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周口市中心城区封停自备水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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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周口市中心城区封停自备水井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04
•【字号】周政办〔2017〕68号
•【施行日期】2017.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周口市中心城区封
停自备水井工作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17〕68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7年度周口市中心城区封停自备水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4日2017年度周口市中心城区封停自备水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封停自备水井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2017〕35号)精神,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封停自备水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和国家“城市用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政策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供水水量水质安全和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合理配置水资源基础上,对我市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限期封停,以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完成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机关、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含公共供水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自备水井(特殊用水除外)封停工作。

三、责任主体
川汇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各辖区封停自备水井工作的责任主体。

四、封井范围
(一)凡是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封停,有特殊用途并经市封停自备水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封井办)批准同意保留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备水井,经市封井办批准后可予以保留,但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和其它手续,严格监管。

1.地下水观测井;
2.城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备用井;
3.城市消防用井;
4.地暖空调服务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空调用井;
5.企业生产有特殊水质要求的生产自备水井(须有有关单位的证明);
6.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备用水源井。

(三)供水设备完好、水质合格、具有良好补源条件和保留价值的自备水井,经市封井办批准,可作为应急供水水源进行封存,但要登记造册。

需临时启用时,应报经市封井办批准。

(四)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井要在市封井办备案,依法定程序进行严格论证、审批,并随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适时封停。

五、封井方式
(一)对成井质量较差、井深较浅的自备水井采用洁净粘土或混凝土封填的方式封停;
(二)对成井质量好的中深井,拆除地面取水设施,采用井口钢板焊封的方式封停;
(三)对应急供水水源的自备水井采取上锁、铅封等方式封停。

采用以上封井方式,既要实现封井目标,又要防止地表水对于地下水的污染和地下水串层污染,切实保护水资源和保障城市用水安全。

六、封井步骤
(一)宣传发动。

市封井办和各责任主体要加强宣传,通过发布通告、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手机短信、户外视窗、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封停自备水井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下达封停通知。

由各责任主体向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取用水户下达《封停自备水井通知书》,与自备水井取用水户签订封停自备水井承诺书,确保取用水户配合封井工作。

(三)接通自来水。

各责任主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向供水企业下达《连接公
共供水管网通知书》,组织协调供水企业进行勘测、设计、铺设、对接供水管道等工作,做到先供后封,保障好取用水户正常用水需求。

(四)封停自备水井。

接通自来水后,各责任主体要及时组织实施封井,在市封井办派技术监督人员现场指导下,采取相应封井方式对有关水井进行封停。

其中,对所封停的备用水井一律采用铅封标识,编号存档。

(五)组织验收。

市封井办负责组织封停自备水井验收工作,验收时要拍照、录像、登记、填写验收证书,由验收组成员、责任主体代表和取用水户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案。

(六)后期监管。

各责任主体要加强自备水井封停后的监督管理,对擅自启用已封停自备水井的取用水户,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恢复到封停备用状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心城区封停自备水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把封停自备水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会同市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取用水户的说服教育、签订封停承诺书、封停施工及后期监管等工作,确保封井工作落实到位,按时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封井办要负责好统筹协调、督导、验收等日常工作的开展。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法制、水利、住建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市城管、水利部门负责封井验收、执法指导,监督督促供水企业铺设管网,简化用水手续,提高供水质量,提供优质服务。

市公安部门负责执法和案件处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拨付封井工作经费和奖金。

市卫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等工作。

市国土、环保、水文、消防、人防部门负责观测井、避难场所备用井、消防用井的规划布局和认定。

市供
电部门负责电力管制工作,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专用变压器等附属设施。

市环保、工信、工商、民政、民宗、质监、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主动作为,综合运用执法手段,强力推进自备水井封停工作。

(三)建立奖惩机制。

为加强后期监管,对举报擅自启用已封停自备水井和非法凿井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市封井办可对第一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凡在2017年底前封停自备水井的取用水户可享受政策优惠,免收其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注册水表间的改造资金和封井物料费、施工费等,并从接通自来水之日起,一年内按基本水价的10%减免其水费,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封停自备水井的取用水户,不得享受水费减免、公共管网对接和其它费用优惠。

(四)落实资金保障。

中心城区封停自备水井所需的宣传、普查、检测及办公等费用由市级财政解决,供水企业承担部分封资金来源从公共供水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分红中解决。

井费用。

对因在规定时限内封停自备水井免收的改造资金和封井物料费、施工费等报经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后由市财政、公共供水企业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30%、公共供水企业负担70%。

市财政负担的30%部分资金和其它费用,暂由公共供水企业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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