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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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意义
二、典型案例的分类及内容概述
三、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
四、典型案例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启示和影响
五、结论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对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一次重要总结和提炼。

这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行政审判的各个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对于推动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大典型案例分为四大类:一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二是关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案件;三是关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案件;四是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案件。

这些典型案例既有对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又有对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行政审判工作在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典型案例也反映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不足,如行政诉讼程序的繁琐、审判效率不高等问题。

十大典型案例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启示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完善行政审判制度,三是加大对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四是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既是對过去一年行政审判工作的总结,也是对未来行政审判工作的展望。

政务公开特色案例

政务公开特色案例

政务公开特色案例政务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共决策和公共服务等事项的一种行为。

政务公开旨在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下面列举了十个具有特色的政务公开案例。

一、上海市政府“阳光工程”:上海市政府通过建设“阳光政务”网站,实现政务信息的全面公开。

该网站提供了政府机关的组织机构、职责、工作动态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信息,方便市民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并提供在线办事服务。

二、北京市政府“我要举报”平台:北京市政府建立了“我要举报”平台,让市民可以方便地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该平台提供了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权益的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鼓励市民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广东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广东省政府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通过建设政务服务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提供在线办事服务。

市民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类证件申请、缴纳税费等事项,大大方便了市民的生活。

四、江苏省政府“政府在线”:江苏省政府建立了“政府在线”平台,通过互联网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事、政策解读等服务。

该平台为市民提供了政府工作报告、政府采购信息、法律法规等政府信息,方便市民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

五、浙江省政府“12345政务热线”:浙江省政府设立了“12345政务热线”,为市民提供咨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向政府反映问题,政府将及时回复并解决问题。

六、山东省政府“政务大厅”:山东省政府建立了“政务大厅”网站,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事、政策解读等服务。

市民可以在网上查询政府工作报告、政府采购信息、法律法规等,方便了市民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

七、福建省政府“信访局”:福建省政府设立了“信访局”,负责受理和处理市民的信访事项。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信访局反映问题,政府将及时回复并解决问题。

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

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

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在推动司法改革、保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作为法院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坚持以法治思维为指导,不断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在2021年度,全国法院系统涌现出了一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优秀案例,为社会提供了宝贵的司法经验和参考。

本文将围绕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展开深入探讨,并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我国法院系统的司法实践和理念。

一、2021年度优秀案例概述在全国范围内,2021年度涌现出了大量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优秀案例。

这些案例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并成为法院工作的亮丽窗口。

其中,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刑事犯罪等多个领域的案件被评为优秀案例,展现了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积极作为。

在这些案例中,不乏有一些富有代表性和标志性的案件。

某地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了调解和审判两种方式的优势,最终达成了当事人双赢的解决方案,成为了2021年度优秀案例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某高等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涉及网络诈骗的案件,依法惩处了犯罪嫌疑人,并为受害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财产的坚定决心。

二、典型案例剖析在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案件备受关注。

其中,某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侵权责任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件中,原告是一位因医疗事故遭受重大伤害的患者,通过法院起诉医院医生侵权行为,要求赔偿巨额损失。

经过法院多次审理和调解,最终医院医生达成了赔偿协议,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成为了2021年度优秀案例之一。

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了审判和调解的双重作用,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了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15年12月1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4)赣行终字第7号瑞金市钟氏北关族钟启川太嗣孙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诉瑞金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案情】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谢洞口64号原钟启川太祠堂内的房产,在1950年代初用于驻军后,于1953年被收归国有。

1988年12月8日,瑞金市人民政府向瑞金市房产公司和钟子波、黄凤英、钟枝津、赖月英、谢长生等5户颁发了房产证,确定了谢洞口64号房产所有权。

2013年11月4日,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瑞金市政府颁发上述房产证,判令其将相关房产确定给钟启川太嗣孙共同所有。

【裁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瑞金市政府1988年12月8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至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2013年12月12日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认为瑞金市政府颁发谢洞口6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却没有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产仍享有合法权益,其提起诉讼事实根据不足,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12月4日至10日是第五个“宪法宣传周”。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和保障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永远铭记英雄烈士的牺牲和奉献。

党的二十大报告单独把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强调要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发布《关于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通知》(法〔2018〕68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22〕113号)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性文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2〕5号),发布保护英雄人物人格利益等典型案例,以司法手段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维护英烈人格利益、烈属合法权益、烈士纪念设施等案件。

重点涵盖以下4个方面:一是加大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力度。

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典型案例今天咱们来唠唠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那些超酷的典型案例。

