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贵(成青市监处〔2021〕51011321000566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李华贵(成青市监处〔2021〕51011321000566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成青市监处〔2021〕51011321000566号
【处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4000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订)322426100200
【处罚日期】2021.10.27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青白江区
【处罚对象】李华贵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40:48
成青市监处〔2021〕51011321000566 号当事人:李华贵
注册号: 510113600071038
经营场所: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花园村 10 组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1 年 10 月 19 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 1 套待售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相关销售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 年 10 月 19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花园村 10 组从事家用电器经营。

经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以 100 元/套的价格购进 1 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包含 1 个天线和 1 个解码器),并以120 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

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被本局查获时,涉案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 12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1 份、现场拍摄照片 5 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驾驶证照片各 1 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
3、询问
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各 1 份,证明本局对涉案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事实。

2021 年 10 月 19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成青市监罚告〔2021〕51011321000566 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放弃该权利。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
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
为,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
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 2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 1 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2、罚款 120 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代收网点缴清上述罚款:
开户行:工行青白江支行
户名: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
账号:4402231029026434507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
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