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展览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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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展览分类标准
中国农业展会分类认定标准
(试行)
本标准围绕农业展会主题、功能、运营、效果等指标,对在华境内举办的农业展会加以系统分类,在汇总、归纳和分析展会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形成分类认定结果。

本标准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侧重考察农业展会的属性和特征,共包括三项指标;第二部分侧重衡量农业展会的组织运作水平和效果,共包括五项指标。

第一部分
第一项根据展会主题定位和展商观众的行业类别,分为:
综合展
展会主题不限定特定的农业分(子)产业,而设定为“大农业”或“广义农业”,或主题包含其他非农产业内容;
对参展企业和参展产品没有特定领域的明确限定或没有实际的限制;
参观观众构成总体上难以明确归属于任何农业分(子)产业。

专业展
展会主题限定为特定的农业分(子)产业(如畜牧业、渔业、果业等),或具有特定属性1的某类农产品产业(如有机产品等);
1主要判断其是否能够依据某种特定属性将不具备该属性的企业和产品排除在外。

不少于70%的参展企业与特定农业分(子)产业相关,
或不少于70%的专业观众2及以上与特定农业分(子)产业相关3。

第二项根据展会国际化程度和区域影响力,分为:
国际展
国际展商占展商总数比例不少于10%;
国际专业观众占专业观众总数比例不少于5%。

国内展
国际展商占展商总数比例少于10%,
或国际专业观众占专业观众总数比例少于5%。

第三项根据展会市场化程度和组织运作模式,分为:
公共服务展
政策性投入4占展会项目总投入5的比例超过10%;
主承办机构中包含政府部门,招展招商实行政府引导和支持下的市场化运作。

市场主导展
政策性投入占展会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超过10%;
主承办机构不包括政府部门,招展招商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2指在主办机构数据库中有登记注册,并从主办方获取收费会刊资料(若会刊对
观众免费则此条件不计)的观众,以下同。

3如参展企业和专业观众两条均不能满足不少于70%的条件,则应归入“综合展”。

4指国家或地方财政对展会项目的补贴和补助。

5指主、承办机构在当期展会项目上的所有资金投入。

第二部分
第一项项目资质指标
根据主、承办机构资质和展会项目社会认可度,分为:
A类
展会项目连续举办10届以上;
项目获得国际重大展览认证机构(如UFI、IAEE等)认证或认可,或在中央部委机构(如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科技部等)注册备案,或主办机构为省部级单位;
承办机构具备完备办展资质6、10年以上办展经验以及专业办展团队,其中专业人员比例不少于40%。

B类
展会项目连续举办5-10届;
项目获得国内展览认证机构认证或认可,或在省级机构注册备案,或支持机构为省部级单位;
承办机构具备完备办展资质、5年以上办展经验以及专业办展团队,其中专业人员比例不少于20%。

C类
展会项目连续举办不足5届;
项目无相关展览认证机构认证或认可,在省部级以上机构无注6指在国内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可以开展展览业务。

册备案;
承办机构具备较为完备的办展资质。

第二项用户评价指标
根据参展商、专业观众及社会机构的评价,分为:
A类
老展商7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不少于60%;
展商、观众满意度8平均值均不低于4;
无来自媒体或社会相关机构公开的负面评价。

B类
老展商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在30-60%之间;
展商、观众满意度平均值均不低于3.3,而其中一项或两项低于4;
无来自媒体或社会相关机构公开的负面评价,或虽有负面评价但能予以澄清其系误解或影响较弱。

C类
老展商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0%;
展商、观众满意度平均值均不高于3.3,或未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
有来自媒体或社会相关机构公开的负面评价且不能予以澄清。

7指累计参加同一展览活动2次或以上的参展商,首届举办的展会不适用本条。

8按“非常满意、满意、一般、比较不满意、不满意”或类似的五级量值表计算。

第三项展示效果指标
根据展示交流效果和现场服务情况,分为:
A类
特装展位面积占净展览面积9的比例10不少于40%;
特装用空地展位价格与标准展位价格之比不低于0.9;
每百平米现场服务人员11不少于1人;
具备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同期举办1项以上国际性研讨或论坛活动。

B类
特装展位面积占净展览面积的比例在20-40%之间;
特装用空地展位价格与标准展位价格之比在0.5-0.9之间;
每百平米现场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
具备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同期举办1项以上全国性研讨或论坛活动。

C类
特装展位面积占净展览面积的比例在不超过20%;
特装用空地展位价格与标准展位价格之比不高于0.5;
每百平米现场服务人员少于1人;
9指实际展出展位面积,为标准展位面积与空地展位面积之和,计算公式为“标准展位*标准展位数+空地展位总面积”。

10如特装展位为连片划出,该比例可用特装展区面积占总展览面积的比例替代。

11包括现场工作人员、保安员、保洁员和志愿者等。

不具备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四项交易效率指标
根据促成交易合作的效率和用户管理情况,分为:
A类
每平米成交额12与每平米展位价格13之比不低于10:1;
具有完备的展商数据库、观众数据库,采用信息化用户管理系统等进行现场管理;
展商行业集中度指标值14不低于0.9。

B类
每平米成交额与每平米展位价格之比高于5:1、低于10:1;
具有较为完备的展商数据库,但不具备观众数据库;
展商行业集中度指标值在0.5-0.9之间。

C类
每平米成交额与每平米展位价格之比不高于5:1;
不具有较为完备的展商数据库;
展商行业集中度指标值不高于0.5。

12计算公式为:总成交额/总展览面积。

13标准展位价格与空地展位价格折算均价,不包含特装搭建费用,其计算公式为:“(标准展位价格*标准展位个数+空地展位价格*空地展位面积)/净展览面积。

14该指标用于衡量参展企业集中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农业分(子)产业的程度,其值介于0-1之间,具体计算公式为:,其中N为参展企业总数,N
j 为占比第j位的农业分(子)产业参展企业数。

第五项持续发展指标
根据展会项目发展态势和增长潜力,分为:
A类
当届展会项目收入大于项目投入或大致持平;
展位价格与上年度农业展会平均展位价格之比不低于1.2;
总展览面积连续三届保持增长或稳定;
参展商数连续三届保持增长或稳定。

B类
当届展会项目收入大于项目投入或大致持平;
展位价格与上年度农业展会平均展位价格之比在0.8-1.2之间;
总展览面积连续三届保持稳定,或特定年份出现临时性缩减但缩减率不超过20%;
参展商数连续三届保持稳定,或特定年份出现临时性缩减但缩减率不超过20%。

C类
展位价格与上年度农业展会平均展位价格之比不高于0.8;
总展览面积连续三届缩减,或特定年份缩减20%以上;
参展商数连续三届缩减,或特定年份缩减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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