先说说那个网上立案系统吧。

以前啊,大家去法院立案,那可得跑断腿。

抱着一大摞材料,早早去排队,要是少个啥材料,又得来回折腾。

现在呢,有了这个网上立案系统,就跟网上购物似的方便。

当事人只要坐在家里,打开电脑或者手机,把相关材料按照要求上传,填好信息,点击提交就成。

法院那边呢,工作人员就像接收网购订单一样接收立案申请,效率大大提高。

而且这个系统还很智能,会提示你哪里材料可能有问题,就像贴心小助手一样,避免当事人做无用功。

还有那个庭审直播系统。

这可真是个让司法公开透明到“无死角”的好东西。

以前大家想知道法院庭审是啥样,只能通过新闻报道的只言片语或者自己亲自到法院旁听。

但旁听的位置有限啊,而且不是每场庭审都能去。

现在好了,庭审直播系统一上线,只要你想看,不管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只要是公开庭审的,都能在网上看。

这就像是法院给大家开了个司法透明的“直播间”。

法官们就像主播一样,在法庭上依法审理案件,而网友们就像观众,可以实时观看整个庭审过程。

这不仅让公众能更好地监督司法审判,也能起到一个很好的法治教育作用。

比如说,有个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庭审直播,很多做小生意的人看了之后,就知道不能随便用别人的商标或者专利了,比专门去上法治课还有效果呢。

另外,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案例也相当厉害。

执行一直是个大难题,以前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像大海捞针。

现在呢,法院和银行、房产局、车辆管理所等各个部门都联网了。

只要执行法官在系统里输入被执行人的信息,他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就一目了然。

就好比给执行法官开了个“天眼”,让那些想赖账的老赖们无处遁形。

而且还有信用惩戒系统,如果老赖拒不执行判决,那他的名字就会被放到信用黑名单里。

这时候,他坐不了飞机、高铁,贷款也办不了,生活处处受限。

这种信息化手段,大大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和成功率,让胜诉当事人的权益能更快得到保障。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1.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2.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3.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4.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5.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6.“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7.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8.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9.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10.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案例一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核心价值:革命英烈保护一、基本案情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

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

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西湖区检察院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

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被告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

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以下是2023年高法十大经典案例的简介:1.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本案涉及高科技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

李某作为某公司前员工,在离职后披露并使用了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2.张某网络诈骗案:张某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诈骗活动,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判处相应的刑罚。

3.王某环境污染案:王某经营的工厂长期违规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支付高额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4.赵某知识产权侵权案:赵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商业活动。

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并判决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

5.钱某医疗纠纷案:钱某因医疗事故导致身体受损,引发医患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权益,公正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孙某贪污受贿案:孙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收受贿赂。

法院依法判处孙某重刑,彰显了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7.周某金融诈骗案:周某利用金融产品的复杂性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投资者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并依法予以严惩。

8.吴某走私案:吴某长期从事走私活动,涉及多种走私物品和方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处吴某走私罪并处以重刑。

9.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郑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

法院依法判决郑某承担刑事责任,并判处罚款。

10.陈某交通肇事逃逸案: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现场,导致受害人重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陈某的逃逸行为和受害人的伤情,依法判处陈某交通肇事罪并予以从重处罚。

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医疗纠纷、反腐败斗争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年9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同时公布了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的十大案例。

案例如下:一、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一)基本案情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

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1.九价HPV疫苗纠纷案:一名女孩接种九价HPV疫苗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家属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和生产厂家需共同赔偿74.5万元。

2. 买房合同纠纷案:一名购房者购买房屋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26万元。

3. 离婚财产分割案:一对离婚夫妻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最终
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作出公平分配的判决。

4. 交通事故案:一名行人在横穿马路时被车撞倒,最终法院判
决驾驶员需赔偿受害人60万元。

5. 婚外情损害案:一名男子与他人妻子发生婚外情,导致女方
离婚并精神受到伤害,最终法院判决男方需赔偿10万元。

6. 劳动纠纷案:一名员工因工作环境不满离职,与公司发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7. 房屋拆迁补偿案:政府对一片旧房区进行拆迁,与居民发生
纠纷,最终法院判决政府需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8. 合同违约案:一名买家购买商品后发现与合同规定不符,与
卖家发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卖家需退还购买款并赔偿买家经济损失。

9. 侵权案:一名作家发现其作品被他人抄袭,与侵权者发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需赔偿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10. 员工伤亡案: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与公司发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赔偿员工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61-92号)最新(全)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61-92号)最新(全)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61-92号)最新(全)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1号—92号)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共有权纠纷案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裁判要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原创版】目录一、概述二、案例详述1.案例一2.案例二3.案例三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分析2.案例二分析3.案例三分析四、结论正文一、概述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是中国法院系统公开发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剖析,为法律工作者和广大民众提供有关法律知识及案例参考。

