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集中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石峻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石峻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40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喆齐新甘玉军【审理法官】马喆齐新甘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石峻珊【当事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石峻珊【当事人-个人】石峻珊【当事人-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代理律师/律所】郭立天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立天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立天【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被告】石峻珊【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石峻珊是否存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事实;2、农商行城阳支行解除与石峻珊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双方应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农商行城阳支行提交的相关判决可以证明石峻珊存在违规为案外人提供大额担保的事实,但相关判决并未认定石峻珊参与民间借贷。
石峻珊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规范为案外人提供担保,事实清楚,但就其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青岛农商行于2015年4月9日印发实施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石峻珊签字的《青岛农商银行员工履职承诺书》并非农商行城阳支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农商行城阳支行依据该承诺书。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石峻珊是否存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事实;2、农商行城阳支行解除与石峻珊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双方应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乌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乌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6【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7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仁珑【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乌丽君;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乌丽君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乌丽君【当事人-公司】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小荃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王梦洁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郭崇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小荃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王梦洁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郭崇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小荃王梦洁郭崇【代理律所】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乌丽君;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一、原审被告双月园公司欠款数额的认定;二、上诉人城发集团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乌丽君与双月园公司、城发集团签订的《还款协议》并未明确约定生效日期,仅约定自城发集团成为双月园公司股东且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但时至今日城发集团作为双月园公司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仍未完成,而山东高院认定城发集团可先行出资解决股权冻结、完成股权过户登记的(2021)鲁民终182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之日为2021年11月1日,乌丽君于2022年3月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故本院对城发集团称已过保证期间的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山东高院(2021)鲁民终18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城发集团系以1元的价格收购了双月园公司100%股权,该集团已接收双月园公司的公章、档案资料等,实际处分了该公司的部分资产和债务并实际控制该公司,且在《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已对当时存在的冻结情形约定了解决方案,约定城发集团可在约定的过户时限内先行出资解决股权冻结、完成股权过户登记,即城发集团在其能力范围内能够使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条件成就,却未主动促使该条件成就,该集团以未完成股权过户登记为由主张《还款协议》未生效而不应对涉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金利君、田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利君、田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20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凌屏赵鉴周长亮【审理法官】许凌屏赵鉴周长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金利君;田曙光;青岛中宏策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中策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蒋菲【当事人】金利君田曙光青岛中宏策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中策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蒋菲【当事人-个人】金利君田曙光蒋菲【当事人-公司】青岛中宏策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中策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金利君【被告】田曙光;青岛中宏策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中策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蒋菲【本院观点】虽然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于2019年6月3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对青岛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曙光立案侦查,但是本案纠纷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还未经有权机关予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财产保全驳回起诉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于2019年6月3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对青岛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曙光立案侦查,但是本案纠纷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还未经有权机关予以认定。
由于上诉人在一审审理期间向一审法院申请对被上诉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一旦裁定驳回起诉后解除查封、冻结,必将损害上诉人的保全利益。
所以,本案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金利君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2127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好!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
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的首要战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并就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为依法惩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11.71万件,18.6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一、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多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取得重要成效。
一是依法从严惩处。
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非法集资一审刑事案件6.02万件10.87万人。
