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关于闽清县水利局再次申请办理闽福州采1118号采砂许可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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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水利局关于闽清县水利局再次申请办理闽福州
采1118号采砂许可证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13.08.26
•【字号】榕水利批[2013]134号
•【施行日期】2013.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闽清县水利局再次申请办理闽福州采1118
号采砂许可证的批复
(榕水利批[2013]134号)
闽清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再次申请办理闽福州采1118采砂许可证的报告》(梅水[2013]27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你局“闽福州采1118号”采砂船经福建省福州市地方海事局实船检验,确认该船经改建,现已适航。
同意你局一艘中标采砂船(闽福州采1118号)办理采砂许可证。
2、采砂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3、必须将旧采砂许可证收回后方可发放新证。
专此批复。
福州市水利局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