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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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高频考点总结-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建《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高频考点总结-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建《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高频考点总结-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目录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3)1Z3040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3)1Z3040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3)1Z3040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5)1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 (7)1Z30401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0)1Z30401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11)1Z30401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13)1Z304018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8)1Z304019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19)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19)1Z304021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19)1Z30402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23)1Z30402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24)1Z304023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27)1Z304024 劳动保护的规定 (28)1Z304025 劳动争议的解决 (31)1Z3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33)1Z30403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33)1Z304032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35)1Z304033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37)1Z304034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38)1Z304035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39)1Z304036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40)1Z304037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42)1Z304038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42)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Z3040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三、合同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有关规定一、合同变更概述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项目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合同变更尤为常见。

二、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程序1. 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2. 填报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和变更工程量和造价等。

3. 监理公司审核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工程变更造价合理性,审核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并签署审核意见;设计单位审核工程变更图纸审核相关图纸是否满足设计规范,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

4. 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申报或批复。

5. 建设单位项目主管按上级领导批复意见向监理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审批意见,明确变更是否执行。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上)【高杉按语】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为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两年的短时效[1]制度, 所以诉讼时效争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 且争点极为细密。

诉讼时效常见的争议点有: 债权人工作人员催款证言的证明力、催款录音的证明力、长期供货多笔货款之间的时效关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的时效起算点及宽限期的认定、未能按约付款出具欠条后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时效届满日系节假日是否顺延、催收函件被退回能否中断时效、普通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的时效起算点、交房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合同无效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 等等。

就诉讼时效的上述争议点, 本文特筛选出若干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 供大家参考。

【本文目录】(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2)邮寄催款通知、债务清收通知等债权主张文件对时效中断的效力(3)调解、起诉、报案等行为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4)持续、多次交易中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5)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6)买卖合同中欠条、收条、对账单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7)房地产买卖中诉讼时效的认定(8)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明与程序限制(9)诉讼时效的其他问题: 超过时效后部分偿还、主张合同无效的“时效”[2]【裁判要旨】(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340号青岛昌发家具有限公司与高庆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 虽然李国光在收到条中写明2008年6月底之前付款。

但上诉人于2009年春节前向被上诉人付款20000元, 即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宋程前出具的收款条时间2009年1月15日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 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上诉人该项抗辩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92号刘长兴与刘明选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一、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是什么?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煳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

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

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一)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

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

关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106条常用裁判规则

关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106条常用裁判规则

关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106条常⽤裁判规则近期,“新型肺炎疫情作为妨碍合同履⾏的事由,合同能否变更或解除”的话题,引起法律圈热议。

特别是就“合同变更或解除,是适⽤不可抗⼒还是情势变更原则”这⼀问题,很多律师纷纷发表⽂章参与讨论。

其中,⼤部分⽂章引证和类⽐最多的,还是来⾃过去把“⾮典”疫情作为裁判依据的那些判例们。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的重要性不⾔⽽喻,它是每⼀个法律⼈参与法律解释和适⽤的重要参考依据。

王泽鉴先⽣说,研读判决是学习法律的开始。

⽽研习判例,也是法律⼈终⾝学习的功课。

作为⼤陆地区⾸个体系化的裁判规则梳理成果,《天同码》⽆疑是法律⼈⼿边好⽤的⼯具书。

这篇⽂章,我们从2019年最新出版的『天同⼗⼋部』合同卷中摘取了106条裁判规则摘要,涵盖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合同履⾏过程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事由,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来源 | 天同码(2019年版)合同卷- 1 -合同变更篇⼀、单⽅变更1. 单⽅变更合同履⾏期限,视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在对⽅盖章的合同上,单⽅将合同履⾏起始期限更改,应视为新要约,在对⽅未认可时,应认定合同未成⽴。

2. 单⽅变更合同的要约未被承诺,不应视为合同变更——当事⼈⼀⽅就合同内容变更发出单⽅意思表⽰,在对⽅当事⼈未明确认可时,不应视为发⽣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3. 合同变更使⼀⽅遭受损失,不影响当事⼈索赔损失——当事⼈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合同⽽协商变更,因合同变更使⼀⽅遭受损失的,不影响另⼀⽅索赔损失权利。

⼆、书⾯形式4. 合同变更未采约定的书⾯形式,可以履⾏⾏为补正——合同变更未采约定的书⾯形式,判断合同是否变更,应结合当事⼈是否达成以履⾏⾏为变更合同的合意进⾏判断。