先后审判处置了北京“e租宝”、“昆明泛亚”、江苏“钱宝”、上海“阜兴”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坚决依法予以重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为19.99%,其中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78.78%,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
法律法规十大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市环保局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未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执行,违规审批了一个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该项目的建成将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监督过程:该案被举报至上级环保部门。
经调查核实,某市环保局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环保部门依法对某市环保局进行了处罚,撤销了违规审批的项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二、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违法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
此举引发了农民的强烈不满,多次到县政府上访。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上级政府部门。
经调查,某县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政府部门依法对某县政府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三:某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当地居民对此反映强烈,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上级环保部门。
经调查,某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环保部门依法对某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排放污染物,并进行了环境治理。
四、案例四:某医院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医院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违规收取了高额费用,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卫生行政部门。
经调查,某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某医院进行了处罚,要求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五、案例五:某公司非法集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金融监管部门。
经调查,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1、某检察院诉高某某、俞某某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简介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高某某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佣了俞某某及多名工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
俞某某负责带领、督促工人上班,负责记工、记账及购买、勾兑盐酸,安排工人排放酸池污水等工作。
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做防渗处理,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
经检测:车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的盐酸污水PH值均小于2,均系危险废物。
某检察院认为高某某、俞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本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高某某、俞某某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直接排放至未经防渗处理的两个污水池内,盐酸污水溢流、渗漏至地下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故判决高某某、俞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系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解决当前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现状,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具体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2017年7月1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定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青岛中院2022年知识产权执行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2022年知识产权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5•【分类】其他正文青岛中院2022年知识产权执行典型案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落实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求,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强制执行力度,为青岛打造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2年,青岛中院执结知识产权案件293件,执行到位金额2100余万元。
青岛中院选取十个典型案例发布,既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被采取强制扣划措施的案例,也有在法院积极沟通引导下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案例;既有当事人因拒不履行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出行、贷款、投资等处处受限的案例,也有当事人主动履行后法院迅速解除强制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的案例。
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案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案中,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宏福”文字,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宏福”文字。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执行文书,依法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以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向社会公示,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行为执行”作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常见判项,若被执行人怠于履行,则侵权行为对申请执行人产生的不利影响将持续存在。
青岛中院创新执行方式,依法采取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措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及时消除对申请执行人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誉度造成的恶劣影响,展现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司法担当。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某某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电器(惠州)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案情简介:该案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器(惠州)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博置顶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支付案款200万元。
青岛融海非标违约案例
青岛融海非标违约案例
2016年4月20日,青岛融海违约案件由法院宣判定讼,案件原告青岛瑞毅投资有限公司诉求被告青岛融海投资发展公司支付债权回报,且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但定讼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有义务支付原告100万元,让原告投资者的权利得以维护。
审理案件期间,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合同》,原告承担将投资的8.78%的股权交付被告,投资金额达100万元,被告承诺在一周内完成款项支付,但该责任未能按时履行,被告向原告转账了不到5万元,未能完全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债务,因而形成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
被告认为,本案违约属因果结果,原告变更前股东股权,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费,触发被告违约,故原告无抗辩能力。
但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认定被告未按约定时限完成支付责任而形成违约,被告随后履行就变得不再可能,原告依法有权追求法律救济,最终驳回被告的抗辩。
本案件的审判结果,以法定程序维护双方权利。
原告应得的权利被保障,被告应尽的义务被要求履行,这是法律责任贯穿始终,及时有效地激发民间资本投资热情的典范。
企业失信案例
