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劲松、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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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劲松、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
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7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辖终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红波李丹丹谢檬杰
【审理法官】刘红波李丹丹谢檬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劲松;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劲松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劲松
【当事人-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吴劲松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结合被上诉人诉请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
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被上诉人诉请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虽然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约定“签署地点:绍兴市上虞区",但该《借款协议书》的标的额为429032.34元,而被上诉人诉讼的标的额为27962638.37元,故上述《借款协议书》中的管辖协议不能适用于本案,本案管辖应从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因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故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为合同履行地。

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7:50:31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实际施工被上诉人承建的赤水同盛大酒店工程项目,案涉双方之间只有工程支付关系而无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吴劲松、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辖终6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劲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

审理经过上诉人吴劲松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4民初9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实际施工被上诉人承建的赤水同盛大酒店工程项目,案涉双方之间只有工程支付关系而无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被上诉人诉请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虽然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约定“签署地点:绍兴市上虞区",但该《借款协议书》的标的额为429032.34元,而被上诉人诉讼的标的额为27962638.37元,故上述《借款协议书》中的管辖协议不能适用于本案,本案管辖应从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因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故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为合同履行地。

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刘红波
审判员李丹丹
审判员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杜奕灵
书记员赵海琴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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