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交通肇事逃逸案(湖浔公(交)行罚决字[2021]02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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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交通肇事逃逸案(湖浔公(交)行罚决字[2021]0225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浔公(交)行罚决字[2021]02256号
【处罚日期】2021.07.1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浔区
【处罚对象】张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8:48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7月3日21时06分许,违法行为人张涛驾驶浙E31D39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浔区和孚镇和新线陈塔村路段时,与路边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绿化带受损的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后,违法行为人张涛弃车逃逸。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张涛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涛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湖州市拘留所执行。

拘留期限自2021年07月13日至2021年07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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