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合集下载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一、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群婚制: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在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随相应的人身关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婚姻法的伦理审视主要内容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

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婚姻的违法⾏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量财物为⽬的,包办强迫他⼈婚姻的违法⾏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的意愿,对婚事实⾏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量财物为⽬的,⽽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主、包办者索取⼤量财物和当事⼈⾃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的解释。

2、我国婚姻⾃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 婚姻⾃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项基本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主⾃愿地决定⾃⼰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的强制与⼲涉。

在我国,婚姻⾃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使这⼀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的重要成果之⼀。

3、资产阶级婚姻⾃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表现哪些⽅⾯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由。

2、资产阶级婚姻⾃由是⽤形式上的⾃由掩盖若⼲事实上的不⾃由。

3、资产阶级婚姻⾃由等待导致对婚姻⾃由的滥⽤。

4、我国⼀夫⼀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1、婚姻是⼀男⼀⼥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夫⼀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姘居、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由的产⽣及法律表现是什么?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由产⽣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争。

资产阶级打出了“⾃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由也宣布为“天赋⼈权”。

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由⽤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项法律原则。

浅谈婚姻自由

浅谈婚姻自由

谈到婚姻自由问题,就不得不说道婚姻法。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效规范婚姻自由的专门法律。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作为青年一代,我更关注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方面,于是就选择了婚姻自由作为题材,以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看待公民婚姻。

本文目的是想了解我国婚姻自由的一些情况,同时对我国婚姻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在这样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

这种条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

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

论我国婚姻自由原则

论我国婚姻自由原则

论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摘要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我国婚姻制度从封建社会发展到现在,经历了从不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自由恋爱的历史变迁。

在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不受任何他人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此我将结合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以及婚姻自由的发展做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婚姻自由现状婚姻自由的相对性包办婚姻目录一婚姻自由的概述 (3)1.1婚姻自由的历史沿革 (3)1.2婚姻自由的性质 (3)1.3婚姻自由的内容 (4)二婚姻自由的相对性 (5)2.1法律的约束 (5)2.2道德约束............................................ ..6三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 ..7 3.1包办婚姻干涉婚姻大量存在.......................... . (7)3.2买卖婚姻盛行...................................... . (8)四婚姻自由的相关建议................................... ..8 4.1确保法律的作用..................................... (8)4.2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作用................... .. (9)五结论.............................................. . (10)参考文献........................... (11)引言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就已经把婚姻自由原则列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婚姻法学

婚姻法学

意外事件 —— 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
上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并不是出于故 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 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故不应认为是犯罪
3)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共
同犯罪、单位犯罪
犯罪预备 —— 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实施
前,为实施犯罪而做准备制造犯罪的行 为 犯罪未遂 —— 指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实 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 能得逞
适应 内容——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一罪一罚 同罪同罚,罪罪相当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 、犯罪构成论
1.犯罪的概念特征
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
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应受刑罚处罚的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
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 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 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以及真正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 清洁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
内容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 律效力的的法律行为。(包括遗嘱继承、遗嘱 赠与即遗赠) 遗嘱继承: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立 的遗嘱内容按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 的一种继承方式。(又名指定继承)
2、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
(1)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A)立遗嘱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 1 )罪行法定原则 — (含义) — 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行法定化 罪行实定化 罪行明确化 禁止类推和扩大 禁止适用习惯法 禁止刑法习惯法 禁止法外施刑 禁止不定期刑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根本原则——婚姻自由通过1-8周的学习,对婚姻法有了最根本的了解,同时也对法律也了一些认识。

与此同时,通过这个课程的学习,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改变了自己对婚姻的认识,同时婚姻是每个人的一生之中要经历的人生大事,是需要每一个人认真对待的,对这个课程的学习感到受益匪浅。

婚姻法是调整肯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是肯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含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含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含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还包含以下一些根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公平(4)爱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方案生育(6)夫妻间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间尊老爱幼。

它们是对家庭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婚姻法的依据、出发点。

我主要就婚姻自由并且结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做一些探讨!婚姻自由就是婚姻自主结婚自由,它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根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根本的原则。