本文将选取几个案例,从案例详述、案例分析和结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案例详述1.案例一:全国帮信罪审判案例这是一个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例。

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 66 元,情节严重。

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案例二:单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某单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处罚。

3.案例三:缓刑适用案例被告人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由于其积极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宣告缓刑。

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因此被判处刑罚。

2.案例二分析:单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该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

3.案例三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积极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李某符合这些条件,因此被宣告缓刑。

四、结论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属于轻罪。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摘要:1.案例背景2.最高法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列表3.案例分类及主要内容4.案例意义及影响5.结语正文:一、案例背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发布了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大量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选出来的。

它们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二、最高法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列表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5.土地使用权争议6.政府信息公开纠纷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8.商标侵权纠纷9.专利侵权纠纷10.劳动合同纠纷三、案例分类及主要内容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

案例中,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信息,但该局未履行职责,推诿给其他部门。

法院判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

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职责、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案例中,广东省珠海市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地政府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导致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案例中,江苏省某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查处某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法院判决该局履行法定职责。

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引发纠纷。

案例中,浙江省杭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法院判决该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

5.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机关在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证书等环节出现争议,影响土地使用权人权益。

案例中,辽宁省沈阳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中出现争议,法院判决该局重新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

最高法发布10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发布10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12月10日)目录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2.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3.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5.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6.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7.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案8.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诉安吉县人民政府搬迁行政协议案9.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10.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的定义及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

(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中共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委为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出台中共大英县委第23期《关于研究永佳纸业处置方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决定对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进行关停征收。

根据《会议纪要》,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英县政府)安排大英县回马镇政府(以下简称回马镇政府)于2013年9月6日与永佳公司签订了《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书》),永佳公司关停退出造纸行业,回马镇政府受让永佳公司资产并支付对价。

协议签订后,永佳公司依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回马镇政府接受了永佳公司的厂房等资产后,于2014年4月4日前由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共计支付了永佳公司补偿金322.4万元,之后经多次催收未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5月16日)1.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再审改判无罪案【案情简介】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9年3月30日,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基本案情2015年12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禹会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对张公山公园北门周边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刘某建筑面积为60.16㎡、设计用途为商业的房屋位于该范围内。

因刘某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禹会区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房屋价值补偿金、装修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停业损失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693170元;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60.16㎡,与原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应交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68273元……刘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评估,禹会区政府表示同意。

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重新评估的结果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

二审法院遂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并据此直接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争议依法予以裁判,判决禹会区政府向刘某支付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863849.06元。

典型意义美国哲学教授迈克尔.D.贝勒斯说过:“解决争执是全部法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目的之一”。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亦强化了争议解决功能。

而行政审判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地将处于争议状态的法律关系妥善地、迅速地予以终局性的确定,从而定纷止争。

这要求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不局限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关注原告的诉讼目的,追求全面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尽可能高效地一次性解决,避免争议解决的不彻底性,防止反复争诉不休。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2019年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司法十大创新案例

2019年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司法十大创新案例

2019年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司法十大创新案例在2019年,全国政法系统在智能化建设和智慧司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

这些创新案例不仅为政法工作带来了便利和效益,也推动了相关领域的发展和改革。

以下是2019年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司法十大创新案例:案例一:智能法庭助力审判智能法庭系统是2019年政法系统的一大创新亮点,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实现了审判全流程的自动化处理。

法庭系统可以帮助法官完成庭前调查、审判程序和文书生成等工作,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人为错误。

案例二:智能刑案辅助决策系统刑案辅助决策系统是通过分析庞大的刑事案件数据库,为警察和检察官提供智能化的决策支持。

系统能够预测犯罪模式和犯罪概率,帮助执法人员更加准确地制定打击犯罪的策略。

案例三:智能监管平台提升执法效能智能监管平台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现了对各类监管对象的全程监控和信息化管理。

平台可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极大地提升了执法效能。

案例四:智能案件处理系统优化司法流程智能案件处理系统通过自动化技术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案件进行分类、归档和检索,大大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

该系统还能够智能化生成各类法律文书,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优化了司法流程。

案例五:智慧警务平台增强社会治安智慧警务平台通过在城市公共区域部署大规模的监控设备,实现了对社会治安的实时预警和快速响应。

该平台可以分析监控视频数据,发现异常行为并自动报警,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案例六:智能化刑罚执行系统智能化刑罚执行系统通过人脸识别和GPS定位技术,实现了对罪犯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系统可以实时监测罪犯的行踪和活动,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和透明,同时降低了监狱管理的成本和压力。