企业失信案例【篇一:企业失信案例】价格欺诈——“天价大虾”吓死人今年国庆长假期间,“青岛大虾”成为最热搜的名词之一,有网友爆料称,在青岛市某烧烤店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该网友称点菜时已向老板确认过“海捕大虾”是38元一份,结果结账时变成38元一只,一盘虾要价1500余元。
案例:2015年10月4日,肖先生在青岛乐陵路92号的“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用餐。
饭前,他曾仔细询问过老板大虾是38元一份而不是一只,但吃完饭后,老板却称38元一只。
报警后,民警说不负责此事。
民警离开后,店老板坚持让客人付款,甚至用棍子恐吓,并打110称“有人吃了霸王餐,不给钱想跑”。
经过民警协商,肖先生付给了烧烤店老板餐费,之后才得以脱身离开。
质检造假——大众“尾气门”自9月中旬大众汽车被查出安装非法软件调控车辆尾气排放,导致实际排放量超标的车辆流入市场后,中国市场也未能幸免。
10月12日,中国质检总局就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报告向市场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并敦促大众汽车(中国)尽快整改。
案例:2015年9月26日晚间,大众(中国)发布声明,经查发现由大众汽车集团(中国)进口、搭载了ea189型四缸柴油发动机的1946辆大众进口tiguan汽车,有可能受到尾气排放造假事件的影响。
12月12日,德国汽车制造商大众集团宣布召回中国市场中受尾气排放测试丑闻影响的近2000辆柴油车。
业绩造假——2015年十大黑榜上市公司评选为了营造净化市场环境的舆论氛围,自11月14日起,由大众证券报、财信网举办的第五届(2015年)十大黑榜上市公司评选活动,根据征集读者投选结果并征求专家意见后,共有30家上市公司入围候选名单。
案例:2015年2月3日,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14年业绩预告,预计2014年净利润约2602万元至4133万元。
但2月28日,公司发布业绩快报,将业绩大幅向下修正为净利润约92.15万元。
两个多月后的4月22日,公司最终披露2014年年报,确认净利润为亏损2203.59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三十起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三十起典型案例2016年2月15日上午,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15年度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2015年刑事审判十大案例1.崔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2015年3月10日10时许,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民警从查获的吸毒人员处获悉毒品系被告人崔某某提供,民警遂对青岛市市北区“清萍居”旅馆进行布控。
当日14时30分许,崔某某驾车至“清萍居”旅馆。
民警张萍、王鑫、包小林等人根据线索驾驶警车亦赶到“清萍居”旅馆外。
张萍发现车上的崔某某可疑,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崔某某出示身份证,崔某某拒不出示并开始倒车,着警服的被害人王鑫、包小林见状上前支援。
崔某某为摆脱围堵,驾车将王鑫、包小林撞伤。
王鑫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鑫系被车辆碾压致机体严重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包小林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不计后果,采取驾车冲撞、反复碾压之手段,致执法公安人员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且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本案核心在于被告人崔某某驾车冲撞、碾压民警致王鑫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观是过失还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都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被告人的主观却有明显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不希望造成死亡的结果,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积极追求或放任死亡的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不计后果,采取驾车冲撞、反复碾压之手段,致执法公安人员王鑫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岛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岛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青政办字[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岛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青岛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组长:刘明君副市长副组长:张军市政府副秘书长白光昭市金融工作办主任辛树人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行长陈育林青岛银监局局长姜岩青岛证监局局长宋志华青岛保监局局长成员:王政旭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魏胜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国立君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黄润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董德义市经济信息化委巡视员修潍青市公安局副局长赵鸣市监察局副局长陈明东市财政局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主任高祀章市政府国资委副主任韩红星市公务员局局长刘玉勇市城乡建设委总工程师张永昌市农委副主任高愈琛市林业局副局长刘勇市商务局副局长侯杰市审计局副局长李少波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锦玉市金融工作办副主任王崇良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纪工委书记任红青岛高新区管委副主任胡泉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牟乃桂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坤兴市工商局副局长董惠芳市国税局纪检组长李宁国市地税局副局长周国栋市南区副区长蔡全记市北区副区长郑海涛李沧区副区长赵镭崂山区副区长李红兵黄岛区副区长刘青林城阳区副区长邢福栋即墨市副市长宋业敏胶州市副市长朱江平度市副市长丁朝霞莱西市副市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办,白光昭兼任办公室主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4日。
山东青岛警方公布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
山东青岛警方公布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9期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市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山东省公安厅部署,青岛市公安机关统一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案件“双零”(“零发案”街道、“零参与”社区)创建活动。
为确保“双零”创建活动取得实效,青岛市公安经侦部门紧盯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强化源头防控、前端治理,向“不发案、少发案”聚焦,向“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发力,积极会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集中精干力量持续开展“扫楼清街”工作,深入商务楼宇、沿街店铺等商业聚集区域对投融资中介、网络借贷、私募基金、电子商务等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及时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压降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发案。
“扫楼清街”工作启动以来,共组织集中行动100余次,核查风险企业60余家(其中立案侦查4家、清理整顿8家),有效挤压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进一步掌握了工作主动权。
3起典型案例青岛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9年1月10日,崂山分局立案侦办青岛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金额6亿余元,涉及投资人1000余人。
崂山分局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6名,并对该案易贬值、易损毁的涉案财产进行提前处置,最大化挽回相关被骗群众的经济损失。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自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间,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龙,在公司组建成立三个营销团队,并组织公司业务人员,采取发放宣传单、组织宣传活动的方式,以年化收益率7%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承诺保本保息,引诱群众投资购买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投资理财项目,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向1038名群众吸收存款1.9亿余元,其中未兑付金额高达5988.48万元。
山东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行动
