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版权侵权案例
音乐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知名音乐制作人王某创作了一首名为《时光如梦》的歌曲,并取得了该歌曲的著作权。
随后,王某将该歌曲授权给一家音乐公司进行发行。
然而,不久后,王某发现某短视频平台上大量用户上传了《时光如梦》的翻唱版本,且未经其许可进行商业用途。
王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短视频平台及侵权用户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短视频平台上用户上传的翻唱版本是否构成侵权?2. 短视频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3. 侵权用户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翻唱版本的侵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构成侵权。
本案中,短视频平台上用户上传的《时光如梦》翻唱版本,属于对原作品的演绎,未经著作权人王某许可,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2. 关于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在接到王某的通知后,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因此,短视频平台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关于侵权用户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侵权用户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音乐版权的边界与维权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明确了音乐版权的保护范围本案明确了音乐版权的保护范围,包括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等。
在音乐作品的传播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任何形式使用作品,均构成侵权。
2. 强化了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本案强化了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要求网络平台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抄袭案例:侵犯他人著作权、创意的案件
侵权抄袭案例:侵犯他人著作权、创意的案件侵权抄袭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使用其原创作品,或者对其原创作品进行抄袭、篡改、仿制等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权益。
以下将就一起侵权抄袭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2018年,某知名电子商务公司发布了一则名为“智慧家居”的广告,宣传其智能家居产品。
该广告以一种诙谐风趣的方式,展示了智能家居产品在日常生活中的便利和应用。
然而,不久之后,一位自媒体作者发现该广告的内容与其在2016年撰写的一篇名为“未来智能家居”的文章内容惊人相似,甚至有几乎一模一样的段落和句式。
该作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提起了侵权抄袭的诉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侵权抄袭是一种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给商业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接下来,我将从侵权抄袭的法律定义、侵权抄袭的表现形式、以及侵权抄袭的应对方法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侵权抄袭的法律定义侵权抄袭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擅自对其原创作品进行复制、篡改、仿制、传播等侵权行为。
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署名权、改编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侵权抄袭是一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受到《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
二、侵权抄袭的表现形式侵权抄袭可以表现为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
在文字方面,侵权抄袭包括抄袭他人的文章、论文、小说、诗歌等,或者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篡改、修改、仿制。
在图片方面,侵权抄袭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绘画作品、设计作品等。
在音频和视频方面,侵权抄袭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
三、侵权抄袭的应对方法针对侵权抄袭行为,著作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维权,包括协商和解、起诉侵权者、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
首先,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侵权抄袭纠纷,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图片侵权案例
图片侵权案例图片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版权的图片作品,这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图片侵权案例屡见不鲜,给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带来了诸多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将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探讨图片侵权案例及其相关问题。
在2018年,一家知名餐饮连锁企业发布了一则宣传海报,海报中使用了一张明星的肖像照片作为背景图。
然而,这张照片并非由企业自己拍摄或购买,而是来自于一家知名摄影师的作品,且该摄影师并未授权该企业使用该照片。
摄影师在得知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企业不得不支付了数额可观的赔偿费用。
这个案例反映了图片侵权行为的严重性。
在互联网时代,图片的传播速度极快,一张图片很容易被盗用、传播,而普通用户对于图片的版权意识较为淡薄,容易忽视版权问题。
因此,图片侵权案例时有发生,给版权所有者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那么,如何避免图片侵权呢?首先,版权所有者应该在上传图片时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可以通过水印、加密等方式保护图片的版权。
其次,使用者在使用图片时应当尽量选择正版图片,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图片。
同时,互联网平台也应加强对图片侵权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对于图片侵权案例,法律应当给予严惩。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版权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增强版权保护意识。
总之,图片侵权案例时有发生,给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选择正版图片,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提高对版权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这些都是有效避免和减少图片侵权案例发生的途径。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遏制图片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案例一:淘宝网侵权软件著作权案日期:2018年3月15日案件背景:2018年3月15日,在中国一家知名电商平台淘宝网上,用户在搜索栏输入某款手机游戏的名称时,显示出多款名为《奇迹之旅》的游戏,这些游戏内容与原版游戏完全一致,且由不同的游戏开发商发布。