《X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X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公平的婚姻制度。

〞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根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证公民的婚姻自由,对稳固和开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剩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预婚姻自由的现象。

比方,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止子女的婚事,阻止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预寡妇再婚,子女干预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止当事人离婚等等。

民国时期婚姻自由原则

民国时期婚姻自由原则

民国时期婚姻自由原则摘要: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本文在阐述民国初期婚姻自由观产生的历史条件的基础上,论述了民国时期婚姻自由观的内容和影响,以及其发展历程的曲折。

关键词:民国时期婚姻自由原则民国前后, 由于西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思想以及西方家庭制度的影响,传统的封建婚姻习俗愈来愈为社会所唾弃,提倡婚姻自由,构建现代意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必然趋势,尤其受到进步青年的热烈拥护。

邓颖超说:”由于新思想的激荡,青年人对婚姻也有了从买卖包办的束缚里解放出来,建筑于恋爱上的要求了”[1]这一时期自由结婚和自由离婚者的逐渐增多,即是婚姻趋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社会的发展与婚姻制度的变革是同步的,婚姻制度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

封建社会的传统婚姻制度使人们被束缚在宗法家族制度和封建礼教之下,维护了封建统治。

近代,随着西方近代社会自由平等思潮的传播,传统的婚姻制度已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落后的生产关系,近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呼唤着婚姻制度的变革。

以自由、平等思想为基础的近代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的塑造与构建,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

一,婚姻自由观念婚姻自由是中国传统婚制迈向近代化的必然途径。

民国初期,是婚姻自由思想的蓬勃发展时期。

本文所谈的婚姻自由观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恋爱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一)恋爱自由与婚姻自由民国初期的知识分子评论了恋爱自由的重要性及其与婚姻自由之间的依存关系,还指出了两性相恋是婚姻存在的中心要素和前提条件。

青年毛泽东说,”所谓恋爱,不仅只有生理的肉欲满足,尚有精神的及社交的高尚欲望满足。

”“夫妇关系完全是要以恋爱为中心,余事种种都系附属”,否则,”婚姻一事除开烧茶、煮饭等奴隶工作以外,便只有那下等的肉欲生活。

”[2]可见经过恋爱而结合的夫妻之间是一种意志、学问、志趣、道德的结合,而绝非肉体占据的冲动。

(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作为婚姻解放、主要是妇女解放的一个内容。

第三章婚姻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婚姻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概述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含义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自学) (二)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 1、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 2、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保证公民建立婚姻家庭的 必要条件 。人口性别比=﹝男性人数÷女性
2. 禁止买卖婚姻 禁止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 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 一方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 为。 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 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特征:P45
(3)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
联系: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 者,不是婚姻当事人。 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 双方或一方的意愿。 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 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 包办强迫的。
[案例 案例] 案例
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乔村、现 年23岁的男青年韦约,又名韦药、韦庭药、韦巧 韦药、 韦药 韦庭药、 潘小照。 英、潘小照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的一天,河南省 辉县市南村镇北东坡村村民李某某经自称是贵州 省荔波县人的万团(在逃)介绍,到贵州省独山县 找对象。韦约与万团预谋后,利用伪造的身份证, 化名韦巧英,男扮女装并以同意与前来的李某某 到辉县市结婚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 17000元。韦约随李某某回到河南辉县市,被李 家人识破后报了警。
吉现行刑法规定, 吉现行刑法规定,同时拥有多个配偶的公民将被处 年以下监禁。 以2年以下监禁。但吉司法部最近提出,应取消对一夫 年以下监禁 但吉司法部最近提出, 多妻制的刑法惩罚。司法部长马拉特卡伊波夫说 卡伊波夫说: 多妻制的刑法惩罚。司法部长马拉特 卡伊波夫说: 取消对多妻制的惩处是使法典更加人道主义的体现。 “取消对多妻制的惩处是使法典更加人道主义的体现。 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两个妻子,组建两个家庭, 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两个妻子,组建两个家庭,这并不应 被视为犯罪。”据悉,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已将此 被视为犯罪。 据悉, 提案提交议会,议会将在本月对此进行审议。 提案提交议会,议会将在本月对此进行审议。 文化和道德规范中心主任乔多诺夫反问道: 文化和道德规范中心主任乔多诺夫反问道:“如果 妻子生了一个孩子后就不能再生育了,那么你说, 妻子生了一个孩子后就不能再生育了,那么你说,是干 脆抛弃原来的老婆孩子不管, 脆抛弃原来的老婆孩子不管,还是留下她同时再娶第二 个妻子更好呢? 个妻子更好呢?”吉人权中心副主任科沙科夫也对此提 案表示赞成: 案表示赞成:“我们应该考虑在不同情况下娶了两个妻 子的男人以及他们的‘非正式妻子’的权利, 子的男人以及他们的‘非正式妻子’的权利,允许他们 的婚姻合法化。 参见《 的婚姻合法化。” ——参见《环球时报》 参见 环球时报》

