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
开征遗产税不仅能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还能够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遗产税的开征背景与意义遗产税,是指国家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贫富差距逐步拉大,遗产税的征收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开征遗产税的背景及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降低财富继承的依赖性,从而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 完善税收体系: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其开征可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当前,我国在遗产税开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遗产税法,导致遗产税的开征缺乏法律依据。
2. 社会观念阻力: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对开征遗产税存在抵触情绪。
3. 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征收遗产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和高效的征收手段。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分析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开征遗产税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其次,开征遗产税有助于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此外,完善税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目的。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方案设计为了顺利开征遗产税,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案。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
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必要性;可行性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
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
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
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
2009年lO月。
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数据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
而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
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
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
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
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稳定。
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遗产税知识简介
遗产税知识简介张菁芸整理(留美会计学硕士、MBA)A.遗产税开征的意义:遗产税的开征具有如下重大意义:1.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继承的遗产虽然属于合法所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
2.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2011年底我国的“基尼指数”(表征贫富差距)已经达到0.61,远远超过0.4的临界水平。
如果不能很好地平衡社会财富分配问题,社会将会出现混乱局面,不利于和谐小康社会的建设。
3.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统计情况看,遗产税所占比例是非常大的。
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的3.5%,法国占3%,美国占1.1%,我国台湾占1.6%。
4.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留下来的财产都征税,如果我国不征收任何遗产税,则意味着外国公民在我国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不交任何遗产税便让后人免费拥有,则我国的税收收入便出现了损失,不能与世界其他国家接轨。
开征遗产税不仅约束本国公民,还可对国外公民在我国境内拥有的遗产进行征税,进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5.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拉动消费。
开征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富人的近期消费和社会捐赠,扩大他们的消费规模和投资领域,抑制个人财富膨胀,从而拉动需求,刺激经济的增长。
6.开征遗产税对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B. 遗产税开征条件:(六项必要条件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储蓄实名制;金卡工程(银联卡使用);银税工程并网;物权法(247条,个人私有财产依法申报)第二代身份证(2013年1月1日起第一代身份证正式停止使用)物业税、房产税开征(2013年将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至一线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C.遗产税的最佳避税方法:我国目前遗产税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于管税机关送达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应纳税款;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清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二至六期缴清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一)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关系。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经济发展观,公平观已被多数人认可。
国家一方面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充分发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另一方面又主张采取措施,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从而实现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目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是实现此目标的措施之一。