游戏开发商A认为其拥有该款游戏的软件著作权,并于当天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案件进程:1. 2018年3月15日,游戏开发商A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指控淘宝网侵犯其软件著作权,要求淘宝网停止上传、下载、复制、展示、推广与其游戏《奇迹之旅》名称相同或与之相似的游戏,并赔偿损失。
2.法院受理后,安排庭审,并通知淘宝网以及相关游戏开发商B、C出庭。
3. 2018年6月10日,庭审正式开始。
游戏开发商A提供了其在游戏上线前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和程序代码等证据,证明其拥有《奇迹之旅》的软件著作权。
4.淘宝网辩称其作为电商平台,只提供商品信息展示和交易平台,对于上架游戏产品只进行了普通审核,并无侵权行为。
游戏开发商B、C辩称它们的游戏与游戏开发商A的《奇迹之旅》无关,不存在侵权行为。
5.双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质证,包括相关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游戏画面对比等,以证明各自的主张。
6.法庭在多次开庭后,最终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终审裁决。
裁决结果:1.法庭判定淘宝网虽然不直接制作游戏,但通过提供搜索引擎功能,使得涉案游戏产品能够被用户搜索到,进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2.法庭判定游戏开发商B、C并无侵权行为,因其游戏与原告游戏《奇迹之旅》不同,不存在造成混淆的情况。
3.法庭判定淘宝网须立即停止上传、下载、复制、展示、推广与原告游戏《奇迹之旅》相同或相似的游戏,并赔偿游戏开发商A的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4.法庭判决生效后,淘宝网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裁决,并支付相应赔偿款。
律师点评:本案例中,淘宝网作为电商平台被判定为侵权的原因是其提供搜索引擎功能,使得侵权游戏能够被用户搜索到。
法律数据库侵权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在法律、教育、科研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数据库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在法律数据库领域。
本文将以“XX数据库”侵权案为例,分析法律数据库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我国法律数据库版权保护提出建议。
一、案例背景“XX数据库”是我国一家知名的法律数据库,收录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案例、法律文书等资源。
该数据库自成立以来,凭借其丰富的内容和便捷的检索功能,受到了广大法律工作者的青睐。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XX数据库也面临着侵权纠纷的困扰。
2018年,某公司发现其开发的“XX法律资源库”被XX数据库收录,且未经其许可。
某公司认为,XX数据库的行为侵犯了其数据库版权,遂将XX数据库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开发的“XX法律资源库”符合《著作权法》关于数据库作品的规定,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XX数据库未经某公司许可,擅自将其作品收录至其数据库中,构成对某公司数据库版权的侵犯。
法院最终判决XX数据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数据库版权的认定和侵权行为的认定。
1. 数据库版权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数据库作品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作品、资料的系统性整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本案中,某公司开发的“XX法律资源库”符合数据库作品的定义,且具有独创性,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
本案中,XX 数据库未经某公司许可,擅自将其作品收录至其数据库中,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四、法律建议1. 加强数据库版权保护意识数据库制作者应充分认识数据库版权的重要性,加强对数据库作品版权的保护,防止他人侵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纠纷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纠纷案例解读案例一:XX作品涉嫌侵权事实经过:2018年,甲公司发布了一则宣传视频,视频中使用了乙公司的一张图片作为背景。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作品,侵犯了其版权,并将此事告上法院。
律师解读:根据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构成了版权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未经乙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乙公司的图片作为视频背景,应当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建议: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停止使用其图片,并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另外,在以后的合作中,应该明确合同或协议中对版权的约定,以避免类似的侵权纠纷发生。
案例二:XX教学材料涉嫌侵犯他人版权事实经过:某高校教师甲在上课时使用了丙公司的教学材料,但并未经过丙公司的许可。
丙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停止使用其教学材料并进行赔偿。
律师解读:在此案中,甲未经丙公司许可使用其教学材料,侵犯了丙公司的版权。
根据版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权利。
因此,甲应当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建议:甲应立即停止使用丙公司的教学材料,并赔偿丙公司因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所遭受的损失。
教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尽量遵守版权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三:XX在线图片平台版权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是一家线上图片平台,用户可以在平台上购买并使用图片。
某用户乙购买了丙公司的一张图片并发布在其个人博客上。
丙公司发现后认为乙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图片,并将其告上了法院。
律师解读:在线图片平台为用户提供了购买和使用图片的渠道,但用户在使用图片时,应当遵守版权法的规定,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此案中,乙未经丙公司许可使用其图片,构成了版权侵权行为。
建议:丙公司可以要求乙停止使用其图片,并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对于在线图片平台来说,应加强对用户上传的图片的审核,确保上传的图片没有侵犯他人的版权,避免类似的侵权行为发生。
netflix 的版权侵权案的例子
netflix 的版权侵权案的例子在音视频流媒体领域中,Netflix 作为全球最大的在线视频平台之一,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版权侵权案例。
以下是 Netflix 与版权侵权相关的一个案例:2018 年,Netflix 因涉嫌侵犯了摄影师 Elliot McGucken 的版权而被起诉。
据称,Netflix 在其备受瞩目的原创剧集《降魔的》(Stranger Things) 中,使用了McGucken 早期创作的一幅画作的非授权版本。
这幅画作名为《莲花》(Lotus),被用作剧集中的一个场景的背景图案。
McGucken 声称 Netflix 未经允许使用了他的作品,并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及版权归属。
该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降魔的》是 Netflix 最受欢迎的剧集之一,拥有数百万的全球观众。
McGucken 指控 Netflix 违反了他的版权,未经授权使用了他的作品,这可能对艺术家的权益和版权保护提出了重要问题。
Netflix 否认了 McGucken 的指控,声称他们从未使用过他的作品,而且对于背景图案的设计并不违反任何版权法规定。
Netflix 辩称,这只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图案设计,被多个艺术家和设计师广泛使用,无法判断出是否是 McGucken 唯一的创作。