5. 实际履⾏与约定不符,但不能据此认定合同已变更——合同实际履⾏虽存在⼀些与约定不符情形,但在当事⼈未以书⾯形式达成变更合意情况下,不能认为合同已变更。

6. 除⾮有法定或约定,默⽰才可视为当事⼈意思表⽰——尽管可推定⼀⽅应知道合同变更事实,但对⽅并未依合同约定以书⾯形式履⾏通知义务的,不能认定合同已变更。

合同变更的判断标准

合同变更的判断标准

合同是否变更的判断标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对合同变更协商一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外,可以认定合同变更;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变更合同原则上也应采取书面形式;或者采用书面以外的如口头形式以及包括事实行为等在内的其他形式变更合同的,只要当事人没有争议,也可以认定为合同变更。

如果当事人就除书面形式以外的是否变更合同的情形理解不一致引发争议,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视为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关于合同变更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也曾产生变化,在天津市元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天津市新华制总厂返回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案[2001]民监字第14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认为,“只有在当事人明示同意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合同变更的效力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合同发生变更的,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需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表示认可后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即默示的方式不能确认合同变更的效力。

”这一判例实际上完全排除了合同的默示变更。

而后在中国轻骑集体有限公司、中国轻骑集体销售总公司与原阜阳机电集体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申诉案[2002]民二提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中又认为,《合同法》并不要求当事人变更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是在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其中,对有多年业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购销合同的过程中,实际交货付款的数额超出合同约定,但双方均未拒收或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合同变更行为应认定为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判令双方各自承担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

对于默示,《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未明确承认默示形式的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履行

裁判要旨:风险代理收费应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处理结果 不应以案件结案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及约定的风险 代理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律师代理诉讼,达到当事人的预期诉讼目的,实现当 事人利益最大化。只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尽到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并达到了约 定的代理效果,就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2.选择权的行使
通知对方选定后不能变更,但对方同意除外。 (516-1) 部分选择事项消灭时如何处置?(516-2)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的,只 能就剩余给付行使选择权;若全部可选项给付不能,权利义务关 系消灭。
例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出卖人、选择权人)在收到甲(买受 人)的价款后,需给付A仓库的白砂糖10公斤或B仓库的蜂蜜3公斤。在乙交 付前,若A仓库发生火灾,白砂糖全部毁损灭失,选择权的行使对象只能为 B仓库的蜂蜜;若 A、B仓库均发生火灾,货物全部毁损灭失,则因全部可 选项均给付不能,甲乙之间的选择之债归于消灭,乙无须对甲履行任何约 定给付,但应返还从甲处收取的价款。
(一)全面履行
1.出卖人应该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 的有关单证和资料。(599)
2.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旅游经营者未尽到 必要提示、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旅游纠纷规定19-1)
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778、785) 4.债权转让时 , 转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其查封财产的剩余期限 , 因未告知 导致受让人未向法院申请续封 , 该财产被他人取得。转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郑州中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459号】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 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协议变更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分为法定变更、裁判变更和协议变更。

本条规定的是协议变更。

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强调两层含义:(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强调的是合同变更的动因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这个规则受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规范,即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强调广义合同变更的类型,将合同变更区别为因情事变更原则发生的法定变更和依照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事由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的裁判变更,以及协议变更。

本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是协议变更,区别于法定变更和裁判变更。

协议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的合同变更类型。

任何一个合同,在其成立之后以及在其生效之后,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进行变更。

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在订立了合同之后,很多都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表达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

通过这些《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就是对合同的协议变更。

协商一致就是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之所以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可以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是因为合同本来就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起来的。

既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当事人当然就可以依据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完全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合同,或者双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意愿,但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还存在分歧,就是没有协商一致,还没有形成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变更的合意就没有成立,所以不成立合同变更,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果,原合同继续有效。

案例评析张某1与张某2赠与合同纠纷案[1]案情:2004年9月27日,张某2(被告)与吕某登记结婚,2006年10月6日,张某1(原告)出生。

合同管理不规范问题及整改措施

合同管理不规范问题及整改措施

合同管理不规范问题及整改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合同管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性、合法性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存在着合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本文将从合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入手,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合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1. 合同签订不规范(1)合同签订主体不合格。

