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职工有关保险待遇处理意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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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职工有关保险待遇处理意见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你局《关于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劳社发[200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因工负伤。

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进行一次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总页数】1页(P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
【相关文献】
1.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J],
2.调整工伤待遇标准保障工伤职工权益r——吉林省出台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政策 [J], 邱天平;郎振敏;王建朝
3.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或30日(特殊情形延长)
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该15日或30日不是申请工伤保
险待遇的时效,超过上述期限而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J], 4.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结论,应当作为处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依
据 [J],
5.关于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搬迁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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