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13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1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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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13号建议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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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13号建议的答复
杨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免费基本医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保障合力,加强制度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措施,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努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在提高城乡居民待遇保障水平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有:
一、通过三重保障线,切实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一)增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作用。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应保尽保。
城乡居民医保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近年来政府逐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了2019年人均520元。
在此基础上,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个人缴费再给予补贴,确保将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二是稳步提高住院和门诊保障水平。
目前,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90%以上的地区建立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达到50%左右;并且允许部分门诊大病参照住院进行管理支付,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
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6〕3号)对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出部署。
国家医保局成立后2次印发文件并指导各地抓紧推进整合工作。
(二)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倾斜支付。
依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支付。
2015年以来,为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国家明确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大病保险(2015年20元、2016年10元、2018年20元、2019年15元),在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贫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不同程度实施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支付政策。
2018年大病患者支付水平在基本医保之上平均提高近12个百分点。
2019年,国家普惠性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水平,统一并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明确按照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
(三)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增强托底保障能力。
为进一步编密织牢民生保障网,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国家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在做好资助符合条件救助对象参保工作的同时,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要求,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逐步拓宽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并分类分档细化救助方案,提高年度救助限额,进一步增强托底保障效能。
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
二、优化医保管理服务,释放改革红利
一是2018年,我局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抗癌药降税降价,开展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目录,平均降幅达56.7%;调整14种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医保支付标准,平准降幅4.86%。
二是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价格平均降幅10%;对采购金额靠前且省际价差较大药品进行价格函询,15种抗癌药主动降价10.25%。
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和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
三是部署各地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和“回头看”,防治基金跑冒滴漏,增强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四是全面提高医保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减少参保群众跑腿垫资。
您在建议中提出要推进实施免费基本医疗。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
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仍然有限,受老龄化进程加快、疾病谱变化、医疗消费正常增长等因素影响,医疗费用支出将持续增长,医保
基金支出压力较大,尚难以支撑全民免费医疗。
同时,根据上世纪末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情况看,实行免费医疗,会造成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医疗资源浪费、不同单位间待遇苦乐不均等问题;从国际上看,英国、印度等实行免费医疗的国家,筹资来源为税收,税负较重,且经常出现看病预约挂号难、看病排队周期较长延误病情的情况,存在许多弊端。
因此,在最早进行制度选择时,综合我国国情和地方试点基础,在诸多制度模式中,国家选择建立社会保险类型的医疗保险制度,即通过单位、个人等筹资责任共担,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医保基金和医疗资源浪费,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对于您提出的提高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问题,主要通过不断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线,实现梯次减负,实现托底保障功能。
您的建议体现了群众对于更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期待。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5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