一些企业存在着合同签订主体不明确、授权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或产生纠纷。

(2)合同内容不完整。

合同内容缺少必备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使合同难以履行。

(3)合同签订程序不合规。

一些企业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缺乏审批环节,导致合同签订后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2. 合同履行不规范(1)履行主体不明确。

合同履行主体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义务无法落实。

(2)履行期限和方式不明确。

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延误或出现问题。

(3)履行过程监控不力。

企业对合同履行过程缺乏有效监控,导致合同执行不力。

3. 合同变更和解除不规范(1)合同变更程序不合规。

合同变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

(2)合同解除条件不明确。

合同解除条件不明确,可能导致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产生纠纷。

4. 合同归档和管理不规范(1)合同归档不及时。

合同归档不及时,可能导致合同丢失或难以查找。

(2)合同管理混乱。

合同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和分类,导致合同信息不透明、查询困难。

二、合同管理不规范的成因1. 管理意识不强。

企业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合同管理意识。

2. 制度不健全。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对合同管理的规范和指导。

3. 人员素质不高。

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保证合同管理的规范进行。

4. 技术手段落后。

企业缺乏先进的合同管理技术手段,导致合同管理效率低下。

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

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

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对于任何需要审查的合同,不论合同的标题是如何表述的,首先应当通过阅读整个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同时,注意平时收集有关的合同范本,尽量根据权威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合同审查的着重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

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

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

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和中止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2、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8、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约束力,既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既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9、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

11、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2、行为默认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1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14、供用水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15、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16、要约,是指以订立合同目的的意思表示。

17、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解释三全文

合同法解释三全文

合同法解释三全文合同法解释三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合同行为的法律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的内容,合法、公平地进行。

合同的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行为应当基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背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愿。

合同的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时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合同的诚实原则是指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得采取欺诈、误导及其他不正当手段。

合同的信用原则是指各方应当信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遵循合法、公正的交易规则。

第三条当事人要订立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内容和约定标准,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依法确定其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除外。

法律未规定效力的合同,应当根据各方实际意思确定。

第五条合同的效力不受当事人的人身因素影响,不得以当事人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等人身因素作为削弱其效力的理由。

第六条经济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禁止以合同化方式进行的行为,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的规定。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侵犯合同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合同的订立,应当依法符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未明确的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交易习惯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实现的、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

合同的变更、转让

合同的变更、转让
2.半年后,公司向王某催要租金,王某告知其租金已被提存 至公证处。公司遂到公证处处领取该笔租金及利息. 公司有权要求公证处支付租金的利息吗?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公证处要求公司支付提存费用,公司称王某没有及时通知其 提存事实,拒绝给付,公证处遂留臵该笔租金。 公证处有权拒付吗? →提存期间,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公证处有权在公司支付 提存费前并留臵该笔租金。 4.公证处遂留臵该笔租金后公司如何处理该纠纷?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 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一般情况下,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由于王某并没有及时通知公司,致使公司无法及时领取提存 租金,提存费用应当由王某承担。
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法律行为。 与合同的变更相比,合同转让只是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 更。 其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概括转让三种情况。
(二)债权转让(债权让与)
合同债权人通过协商,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的行为。 1.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基于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如:甲委托乙外出办理某一事务,甲已支付代理费。问: 甲可否与丙约定,将其对乙想由的债权转让给丙? 甲委托一画家为其画像,已支付酬金给画家。甲乙
该车并无故障。
王某遂再次向公司交租金,公司仍拒收,王某遂向公司 所在的公证处申请提存该笔租金,公证处向王某出具提存公 证书。
1.王某此时还付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 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 人。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合同终止。

合同法合同约定不明事项的确定规则

合同法合同约定不明事项的确定规则

协议法:协议约定不明事项确实定规则一、协议生效前数据电文抵达时间(第16条)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协议,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旳,数据电文抵达收件人任何系统旳初次时间为抵达时间;承诺期限(第23条)2、要约没有约定承诺期限旳,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抵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旳,应当即时作出承诺;(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旳,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抵达。

**承诺期限旳起算点:(1)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旳,承诺期限自下列时点起算A信中注明日期/电报交发之日;B投寄信件旳邮戳日期(2)要约对电话、传真等迅速通讯方式作出旳,自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协议签订地点(第34-35条)1、一般状况下,承诺地点为协议成立地点。

