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和《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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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和《珠海市水上交通安
全管理条例》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珠海市其他机关
•【公布日期】2010.10.29
•【分类】其他
正文
《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和《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解读
离婚争执时以女方优先任何船只都有救助义务
本报讯(记者许育秀)昨天,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为我市即将实施的两部地方性法规《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和《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这两个条例都是今年7月21日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批准的。

增强妇女对财产的保护意识
《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对《物权法》《婚姻法》进一步细化,明确夫妻双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登
记在一方名下、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夫妻关系证明向有关机构查询对方财产状况。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离婚时,双方对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发生争执时,以女方要求为优先的6种情形。

比如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的情况等等。

任何船舶都有义务救助附近遇险船只和人员
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搜救都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条例对海上搜救组织、预案制定、现场指挥、信息发布、搜救力量指定、财政保障制度等做了明确规定。

据悉,在海上事故发生时,路过船舶、设施及其人员在收到遇险求救信息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转发遇险求救信息,向海事机构报告。

如果不服从搜救中心指挥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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