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纠纷调解实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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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与北京各级法院诉调对接步伐,力争尽早进入北京市高级法 院的调解组织名录库,确保诉调对接渠道畅通,积极承接法院委 派、委托的调解案件。
协助当事人做好司法确认工作。鉴于协会注册地在海淀区,对于 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并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需要在海淀区法院 进行司法确认。
接受北京多元纠纷调解发展促进会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调解员 参加北京多元纠纷调解发展促进会的业务培训。首批30名调解 员培训已经报名,可以取得相关调解员资格证书。
现在中建协调解中心的主要经费还是来源于培训收入,还没有任 何调解费收入。
短期内调解中心无法依靠调解收费实现“自给自足”
2020/5/27
(五)调解员队伍建设还需加强
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就是调解组织的整体素质,调解员的专业水 平就是调解组织的专业水平,因此必须重视调解员的队伍建设。
调解员报酬保障问题,调解中心的收入要向调解员倾斜,调动 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相比于房地产业、建筑业,工程造价行业直接关联主体经 济利益,合同的缺陷、认知的偏差、外界的影响、信息的 不对称和沟通的障碍等,不可避免形成造价的纠纷,更迫 切需要行业调解的深度介入和支撑。
2019年是调解中心正式工作的起步年,调解中心要立足 于行业发展和行业服务,以“宣传培训提高认识,实现突 破找准路径”为工作思路,抓好工程造价纠纷行业调解的 开局、布局工作。
仅靠行业调解组织自行制定的管理制度,缺乏制度统一性、 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和制约了行业调解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和壮大。
2020/5/27
(二)社会认可度有待提高
虽然行业调解可以高效地解决分歧和矛盾,但行业调解作为 一个新生事物,社会对行业调解的认可度普遍不高,还没有 形成通过行业调解解决争议的习惯。
以法院委托、委派案件为起点,以当事人申请案件为重点,办理 调解案件,组织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配合当事人做好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加强对调解工作秘书的培养,掌握全程跟踪调解进程、梳理调解 需求、做好案件归档工作的基本技能。
2020/5/27
(二)密切联系法院,加强诉调对接
2020/5/27
(一)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依规调解
充分发挥协会专家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调动专家的积极性 和主动性,深入开展造价行业调解调查研究和课题研究,为行业 调解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简化程序、灵活便捷、提高效率、方便 当事人的原则,尽快完善和发布行业调解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与其他行业调解组织和省市造价管理协会的交流互动。
完善调解员的退出机制,对于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或多 次拒绝调解任务的调解员,及时予以劝退或清退。
2020/5/27
(四)依托协会平台,营造浓厚氛围
加强部门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协会在协调联系行政主管部门以及 造价管理机构方面的优势,争取对调解工作的政策支持,努力让 调解成为工程造价纠纷解决的常规方式、常用方式和优选方式。 加强与其他调解组织的沟通交流,搭建合作平台,推动调解员互 认工作。
2019年是调解中心正式工作的起步年,调解中心要立足 于行业发展和行业服务,以“宣传培训提高认识,实现突 破找准路径”为工作思路,抓好工程造价纠纷行业调解的 开局、布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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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中价协调解中心主任、合伙人律师 吴雨冰
2020/5/27
2020/5/27
(四)行业调解组织难以自给自足
调解成功是收费的前提,但调解能否成功受制约多方因素,但调 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不因成功与否有明显差异,即使调解不成 功的案件,也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却无法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由于没有收费的约束手段,如果当事 人不愿意交调解费,法院不可能将诉讼费转给调解组织,更不可 能为当事人垫付调解费,因此即使调解成功,调解组织也不一定 能够收到调解费。
调解组织自身宣传推广也不够,相比于法院、仲裁机构声音 比较弱,需要行业协会通过多种手段不断引导和宣传,营造 良好的调解氛围,在行业中间逐步树立“有争议先比较依赖北京法院系统
从中房协、中建协来看,绝大部分调解案件来源自北京法院系 统的诉调对接平台,但法院委派的案件往往标的额较小,有的 案件争议标的额仅有几千元,但当事人的矛盾却较为尖锐,调 解成功率较低。
同时也受制于调解组织和法院对接机制的成熟程度,北京以外 的法院还不认可行业调解制度,更不会主动向行业调解组织委 派案件。
行业调解起步需要借力法院,但同时也不能过分依赖于法院, 法院委派的调解案件只能作为调解中心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行 业口碑、做大案件基数的一种临时性和过渡性手段。
长远来看还需要调解组织主动开拓和争取案源。
结语
行业调解在解决争议方面具有法院和仲裁机构所不具备的 优势,行业调解不但为解决会员单位实际问题、密切协会 与会员联系搭建了平台,还为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 指引,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相比于房地产业、建筑业,工程造价行业直接关联主体经 济利益,合同的缺陷、认知的偏差、外界的影响、信息的 不对称和沟通的障碍等,不可避免形成造价的纠纷,更迫 切需要行业调解的深度介入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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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解能力
组织开展调解员培训和继续教育。适时组织召开经验交流分析会, 邀请调解员认真总结分析典型案例,研究造价纠纷调解的具体方 法、社会推广路径和渠道等,探索适合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模式。 加强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新发展一批优质调解员,重点吸收具有造价专业背景、实践经验 丰富的造价工程师、法官、仲裁员、律师进入调解员队伍,打造 精干且具有影响力、号召力的专业调解员队伍。
调解员以造价工程师为主,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专业技术 水平较高,但缺少必要的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的训练,一定程 度上可能会影响到调解成功率。
调解员的地域分布与案源分布还不够匹配,根据案件地区分布 情况调整调解员的地区分布,提高调解效率。
2020/5/27
四、中价协调解中心工作展望
行业调解不但为解决会员单位实际问题、密切协会与会员 联系搭建了平台,还为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引, 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协会网站开设调解专栏,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宣传,发布调 解制度,公布调解员名册,宣传调解的意义与作用。
试点调解中心与会员业务工作中的纠纷调解对接机制,开展工程 合同履约过程中纠纷调解和咨询活动。推动前置调解进程,在协 会起草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调解条款,将调解作为当事人解 决争议的前置程序。
2020/5/27
引入独立的调解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应先行提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协会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未经调 解,或自申请调解之日起 日之内(约定 延长时限的除外),任何一方不得径行提起 诉讼。
2020/5/27
三、行业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从调解情况来看,目前行业调解大都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无论是调解组织自身建设,还是案件办理都在探索中,还 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机制, 需要继续给予扶持和支持,不断培育发展和壮大调解组织 和调解员队伍。
2020/5/27
(一)配套政策不健全
虽然中央和有关部门的文件都明确了行业调解的地位和意义, 为行业调解发展指明了方向,但目前调解组织性质、调解范 围、调解收费标准、对应的税务发票、调解费开支科目、调 解员资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强制履行等配套政策尚不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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