山东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行动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9期深化非法集资“零发案”辖区创建活动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公安厅党委“大抓基础、再抓三年”、积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山东省公安厅下发《深化推进2020-2021年度全省非法集资“零发案”辖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全省公安机关突出源头防控、分类管控等工作重点,推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长效机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按照省公安厅要求,山东各地依托城市“1+2+N”社区警务模式和乡村“一村一警务助理”建设,利用社会治安资源,采取“扫楼清街”、拉网式深度摸排,及时发现辖区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努力化解在初始萌芽状态。
依托“智慧警务”,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探索建设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区分不同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行政、刑事措施,开展分类管控、约谈整治、化解风险和依法打击。
经侦、治安等相关警种及基层派出所要强化协作配合,构建横向融合、上下联动的合成作战体系。
以全警实战大练兵为契机,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社区民警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及时发现和先期处置辖区非法集资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识别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群众共同参与非法集资“零发案”辖区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群众会识别、不参与、敢揭发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要组建防控专班,将维护稳定工作贯穿于创建活动始终,落实安保维稳机制,做到非法集资风险不扩散、矛盾不上交。
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相对固定的非法集资防控处置工作专班,实行实体化运作,变“各自为战”为“协同作战”,真正夯实筑牢“政府主导、公安推动、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辖区金融维稳防线。
青岛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防范意识,8月20日,青岛市公安局组织召开打击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在打击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方面的相关战果和典型案例,分析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的常见手段,并就如何识别和远离此类犯罪危害向市民支招。
山东非法集资案例
山东非法集资案例山东省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省份,也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然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非法集资的案例。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资金,承诺高额回报,最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行为。
山东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地区,非法集资案例屡见不鲜,给当地群众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首先,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例的特点之一是涉案金额巨大。
2015年,山东省发生了一起特大非法集资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百亿元,涉及投资人数达数十万人。
这些投资者被承诺高额回报,但最终却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有的家庭因此陷入了生活困境。
这些非法集资案例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打击,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其次,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例的另一个特点是涉案人员众多,组织严密。
一些非法集资组织通常会通过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他们会打着各种名目进行宣传,吸引投资者的眼球。
同时,他们还会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运作体系,以便更好地吸收资金和控制投资者。
这些非法集资组织往往层层设立,隐蔽性很强,一旦发生问题,很难被及时发现和打击。
最后,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例的处理和预防工作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打击难度大。
另一方面,一些投资者由于贪图高额回报,缺乏风险意识,容易被非法集资组织所利用。
因此,预防非法集资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组织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例的发生给当地经济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影响,需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和预防工作。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才能有效地遏制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稳定。
今年的热点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2023年,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一系列重大法律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盘点2023年度十大热点法律案件,以飨读者。
二、2023年度十大热点法律案件1.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案案件背景:某未成年人通过手机直播平台进行打赏,其父母发现后要求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并要求平台加强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监管。
2. 某知名艺人偷逃税案案件背景:某知名艺人涉嫌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调查。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艺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处以有期徒刑。
3. 保健品虚假宣传案案件背景:某保健品企业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保健品企业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4. 侵犯知识产权案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权利人损失。
5. 某知名企业家离婚案案件背景:某知名企业家与妻子离婚,涉及巨额财产分割。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双方分割财产,并明确子女抚养权。
6. 某明星肖像权纠纷案案件背景:某明星发现其肖像被未经授权使用在广告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明星损失。
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件背景:某公司非法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8. 某地高考舞弊案案件背景:某地发生高考舞弊事件,涉及多名考生和教师。
案件结果:法院对涉案人员进行判决,并要求有关部门加强高考监管。
9. 某知名企业环境污染案案件背景:某知名企业涉嫌环境污染。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10. 某地征地拆迁纠纷案案件背景:某地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与政府产生纠纷。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政府补偿村民损失,并要求政府完善征地拆迁政策。
三、结语2023年度十大热点法律案件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关注法治建设,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朱秀娟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案件(青黄市监处罚〔2021〕676号)
关于朱秀娟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案件(青黄市监处罚〔2021〕676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青黄市监处罚〔2021〕676号【处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5986000000禁止传销条例59860240000禁止传销条例59860240200【处罚日期】2021.09.29【处罚机关】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青岛市【处罚对象】朱秀娟【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20 12:43:55青黄市监处罚〔2021〕676号号关于朱秀娟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案件法定代表人称朱秀娟工商注册号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代码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9-29 00:00:00处罚幅度2021年5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我局涉嫌传销案件,其中涉嫌传销人员有当事人朱秀娟等人。