在这个案例中,版权保护和艺术家权益成为焦点。
如何保护原创作品的版权,以及何时可以认为某个图案或设计构成版权侵权,都是艺术与法律之间的复杂问题。
此案最终可能需要通过法庭来解决,并可能对整个娱乐产业的版权保护提供重要的指导。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仅提供了 Netflix 面临的一个版权侵权案例,并不代表Netflix 在其他方面涉及侵权行为。
此外,该案例的最终结果和判决尚未得到确认,细节可能会因情况而异。
侵权法律条文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软件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8年,原告研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办公”的软件,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软件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公司官网、产品手册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原告“智慧办公”软件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功能及代码,涉嫌侵犯其著作权。
原告遂向被告发出侵权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收到通知书后,未采取任何停止侵权行为,也未就赔偿问题与原告达成一致。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原告对其“智慧办公”软件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公司官网、产品手册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功能及代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官网、产品手册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与原告“智慧办公”软件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功能及代码。
(2)消除影响:被告应在公司官网、产品手册等宣传材料中,以显著方式声明原告的著作权,消除对原告的侵权影响。
(3)赔偿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官网、产品手册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与原告“智慧办公”软件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功能及代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一:微信侵权事件在微信普及的今天,社交媒体上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2018年,一起有关微信侵权的案件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
这次案件涉及到了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权和侵权责任的界定,给互联网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例二:饭否网著作权争议饭否网是中国自主研发的长微博平台,曾因涉嫌侵犯用户的著作权而引发争议。
此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因其对于网络平台的版权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司法解释和指导。
案例三:新浪微博“蹭热点”在2015年,新浪微博因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独家新闻报道,被指责为“蹭热点”。
这一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为新闻报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和规范。
案例四:小米专利侵权纠纷作为中国知名的科技公司,小米也曾卷入一起专利侵权纠纷。
此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为专利权益的保护和法律适用提供了参考和警示。
案例五:盗版游戏销售盗版游戏销售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盗版游戏销售案,将其列为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
此案例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和维权提供了积极的法律支持。
案例六:被动光纤技术纠纷光纤技术作为现代通信领域的重要突破和应用,也引发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此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为技术创新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司法指引。
案例七:苹果商标争议苹果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巨头,其商标权利被侵犯的案件也备受关注。
一起涉及苹果商标争议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为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八:音乐网站未经许可播放网络音乐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得到了相应的规定和执法。
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涉及音乐网站未经许可播放他人作品的案件,将其列为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为音乐版权的保护和利益分配提供了法律指引。
案例九:节目直播侵权纠纷在互联网时代,节目直播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娱乐方式。
我国知识产权遭到侵犯的案例
我国知识产权遭到侵犯的案例
1. 商标侵权案例,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新百伦”商标侵权案。
原告新百伦公司指控被告擅自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新百伦”字样进行销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新百伦公司经济损失。
2. 专利侵权案例,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手机通信技术专利侵权案。
原告声称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 著作权侵权案例,近年来,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
例如2019年,某知名作家发现其作品在网络上被他人抄袭,遂向法院起诉,最终获得了胜诉并获得了赔偿。
这些案例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
知识产权侵权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创新和发展的积极环境。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我国加强了立法保护,加大了执法力度,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以期建立起更加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同时,企业和个人也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法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情经过A公司是我国一家专业从事手机应用软件研发、推广和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一键修车”的手机应用软件,并于2017年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软件通过智能识别车辆故障,为车主提供便捷的维修服务。
