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系统星级“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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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系统星级“两社”标准及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供发[2006]2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06.03.14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系统星级“两社”标准及评审暂行
办法》的通知
(渝供发[2006]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
为了创新发展“两社两化”,提升“两社”的经济水平,更好地为发挥“两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星级“两社”标准及评审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暂行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星级“两社”标准及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新发展“两社两化”,建立“两社”规范管理、科学考评的长效机制,提升“两社”的经济水平,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社”星级设定为《专业合作社星级标准》、《综合服务社星级标准》和《“两社”联合社星级标准》三个标准,由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制定。
第三条“两社”星级由低至高设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两社”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两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运行、合作社成员及财务状况等内容。
第五条一、二星级“两社”原则上一年评定一次,三星级“两社”两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星级评定的组织与权限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负责一、二星级“两社”的评定和向市总社推荐“三星”级两社工作。
第七条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三星级“两社”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星级评定的程序
第八条拟评定星级的“两社”,应对照本办法进行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两社”要填写“两社”星级评定申报表,经基层供销社审查同意后上报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一、二星级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星级评审小组负责评审。
三星级“两社”,由“两社”提出申请,基层社初审,区县(自治县、市)社审查同意后推荐给市总社,由市总社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对提出星级评定申请的“两社”在星级评审前,由评定相应星级的供销社在其辖区内进行“两社”申请星级的公示,并负责收集整理各种反映,供评审时参考。
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十条“两社”星级评定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考核评定。
(一)抽样测评。
主要采取下发测评表等方式,了解农民对“两社”建设的知晓度、满意度、参与度。
(二)初步考核。
主要是依照《专业合作社星级标准》、《综合服务社星级标准》和《“两社”联合社星级标准》,检查“两社”星级建设的达标情况,并对“两社”班子成员进行素质测试。
(三)整改完善。
受评“两社”在听取星级评定工作小组考核情况的反馈后,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星级评定工作小组。
(四)复核评分。
星级评定工作小组在受检“两社”整改的基础上,对照《专业合作
社星级标准》、《综合服务社星级标准》和《“两社”联合社星级标准》,进行综合评分。
(五)正式评定。
各级供销社在听取星级评定工作小组的检查报告后集中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予以批复并授牌。
第十一条对评定的星级社,各级供销社分别负责建立星级“两社”档案,实行一社一档管理。
第十二条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可随时委派星级评定工作检查组对星级“两社”进行复核。
如县级“两社”达不到星级标准,将视情做出限期整改、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
第十三条“两社”星级评定实行利润、安全一票否决,亏损“两社”取消星级称号。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取消星级称号。
第十四条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两社”,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星级。
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星级。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两社”星级标志和证书由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两社”星级标志须悬挂于“两社”办公场所的正门入口处或其它醒目位置。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1:
专业合作社星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