(二)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合理利用税收资源。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还较低。
2000年是14%,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和一般发展中国家水平。
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减税空间不是很大。
在保持税收与经济发展同步,或者略高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税收政策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作出有增有减的调整比较合适。
通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合理地利用税收资源。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在税收收入中,遗产税所占的比例很大的。
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我国台湾占1.6%,新加坡占0.4%。
可见,遗产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与主权完整。
税收征收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遗产税的征收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即由遗产所在国征税。
由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开征遗产税,所以,中国公民到外国继承遗产,都要按照遗产所在国法律缴纳遗产税。
而我国未开征遗产税,外国公民在我国继顾遗产则不需纳税,这既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又不符合国际交征中平等互利原则。
开征两税,可避免此种情况发生。
(四)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通观世界多国税制结构,遗产税赠与税是税制结构中重要的税种。
通过征收两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从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作者:李梦杭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1年第15期摘要: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之间的鸿沟日益扩大,且随着“营改增”等国家税收政策改革,政府的财政收入受到影响。
而遗产税作为调节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文章从介绍遗产税提出的背景展开,在分析了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现实环境的基础上,对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
关键词:遗产税;可行性;必要性一、遗产税问题的提出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然而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经济问题也逐渐暴露,亟待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方面,社会贫富差距问题越来越严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部条件下,富者愈富,贫者相对愈贫。
2020年作为实现全面小康的最关键一年,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另一方面,“营改增”等国家税收改革政策在普遍降低民众纳税负担的同时,无疑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进而对社会再分配也会产生一定的阻碍。
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冲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改善并保障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这也会进一步影响财政收入。
此外,房产税改革的受阻,地方政府可出让土地规模的减少等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政府财政收入。
在以上的社会大背景下,遗产税作为一个国家未开征的全新的税种,再次进入公众的视线。
二、遗产税征收的现实环境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遗产税是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在中华民国建国初期就计划开始征收遗产税,南京国民党政府于 1938 年10月正式颁布的《遗产税暂行条例》。
中国早在 1940 年7月正式开征过遗产税。
1950年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
而在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中,遗产税亦被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中国应不应该实行遗产税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中国应该实行遗产税。
遗产税作为一种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地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期,但是富二代奢靡炫富之风,儿童业主购房,个人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等社会矛盾日益凸显。
如何更好的引导分配方式,维护社会公平,人们就遗产税是否要在中国实行提出了思考。
对此,我方判断的标准是实行遗产税能否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必要性方面来说,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
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就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的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日益突出和严重。
针对现状,开征遗产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上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的稳定。
而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意义上,体现社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税制层面上,开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的一项空白,不仅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还有利于完善财产登记制度,是逐步完善中国税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从可行性方面来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收入渠道多元化,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了良好的税源基础。