2018年5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擅自发布了与“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快修车”。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所拥有的“一键修车”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擅自发布与“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快修车”,侵犯了A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A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1. 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上“快修车”软件的相关内容;2. 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承担。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作为“一键修车”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A公司的软件,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
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要依据有:(1)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传播A公司的软件;(2)B公司所发布的“快修车”软件与A公司的“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属于对A公司软件的实质性模仿;(3)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快修车”软件的著作权。
2. 著作权侵权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国内近年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例名称:李某某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原本关系融洽。
2018年,张某在网络上散布了关于李某某的不实言论,称其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了李某某的名誉。
李某某发现后,多次要求张某删除不实言论并赔礼道歉,但张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李某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侵害了李某某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删除相关不实言论,并在其个人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2. 二审法院审理: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迫使其删除不实言论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至此,本案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誉权纠纷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社会影响广泛:张某的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了广泛关注,损害了李某某的名誉,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讨论。
2. 法律适用严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保护了李某某的名誉权,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3. 道德伦理冲突: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某的名誉权,还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
法院对此予以严厉谴责,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的引导作用。
4. 警示意义深远:本案警示人们,在享受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案例启示:1. 加强网络言论管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诽谤等违法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2.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广大网民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不传播不实言论,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艺术法律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艺术市场的蓬勃发展,艺术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画家作为艺术创作的主体,其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案涉及某画家与某画廊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具体案情如下:二、案情简介画家甲,我国著名画家,擅长山水画创作。
2018年,甲创作了一幅名为《江山如画》的山水画,并委托乙公司进行印刷、销售。
乙公司在得知甲的画作后,将其作为商品进行宣传和销售。
2019年,甲发现某画廊在其网站上展示并销售《江山如画》的复制品,未经其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甲认为,某画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某画廊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2. 如果构成侵权,某画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某画廊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甲创作的《江山如画》属于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某画廊未经甲许可,在其网站上展示并销售《江山如画》的复制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2. 某画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展示和销售《江山如画》的复制品;(2)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某画廊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2. 损害赔偿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根据甲的实际损失和某画廊的获利情况,判决某画廊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3. 公开赔礼道歉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影响的,侵权人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案中,法院判决某画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对甲造成的影响。
六、启示本案对艺术法律侵权案件的预防和处理具有以下启示:1. 艺术家应加强自身著作权保护意识,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茶颜悦色知识产权案例
茶颜悦色知识产权案例茶颜悦色知识产权案例背景介绍茶颜悦色是一家以茶饮为主打的连锁店,成立于2016年,总部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该品牌以其高品质的茶饮和时尚的店面设计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并在短短几年内迅速扩张到全国各地。
知识产权侵权事件2018年,茶颜悦色遭遇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事件。
一家名为“茶颜堂”的小店在广州市开业,并推出了与茶颜悦色非常相似的产品和店面设计。
茶颜堂的标志、装修、饮品名称等都与茶颜悦色如出一辙,甚至连员工服装也几乎一模一样。
这引起了茶颜悦色的注意,他们认为这是明显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他们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自己的商标、著作权和专利等知识产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程序在法庭上,双方就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争论。
茶颜悦色的律师指出,茶颜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和专利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茶颜堂则表示,他们的产品和店面设计并没有抄袭茶颜悦色,只是巧合而已。
