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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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13
•【字号】闽政文[2014]75号
•【施行日期】2014.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
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4]75号)
省海洋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东山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3〕449号)文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使用漳州市东山县康美镇西崎村西北侧43.6123公顷海域,填海用于东山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
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自此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东山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东山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