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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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8日发改价格[2005]5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促进电网发展,提高电网经营企业效率,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配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

第三条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电网输电业务、配电业务应逐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引导电网投资、完善电网结构,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输配电价体系第七条输配电价分为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专项服务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

第八条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接入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提供输配电和销售服务的价格,简称共用网络输配电价。

输配分开后,应单独制定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

第九条专项服务价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设施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分为接入价、专用工程输电价和联网价三类。

接入价指电网经营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

专用工程输电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工程提供电能输送服务的价格。

联网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的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发改价格[2015]1347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制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国家能源局配合,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6月9日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输配电服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
通知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6]2018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19
【实施日期】2016.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有关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加快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在目前已开展18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提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9月在蒙东、辽宁、吉林、黑龙江、上
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海南、。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二、基本原则试点先行,积极稳妥。

输配电资产庞大,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矛盾相对较小、地方政府支持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统一原则,因地制宜。

输配电价改革要遵循中发〔2015〕9号文件要求,在国家统一指导下进行,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2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方式。

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

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电价改革,要制度先行。

需要制订和完善输配电成本监审、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度和办法要明确、具体、可操作。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

输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在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保证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强成本约束,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严格监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在研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时,要着眼长远,为未来解决问题适当留有余地。

三、主要措施(一)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黑发改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发改规〔2020〕2号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以下简称1508号文件)要求,现将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电网各电压等级、用电类别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按照1508号文件核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优化销售电价结构,调整35千伏、66千伏、110千伏电压等级分类,与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电压等级分类保持一致,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通知公布的销售电价。

四、考虑到国家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五、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相关情况报送我委。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平稳执行到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网企业(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

现阶段,暂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纳入保障性电量,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31%),代理采购损益逐月清算,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全体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探索研究线损电量由用户直接采购的市场化机制。

二、发电企业(一)自备电厂企业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437元(含税,下同)。

(二)抽水蓄能电站1.容量电价(1)电价标准。

泰安抽水蓄能电站(100万千瓦)、沂蒙抽水蓄能电站(120万千瓦)、文登抽水蓄能电站(180万千瓦)容量电价核定标准分别为347.99元/千瓦?年、608.00元/千瓦?年、471.18元/千瓦?年。

(2)电费金额。

上述抽水蓄能电站在山东电网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合计,分别为21.33 亿元、23.10 亿元和23.10 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22日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
配电价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5]74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13
【实施日期】2015.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决定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
输配电价。

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请试点省(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山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国家《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18号)等文件规定,为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输配电价改革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目标转变政府监管电网企业方式,健全约束和激励电网企业制度,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促进电力用户合理负担、符合山东实际的输配电价机制。

(二)改革原则1.配套推进,强化监管。

输配电价改革应与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相互适应、配套推进,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通过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2.促进发展,公平负担。

输配电价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引导电网企业合理投资,促进山东电网健康发展。

同时,应逐步反映各类用户、各电压等级输配电成本,积极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3.积极稳妥,切合实际。

输配电价改革应妥善化解各相关利益方的影响,既着眼长远,又符合山东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输配电价核定(一)核价范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网")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二)核价基础山东电网的输配电资产和业务。

(三)核价内容根据国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规定,测算山东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

其中:1.准许收入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2.输配电价(1)山东电网平均输配电价(含增值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量。

(2)在平均输配电价基础上,原则上按220千伏及以上、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不满1千伏五个电压等级制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相邻电压等级用户较少的,电压等级适当合并。

电力体制改革文件汇编

电力体制改革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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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手段。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
易平台 9、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技术特性定位电网企业功能。改变
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电力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的状况,电 网企业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负责电网系统安全, 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继 续完善主辅分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可靠。体制机制设计要遵循电力商品的实时性、无形 性、供求波动性和同质化等技术经济规律,保障电能的生产、输送 和使用动态平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提 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 坚持市场化改革。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在发电侧和售电 侧开展有效竞争,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 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激发企业内 在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7、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适应电网调峰、调频、调压 和用户可中断负荷等辅助服务新要求,完善并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 考核新机制和补偿机制。根据电网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按照谁受益、 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用户可以 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 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辅助服务权利与义务,承 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 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 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 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 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 情的输配体制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 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思维导图(2013-2017)

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思维导图(2013-20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201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2017年)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交易试点的通知》(2017年)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2017年)
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概览(2013-2017)
《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
中央全年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2014年)
《国务院转批发展改革委 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2014年)
《中共中央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9号文)
附件
1.《新能源微电网技术条件》 2.《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参考大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办法》(2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2016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请报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2017年)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2016年) 国调中心、北京交易中心《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试点规则(试行)》(201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201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年2月2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释放市场活力,降低企业成本,为加快推进辽宁新一轮振兴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按照市场化方向完善定价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使价格更为有效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坚持放活市场与规范行为相结合。