经过多次庭审和调解,最终法院判决茶颜堂存在商标、著作权和专利等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并责令其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茶颜悦色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的重要性。
对于像茶颜悦色这样的品牌来说,知识产权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
如果不加以保护,就会遭受到其他竞争对手的攻击和侵犯。
此外,在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到,法律程序非常复杂。
需要耐心地进行多次庭审和调解才能得出最终判决结果。
因此,在日常经营中,企业要时刻关注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结论茶颜悦色在这起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中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其他商家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
只有坚定地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侵权音乐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被告:某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原告文化传播公司系知名音乐人甲的著作权代理人,拥有甲的多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网络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音乐播放服务的互联网企业。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平台上播放的音乐作品中,有多首音乐与原告代理的甲的音乐作品高度相似,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删除所有侵权音乐作品;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经过:一、原告取证阶段原告文化传播公司在发现被告网络平台侵权后,进行了以下取证工作:1. 收集被告网络平台上播放的侵权音乐作品的链接和截图;2. 收集被告网络平台的相关宣传资料,证明侵权音乐作品已经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3. 收集被告网络平台的注册信息,以便后续调查被告的身份和经营状况。
二、诉讼阶段1.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2.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未提出答辩状,也未应诉;3. 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一、关于侵权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其网络平台上播放的侵权音乐作品与原告代理的甲的音乐作品存在高度相似性,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原告的授权,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二、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侵权音乐作品数量较多,以及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三、关于侵权停止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删除所有侵权音乐作品,并不得再次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案件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对于保护音乐人的著作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启示:1. 音乐人及其著作权代理人应加强对音乐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 网络平台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版权审核机制,防止侵权音乐作品在其平台上传播;3. 广大网民应尊重音乐人的著作权,自觉抵制侵权音乐作品,共同营造良好的音乐创作和传播环境。
书店被起诉侵犯版权胜诉的典型案例
书店被起诉侵犯版权胜诉的典型案例以书店被起诉侵犯版权胜诉的典型案例为题,列举一下,如下所示:1. 2015年,某书店被出版社起诉,指控其销售盗版图书。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书店确实存在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停止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
2. 2016年,一家书店被知名作家起诉,指控其侵犯了其作品的版权。
经过法院审理,发现该书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了该作家的作品,并以盗版的形式进行销售。
最终,法院判决该书店支付巨额赔偿,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3. 2017年,一家连锁书店被多家出版社联合起诉,指控其销售大量盗版图书。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该书店支付巨额赔偿,并责令停止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
此案成为了中国书店侵权案例中的重要判例之一。
4. 2018年,一家网上书店因销售盗版电子书被版权方起诉。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网上书店未经版权方授权销售了大量盗版电子书,给版权方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网上书店支付巨额赔偿,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5. 2019年,一家二手书店因销售盗版的二手书被版权方起诉。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二手书店未经版权方授权销售了大量盗版图书,侵犯了版权方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该二手书店支付赔偿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6. 2020年,一家书店因销售盗版教材被教材出版社起诉。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书店未经教材出版社授权销售了大量盗版教材,给教材出版社带来了严重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书店支付巨额赔偿,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7. 2021年,一家文化用品店因销售盗版漫画被漫画出版社起诉。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文化用品店未经漫画出版社授权销售了大量盗版漫画,给漫画出版社带来了严重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文化用品店支付赔偿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8. 2022年,一家书店因销售盗版小说被小说作者起诉。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书店未经小说作者授权销售了大量盗版小说,给小说作者带来了严重经济损失。
新闻媒体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过程中,不断涌现出各类侵权案件。
其中,一起因新闻媒体侵权引发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问题,引发了法律界对新闻媒体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知名报纸在报道一宗刑事案件时,未经当事人同意,在报道中使用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
