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及演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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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书评
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及演变研究
周楠
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价值构成,是规定和调整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的主要作用是调整社会主义环境内经济市场的稳定性和平等性。

关于民法的重要性,恩格斯曾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民法既可以成为市场活动的规范和准则,又可以为人权提供保障,更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民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中国民法学的诞生,离不开佟柔。

佟柔 先生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在国内法学界,他被称作“中国民法之父”。

这一称号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同样被认可。

佟柔先生在中国民法建设中起到的作用,可以总结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即佟柔民法思想体系。

该体系时间跨度共计50余年,其中最具价值的部分则是最为著名的商品经济语义定义和民法观。

可以说,佟柔先生为了中国民法的建设奉献了一生。

而国内学术界为了怀念佟柔先生,也为了提炼出|其民法思想中的精髓部分,逐渐开始对其民法思想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

其中较具参考价值的,当属孙沛成所著的《崩溃与重建: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及演变》一书。

该书以历史考证作为主要研究方法,沿着佟柔民|法思想成型的时间线,对佟柔先生50余年间的学术!思想活动进行了缜密分析。

该书首先考证了佟柔先|生的成长环境、生活背景和教育经历,目的在于总结出佟柔民法思想的产生依据。

其次,对佟柔先生接触和学习民法的历史路程进行了深入探究,目的在于找 |出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渊源。

再次,重点针对佟柔民法思想中有关商品经济的部分展开深人研究和分析,又以中国的现代化“压力”为切人点,分析了佟柔商品经济中的民法观。

整体来看,作者对佟柔民法思想的看法是,佟柔先生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十分深入,甚至认为佟柔先生已经将马克思主义与自身思维逻辑融会贯通。

同时,作者更加敬佩佟柔先生的学术态度和学者风范,指出佟柔先生的整体面貌需要每一位民法乃至法律学者进行学习。

民法是规定以及调整公民间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所涉及的内容与人们的生活、商务活动紧密相连,对于国家的稳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经济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唯一出路。

但发展经济要有良好的保障,才能有效保护民众的利益。

而民法是万法之源,其源于生活,满足于国家管理需要。

因此,民法的设立对于当时的中国而言十分重要。

而我国当前的民法之所以能够稳定应用多年,离不开佟柔先生在民法建构阶段的贡献。

该书作者在序言中表示,佟柔先生对中国民法的贡献,不仅仅表现在立法层面,他还为中国法律界培养了多名民法学后人。

这些人成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官员,也成为法学的教师或教授,共同铸成中国民法大厦的基础。

而佟柔先生的代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更是极具前瞻性地宣示了中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确定了民事权利保护的尺度,奠 定了中国民法典的基础。

该书引言部分指出,民法在我国有着上百年的历史,但随着清末变法的推行,中华法律体系被强制性解体,西方法律体系借此植入,令中华法系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局。

在此基础上,变法图强是唯一的可行之路。

但中华法系已然崩溃,民法的地位更是逐渐下降,社会经济在缺少管制的情况下越发混乱,对民法进行维护和建设迫在眉睫。

佟柔先生正是在这种混乱的局面中,毅然决然地成为民法阵营的“主帅”,多 年来持续争取民法应有的地位。

该书多次强调,佟柔先生在民法建设上作出的贡献,其难度远远大于我们的想象。

这是因为在佟柔先生成长和学习的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政治主张的更替、制度建构的变革,其思想的成型和发展完全建立在动乱之中,但即使处于动乱之中,佟柔先生仍能够成为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和奠基人。

那么,对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及演变进行研究,就极具代表意义和研究价值。

该书用当前的观点对佟柔先生所处的年代进行评价,对佟柔先生的思想精髓进行研究,难免会有些失当。

但该书认为,出 于对佟柔先生的敬爱和对中国民法的尊敬,对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和演变进行研究,具有实际且典型的代表性意义。

在第一章“流离与成长”中,该书对佟柔先生的成长过程进行了简单描述。

佟柔先生自小家境贫寒、生计艰难。

九一八事变后,佟柔先生一家人辗转流离,逃亡到四川定居,其中的艰辛不言而喻。

抗战胜利后,佟柔先生一家又辗转前往辽宁,后又去往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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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经营一家杂货铺勉强度日。

或许是命运的安排,因东北大学法律系在当时招生不收学费,且对学
习成绩较好的学生会派发生活津贴,佟柔先生便因家
庭环境原因,开始走上法学的道路。

虽然最初选择法
学并不是出自他自身意愿,但佟柔先生仍然坚持认真学习法律,这种认真的态度决定了他未来的成功。

在第二章“转折”和第三章“涅槃与坚守”中,该 书根据资料显示指出,佟柔先生大学期间所学法律以
国民党六法全书体系为主,而在毕业后开始研究生学习时,国民党法律被粉碎,佟柔先生开始学习俄罗斯法律,研究马列主义中的民法学。