2)婚姻法原则

2)婚姻法原则
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 虐待。
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
• 2001年林女与黄男结婚,并把户口迁入夫家。林某与丈夫 黄某均分得土地。2003年,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林某因 生活所迫外出打工,2004年与李某相识并结婚。2005年3 月,政府协议征用黄某所在集体土地。2005年6月,村民 小组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会议,会议 投票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以签订征用土地 协议时村里在册人口为基数分配。但却排除了林某的分配 资格。理由是:林某已与黄某离婚,且与他人再婚,也一 直在外打工,未参与集体生产活动,对承包土地已不再进 行耕种。与村集体已无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征地 款的分配方案是经村民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属于村 民组织自治范畴,林某不得干涉。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返回
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婚姻自由原则
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 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 不得强制和干涉 • 结婚自由 • 离婚自由
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重婚罪
•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事实婚姻
• 2001 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 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 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 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 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 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婚姻法考试重点

婚姻法考试重点

【考试重点】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力、互享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2)对偶婚制(3)一夫一妻制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6)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5、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发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点:(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认夫妻关系。

6、结婚的必备条件:(一)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二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自愿;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符合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必要条件。

7、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8、禁止结婚的疾病:(1)严重的遗传性疾病(2)传染病(3)重精神病9、婚姻程序的概念和类型:婚姻成立的程序简称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规定:登记制。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程序,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10、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法讲义(2)结婚

婚姻法讲义(2)结婚

婚姻法讲义(一)结婚一、结婚自由与禁止总论1、婚姻是爱情走向家庭的一种实践形式。

人是社会的人,首先是家庭的人,你不得不承认没有家,就没有国,所以中国很早就提出家国一理,保家卫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国家的最细微的组织之一。

家庭担任着诸多的社会功能,比如经济消费,生产经营,生命繁殖,投资,生命终结,财产配置等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其中既有婚姻法规范,也有家庭法规范。

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未婚或丧偶、离婚的男女,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在事实上已经死亡的,能够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并使当事人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对于全面实行婚姻自由来说,仅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

列守曾说,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惟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

从微观上来看,离婚确实导致某些婚姻家庭解体。

从宏观上来看,它却使全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得到了改善和巩固。

当然,这是以依法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的、不必要的离婚为前提的。

3、六个禁止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禁止包办买卖婚;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

这里所说的他人,包括子女在内。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强迫包办的。

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婚姻实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外,还有一个借此索取大量财物的要件。

婚姻继承 教学内容梳理

婚姻继承    教学内容梳理

第五节婚姻继承教学内容梳理一、婚姻法律制度婚姻法:指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一)婚姻制度的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指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权利,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3.男女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平等)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5.计划生育原则(夫妻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任务)(二)结婚结婚应符合条件:1、符合一夫一妻制2、男女完全自愿3、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4、办理婚姻登记结婚后具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相应的一些权力和义务也生效了。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情形有: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族病,婚后未治愈的4、未到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规定胁迫结婚的可提出撤销(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四)婚姻的终止:原因包括1、配偶一方死亡2、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正常。

)二、继承法律制度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伤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一)法定继承(适用于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法定继承人: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丧偶儿媳、女婿(1—3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4—6为第二顺序)(二)遗嘱继承: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为遗嘱继承。