当事人认为,该报纸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隐私权,遂将报纸及其负责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报纸在报道刑事案件时,确实使用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且未经当事人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报纸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法院判决报纸及其负责人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等费用。
三、法律分析1. 新闻媒体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新闻媒体作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延伸,享有一定的言论自由权。
然而,新闻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享有的合法权益。
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个人生活、家庭、通讯等私生活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新闻媒体报道过程中,如涉及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 本案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报纸及其负责人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等费用,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四、案例启示1. 新闻媒体应加强自律,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在报道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法律检索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张三在自家门口种植了一棵樱花树,该树于次年开花,吸引了众多居民前来观赏。
然而,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樱花树砍伐,并将其出售给花店。
张三得知此事后,认为李四侵犯了其树木的所有权,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二、法律检索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张三及其律师进行了以下法律检索:1. 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其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侵害他人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培育的植物享有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其权利。
三、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张三及其律师提供的法律依据,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树木所有权,判决李四赔偿张三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树木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其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其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意识。
本案中,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导致张三遭受损失。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注重证据收集。
张三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表明,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我们要注重收集证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3)加强沟通协调。
法律案例的可视化(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加快,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展示法律案例,本文以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为例,运用可视化手段,对案件进行直观呈现,以期为法律专业人士和公众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国内某知名出版社出版。
不久,该作家发现其作品被某网络平台未经授权擅自上传,并供他人下载阅读。
作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可视化呈现1. 案件时间轴时间轴展示了案件从发现侵权到法院审理的全过程,使读者对案件发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2018年1月:作家发现作品被侵权。
2018年2月:作家与被告进行沟通,要求停止侵权。
2018年3月:被告未停止侵权行为,作家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4月:法院受理案件。
2018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
2018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 案件涉及人物通过人物关系图,展示案件涉及的主要人物及其关系。
作家(原告):某知名作家,创作了被侵权作品。
被告(被告):某网络平台,未经授权上传作家作品。
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机构。
3. 案件证据证据可视化展示了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使读者对案件事实有更直观的了解。
(1)作家作品著作权证书:证明作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被告上传作品截图:证明被告未经授权上传作家作品。
(3)被告网站访问量统计:证明被告网站存在侵权行为。
4. 案件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可视化展示了法院的判决结果,使读者对案件结果有清晰的认识。
(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上传、传播作家作品。
(2)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作家经济损失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作家授权,擅自上传、传播作家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
2. 案件赔偿金额法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判决被告赔偿作家经济损失10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随着大家版权意识的提升,诉诸法院的版权案例更多起来,如同人作品、点校稿件、网络大电影、短视频、喷泉表演等备受关注的版权案件,更是被定义为全国首例,其司法审判的释解,更具指导及现实意义。
以下这些版权侵权案件为侵权者敲响警钟。
1、《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
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
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需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
历时3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于今年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专家点评】
该案是目前网络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
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常常混淆纯粹“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意义上“新闻报道”作品的区别。
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案例,对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
体等新媒体从业者都有深远的教育意义。
另外,之所以判赔金额引人关注,实际上法院也综合考量了《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的影响力,并通过带有一定“惩罚性”因素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除此之外,该案的判决同样也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
