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阶层融合下的贫富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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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阶层融合下的贫富混居
在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之下,我国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收入差距的分化会直接影响社会阶层的分化,不论是但看经济地位,还是综合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来看,我国目前的阶层分化,按资源的占有来说是“丁”字型结构的,按人口的分布来说是“倒丁字”结构,阶层融合刻不容缓。
在住房政策方面,我们出台了一些促进阶层交流的贫富混居的政策,但是相关的政策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政策效果,我们应当正确的对当下的贫富混居政策做适当的评估,同时正确认识贫富混居政策在阶层融合中的作用。
标签:收入差距贫富混居阶层融合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努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国家整体的经济实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由于市场经济发育时间短,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不合理,政府的大规模介入,以及政府投资导向的经济增长模式,转移支付政策的差异等多方面的因素,我们当前的收入差距十分巨大。
根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2010年中国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61,城镇家庭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56,农村家庭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60。
这一系列的数据显示出中国无论是从全国、城镇还是农村来看,贫富差距都过大。
收入差距的分化会直接影响社会阶层的分化,不论是但看经济地位,还是综合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来看,我国目前的阶层分化,按资源的占有来说是“丁”字型结构的,即主要的社会资源集中在极少数的社会上层人士手中,按人口的分布来说是“倒丁字”结构,即大多数社会成员居于社会底层,且在上层社会和底层社会中间没有一个充分庞大的中间阶层来支撑、调和,顶层和底层直面相对,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些不利因素。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居住空间在很大程度上作为一种阶层、身份的标示而存在,中国传统的宅院分布也有这样的特点,在计划经济时期,更是直接以“单位”的居住模式实现了人群的划分,阶层的划分。
房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的产物,在经济分化的同时,在市场的作用下,居住空间的经济导向的分化也就自然形成,每一个城市都自然而然的出现了一些富人区、贵人区等。
在任何非平均主义的国度,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下,由于人们具有的天然的禀赋的差异或者代际累积的资源优势,总会出现人群的高低分化,这样的分化自然会通过一些显性的、重要的标示途径得到呈现,比如房屋,又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家”文化的国度。
而与此同时,我们也会发现,这种阶层标示实际上又会反过来对阶层本身的分化产生一定的影响。
同一居住空间的人们在经济收入、消费偏好、思维模式等方面都会趋同或者处于同一维度,这样的由于居住空间的分裂也就会直接导致阶层分化的再生产。
这样的现象无法避免,但是如果大面积的存在这样的问题,就会影响整体的社会公正,有违于起点平等的社会准则。
从全世界来说,很多国家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比如法国,由于大城市及其郊区布局不合理,造成贫富阶层之间的隔阂与对立,并在民族等其他综合因素的影响下,2005年爆发了大规模的城市骚乱。
法国政府在骚乱后出台了以“贫富混
居”为主要解决方案的“城市更新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到2013年预计新建改建500个社区,让近400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
同时各个城市的廉租房建设面积不应低于总住房面积的20%,并且廉租房应建在普通住宅区,房地产商想在某个区域开发大型楼盘时,必须向法国政府承诺其所建住宅含有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在这一过程中,该房地产商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政府资金的补助,但所建廉租房也将由政府部门管理、控制。
同样出于对阶层结构调整、阶层融合等多方面的考虑,我国的各地政府也在居住模式上出台了一些政策。
比如: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已出台规定: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