根据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的移送材料,本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朱秀娟2018年、2019年在黄岛区参加传销活动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朱秀娟介绍他人参加了“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传销项目。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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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95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永红李军玲周长亮【审理法官】姜永红李军玲周长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志超;鲁守森;孙绪华;田曙光;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丁海燕;王昱君;朱静【当事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志超鲁守森孙绪华田曙光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丁海燕王昱君朱静【当事人-个人】马志超鲁守森孙绪华田曙光丁海燕王昱君朱静【当事人-公司】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涛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张小丽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涛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张小丽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涛张小丽【代理律所】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志超;鲁守森;孙绪华;田曙光;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丁海燕;王昱君;朱静【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田曙光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批捕,因此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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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集中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15年7月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集中对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这次集中宣判的5起案件,包括集资诈骗案2起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起4人。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集资诈骗、诈骗案一案(青岛中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期间因被告人杜某某脱逃,对其中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甲为筹集资金,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商定设立A 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杜某某(在逃),会计刘某乙。
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公开宣传A公司有经营项目,以6%的月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提取所筹集资金的4%作为管理费。
为让投资人相信公司实力,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多次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江西考察挖砂船经营情况。
经审计,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先后吸收黄卫青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2762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收到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汇款共计2 360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汇款金额共计2 565万余元。
刘某甲向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累计支付管理费3 576万余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因被告人刘某甲躲避归还集资参与人投资款,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虚构请律师找刘某甲索要投资款的事由,骗取投资人钱款合计18.6万元。
后二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青岛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同时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甲系被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其缓刑。
判决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甲判处的缓刑;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郭某某集资诈骗罪一案(市南法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郭某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李某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报纸、广告及他人介绍等途径,骗取他人投资款。
郭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介绍他人到李某处投资,并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李某办理转账及支付利息等,骗取尹某某、邓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等257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39478万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共计26953万余元。
其中,郭某某介绍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韩某某在李某处存款4196万元,造成损失3192万元。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市南法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中学文化。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孙某(在逃)分别以其妻子唐某某和女儿孙某甲的名义,注册成立甲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担任青岛乙公司的经理兼会计,负责对外融资及账目管理。
自2008年12月以来,孙某通过刊登报纸广告、设立广告牌、经人介绍等途径对外公开宣传,以甲公司为担保,许以1.5%-2%的月息,向社会大众非法集资。
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或参与向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等112名投资群众非法集资共计约3360万元,造成损失约2060万元。
市南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案例四: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城阳法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投资房产、酒店等名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允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向江某某、栾某某、王某某等2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23.48万元返还290.395万元。
城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案发前已归还部分借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例五:被告人潘某某、任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莱西法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元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潘某某、任某某,伙同梁某某(在逃)未经批准,以筹集石子场资金为名,采取口口相传、支付高额借款利息等手段,非法吸收于某某、王某某、臧某某等十余人存款,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56.523万元,至今仍有197.723万元未还。
其中被告人潘某某单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5万元,被告人任某某单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34.5万元,二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37万元。
莱西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任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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