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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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制定依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令(2001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交通部、商务部联合令(2003年第12号),《关于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二的公告》(交通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04年第35号)。

一、开业条件
(一)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参照旅客运输相关开业技术经济条件执行,并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2、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3、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4、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二)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参照货物运输相关开业技术经济条件执行,投资者需具备在香港或澳门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3年以上的经营资历,且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从事车辆维修业务的,参照车辆维修相关开业技术经济条件执行。

(三)在我国境内已经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齐满1年的,允许其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

二、提交资料
1、中山市道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表(原件);
2、可行性报告(原件);
3、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4、项目建议书(成立国内公司的项目说明);
5、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意立项投资文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投资者资信证明(中国国内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7、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8、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9、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的机构职能框架图;
11、企业章程;
12、企业管理制度,包括车辆、人员管理制度,车辆设备保养维护制度,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安全学习制度;
13、车辆技术等级资料;
1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15、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6、提供在香港或澳门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3年以上的商业登记证明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17、中山市运政业务现场情况记录表;
18、提供在港、澳经营公司的资质认证(港、澳交通部资质认证);
19、消防验收证明(老企业无证明的,需提供消防器材发票的复印件)。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三、办事流程
申请单位→报市运管局→市交通局→省交通厅→交通部。

注:外资企业变更参照相关道路运输变更业务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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