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长发、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丁长发、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黑06行终1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雪飞刘宏博王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丁长发;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丁长发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丁长发
【当事人-公司】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强
【代理律所】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丁长发;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林甸县人社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林人社局复字[2020]13号《关于丁德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启动疑难案件特殊程序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违法受案范围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2 18:17:20
丁长发、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
行政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黑06行终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丁长发。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陈乐民,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丁长发、上诉人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林甸县人社局)因林甸县人社局作出的“林人社局复字[2020]13号”回复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
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行初15号行政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丁长发,上诉人林甸县人社局的负责人陈乐民、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丁长发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重新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对原审判决撤销林甸县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回复》表示认同,但对以“超越职权”的理由撤销不认同。

上诉人林甸县人社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丁长发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人社局超越职权属事实认定错误,人社局只是根据相关规定对材料不合格无法进行特殊工种认定提前退休进行解释说明,履行的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初步审查义务,并不是认定行为。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9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被告按照特殊工种为其办理提前退休。

被告收到该申请书后,于2019年8月8日电话通知原告,不能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604行初79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被告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林人社局复字[2020]13号关于丁长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启动疑难案件特殊程序的回复,认定丁长发不能满足特殊工种对提前退休对年限的要求,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故无法为其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另查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黑人社规[2018]20号)《关于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实行市地级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地)所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实行市(地)级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林甸县人社局就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作出的对原告丁长发的实体利益产生影响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系林甸县人社局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黑人社规[2018]20号)《关于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实行市地级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地)所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实行市(地)级管理,即自2019年1月1日起,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行使区域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的职权。

而本案原告作出的林人社局复字[2020]13号回复认定丁长发不能满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年限的要求,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实际上是被告对原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行为,根据黑人社规[2018]20号的规定,该项职权应由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因此被告作出上述认定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故原告关于撤销被告作出的林人社局复字[2020]13号回复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依法认定原告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按照程序予以申报、判令所欠年份工资及判令申请人多缴纳社保资金部分利息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林人社局复字[2020]13号《关于丁长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启动疑难案件特殊程序的回复》;二、驳回原告丁长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林甸县人社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林人社局复字[2020]13号《关于丁德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启动疑难案件特殊程序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丁长发是否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的事实原审法院没有查清。

林甸县人社局在《回复》中所表述的内容是履行相应的初审职责还是超越职权亦没有查清。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行初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退还给上诉人丁长发50元,退还给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元。

落款
审判长程雪飞
审判员刘宏博
审判员王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姜雅文
书记员桂博文附法律依据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