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协议合同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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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第一条合同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产品价格
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元),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价、金额(详见附件
一《产品报价表》):
2、产品单价全部以人民币计算。除本合同作特别说明外,单价均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费、包装费、包装物的回收费、运输费、保险费、保管费、税金、检测、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质量标准
1、产品质量以国家最新颁布的标准为准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除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双方约定和产品本身性质所要求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该包装应清晰标识品名、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批号、产地、制造商等,并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中转搬运以及储存和保管(如有特殊包装和保管要求须注明)、能够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略装卸,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产品锈蚀、损坏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保证所供产品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保证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的规定,立即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交付方式
1、送货地点:桂南项目仓库;到货时间:2013-3-28。
2、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及采购《订货单》的规定送货前24小时与甲方沟通送货事宜,甲方做好材料收货准备后,乙方再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卸货地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产品,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产品的运输方式由乙方根据产品本身性质决定,应当保证产品运输安全和快捷,运输所需的一切手续和费用均由乙方办理和支付,无论是乙方自行运输还是交由第三人运输,在产品交付之前所有权不转移,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4、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视为交付,乙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包括合法的销售发票、入库证明等),甲方自收齐相关付款资料并确认无误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帐或支票形式进行付款。
第五条验收标准
1、产品到达目的地,甲方负责召集仓库管理员和乙方代表到现场按双方确认的样板标准及最新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对于技术性材料回货还要求使用部门或专业技术部门到现场进行品质确认,此初步验收过程不排除因产品隐蔽质量瑕疵卖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2、产品验收后才被发现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安全隐患等瑕疵,乙方应承担瑕疵保证责任。甲方如就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质量责任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及时处理。属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选择的拒收、退货、重新加工、更换、折价或折量等处理方案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同意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在甲方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六条售后服务
1、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保修1年,此保修期自本合同最后一批材料交付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个别产品质保期由甲乙双方视实际使用情况在产品报价表备注栏内作具体约定。
2、产品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上门维修、维护、更换、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并全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所有费用。
3、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修、维修服务的,则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同意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在甲方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4、产品保修期满后,乙方应当继续提供有偿维修、维护、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保修期满后维修、维护服务只收工本费。
5、本售后服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限制。
第七条保密责任
1、乙方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而知晓的甲方任何资料或信息,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向他人披露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否则,应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2、甲乙双方如另订有保密合同的,乙方还须遵守有关保密协议的条款。
第八条乙方承诺
1、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无任何权属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瑕疵、担保负担等)和债权债务争议等。
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为进口产品,须办理相关进口手续,保证该产品合法使用于本工程,相关进口手续资料需给买方保存,并随同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检验报告。
3、乙方所供产品违反本条1和2项的规定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因工程停建、缓建而导致的甲方工程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及费用。
(2)第三人由此受损后,向甲方主张的合法或合理费用。
(3)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的各种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担保金的利息等。
(4)其他合理的费用。
第九条变更解除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未达成新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守约方应就有关违约行为向违约方发出通知并要求其作出补救。如果违约方未能在违约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就其违约作出补救,本合同应于违约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及甲方另行选择第三方供货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乙方提供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与双方约定不符;
(2)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强制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
(3)乙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情形,至使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合同解除后,甲方已提交给乙方的该批次及后续批次订货单自动失效,乙方已提交的不合格产品不纳入双方款项结算范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自费清理已运至交货地点的不合格产品;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不合格产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代为清理,清量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采购订单约定的日期交货(因工期拖延而造成的延迟交货除外),乙方须支付甲方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百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十天,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该批次及已发出订货单的后续批次产品的交易,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次交易产品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