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以个人财产的申报、登记、管理等制度已逐步落实,中国不动产转让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等均已建立,在税源控制分析方面我国已有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
从遗产税的草案到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遗产税策略,国家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也为中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保证,让遗产税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法律基础。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先 看基尼 系数 基尼 系数 是 目前 国际上 最 为通 用 的收入分 配差距 测量指 标 .它是在 洛伦 兹 曲线的
差距 较大 。 已经处 于警 戒状 态 : 而且 , 值 得警 惕 的 更 是 , 国的收入差 距不 断扩 大 的速度 非 常快。 我 另 据 有 关部 门调 查 显 示 .在 2 0世 纪 9 0年 代
初 .0 1 %的人 掌握 着 6 % 有价 证 券 和 4 %的银 行 0的 0 存款 ;到 9 0年代 中期 , O 的人 拥有 8 % 2名 0 的银 行存
税 中, 遗产 税是其 主 要税 种 一般 财产 税相 对 于遗产
税 具 有 比较 明显 的经济 负 效应 .特 别 是在 税 负 较 重 时其 负效应 表 现更 为 明显 : 即使 在企 业 发 生亏 损 时 .
一
收入 不 足 1 元 , 车 船使 用 税 、 0亿 如 土地 增 值 税 年 收
款: 了 9 到 0年代 末 . % 富裕 人 口 占有 了居 民储 蓄 3 的 存款 的 4 ; 2 0 7l 0 2年 底 。 0 的储 蓄 和 现金 为 不足 ; : 5%
1名 的人 口所 拥 有 . 0 的 储 蓄 和 现 金 为 不 足 2 % 0 8% 0 的
入 口所拥 有。与此形 成强 烈反差 的是 . 国还 存在 一 我 个 巨大 的贫 困阶层 。如果 以低标 准年 人均 6 5元人 2
般财 产税 也 要缴纳 ,这 一方 面会 抑 制新 公 司 的建
般财 产税 倾 向于加 重 经济 衰退 :一般 财 产 税会 鼓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前景探析
太 高 ,也 容 易 造 成 本 地 资 产 和 财 富 为 了 逃 地 方 政 策 的 差 别 .究 竟 遗 产 税 的起 征 点 定 登 记 和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很 不 完 善 , 直 避缴 纳 遗 产 税 而 转 移 到 闰外 .也 不 利 于 吸 在 一 什 么 样 的 档 次 才 合 适 宜 ?如 果 为 了 个 接 会 导 致 “ 人 ” 产 难 以 统 计 . 府 可 能 富 财 政 收境 外 资产 和 财 富 在 本 地 安 家 落 户 因此 . 简 化 遗 产 法 以 便 于 实 施 .那 么 实 行 全 国 一 赔 钱 征 税 要 开 征 遗 产税 首 先 就 要 确 定 它 的
维普资讯
法 制园地
我 国开 征 遗 产 税 的 前 景 探 析
程 凯
( 中师 范大 学政 法学 院 湖 北 武 汉 4 0 7 ) 华 3 0 9
摘 要 遗 产税 是 一 个较 为特 殊 也 较 为 复 杂 的 税 种 , 税 制 的 建 立和 施 行 都 需 有 较 为 完 善 的 法 律 制 度 与 之 其
为 的经 济手 段 和工 具 ,是 大 多数 围 家 通 用
( )考 虑 到 全 国各 个 地 区经 济 发 展 水 管 。 2 我 国 目前 的个 人 收 人 申报 、个 人 财 产
的做 法 。 每 一项 政 策 有 利 就 有 弊 , 产 税 平 、 人 的消 费能 力 、 价 房 价 等 还 有 其 他 而 遗 个 物
如 中 1 ] 余额为 2、 43 5万 亿 元 , 中 本 、 币居 民 储 成 熟 . 果开 征可 能弊 大 于利 。 闰 民 营 经 几 年 政 府 根 本 实 现 不 了增 灯 税 收 的 目 标 . 其 外 我 。 蓄余 额 为 l. 21 4万亿 元 。经 济 学 家 分 析 . 我 济 发 展 和 资 本 积 累还 处 于 初 级 阶段 . 大 多 “ 们 的 政府 很 可 能 是 赔 钱 征 税 ”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从2006年2月11日开始,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取消遗产税,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取消遗产税将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投资香港,使香港继续成为亚太地区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提高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有关开征遗产税的讨论日渐激烈,是否立即开征、如何征收以及遗产税的税率是多少等已经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这项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改制改革、民众私有化财产的定位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重要影响事件。
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社会上对香港停征遗产税的消息知道的不多。
但我国遗产税立法以及是否开征、什么时候开征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
本文就国际遗产税开征惯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做好遗产税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国外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热潮,一些发达国家对已经开征200多年的遗产税进行反思,遗产税面临着停征或继续征收的矛盾和争论。
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另外一些国家正在逐渐降低遗产税的税率。
而我国正酝酿着开征遗产税,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也面临着两难境地。
因此,有必要说明遗产税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一)遗产税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收。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古罗马。
1598年荷兰开始征收遗产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既然人在生前要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种税,那么在纳税人死亡后对其生前积累下来的财富征收一定的遗产税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征收遗产税是对人一生纳税情况的总结,纳税人在生前少缴纳的税,在死亡后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作一次总的清算。