国家推行的保障房政策,从操作方式上来看,本身就可分为集中供应和分散供应两种——前者是通过建立“保障房小区”,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大批量集中建设,后者则是在土地出让、普通商业楼盘开发过程中与开发商议定,再将开发的小区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后由政府回购或回收。
甘肃兰州市根据当地的情况出台政策,决定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实行“贫富混居”。
具体做法就是在土地出让时降低土地价格,但开发商必须开发一定比例的限价房,在商品房中安插廉租房。
湖北武汉也决定不再成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提倡富人和穷人混居。
早在1945年,英国住房事务的大臣安奈林·贝文就提出了混合居住这一概念。
从居住空间上,通过政策的导向让不同阶层的人居住在一起,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阶层之间的交流、融合,有效的防止阶层固化,对各个阶层的和谐共处和社会的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不论是法国还是我国,这种良好出发点的政策的具体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最近法国东南部城市又一次发生骚乱,骚乱规模虽然不大,但骚乱发生的维拉纳夫社区正好是国家城市更新署在2008年与地方机构达成协议优先改建的街区。
我国兰州、武汉等地的政策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不仅富人不接受,穷人也不领情。
在这种阶层分化与居住空间分化已经定型的条件下,社会已经形成了对这种模式的认同,一方面富人不愿意与穷人为邻,他们的生活方式、消费习惯、审美情趣都有很大的差异,在太小的居住空间容易产生摩擦。
另一方面,穷人也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居住模式的安排,在既定的“身份认同”的条件下,让穷人和富人住在一起,会极大的增加穷人的不平衡感,影响其的价值观、生活态度等,并不是所有的穷人都能够适应这样的长期的反差带来的巨大压力,同时也并不是所有的穷人都能正确的将这样的压力转变为积极生活的动力。
另外从政策的落实来看,由于地方财政压力,大多数地方政府在执行这项“贫富混居”的政策时都采用了以低价土地为筹码让房地产商来负责相关的配套住房的建设,在这样的情况下,住房的建设方面或多或少的都会忽略穷人的一些需要,从基础建设上就将穷人的需求排除在外,自然不能让穷人实现良好的居住体验。
针对这一问题,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梁鸿认为,政府最好能够在问题产生前就未雨绸缪,做好规划,防止出现由居住空间导致的阶层隔阂问题。
但问题既然产生了我们就要通过相对应的政策进行补救。
首先从政策的科学性来看,贫富混居的模式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阶层融合的,但是我们要注意,“混居”这个混的“度”,是同一个单元楼的混居,还是同一个社区的混居,还是同一个居住板块,这个度的掌握直接影响到两个不同阶层的居住感受。
就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组织与社区研究室主任王颖所说:“如果在一个相对较大的区域内混居,可能会收到比较
好的效果。
但是如果在同一个社区当然会出现问题。
比如生活习惯、生活水平的不同可能引起的心理不平衡。
如果在同一个小区内配建给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房,这部分人很可能感觉自己被边缘化,看到富人开豪车,他们的内心肯定也不好受。
但是如果在相对较大的区域内进行贫富混居,上述矛盾可能得到缓解,还有利于区域和谐,在混居的区域内,如果办一件大事,富人有钱可以出钱,穷人出力,这样办事情也很好协调。
同时也能避免因为生活习惯不同引起的矛盾。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混”的质量,是混得不动声色,察觉不出呢,还是不同阶层的外在标示依然明显。
比如荷兰的许多大城市,经适房或廉租房将近甚至超过总住房量的一半,这些保障性住房混合在商品房之中,两者水乳交融得不露痕迹,住房不再带有明显的阶层标示,同时保障性住房经常建在交通方便、配套完整、风景宜人的地方,在这种环境中居住,穷人自然不显得那么“穷”了,阶层之间的外在隔阂就不会那么明显了,阶层之间的无缝对接才能真正的实现,不同阶层才能真正在同一居住空间实现和谐共处。
在坚持保障房建设方面的贫富混居模式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阶层的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住房方面的政策只是其中的一面,我们还需要在收入分配,社会沟通体系,产业结构调整,教育等多方面进行努力才能达到良好的阶层融合的效果。
同时,贫富混居的政策不是一蹴而就的,最开始对富人和穷人都是一种挑战,需要时间坚持。
政策出现问题时我们就做适当的修正,但是不能产生畏难情绪,该坚持的一定要坚持,同时做好贫富混居型的保障房建设与其他类型的保障房建设的结合。
不论是阶层在分化还是在融合的时候,因为都涉及到身份、地位等方面的变动,对任何阶层来说都是需要勇气和付出的,但是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阶层融合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中国家庭基尼系数达0.61 高于全球平均水平- 新华时政- 新华网》
[2]《分析称贫富混居无法解决阶层割裂问题_新闻中心_新浪网》
[3]包锐等:《兰州”贫富混居”实验》,《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32期
[4]《推行“贫富混居”,政府要硬一些晨报评论-新闻晨报》
作者简介:兰敏(1987-),女,四川省社科院,四川成都,610000,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治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