即使在这其中,时 代不断限制佟柔先生的学习步伐,他也始终未停下民法研究的脚步。

但佟柔先生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社 会主义革命面临着一个必然任务,那就是要令国家各个经济部门达成快速统一的协调度,才能构成一个整齐划一的经济机体。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构建市场经济是比较可行的路径。

佟柔先生在论证的过程中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组织只注重合同的剩余价值、高额利润,而不注重整体利益的达成,那么,经济活动便会沦为资本家的工具。

该书指出,佟柔先生在这一阶段的相关言论都明确地对资本主义和所谓的契约自由进行了批判。

而在佟柔先生的著作《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财产关系的几个问题》中,则对苏联的民法模式进行了肯定。

佟柔先生认为,苏联人们之间相互合作的关系,巩固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 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在中 国民法组成立后,佟柔先生和民法组内的其他成员一起,从理论上开始了对中国民法的探索。

令人遗憾的是,受制于时代的特殊性,民法因为与“私人”的利益相关而遭到否定。

但民法组的成员多年来始终坚持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国民法之所以能够迅速“进 人状态”,离不开佟柔先生及其同事的坚守。

正是他们多年来始终坚守在中国民法学的岗位上,才使中国民法得以延续。

在第四章“商品经济的民法说(上):语义解读与体系观察”和第五章“商品经济的民法说(下):渊源考证”中,恪柔民法思想体系中最为耀眼的部分就是“商品经济的民法说”部分。

一方面,商品经济这一概念的提出时间是计划经济正在我国盛行的重要阶段。

佟柔先生敢于提出这一思想,需要极大的勇气。

另一方面,从当时的社会结构看,商品经济这一理论的确具有无与伦比的前瞻性价值。

而佟柔先生的坚持,令这一理论得以发挥其价值,这更加难得。

“商品 经济”在1979年8月首次公开提出,佟柔先生同时表示,民法的核心主导是社会的商品关系,精髓是商品生产与交换所要求的人格独立、财产自主与合同自由。

这一理论抽象性较强,但佟柔先生表示,唯有如此,才能深刻理解民法。

在具体论证方面,佟柔先生
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研究。

第一,在部门划分上,要处
理好社会关系,必须要划分部门,再将不同部门按照
一定的标准去标定具体的调整对象。

第二,民法一定
要为商品经济服务。

佟柔先生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经
典作家观点的引用,论证了这一观点。

例如,马克思
主义中存在这样一个观点:“无论是政治立法还是市
民立法,其目的都只是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

”佟柔先
生的论证逻辑是,每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阶级本质都
存在必然的差异性,但每一个时期、每一个国家在立
法时也都存在必然的共性,那就是民法需要调整社会
的商品关系,并且要将调整商品所有、商品交换的基
本关系作为中心任务。

因此,民法本质上就是要为商
品经济服务。

第三,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和民法体系
的核心体系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必然”指的 是天然的联系,目卩“哪里存在商品关系,哪里就应该有
民法规范”。

总的来说,佟柔先生认为中国的民法理
论应该自成一体,要摒除一切不清晰的定义,应该准
确的指出具体的范围。

例,“一定的财产关系”“一定
的人身关系”这类词语存在意义不明的问题,会影响
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应该对具体的意指范围
进行精准的语义定义和解读,为民法的使用和修正提
供依据。

为了进一步提升民法的准确性,佟柔先生提出,因为不同定义的性质会影响到法律部门的划分,应该令中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有别于“私法关系”。

即 中国的民法要面向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而设立。

佟柔先生更是凭借对马克思主义深刻的理解,对民法
的本质进行了定义,又结合不同国家的民法典结构,确认了社会主义民法的基本要求。

即民法需要标示
好权利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三个部分,才能构成一
个完整的商品交换体系。

该书在研究佟柔民法思想
演变轨迹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个重要前提条件,那就是
佟柔先生在提出要改革民法的对象时,中国正处于发
展经济的关键阶段,且当时国家正以计划经济作为主
要模式,该观点的提出需要极大的勇气和理论作为
支撑。

在第六章“民法与经济法之争”、第七章“民法上
的哥德巴赫猜想”中。

该书指出,佟柔先生在对经济
法进行研究时,认为经济法是学科而不是法律部门的
言论,并且从传统的国家所有权观念与经营管理权制
度以及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诸种观点这两个层面,对中国民法进行了辩证性研究,最终总结出适应于中
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民法,为中国法律的发展作出了伟
大贡献。

(作者单位:
铁道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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