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可以有效抑制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财富逐代积累后,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体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 第一, 遗产税的开征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贫 富差距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适当范围内减 少这种收入差距,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宝。 有学者提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是要合理 规范社会财富的分配,通过税法来重新分配社会 财富,调节贫富不均,缩小收入差距,协调社会 矛盾。 在西方很多国家,税法是起到一种平衡利 益关系的作用的,他们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保护 弱者,让富人多交税,比如说征收高额的遗产税、 消费税等。”
• 三、 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公证制度。财产公 证是保证遗产税征收公平性的重要手段。在我国 婚姻法领域,婚前财产公证仍在热烈讨论中。在 遗产税领域,更为重要的是“遗赠公证和遗产分 割公证” 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应当加快公证制 度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完善我国的个人财产公证 制度。
• 四、 需要建立死亡报告制度。遗产税的征收必须 以财产所有人的死亡为前提。但假若财产所有人 死亡,遗产被继承了,却没有人通知有关部门, 就导致了遗产税的漏缴,破坏了社会公平。
• 最后,遗产税的开征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遗产 税一旦建立,需要各方面的社会力量配合。
• 一、 需要建立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遗产税的征 税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留下的财产。为了确 定财产的范围,必须要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 财产登记制度。这是遗产税开征的基础,也是遗 产税顺利实施的保障。
• 二、 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在征收 遗产税的国家,都是以遗产价值为计税前提的。 财产评估是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征税数量的 多少。
• 第四, 遗产税的开征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法制 度。尽管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了税制改革,但仍 然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其中一个重要 问题就是税制结构的不合理。主税比重大,辅税 比重小。在这样的税收体制下,富人越来越富, 造成了贫富差距的扩大。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经济发展也日新月异,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加,但收入差距也随之拉大。
为此,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不断加大。
文章主要从我国开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着手,旨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税权;社会公平一、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一)理论依据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公民无偿转让财产征税,需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
他的理论主要可以总结为:一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当下社会应享有同等权利;二是因每个人天生的禀赋及能力不同,可能在财富、声望上有所差异;三是因人是自由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有责任对此种差异进行调整,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遗产税则是对此差异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
而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遗产税课征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其中又以国家共同继承说及权利说为主流。
1.权利说,亦称法律说,是最早的正统学派学说。
认为继承遗产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承认人应当为此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或者国家对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可以通过对遗产征税实现这些权利。
2.国家共同继承说,以德国法理学者布兰奇里为代表,理由是:私人积累的财产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因此政府有权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
(二)现实需要1.我国当前的贫富分化现状使得我们必须重视对居民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
2010年我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61,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也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标准。
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一些社会问题。
在贫富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背景下,开征遗产税可以部分消除社会分配的不公、缓和社会阶层的对立关系,起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
2.从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来看,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
并且,随着营业税部分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部分地方财力出现了“吃紧”的状态,地方财政部门迫切需要新的“替代税源”。
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摘
要: 遗产税是 一顷重要 的税种 , 在 调 整 社 会 财 富 分 配及 促 进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中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首 先 对 遗 产 税
的 历 史沿 革 进 行 了 阐述 , 并 从 不 同 的 维 度 对 遗 产 税 开 征 的 必 要 性 进 行 了论 述 , 提 出 了我 国遗 产 税 的 适 用模 式 。 关键词 : 遗产税 ; 开征 ; 适 用模 式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3 ) 1 3 — 0 1 5 3 — 0 2