案例七:智能司法大数据平台支持判决智能司法大数据平台集成了各级法院的案件信息和法官的判决数据,通过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为法官提供类似案例和相关判例的参考,提高了判决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案例】北京市一中院涉部委十大典型行政案件(信息公开部分)

【案例】北京市一中院涉部委十大典型行政案件(信息公开部分)

【案例】北京市一中院涉部委十大典型行政案件(信息公开部分)案例四:白某诉教育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基本案情原告白某向中国政法大学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校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对原告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相关信息予以告知。

原告不服向被告教育部提出复议申请。

教育部经审查认为,中国政法大学不是行政机关,亦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其信息公开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招收学生的行为属于行使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

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被告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遂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因此,中国政法大学并非行政机关,而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的高等学校。

同时,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由此可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高等学校,其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侵犯,教育部作为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不直接管理中国政法大学,不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所指的直接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国务院部门。

因此,教育部并非原告所提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行政复议机构,教育部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首起涉及教育部与高等学校之间法律关系的行政案件。

本案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性质问题,从行政复议的角度进行了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院校,其与教育部的关系,对全国高校与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认定具有示范意义。

本案判决结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予以论证,认为高等学校属于依据法律授权行使办学自主权的组织,其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侵犯,教育部作为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不直接管理高等学校,不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通过复议程序对高等学校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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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例1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一)基本案情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

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

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

关于前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

因此,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

关于后者,本案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第二,例外法定。

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本案判决强调,凡属于政府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政府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行政机关先行判断。

考虑到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法院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判决公开,而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

案例2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5月29日,奚明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号)、《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2005〕403号)等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

2012年6月25日,公安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公开。

奚明强不服,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书后,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是秘密级文件;《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系根据前者的要求制定,内容密切关联。

公安部经进一步鉴别,同时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侦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信息,且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

判决驳回奚明强的诉讼请求。

奚明强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的三个文件及其具体内容,是公安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犯罪职责时制作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因此,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答复书,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追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秘密事项的公开问题。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同时,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本案二审法院在对公安机关的这两种职能进行区分的基础上,认定公安部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并无不当,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3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0日,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和平区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和平区金融街公司与和平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和支付给土地整理中心的相关费用的信息。

2011年10月11日,和平区信息公开办将王宗利的申请转给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和平区房管局),由和平区房管局负责答复王宗利。

2011年10月,和平区房管局给金融街公司发出《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要求金融街公司予以答复。

2011年10月24日,和平区房管局作出了《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告知王宗利申请查询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不予公开。

王宗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判决被告依法在15日内提供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和平区房管局审查王宗利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只给金融街公司发了一份第三方意见征询书,没有对王宗利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调查核实。

在诉讼中,和平区房管局也未提供王宗利所申请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任何证据,使法院无法判断王宗利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因此,和平区房管局作出的《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证据不足,属明显不当。

判决撤销被诉《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并要求和平区房管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以及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的适用。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不予公开,但有时会出现滥用。

商业秘密的概念具有严格内涵,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举证作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

本案和平区房管局在行政程序中,未进行调查核实就直接主观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在诉讼程序中,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依据,导致法院无从对被诉告知书认定“涉及商业秘密”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也就无法对该认定结论是否正确作出判断。

基于此,最终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符合立法本意。

该案例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如何审查判断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4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3月,杨政权向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因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批准。

后杨政权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开所有享受该住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

肥城市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4月15日向杨政权出具了《关于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住房分配信息的书面答复》,答复了2008年以来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分配情况,并告知,其中三批保障性住房人信息已经在肥城政务信息网、肥城市房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

杨政权提起诉讼,要求一并公开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审查材料信息。

(二)裁判结果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政权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内容,此类信息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应予以公开,判决驳回杨政权的诉讼请求。

杨政权不服,提起上诉。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均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示制度,《肥城市民政局、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的联合公告》亦规定,“社区(单位),对每位申请保障性住房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

申请人据此申请保障性住房,应视为已经同意公开其前述个人信息。

与此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的规定。

另,申请人申报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均是其能否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条件,其必然要向主管部门提供符合相应条件的个人信息,以接受审核。

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量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属性,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既符合比例原则,又利于社会的监督和住房保障制度的良性发展。

被告的答复未达到全面、具体的法定要求,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答复,责令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杨政权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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