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补助发放办法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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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补助发放办法
为了保证我院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深圳市政府有关“发放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学院设立研究生补助,特制订本发放办法。
一、享受研究生补助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完成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任务;
4.全日制计划内研究生。
二、补助标准
1.在实验室进行硕士课题的硕士研究生补助标准:第一学年每生600元/月(学院补助),第二学年每生600元/月(学院补助)+300元/月(导师课题经费补助,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2.在企业进行硕士课题的硕士研究生补助按公司标准发放(原则上硕士研究生补助不低于1500元/月)。
三、发放原则
1.研究生补助每年按12个月发放,于每月一日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各位研究生的大学城校园卡中;
2.研究生指导教师有权根据对学生的考核情况,提出减少或停发所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津贴的建议(每月20日前),经学生所属学科领导同意后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四、下列研究生停发或减发学生补助
1.对于因联合培养去企业或出国学习的研究生,自去企业或出国后第一个月起停发研究生补助,从企业或国外返回后再继续发放;
2.对于未完成教学科研环节规定工作量的研究生,从进行考核的下一个学期开始减少研究生补助的学院补助部分的10%~50%;
3.对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研究生,从受处分之日起半年之内,减少正常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学院补助部分的30%;
4.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补助金额的发放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执行。
五、有关说明
1.导师为双基地教师的本院学籍的研究生按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补助标准发放,导师不是学院全职教师的本部学籍研究生不享受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补助;
2.委托研究生、原单位定向研究生不发放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