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光学标准-美国军标正文(性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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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軍用標准
(MIL-PRF-13830B)
性能標准
軍火控制設備用光學元件;監控生產、裝配、檢測的通用標准
所有國防部門和代理部門可允許使用此標准。
1.范圍
1.1范圍。此標准包括精加工光學光學元件的生產、裝配、檢測,諸如用於軍火控制設備上的球面鏡、稜鏡、平面鏡、分劃板、觀景窗以及光楔等。
2.應用文件
2.1概要
本章列出的文件需要參閱本標准3、4、5章的要求。本章不包括本標准其他章節的文件或其他信息推存的文件。為了保証本目錄的完整性,文件使用者必須注意文件須滿足本標准3、4、5章列出的文件要求,無論這些內容是否在本章中列出。
發行申明:此為公用版本,發行不受限制。
2.2其他政府文件,圖紙及出版物
下列政府其他文件、圖紙和出版物組成本文件內容的一部分,擴大本文的范圍。除非另有規定,這些文件、圖紙和出版物是征求引用的。
圖面資料
美國軍事裝備研究發展工程技術中心
C7641866---光學元件表面質量標准
(立約人要求的其他政府文件、圖紙、出版復印件及具體的功能應該從簽約事宜或簽約指示得到)
2.3優先順序
本標准內容與其引出的參考有沖突時,以本標准內容為准。本標准未述內容,可行法律法規代行除非有具體的免除通知。(看附加優先標准合同條令)
3.要求:
3.1所有的光學元件,配件以及系統產品都必須符合這一標准的要求,除非具體的儀器標准或合同之可行圖紙另有要求與定義。
3.2所用的材料必須與所適用的仕樣書或圖紙相一致
3.2.1光學玻璃光學玻璃的種類和等級必須在圖紙中規定,允許使用規定的其它玻璃材料時,應提供給合同管理人員相關的玻璃光學特性及設計數據完整的信息。3.2.1.1 放射性材料
本文中要求的光學材料應不含釷或其他加入的超過0.05%重量的放射性材料。
3.2.2粘接劑除非合同和定單中有規定,光學粘合劑必須同附錄A的要求相一致。
3.2.3粘接材料對於玻璃同金屬相粘接,必須與附錄D的要求相一致
3.2.4密封材料用於密封的材料必須與附錄E的要求相一致
3.2.5減反膜材料用於光學表面鍍膜的減反膜必須與附錄C的要求相一致
3.2.5.1反射表面鋁化反射面必須與附錄B的要求相一致
3.3機械尺寸大小
光學元件必須與合同以及圖紙要求的尺寸和光學數據相一致
3.3.1邊
所有光學元件都應當倒邊在(0.020-0.01英寸,在45度±15度),沿面寬進行測量,除非圖紙有另外指定。如果邊在135度或者更大角度處交匯,則不需要倒邊,除非圖紙對此有特殊的要求。
3.4完成品和缺陷
光學玻璃完成品狀態和缺陷都必須符合此標准或所用圖紙及光學圖
3.4.1玻璃缺陷
條紋、絨狀、折入、氣泡、籽晶、扭曲、摺疊、擠壓後折痕或其它缺陷等,如果缺陷所處的點、面或位置有損元件性能則應該拒收。
3.5光學玻璃表面質量
3.5.1光學用圖紙和圖表元件所用的圖紙必須標示表面質量,光學系統圖要注明光束直經。
3.5.1.1缺陷尺寸指定
表面缺陷在圖面上指定用兩個數字來表示,此兩個數據按兩個等級設置,依表面質量標准(C7641866)。第一個數字表示傷痕,第二個數字表示斑孔。
3.5.2劃痕
3.5.2.1環形元件
光學元件表面上最大尺寸劃痕的總長不得超過光學元件直徑的四分之一。
3.5.2.1.1劃痕的最大總長度
如果存在最大劃痕,則產品上傷痕總數乘以傷痕長度與元件直徑的比值,這個值不得超過最大傷痕總數的一半。如果不存在最大的劃痕,則劃痕的總數乘以傷痕長度與直徑的比值,這個值不得超過最大劃痕數
3.5.2.2非環形光學元件
非環形元件的計算直徑應是同等面積一個圓的直徑。當應用3.5.2.1.1規定的正確的公式時,在指定光學元件圖紙或詳圖中透光區之外的傷痕不用考慮。
3.5.2.2.1稜鏡屋脊面
為了方便劃痕、麻點(S/D)的計算,稜鏡屋脊面可視為一個面(等於各個頂面的總和),但是頂面的邊不被考慮在可允許劃痕總長范圍之內。屋脊稜鏡的表面質量公差設在同等面積的元件的基礎上,從空氣側觀測,參見3.7.10.1。
3.5.2.2.2表面質量(中心區)
規定劃痕規格為20或更好的表面,在直徑1/4”(6.35mm)環形范圍內,劃痕不應超過4個。此要求不用於劃痕規格小於10的表面。
3.5.2.3表面質量(外部區域)
在透光區之外的表面質量應為80-50,除非另有要求。
3.5.2.4鍍膜劃痕
未透入玻璃表面的鍍膜劃痕在3.5.2規定的同一限制內。鍍膜劃痕應與基體傷痕分開考慮。
3.5.3斑孔
3.5.3.1斑孔設計
斑孔數字為允許缺陷的真正直徑,以1/100mm為單位定義的,如有不規則的斑孔,直徑取最大長度和最大寬度的平均值。
3.5.3.2最大尺寸斑孔
最大尺寸斑孔可允許的數量應該是直徑20mm或單個面的20mm區域有一個。所有斑孔直徑的總和由檢驗員估計,不應超過最大尺寸斑孔直徑的2倍。小於2.5微米的斑孔可忽略不計。
3.5.3.3表面質量
當表面上斑孔規格要求為10或更少時,所有斑孔必須間隔至少1mm。而斑孔可允許規格多於10時,不要求檢測它的分散度。
3.5.4氣泡與雜質
氣泡應歸為表面斑孔。玻璃中的雜質被視為氣泡。不規則的雜質的尺寸應為
1/2(最大長度+最大寬度)。氣泡尺寸公差與斑孔的一樣,但氣泡容許量應在斑孔總數之內。
3.5.
4.1最大尺寸氣泡
最大尺寸氣泡可允許的數量應該是光徑20mm或單個元件20mm區域有一個。所有氣泡直徑的總和由檢驗員估計,不應超過最大尺寸氣泡直徑的2倍。表面斑孔規格為10個或更少時,氣泡應參照3.5.3.3斑孔的要求
3.5.5表面缺陷的極限尺寸
如果圖紙無規定,傷痕及斑孔的極限尺寸由表I確定,並且視放大的光束直徑而定。
3.5.5.1放大的光束直徑
光束直徑應從光學數據中獲得。它是所研究片子表面上一束進入觀察者眼中的沿光軸的光束直徑。如果出射瞳孔超過3.5mm,那進入到視線直徑應為3.5mm,如果出射瞳孔小於3.5mm,則光束直徑應與出射瞳孔一樣大。
3.5.5.2光束尺寸小於表I
光束尺寸小於焦平面和近焦平面所規定的尺寸,那缺陷尺寸由直立系統的放大倍數乘以目鏡的放大倍數決定。
3.5.5.3區域劃分
一個表面上,如果一束軸向光束的直徑是透光區的1/4或更少,則此表面應該分為中心區和外部區。中心區在寬度上是透光區的一半。分劃板區域劃分依3.7.11.1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