扣除、 未成年人 继承扣 除 、 短 期 内 连 续 继 承 扣 除 等 。 税 率 采 取 的是超 额累进 税率 , 例如 2 0 1 2 年 的税率是从 1 O 到 5 O 之 间 。抵 免 主 要 是 已 纳 外 国 的 遗产 税 的税 额 抵 免 。 ’ ( 3 ) 意 大 利 的 遗 产 税 和赠 与 税 采 用 总 分 遗 产 税 制 , 两 税 配 合 。意 大 利 是 一 个 高 度 发 达 的 民 主 共 和 国 , 亦 为 欧 洲 民 族及 文化 的摇篮 , 服务业、 旅 游业 及 对 外 贸易 尤 为突 出, 同 时也 是北大 西洋公 约和欧盟 的创始 会员 国 之一 。纳 税 人分 为两 类 , 一类是遗 嘱执行人和 遗产 管理 人 ( 含赠 与 人) : 另 一 类 是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 分 别 适 用 不 同税 率 。征 税 对 象 包 括 死 亡 后 留下 的 遗 产 总额 和 赠 与 人 赠 与 的 全 部 财 产 。税 率 分 两种 , 一是适 用遗产 或赠与财 产总 额 的; 二 是 由 非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的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缴 纳 的 。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是 直 系 亲 属或 配偶 的, 所纳税 率低于第一种 。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思考
算线 A B相 切 , 切 点 为 E, 设 决定 个 人 税 前 消费 X和 Z的最 优 作 以 挣 取 更 多财 产 来 弥 补 征 税 失 去 的 收 入 。遗 产 税 赠 与税 的 替 代 效 应 是 指 征 税 后 的遗 产 净 额 将 会 减 少 , 闲 暇 的 机 即
展 。 们 的收 入 也逐 年 走 上一 个 新 的 台阶 , 居 民收 入 差距 却 人 但 迅速扩大 , 当前 我 国的 基 尼 系 数 已经 接 近 O5 远 远 超 过 国 际 ., 公 认 的 警 戒 线 o4 在 建设 和谐 社 会 的时 代 背 景 下 , 为避 免 。 作 财 富过度 集 中 、 防止 贫 富分 化 过 大 的 有效 手 段 , 征 遗 产税 与 开 赠 与税 已 势在 必行 。 开 征遗 产 税和 赠与 税 的经 济学 分析
税 人 可 支 配 收 入 而 产 生 的 效 应 , 种 效 应 被 认 为 具 有 激 励 这的 替 代 效 应 是 指 由于 征 税 , 变 了 一 种 经 济 改
运 用 经济 学 分析 。 举例 对 该 概念 进行 说 明。设 有 一 人 , 收 入 既定 为 y 在 两种 商 品 X和 Z之 间进 行 选 择 , , 两种 商 品价 格 分 别 为 P 和 P , 得税 前 预 算 约 束 为 PX+PZ , 映 为 下 可 =Y 反 图 中的预 算 线 A , B 总可 找 到 一 条 无差 异 曲线 , 为 I 与 该 预 设 I , 组合, 由此 可知 , 时 , S = J 对两 商 品均 按税 率 t 税 , 这 MR P P。 征 预算 约 束式 为 :
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试, 新 中国成立 以后 , 由于在 很长一 段时 间以来 , 采取 计划 经济体 在着一 定程度 的以偏概 全之 处 。 在此, 由于笔 者 的学习 和研 究尚
制, 奉行 平均 主义 , 以及 对税法 乃至 对法律 的长期 不重视 , 遗 产税 不够深 入 , 本 文仅试着 从实践意 义上来 说 明我 国开征遗 产税 的必
为及 时推 出符合我 国的 国情 的遗 产税 制度 是 必要 且可行 的 。 关键 词 遗 产税 贫 富差距 必要 性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1 6 2 - 0 2
作者简介: 王宇辰, 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经济法专业; 任雪原,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副教授 , 民商法专业。
中 图分类 号: D 9 2 2 . 2
遗 产税 开征 与遗产 税立 法是 我 国税法 界长 期 以来讨 论的 热 题 。 点之 一 , 特 别是 近年来 , 随着 我 国改革 开放 的不断深 入及 市场 经
4 . 税 收立法 水平 较低 , 征收管 理制 度不 完善 。 我 国的税 收规
对 遗产 税 的征收 历史悠 久 , 可 以追溯 到古 罗马时 期。 现 今许 多 国
很大。
二、 我 国开征遗 产税 的必要 ・ 性
关 于征收遗 产税 的理论依据 有许 多不 同的学说 , 例 如国家 共
家都 普遍 开征 了遗产 税 。我 国近代 史上 曾有 过征 收遗 产税 的尝 同继承权 利说 、 负担能 力说 、 均 富说 、 权利 说 等, 但这些 学说都 存
得到 重视 ,有 关机 关 的文件 或法 律草 案 中曾多 次提 到开 征遗 产 税, 2 0 0 4 年9 月, 我 国公 布 了 《 遗 产税 暂行 条例 ( 草 案) 》 , 就遗 产 税征 收 的若干 问题做 出了规定 , 虽 然仍有 仍有 许多 不足和 缺 陷, 但 已经意 味着 我 国向开征 遗产税 迈 出 了很大 的一步 。
遗产税论文:中国当前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遗产税论文:中国当前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摘要:中国当前贫富差距日益扩大,需要建立有效的调控机制,抑制财富的不公平分配,个人所得税与消费税虽然具有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但二者的税制模式限制了它们在税收正义上的效力,故有必要开征更具社会公平价值的遗产税,并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环境与道德水平以及法律环境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可能性。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能性;税收正义尽管建国后进行了若干次税收改革,但都没有直接涉及到遗产税的开征,即使2004年讨论了遗产税征收的草案,也仍然没有实际开征。
我们认为,即使不立即征收遗产税,也必须认可遗产税在财富分配维度上的公平价值,各种具体的原因——财产登记制度未完全建立、遗产税信息上的不对称以及财产核算制度未建立——并不能成为阻碍遗产税开征的充分理由,完全可以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同步完善相应的制度。
故此,当前中国已具备了征收遗产税的环境,并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贫富差距现状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
1979—2007年,中国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9.8%,197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只有1 473亿美元,到2007年达到32 801亿美元;1978年中国人均gni只有190美元,2001年突破1 000美元,2007年又迈上新的台阶,达到2 360美元,比1978年增长了11倍。
①根据国内学者王祖祥等对国家收入分配的计算,认为在1995年至2004年,农村收入与城镇收入之间的比例发生了显著变化,财富被集中在少部分人的手中,基尼系数从1995年的0.36上升到2004年的0.44,远远越过了警戒水平0.4。
在高收入与低收入人群中,二者在财富占有上的比例逐年扩大,人口份额5%的高收入层所拥有的总收入的份额由1995年的14.52%上升到2004年的20.37%,人口份额为10%的高收入层所拥有的总收入的份额由1995年的24.78%上升到2004年的32.12%。
遗产税开征的无必要性
遗产税开征的无必要性葛淼遗产税在西方被称之为“死亡税“,最早产生于古埃及,4000 多年前,埃及法老胡夫为了弥补军费不足,开征了继承税,当时是按遗产总额的1/10 征税;后来,罗马大帝也征收了继承遗产税。
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于1598 年起源于荷兰,此后,英国于1694 年,法国于1900 年开始征收遗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准备开征遗产税,曾在1937 年颁布过有关遗产税的法令,1940 年征收过遗产税。
