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样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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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样本
一、负责人(业主)责任:
1. 对本机构的卫生工作负全面责任,需建立并完善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置专门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主动接受卫生监督。
2. 领导卫生管理组织,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岗位卫生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 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的日常执行和具体指导,参与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考核、评估。
2. 完成负责人(业主)分配的其他卫生工作要求。
三、卫生工作人员职责:
1. 保持内外环境的清洁,无尘土、无蜘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消除卫生死角,采取措施防止苍蝇、老鼠、蟑螂等害虫滋生,垃圾和废弃物应放入有盖的密封容器中。
2. 确保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风、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应明确标示“禁止吸烟”。
3. 经营的产品应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一次性顾客卫生用品、公用茶具、毛巾需做到一人一消毒,床上用具需做到一人一换。
4. 所有从业人员需完成卫生知识培训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个人卫生应保持良好,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着整洁的工作衣帽。
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样本(二)
一、公共场所的各类指标需遵循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规定,包括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条件(如温度、湿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控制,以及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的卫生状况。
二、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包括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和附则等条款。
三、公共场所直接服务顾客的工作人员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影响公共卫生的疾病者,必须在治愈后才能从事直接服务顾客的工作。
四、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应包括:
1. 避免公共场所环境成为病媒生物滋生地,以防止疾病传播。
2. 严格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防止健康问题影响顾客。
3. 对公共使用器具实施严格的消毒管理,杜绝因消毒不彻底导致的疾病传播。
4. 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加强消毒和通风措施,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5. 坚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及时清理卫生死角,防止虫害滋生。
6. 有效管理公共场所物品,避免交叉污染,确保公众健康。
五、经营场所应严格执行禁烟规定:
1. 员工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吸烟,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2. 加强禁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 在禁烟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
4. 禁止在禁烟场所内放置吸烟用具,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六、确保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等证件齐全有效,公开接受监督。
七、保持环境整洁、明亮、舒适,及时清理废弃物并妥善存放。
八、配备并使用消毒设施或消毒间,确保消毒药械的使用。
九、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着干净工作服,美容前需洗手消毒,美容时需佩戴口罩。
十、理发用围布应经常清洗更换,脸巾需保持清洁,每次使用后需清洗消毒。
十一、理发工具、美容工具、胡刷使用后需进行消毒处理,分类存放。
十二、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需使用专用理发工具,并单独存放和及时消毒。
十三、安装机械通风设施,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十四、提供的顾客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一次性用品需做到一人一用。
非专业美容店不得进行创伤性美容操作。
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样本(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以下项目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安全;
(三)采光与照明效果;
(四)噪音控制;
(五)顾客用具及卫生设施。
上述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
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负责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与考核。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服务顾客的人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
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服务顾客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如因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导致危害健康事故,经营单位应立即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各自管辖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负责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任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包括:
(一)进行卫生监测和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相关部门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相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
卫生监督员对获取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在执行任务时,卫生监督员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卫生防疫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服务顾客工作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赔偿受害人损失。
若导致残疾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