遗嘱内容: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2、明确遗产的名称和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数额3、规定立易主任对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如规定继承遗产只能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

遗嘱形式:1、公证遗嘱(公证机关公证)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3-5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什么是婚姻自由原则

什么是婚姻自由原则

什么是婚姻⾃由原则
婚姻⾃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由是我国《民法典》的⼀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由、离婚⾃由和不结婚的⾃由。

结婚⾃由是男⼥双⽅缔结婚姻关系的⾃由,即男⼥双⽅必须完全⾃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对另⼀⽅进⾏强迫、欺骗或者乘⼈之危,不容许任何⼈以任何借⼝予以强迫和⾮法⼲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由是指解除婚姻的⾃由。

包括两⽅⾯的含义:⼀是夫妻双⽅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不能加以⼲涉。

⼆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由和离婚⾃由构成了婚姻⾃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由是实现婚姻⾃由的先决条件,离婚⾃由是结婚⾃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由。

婚姻⾃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023年婚姻法知识竞赛考试必考50个重点知识汇编

2023年婚姻法知识竞赛考试必考50个重点知识汇编

2023年婚姻法知识竞赛考试必考50个重点知识汇编(精品)1.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我国婚姻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否定,又同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关系确己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简述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⑴中国国籍的自然取得,依据一定的亲属关系。

⑵与中国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籍;⑶与外国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中国人,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3.简述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⑴重婚的;即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⑵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指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⑶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⑷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男方未达到22周岁,女方未达到20周岁。

4.简述我国《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顺序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二: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三禁止重婚。

6、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尹某(女)和肖某(男)结婚已经10年,生活美满幸福。

尹某虽已35岁,但仍然美丽迷人。

陈某和尹某约会时,被肖某撞见,肖某感到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提出了离婚。

尹某请求肖某的原谅,表示要悔过自新,并和陈某断绝来往。

但陈某四处扬言要和尹某结婚,并声称他们是在追求婚姻自由。

陈某见尹某下不了离婚的决心,便找了几个哥们,将肖某痛打一顿,并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侮辱肖某,肖某难以忍受侮辱,当晚便自杀身亡。

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和尹某长期通*,陈某为了达到和尹某结婚的目的,找人痛打肖某,并侮辱肖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肖某的自杀,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侵犯了肖某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案陈某和尹某便是曲解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结果导致了尹某自杀,陈某的行为也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一是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二是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

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事宜。

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

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

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自由既和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和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

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由,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

坚持婚姻自由,更和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

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

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两者互相结合,就是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

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

同样,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一定是包办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

表现形式很多,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自由等等。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现实生活中,很多地区的农村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还相当盛行。

这是由封建的族权所决定的。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对此新《婚姻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又称作包办强迫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违法行为,轻者触犯了婚姻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重者则是触犯了刑法,属犯罪行为。

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买卖婚姻,是指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这种婚姻既是违背结婚当事人的意愿而包办强迫的,又是把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的。

买卖婚姻是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属于犯罪行为。

对于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的人贩子,我国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对其的最高刑罚是处以死刑。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基本自主自愿,但女方把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女青年向男方索要较多的财物,并得到其家长的支持,不满足要求就不同意结婚。

把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是滥用结婚自由权利的一种表现,我们应当加强宣传教育,禁止这种违法行为。

结婚是男女生活中的一个新起点。

双方在结婚时置办一些生活用品,或互赠一些财物,或男方向女方家长赠送一些财物,都是正常的,不能视为婚姻索取财物区别开来。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

例如: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离婚自由等。

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人和拐卖妇女的人贩子,均在法律严加惩办之列。

例如:《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坚持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还要注意和实际生活中的一些合法行为划清两个界限:1.要划清包办婚姻和父母、他人介绍,经过本人同意结婚界限。

前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后者婚姻当事人虽然是经他人介绍相识、了解后结婚的,但当事人结婚是经过本人同意的,是符合婚姻自由的合法行为。

2.要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双方自愿赠送财物的界限。

前者是主动索取,并以此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后者是男女双方自愿赠予的合法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