1946 年国民党政府指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遗产税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也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未真正实行。
我国现阶段条件下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一直以来都是颇具争议的问题。
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自改革开放后首次提及设立遗产税的问题,1997年党的十五大也提出开征遗产税,一度被人们认为是提供了开征遗产税的政策依据。
进入新世纪,随着国内社会经济条件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呼吁正式立法开征遗产税的声音不绝于耳,但直至今日,遗产税在中国仍然仅仅是一个学术概念。
开征遗产税究竟有无必要?开征的理由是什么?不开征的理由又是什么?本文尝试在综合各家之言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以供讨论。
首先来看支持开征遗产税者所持的理由:开征遗产税的重大意义:(一)开征遗产税具有完善我国税种的意义。
认为所得税理应当对一切所的征税,而继承遗产属于继承所得,理应课税。
并且世界上有近2/3的国家开征遗产税,我国若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征收体系,完善我国的税种。
(二)开征遗产税具有使我国税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意义。
认为遗产税在西方已有近四千年的历史,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起完善的遗产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使我国税法既符合国际标准又不失中国特色。
(三)开征遗产税具有财政意义。
认为开征遗产税必然会增加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而税收则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王宇辰任雪原摘要开征遗产税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开征遗产税在调节贫富差距、完善税收体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有着重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本文对未来遗产税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如税制选择、征税对象和免征额的确定、税率的设计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及时推出符合我国的国情的遗产税制度是必要且可行的。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必要性作者简介:王宇辰,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经济法专业;任雪原,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62-02遗产税开征与遗产税立法是我国税法界长期以来讨论的热点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财富急速增加,贫富差距现象日益显现,征收遗产税作为调解贫富差距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收。
对遗产税的征收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现今许多国家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近代史上曾有过征收遗产税的尝试,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奉行平均主义,以及对税法乃至对法律的长期不重视,遗产税一直未能开征。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些年来,遗产税问题日益得到重视,有关机关的文件或法律草案中曾多次提到开征遗产税,2004年9月,我国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就遗产税征收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规定,虽然仍有仍有许多不足和缺陷,但已经意味着我国向开征遗产税迈出了很大的一步。
一、长期以来我国未开征遗产税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税法几做修改,但是在对税种的历次调整中都没有涉及遗产税,我认为是源于以下几个原因:1.缺乏征税传统,对遗产税缺乏正确认识。
试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
征收遗产税 是平均社会财富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采取效 率优 先、 兼 国贫 富差距 的宏观指标 , 数值在 0 l ~ 之间。数值越 小, 明贫 说
顾公平的原则 , 鼓励 一部 分人先 富起来 , 在这种体制下, 出现 了 富差距越小 , 分配越平均; 数值越大, 明贫富差距越大 。一般 说 居 民贫富差距过大 的问题 。根据 《0 9年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认 为, 20 基尼系数小于 0 .2为高度平均, 03 . 间为基本 在 -~0 4之 在 . . 间为差距较大 , 4 5之 超过 05为差距悬殊 , . 超过 统计 公报》 公布 ,0 8年 中 国的 G P为 3 5 5 20 D 3 3 3亿元 , 17 合 理, 0 ~0 而 98 年我 国的 G P为 32 . 亿元 ,0年间增 长了 9 . 。17 D 6 41 3 2 6倍 9 8年 06则为高度 不平均 , . 国际上通常将 0 . 4作为警戒 线。中国的基 我 国城 乡 居 民储 蓄 存 款 为 206亿 元 , 到 20 1. 0 8年 增 长 到 尼系数 在 1 8 9 0年为 0 2 , . 0 以后基本上逐年增长 , 2 0 年 则 3 到 08 207 67 2亿元 。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个人收入的持续迅猛增长 高达 06 。 ( . 5 见表 1这意味着现阶段 , 国的贫 富差距非 常明 ) 我 为在我 国开征遗产税奠定 了坚 实的基础 。但是 , 我国的收入差 显 。 著名 的英国经济学家、 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 ・ 诺 E 米德 距极为 明显 ,首先是城 乡差距 ,0 9 2 0 年城镇居 民家庭人均可支 在 论 述 选 择 经 济 政策 的 原则 时说 :在 任 何 一 个 时 点 上 , 应 该 “ 都 配 收入 为 11 5 , 7 7 元 农村居 民家庭人均 纯收入 5 5 元 , 1 3 城市居 在社会 的全体人 民之间比较 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 富。 面 ’ 民收入 为农村居 民的 33 - 3倍。按照 国际的一般情况来看 , 当经 开 征遗 产 税 无 疑 是 缓 解 贫 富差 距 、 均 社 会财 富 的最 佳 选 择 。 平
我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摘要: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财富在分布上呈现出两极分化,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社会的不公平程度越来越突出,反映财富分配的基尼系数早已超过警戒线,必须对这种现状进行矫正。