2、以协议书/确认书形式签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旳地点为协议成立地点。

3、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协议旳,收件人旳主营业地/经营居住地为协议成立地点。

二、协议生效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旳,(一)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二)能到达补充协议旳,按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三)按上述措施仍不能确定旳,按如下规则确定:1、质量:按国标/行业原则/一般原则/符合协议目旳旳特定原则2、价款或酬劳按协议签订时履行地旳市场价格/交付时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计算3、履行地点:1)给付货币旳,在接受货币旳一方所在地履行。

详细到买卖协议旳价款交付地,买受人在出卖人旳营业地 / 交付标旳物或交付标旳物单证旳所在地支付2)交付不动产旳,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买卖协议旳交付地点(第141条)标旳物需要运送旳,第一承运人所在地为交付地;标旳物不需要运送旳,标旳物所在地/出卖人签订协议步旳营业地为交付地。

4)供用电协议: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协议参照供用电协议规定)其他标旳,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双方都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旳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按有助于实现协议目旳旳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旳承担:由履行义务旳一方承担7、包装方式:通用旳包装方式/足以保护标旳物旳包装方式8、检查期间:合理期间9、(第78条)当事人对协议变更旳内容约定不明确旳,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合同纠纷里的证明责任

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合同纠纷里的证明责任

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合同纠纷里的证明责任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集中体现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的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川;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你好!一、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1、根据《证据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合同纠纷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即对加害人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加以证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予以抗辩时,加害人就应当对该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

例:《民法通则》第123条,(因为法条知道不让提交,可以自己去了解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对于未定期限且无法确定期限的借款合同

对于未定期限且无法确定期限的借款合同

对于未定期限且无法确定期限的借款合同篇一: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出借人如何应对?借款协议没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如何应对?在借款中,常出现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给出借人的生活、工作带来较多的困扰。

那么,如出现上述情形时,出借人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予以解决:1、就还款期限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可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确定还款期限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即可就还款期限签订《补充协议》。

2、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 206 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出借人在和借款人协商签订《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对借款人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

为了便利出借人及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出借人应当在出借款项时及时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并明确约定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篇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评析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评析【案情简介】沈先生、韩女士系夫妻关系,共同于 2012 年 6 月 2 日向韦女士借款人民币 250 万元,写下《欠条》,约定利息按照月息 2 分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

2013 年 6 月 27 日,沈先生、韩女士共同与韦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沈先生和韩女士在无法偿还欠款时,韩女士的表姐于女士以其合法持有的凯丰公司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该股权未工商登记。

变更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变更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变更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变更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变更合同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这表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那么,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变更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变更时的本卷须知(1)变更合同必须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当事人不能单方变更合同,否那么就构成违约。

(2)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都构成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间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的变更都属于合同变更。

(3)有的合同变更还需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经营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4)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否那么推定为未变更,仍按原合同履行。

合同当事人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后,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5)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变更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变更合同虽然是一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事情,但是变更合同并不能在法律之外进展,也就是说变更合同还是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根本条件之内。

挪用资金罪和罪的区别刑法上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与罪存在的差异主要在于二者的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系国家工作人员,而罪的犯罪主体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归个人使用,进展非法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进展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归个人使用,进展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展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成心,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成心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至于行为人的动机那么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合同履行期限与延期规定

合同履行期限与延期规定

合同履行期限与延期规定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限1.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1.2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条件和期限履行合同。

1.3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或者守约方因违约所受损失的实际金额计算。

第二条延期规定2.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一方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可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申请。

2.2 对方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后____个工作日内回复,同意或者不同意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

2.3 如果对方同意延期,双方应当就延期的期限、条件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4 如果对方不同意延期,提出延期的一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5 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2.6 如果本合同的履行因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无法继续进行的,双方应当立即协商解决,可以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并免除各自的违约责任。

2.7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第三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一方严重违约,对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3.2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应当立即停止合同的履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相关事项。

3.3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对于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4.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规定5.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

5.2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产品销售合同中的合同履行与合同变更

产品销售合同中的合同履行与合同变更

产品销售合同中的合同履行与合同变更合同履行是指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合同变更是指在已签署的合同生效后,因特殊情况或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本文将从合同履行与合同变更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分析产品销售合同中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履行1.双方义务履行在产品销售合同中,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和数量提供产品,并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

