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与经纪人联合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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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与经纪人联合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青海省市场与经纪人联合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市场与经纪人联合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市场与经纪人联合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企业、经纪公司和其他经纪机构及市场开办主体均视为青海省市场与经纪人联合会会员或会员单位。

第四条会费缴纳标准:
1、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年;
2、理事单位800元/年;
3、市场会员单位500元/年;
4、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五条会员单位因特殊困难可少交纳会费,但应提出申请,报经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议批准(交费额不低于应交会费的50%),但不可不交。

连续两年不交会费,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会费收取采取年度一次性交纳的方式,以支票或现金、邮寄或转账
均可。

会员每年10月31日前向联合会财务交纳本年度会费。

联合会财务必须开据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七条会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的资助或捐款、联合会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利息等。

第八条会费分配方法:县级经纪人协会收取的会费总额按照4:3:3的比例留用和上缴。

即县级经纪人协会留用年度会费总额的40%,上缴州地市经纪人协会和省市场与经纪人联合会各30%;于本年度10月31日前分别直接上缴州地市协会和省市场与经纪人联合会。

各州、地、市已成立经纪人协会的,会费收取应按照6:4的比例留用和上缴,即60%留用,40%上缴省联合会。

州(地、市)、县(区)经纪人协会上缴会费的数额以本年度市场开办主体、经纪公司、经纪企业单位会员和经纪人个体会员认缴数额为计算依据。

第九条会费应用于开展与青海省市场与经纪人联合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坚持专款专用、勤俭办事,充分发挥出会费的最大效益。

会费使用范围:
1、联合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有关开支;
2、联合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等;
3、联合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等;
4、联合会主办的各种服务活动及联合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等费用;
5、联合会网站的构建与维护;
6、组织开展学术交流、调研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7、奖励工作业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的先进会员和优秀联合会工作者;
8、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十条青海省市场与经纪人联合会经费单列账户、独立核算。

由联合会财务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和财经纪律。

第十一条凡涉及到联合会必要的开支时,要经过严格审核,不得随意列支。

联合会开支1000元以上必须经过会长审批;开支1000元以下必须经过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联合会秘书处每年应当向理事会做一次年度财务报告。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本规则,经二○○七年四月四日第一届联合会第三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生效。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青海省市场与经纪人联合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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