需要建立更有效的财富分配机制来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实现,而遗产税就是一种有效的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手段。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经济危机背景下的现阶段我国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的争论已成了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关键词:遗产税;我国现状;可行性;障碍一、遗产税概念及简史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遗产税有助于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
[1],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
开征遗产税可平均社会财富,节约资本,提倡劳动所得,减少社会浪费,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
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当时的条件有限而未予开征。
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二、国外遗产税制度(一)美国的遗产税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几经变化,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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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摘要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作为征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
遗产税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不公的工具,在国际上广泛开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使得社会财富迅速增加,与此同时收入分配不公、社会贫富差距扩大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开征遗产税被提上了我国税收立法的日程。
个人所得税与消费税虽然具有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但二者的税制模式有一定的限制性,因此有必要开征更具社会公平的价值的遗产税,有效缓解社会贫富差距,避免两极分化加剧。
加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己经日渐成熟,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环境和税收征管环境的完善等,都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
但是遗产税的税制复杂,涉及面广,具体开征问题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我国应该根据当前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适时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能性Abstract Inheritance tax is a tax on property owners are left over after the death of the property as the object of Taxation on. Inheritance tax as regulating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to alleviate social tools injustice, levied in many countries. With the sustained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 social wealth is increasing rapidly, at the same time the unfair distribution of income, the widening wealth gap problem also gradually appears, schedule the inheritance tax has been put on the China's tax legislation. Personal income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is to adjust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wealth, but the tax system mode of the two has certain limitations, so the need for a more social equity value of the inheritance tax, effectively alleviate social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to avoid increasing the polarization. Coupled with the imposition of estate tax in China conditions has been increasingly matur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legal environment and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 to levy inheritance tax provides great possibility. But the estate tax is complex, involving a wide range, a specific problem also exists some problems. Therefore, China should be based on current conditions,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to launch our inheritance tax system timely.Keywords inheritance tax necessity possibility目录1.前言 (1)2.遗产税的基础理论分析 (4)2.1遗产税的内涵 (4)2.2遗产税的法律特征 (4)2.3遗产税的课税理论依据 (4)2.4遗产税的效应分析 (5)2.4.1 经济效应 (5)2.4.2 社会效应 (6)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6)3.1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背景 (6)3.2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7)3.2.1调节社会分配不公、防止贫富分化过大 (7)3.2.2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完善税收体系 (7)3.2.3增加我国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8)3.2.4 积极的社会效应 (8)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8)4.1我国开征遗产税已具备的条件 (8)4.1.1 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 (8)4.1.2我国已有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 (9)4.1.3 我国具有课征遗产税的税收征管水平和税收征管能力 (9)4.1.4 国外的成功做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9)4.2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困难 (9)5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立法构想 (10)5.1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指导原则 (10)5.2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设计 (11)5.2.1遗产税制模式 (11)5.2.2遗产税税制要素设计 (11)5.