这也充分说明了司法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之大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之高。
2、擅自安装软件,两家公司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赔偿2405万元
2018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达索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
一个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审落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专家点评】
2405万元看似数额惊人,但作为损害赔偿而言未必过高。
知识产品完全有可能具备高昂价值,因此法院完全有可能必须判决高额赔偿才能维护有效的创新机制。
高额损害赔偿给潜在侵权人发出了强烈信号,警告他们不要怀抱侥幸心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将得不偿失。
这对激励社会创新有着良好的引导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值得商榷。
被告该付未付的数额就是原告的实际损失,所以法院完全可以在实际损失的框架下通过涉案软件的许可单价、侵权数量、侵权期间和被告恶意等因素酌定实际损失。
《著作权法》不承认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与法定赔偿之外的酌定赔偿方式。
计算实际损失必然包含酌定因素,因此法院应当在实际损失的框架下来酌定赔偿。
3、游戏网站3DM侵犯著作权案
因未经许可将日本游戏公司享有著作权的5款涉案游戏软件破解后上传至3DM游戏网,游戏界知名网站3DM被告上法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3DM游戏网侵权成立,应赔偿光荣特库摩游戏所受的经济损失等共计162万余元。
“破解”即一种盗版形式,让人可以免费使用那些原本需要花钱购买的游戏和软件。
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国内很多游戏爱好者都在网上下载破解的游戏,而3DM游戏网因为经常提供最新的破解游戏被网友称为“国内最著名游戏破解网站”。
【专家点评】
娱乐无国界,但法律有国别,虽然全球版权地域性差别正在缩小,但并没有消失,本案具有的典型的国际性特征值得关注,同时,案件中涉及的如何计算赔偿额的问题具有前沿性。
此外,还衍生出一个问题:游戏产品在进入国内市场之前是否需要进行前置性内容审查?如果审查不合格,即便享有著作权也无法将产品投入市场变现为现实的经济利益。
对于正在崛起的游戏产业而言,产权保护是关键一环,但是在司法无法及时有效提供救济的情形下,行政审查执法如何及时介入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对于带有暴力、色情及种族、宗教偏见的游戏产品未经合法合规审查之前是不能轻易进入市场的。
游戏从业者们应依法合规经营,不仅要避开版权“地雷阵”,也要把好内容“方向盘”,避免侵权和违规运营。
4、利用微信公众号泄露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剧情案
此案系全国首例立案并宣判的以微信公众号为渠道非法传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经过江西省新余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进行的大量调查,热映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被微信公众号传播,公众号运营者通过“打赏”功能牟利,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扣押的平板电脑、电脑主机等,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专家点评】
此类案件的侦办难点,首先在于技术破密难。
对调取的数据信息,要么由于技术力量的限制不能解密,要么由于鉴定费用高难以承受。
其次在于法律层面界定难。
利用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其传播手段和方式不同于一般的网站实质内容侵权过程,如遇到盗链、聚合盗链等方式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的规定还相对滞后。
该案的侦办,得到了各方力量的大力支持。
案件由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挂牌督办。
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该案进展,两次来江西进行督导。
新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等就此案作出批示。
江西省版权局也专门召开案件协调推进会,进行部署推进,充分表明了对此类侵权行为零容忍和坚决打击的态度与决心。
5、文著协诉知识分享平台侵犯著作权案
文著协诉称,中国当代著名作家汪曾祺系作品《受戒》的作者,《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9种期刊、杂志中刊载的作品《受戒》在中国知网及同方知网公司经营的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平台上向公众提供,并通过付费下载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学术期刊公司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1万元,同方知网公司对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连带赔偿文著协合理开支1万元。
【专家点评】
以中国知网为代表的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并不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的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也不享有避风港规则规定的免责待遇,必须遵守授权使用的《著作权法》基本规则。
本案的宣判,是对长期以来广泛存在的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普遍性违法行为的有效规制,此案对于著作权人权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文著协有效开展维权工作具有促进作用,对于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规范开展业务具有警示效果。
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传播的作品数量极其庞大,切实遵守《著作权法》非常重要,而对其广泛性的违法侵权行为,不但司法机构应给予有效的司法规制,著作权行政执法机构也应重视通过有效的著作权执法方式维护广大著作权人的权益。
6、凸凹等6位作家诉出版社侵权案
作家凸凹(本名史长义)、裘山山、李迪、李培禹、梁鸿鹰、徐可发现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在其盈利性公开出版物《全国优秀作文选·美文精粹》中擅自使用了他们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计有《人生之痛》《凡俗与高雅》等10余篇。
为此,6位作家将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6位作家的维权行动同时得到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大力支持与帮助。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事实无异议,且没有按照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每篇被侵权作品赔偿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专家点评】
按国家规定,报刊转载文章,需要支付转载稿酬,每千字100元。
找不到作者时,报刊需将转载稿酬、邮资以及转载情况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由文著协转交给作者。
本来,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方便了报刊社,促进了报刊社的发展,但报刊转载付酬状况不容乐观。
在全国1万家报刊社中,文摘类报刊和有文摘类版面的报刊数不胜数,但只有几十家主动依法向文著协交纳转载稿费。
这说明这项制度缺乏监督处罚机制,也缺乏对权利人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
虽然此案中6位作家胜诉获赔,该期刊也将多年拖欠作者的稿酬交给文著协,但是花费的社会成本太大。
有关部门应该从中看到监管的缺位,应采取措施让全社会对法律产生敬畏心理。
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