进一步增强法治、公平、责任意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政府定价领域,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推进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通过健全价格行为规则、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坚持创新管理与优化服务相结合。

依托现代信息手段,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完善价格管理机制,推动价格工作职能由直接定价向规范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坚持统筹兼顾与稳慎推进相结合。

价格机制改革要注重系统性、协同性,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关系,保持与国家价格改革相一致,与各相关体制机制改革相协调,与竞争程度和社会、市场承受能力相适应。

2022年重庆电力技能考试复习题

2022年重庆电力技能考试复习题

2022年重庆电力技能考试复习题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9号文)于()年提出 [单选题] *A、2000年B、2002年C、2012年D、2015年(正确答案)2. “9号文”中关于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哪些? *A、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正确答案)B、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正确答案)C、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正确答案)D、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正确答案)3. “9号文”配套文件包括哪些? *A、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正确答案)B、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正确答案)C、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正确答案)D、关于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4. 在《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中,对电力交易机构的职能定位是以营利为目的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5. 根据《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我国电力市场主要由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构成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6. 根据《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我国电力市场模式主要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模式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7. 根据《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国首批开展输配电价改革的试点省份(市、地区)包括哪些? *A、深圳市(正确答案)B、蒙西地区(正确答案)C、山西省D、四川省8. 根据《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优先购电用户原则上()限电,初期()市场竞争 [单选题] *A、参与,参与B、参与,不参与C、不参与,参与D、不参与,不参与(正确答案)9. 根据《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对水电比重大的地区,直接交易应区分()、()电量 [单选题] *A、丰水期、枯水期(正确答案)B、峰、谷C、一档、二档D、平、谷10. 根据《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优先发电计划()执行政府定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 [单选题] *A、可以,可以(正确答案)B、不可以,可以C、可以,不可以D、不可以,不可以11. 根据《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优先发电计划,如不能实现签约,无法进行指标转让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2. 根据《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3•【文号】发改价格[2014]237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网公司:为探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决定在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现将《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是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电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各试点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输配电价改革的重大意义,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深圳市有关部门及南方电网公司,要按照《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试点目标及任务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尽快提交首个监管周期深圳市输配电准许收入及价格水平测算报告。

经我委审核后,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新机制运行。

(二)试点方案实施后,深圳市原有相关电价制度停止执行。

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新旧电价机制衔接问题。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应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输配电价改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为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创造条件。

附: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0月23日附件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为探索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山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山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电力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提高电力市场竞争力,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

第一,取消政府定价,引入市场化机制。

原先山东省制定输配电价的实行标准是由政府定价,电力企业执行。

现在取消政府定价制度,引入市场化机制,将输配电价调整转化为由市场参与者自主议价及政府部门监管的市场机制。

第二,采取分档电价机制。

将电力用户按照用电量、行业及地理位置的不同,分为几个不同的级别,并确定不同的电价。

这样,电价将更加公平合理,对不同阶层的用户收费更加合理。

第三,提高输配电价市场化竞争力。

新的规定将电力市场的主要参与方分为两部分,电力供给方和需求方,以供需双方为基础制定输配电价机制,有效提高电力市场竞争力和动力。

第四,明确管理和监督职责。

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以及计划工程等将通过经营运营与管控分离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监督。

这意味着电力运营企业将独立决定输配电价的高低,负责制定输配电价的市场机制,而政府将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从而有效解决监管机制动态平衡的问题。

第五,实施梯度过渡性配电价政策。

电力改革的步伐加快,但由于时间的限制,电价改革的过渡期需要长达一段时间,为了减少对消费者和经济的影响,梯度过渡性配电价政策的实施是不可避免的。

总体上来说,山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是一项利用现代市场化机制来加快发展的计划。

实施该计划将促进电能市场的发展,增加市场的竞争性,提高电力供需双方的信心,增强社会的参与。

用市场化、专业化管理的方式来构建新的市场体系,利用竞争力不断推动发展是电力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方向。

除了以上的实施方案,山东省也在推进其他方面的电力改革,包括加强电力业务监管、推进电力市场监管、发展新型电力消费等等。

通过这些措施,将电力市场的竞争力和稳定性,以及社会的整体发展最大化。

输配电价实施方案

输配电价实施方案

输配电价实施方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不断增长,输配电价成为能源行业的热点问题。

