察活动要有明确考察目的地、考查内容、考察人员及考察时间。

培训和考察活动要形成书面报告向省宗教局报告。

省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宗教文化交流,要征求省宗教局意见。

按照对外宗教文化活动交流要求,精心准备,突出特点和优势,有效利用交流平台,展示宗教文化交流成果。

鼓励和引导宗教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大力开展教风建设,规范宗教团体和人员行为准则。

整治不正之风,塑造宗教界良好社会形象。

四、规范和加强政府部门对省宗教团体的监督管理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对省宗教团体实行登记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

省民政厅履行登记和年检管理职责。

省宗教局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

省宗教团体要自觉接受省宗教局及相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省宗教局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的职责主要包括下列事项:设立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它宗教用品;藏传佛教活佛转世;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大额捐赠;穆斯林自费赴沙特阿拉伯朝觐;宗教团体负责人变更。

省宗教局依法依规履行审核的职责包括下列事项:宗教团体登记、年检;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设立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交往;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出访;邀请外国宗教界人士来访;宗教界人士个人自费出国学习宗教知识;邀请港澳宗教界人士来省讲经讲道等。

省宗教局依法依规履行备案审查的职责包括下列事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省宗教团体直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省宗教团体直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离任备案;省宗教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等。

省宗教局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包括下列事项:年度工作情况;贯彻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法规情况;财务情况;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建设情况;法制宣传教育情况;教风建设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对外友好交流情况;班子成员出国、出省活动情况等。

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省宗教局建立和完善省宗教团体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省宗教团体负责人约谈制度、省宗教团体工作年度考核制度等,改善管理方式,把监
督管理寓于服务之中。

提升对省宗教团体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实现省宗教团体的自主管理与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相互协调,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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