这些义务的履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合同履行的最基本要求。

2.质量合格检验为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通常需要进行质量质检验。

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卖方应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以及相应的质量保证文件,买方则有权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同时,双方应明确质量检验的标准和程序,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履行期限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是卖方交付产品和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要求。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交付产品,买方也应按期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应合理、明确,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双方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

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可以进行合同履行的暂停、修改或解除。

二、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的主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需求、合同条款不完善等原因,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修改。

变更包括对合同价格、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内容的调整。

2.合同变更的程序合同变更应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原因,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在进行合同变更时,双方应注意变更后的权利义务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合同变更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合同变更的影响合同变更会对双方的权益和履行义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定义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双方一方或双方就合同条款或合同履行的方式、方法、条件等进行修改、调整的行为。

变更旨在更加符合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合同目的。

二、合同变更的原因合同变更可能出现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双方共同协商并一致认为需要修改合同条款;2. 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3.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强制性变更;4. 风险的分摊和减轻等。

三、合同变更的程序1. 变更申请:一方有意对合同进行变更,需向对方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和影响;2. 变更商议:双方在收到变更申请后进行商议,就变更的内容展开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3. 变更协议:双方应当根据商议结果,就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事项、生效条件、履行期限、责任承担等;4. 变更执行:根据变更协议的约定,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变更得以有效执行;5. 变更登记:双方应当将变更协议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变更内容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四、合同变更的注意事项1. 协商一致:合同变更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合理;2. 简明明确:变更协议应当简明扼要地说明变更的事项,避免矛盾和争议;3. 保留权益:双方在变更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避免损害自身权益;4. 实施有效:变更协议应当制定明确的生效条件和履行期限,确保变更协议的有效性;5. 变更登记:合同变更后,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协议的登记备案,确保可执行性和法律效力。

五、其他条款1. 争议解决:合同变更过程中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2. 变更费用:双方根据变更的内容和影响,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变更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3. 合同完整性:合同变更仅限于变更协议约定的内容,对于未变更的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六、附则1. 本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 对于未尽事宜和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变更情况,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并签订变更协议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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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的认定
【案情】
2005年10月11日,原告某服饰公司与被告某制衣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原材料,被告加工服装,交货日期为2005年11月25日;付款方式为加工完成后30日付清。

原告自2005年10月9日至2005年11月28日陆续提供原材料。

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传真,称已订好货轮,要求12月5日进仓,遂要求被告于12月4日交货。

被告未予答复,12月4日仅出具装货单,但未交货。

12月5日,原告再次发出传真,要求被告当日交货,被告收到传真后于12月7日交货。

因误船期,原告为了及时向外商供货而不至于承担违约责任,遂改用空运方式运输。

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运费差价。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合同的变更后约定不明的法律适用。

合同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合同变更的常见方式有:双方合意;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分为因重大误解和因情事变更);法律的直接规定。

本案涉及的是当事人合意变更合同内容。

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该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但是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口头的方式,当然也包括行为的方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达成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是在原合同约定的11月10日交货期限过后,原告继续提供原材料,是一种要约行为,被告收到原材料后,不仅没有提出异议,反而继续按照约定进行加工,是一种承诺行为,从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的履行期限实际上进行了变更,并且是达成一致意见的,只是对于具体的变更后的履行期限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

我国合同法对于当事人合意变更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在第77条:“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和第78条:“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但是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有两种不同的理解角度:一是合同是否变更约定不明,二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已变更无异议,但对变更后的内容约定不明确。

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况,即合同是否变更以及合同变更后的内容是什么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当事人作出的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时只具有第一层意思,有时具有两层意思,但是,无论哪种情况,法院都应当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区别不同情况对待,而不应当教条的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中去理解,在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合同变更的证据或者各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相当的时候,才应当适用第78条的规定推定合同未变更,从而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已无异议,只是对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此时若再以“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而认定合同未变更,则会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是与事实想违背的,侵犯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像在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对变更后的具体履行期限是有争议的,但是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较原合同延后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推定合同未变更是不当的。

此时应当认定当事人以就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交货义务,但是其应当给予被告必要的加工时间;从案情看,被告于12月4日出具了装货单,可以看出,12月5日原告要求其交货时被告已经完成了加工任务,能够履行合
同,却不履行,显然是违约的。

综上分析,本案合同变更后的具体交货时间,应当是原告最后要求被告的交货时间,也即12月5日,被告于12月7日交货,构成履行迟延,理应对因其迟延交货导致原告延误船期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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