为了更好地推动输配电价改革,提高电网建设和运营效率,制定合理的输配电价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输配电价的定位。

输配电价是指用于覆盖输电和配电企业合理成本、保障其正常经营和合理利润的价格。

因此,输配电价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企业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输配电价水平。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在确定输配电价时,应充分考虑电网企业的成本构成、运营效率、技术水平等因素,确保输配电价能够充分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确保输配电价能够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输配电价监管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可以有效监督输配电价的形成和执行情况,防止价格歧视、垄断行为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另外,还应积极推动输配电价市场化改革。

通过市场化改革,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激发企业活力,提高电网建设和运营效率,降低输配电成本,从而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稳定、安全的电力服务。

最后,要加强输配电价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

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可以增强市场主体对输配电价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凝聚市场主体共识,推动输配电价改革的顺利实施。

总之,制定合理的输配电价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企业成本、政策导向等多方面因素,建立健全的形成机制和监管机制,推动市场化改革,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输配电价改革,提高电网建设和运营效率,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稳定、安全的电力服务。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二、基本原则试点先行,积极稳妥。

输配电资产庞大,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矛盾相对较小、地方政府支持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统一原则,因地制宜。

输配电价改革要遵循中发〔2015〕9号文件要求,在国家统一指导下进行,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2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方式。

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

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电价改革,要制度先行。

需要制订和完善输配电成本监审、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度和办法要明确、具体、可操作。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

输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在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保证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强成本约束,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严格监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在研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时,要着眼长远,为未来解决问题适当留有余地。

三、主要措施(一)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赣发改商价〔2017〕610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为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968号),现将江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输配电价江西电网2017-2019年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详见附件。

二、降低大工业电价从2017年1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各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3.31分钱,其他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后的电价调整,另行通知。

三、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定价。

四、妥善处理交叉补贴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

请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于2017年底前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经我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要求电网企业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要按时向我委提供江西电网的投资、收入、成本和价格等情况,配合我委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电网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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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理顺电
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二、基本原则
试点先行,积极稳妥。

输配电资产庞大,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矛盾相对较小、地方政府支持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统一原则,因地制宜。

输配电价改革要遵循中发〔2015〕9号文件要求,在国家统一指导下进行,按照“准许成本
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方式。

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

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电价改革,要制度先行。

需要制订和完善输配电成本监审、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度和办法要明确、具体、可操作。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

输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在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保证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强成本约束,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严格监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在研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时,要着眼长远,为未来解决问题适当留有余地。

三、主要措施
(一)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输配电价。

凡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直接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试点,尽快覆盖到全国。

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可分为调研摸底、制定试点方案、开展成本监审、核定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四个阶段。

鼓励试点地区在遵循中发〔2015〕9号文件明确的基本原则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不搞一刀切,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价格调整周期、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

(二)认真开展输配电价测算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15〕1347号),扎实做好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工作。

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对各试点地区开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

各试点地区要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具体工作,严格核减不相关、不合理的投资和成本费用。

非试点地区同步开展成本调查,全面调查摸清电网输配电资产、成本和企业效益情况。

在此基础上,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测算电网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试点地区建立平衡账户,实施总收入监管与价格水平监管。

非试点地区研究测算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全面推进电价改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分类推进交叉补贴改革。

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

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经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输配电价改革后,根据电网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电量、线损率等情况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测算并单列居民、农业等享受的交叉补贴以及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

鼓励试点地区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交叉补贴资金来源。

各地全部完成交叉补贴测算和核定工作后,统一研究提出妥善处理交叉补贴的政策措施。

(四)明确过渡时期电力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政策。

已制定输配电价的地区,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多少,销售电价调整多少,差价不变。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输配电价改革协调工作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资委、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输配电价改革专项工作组。

专项工作组要定期沟通情况,对改革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讨论,提出措施建议。

(二)加强培训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各地输配电价改革的指导,统一组织成本监审,审核试点方案和输配电准许收入、水平,对试点效果及时总结,完善政策。

同时,组织集中培训、调研交流,提高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业务能力,为顺利推进改革奠定基础。

(三)正确引导舆论。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在中发〔2015〕9号文件框架内加强输配电价改革宣
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灵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共识,稳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推进改革的浓厚氛围。

(四)夯实工作基础。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电力投资、运行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集中力量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加强上下沟通,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对在方案研究、成本监审、电价测算等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

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输配电价改革工作,客观真实提供输配电成本监审和价格核定所需的各种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等,主动适应输配电价改革要求,改进核算方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原文地址:/news/86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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