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配套措施 (11)5.3.1建立健全与遗产税有关的法律体系 (12)5.3.2建立和完善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 (12)5.3.3加强同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 (12)5.3.4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 (12)1前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与此同时,个人收入分配也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问题。
一方面是财富的殷富和集中,另一方面却是基本生活的极度贫困。
另外,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的局限性,贫富差距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在这种情形下,开征遗产税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提高。
但与此同时,我国的贫富差距也在逐渐加大。
贫富差距太大会影响社会稳定,最终会将经济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空白,完善中国的税制,是逐步完善中国税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因此,开征遗产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学者对遗产税是否有必要存在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王建煊(2010)认为:遗产税的征收可以调节部分人的过高收入,限制少数人集中大量财富,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安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而孙美兰(2011)认为,遗产税的征收工作具有偶发性和征税面窄的特点,即使在发达国家里面遗产税占的税收收入都不高,如果要考虑扣除征纳该税种涉及的成本,征得税款很有可能是负值。
对于遗产税的制度设计,我国学者宋镇照(2009)认为:当前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有三种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国外由于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多、开征时间长,关于遗产税的研究历史更加悠久,内容也更加丰富。
国外遗产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遗产税经济效应的分析和遗产课税理论依据的分析。
哥伦比亚大学的Kopczuk(2004)和加利福尼亚大学的 Saez(2004)分析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是有效果的。
同时他们也认为,税收并不是唯一因素,财富集中程度的下降可能与商业和金融调控、中产阶层的大量出现等因素相关。
近几十年来,部分国家取消了遗产税,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或者正在准备采取调整遗产税制度的措施,以降低遗产税的负担。
2遗产税的基础理论分析2.1遗产税的内涵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死者的继承人征收的一项税种。
从性质上看,遗产税是对财产的课征,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把遗产税归入财产税类。
而作为财产税类的一个税种,遗产税具有一次征收的特点,因此也被成为“富人税”。
2.2遗产税的法律特征自然人的死亡,是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
没有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则不会发生遗产税法律关系。
遗产税的课征客体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遗产税的纳税主体具有普遍性和限定性。
普遍性是因为任何自然人都逃脱不了死亡这一结果,作为课征遗产税前提条件的遗产继承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必然的法律关系。
2.3遗产税的课税理论依据理论上对遗产税的征收有许多种不同的说法。
中西方学者在应该对遗产征税这一点是达成共识的。
在西方财税学说中,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关于征收遗产税理论依据的学说:国家共同继承说: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学家布兰奇,主要流行于欧洲国家。
该理论认为继承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私人之所以能够积累起财产,完全是在国家的保护下得以实现的。
因此国家对死亡者的遗产拥有部分支配权。
溯往征税说: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韦斯科特和法国的雪富莱为代表。
该理论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课征,而是对死亡者生前一切逃避税收的追缴。
纳税人纳税时,纳税人通常会通过各种办法逃税。
所以,应在其死后无法逃税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税追缴回来。
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这种理论以英国的边沁和穆勒为代表。
遗产由其家属继承是遗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于无遗嘱的遗产应当由国家没收,这样还可减少由于继承分配而带来的矛盾。
均富说:以美国的马斯格雷夫为代表。
高收入阶层将遗产留给后代,使得社会主体占有社会资源失衡,造成主体间不公平竞争。
遗产征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能力说:以美国的赛里格曼为代表。
遗产税看作一种对人税,是课征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
既是对人税,就应当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标准。
而衡量纳税人的能力标准主要有三种:费用、财产和所得。
2.4遗产税的效应分析遗产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作为一种税收收入,遗产税的收入比例虽然很小,但它仍然能起到为国家积聚税收收入的作用。
减小了国家财政支出压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遗产税的社会效应,主要体现在对财富分配的影响方面。
开征遗产税,直接减轻了财富集中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后转移的财富数量和下一代的起点不公平,并且遗产税实行高累进税率,对高遗产者课征力度越大,再分配效应也就越明显。
遗产税是实现对资本利得的补充课征,与劳动所得相比,资本利得被认为是“消极所得”,而且所得中的资本利得份额过大,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