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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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厦国税函[2012]2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3.12
【实施日期】2012.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国税函〔2012〕25号)
各相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贯彻总局2012年所得税工作总体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隶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2012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