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合集下载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发展可追溯至古代文明的起源。

本文将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制度角度,探讨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展示其演变和特点。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夏、商时期的法律主要以宗法制度为基础,国家和家族法律制度相结合。

周朝在夏商时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实行周天子宣布法令、分封诸侯、地方官员司法的制度。

此时期的法律主要以礼法为基础,注重政教合一,以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变法措施,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的统一。

秦始皇通过颁布《律令》对法律进行整顿,建立了严密的法典体系,并强化了中央集权。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但较为灵活地进行了一些修正和改进,提出了律令、法令、诏令和教令的区别,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和相应的执行机构。

三、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朝和唐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隋朝建立了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机构,编纂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书,如《隋律》和《刑统》等,并实行了律令法和诏令法的制度。

此后,唐朝进一步强化了律令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修订了许多法律和律例,同时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机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文化。

四、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

宋朝立法注重儒家思想的影响,推行了科举制度,设立了儒学官司,建立了新的法律体系。

明代继承了宋代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和司法制度。

清朝时期,法律制度相对保守,但仍然进行了一些改革,如修订大量法律条款和刑律,建立了专门的刑部和法院,并形成了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

五、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特点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多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注重礼法、仁爱和家庭伦理等价值观念的体现,重视人际关系和道德规范。

2. 宗法制度和官府司法相结合:在古代社会中,宗法制度和官府司法是并存的状态。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形成了独特而庞大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两个方面,介绍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一、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最早的法律代码可追溯至商周时期的《周礼》、《鲁礼》等封建家族的法律规范。

随着中央集权的形成,唐朝以后的历代王朝陆续颁布实行各种法律条例,如隋唐时期的《律历》、宋代的《大宋律例》等。

这些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政治制度的更迭,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元代颁布的《大元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典,为后来的明、清两代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明代的《大明律》在法律体系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同时也对法律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司法体系的演变中国古代的司法体系经历了从地方自治到中央集权的发展过程。

早期的古代社会中,司法权力主要由地方的封建家族或豪强掌握,执行的是各自的家族法规。

随着封建制度的形成以及中央政权的兴起,司法权力逐渐从地方移交给中央政府。

唐代建立了三省六部制度,其中刑部作为最高行政与司法权力机构,标志着古代中国司法体系的中央集权化。

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期。

宋徽宗时期,刑法实施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更加公正透明。

法院设立、审判程序改革,使得司法体系更加完善。

明代的司法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官的选拔与晋升制度也逐渐建立起来,司法的独立性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而到了清代,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改革还更加深入。

清代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建立了以大理寺、都察院为核心的中央司法机构,并在地方设立了各级法院,加强了对地方的司法管理。

三、特点和启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在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点,这些特点对于今天的法律建设仍有一定的启示。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注重以德治国,讲究心理教化,不仅依靠刑法、诉讼程序等硬性的法律手段,还注重道德教育和社会管理。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沉淀和不断的演变。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现代社会,法律与司法制度一直在不停地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特点和演变。

一、古代法律起源和发展古代中国的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就开始建立起了一些简单的习俗和规则,以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些规矩逐渐演变成为法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的礼法制度,其中以周代的礼乐法最为重要。

在封建社会,法律逐渐成为统治者巩固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了《秦律》和《律令》等法典,建立了中国古代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汉朝的法律逐渐取代了秦朝的法律,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

汉朝的法律分为刑法、律法和礼法三大类别,而刑法则是古代中国法律中最为严苛的部分。

二、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十分宽松和严谨。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公正、公平和人民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首先,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非常注重公正。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和客观,不能被贪污受贿、权势干涉等因素所左右。

同时,司法制度规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性,不能受到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涉。

其次,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十分注重公平。

在古代,法律对于平民百姓和贵族来说是平等适用的。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申诉和辩护。

此外,古代中国还设置了申诉机制,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人民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在古代的司法制度中,人民当事人有权利享受法律的保护和裁判的公正。

法官必须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演变古代中国的法律随着王朝更迭和社会变革而发生了不断的演变和完善。

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逐渐变得复杂和庞大。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夏商周时期(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221BC):在夏商周时期,以君主为中心的统治制度形成,君主拥有审判权。

君主通过任命官员来处理司法事务,官员负责听取案件,作出判决,并执行处罚。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BC-公元220年):秦朝统一中国后,实行集权制,推行法家思想。

秦始皇采用了法治的原则,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和刑法规定,建立了一个中央集权的司法制度。

秦代还由吏部设立律令制度,对违法者进行严格的追究和惩罚。

魏晋南北朝时期(220年-589年):在这一时期,分权制度得到强化,地方政权得以形成,并由地方官员负责处理司法事务。

地方法院逐渐形成,对案件进行审判和判决。

南北朝时期,《简明法》、《晋律》等法律和刑法规定逐渐发展完善。

隋唐时期(581年-907年):隋朝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推行法治政策。

隋朝颁布了《开皇律》和《开皇格》,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唐朝时期,《唐律疏议》和《唐律令》等法律和刑法规定进一步完善,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成果。

唐代的司法制度日益完善,建立了律令制度,对刑法及司法程序进行了规范。

宋元明清时期(960年-1912年):宋代推行了程朱理学,将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结合。

宋代的司法制度以律令制为基础,建立了三法司和地方法院,并增设了监狱,提高了刑事审判的效率。

元代建立了行省制度,设立了路法官等地方司法机构,强调了地方官员的独立性。

明代继承了元代的司法制度,加强了地方司法机构的权力,完善了司法程序和司法审判制度。

清朝时期,清代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正式颁布了《大清律例》,清代司法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经历了从以君主为中心的统治到分权制和中央集权相结合的演变过程。

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律和刑法规定不断发展,司法程序和司法机构不断加强,对追求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经验和制度的演变为中国现代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夏朝和商朝: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
监狱却是存在的。

2.西周: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司寇,长官也称司寇。

中央司法机关
设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六卿之一,掌管全国的司法工
作,小司寇则主要负责司法审判工作。

3.秦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廷尉府,长官也称廷尉。

廷尉的
主要任务是负责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汉承秦制,中央司法机构仍为三公九卿。

东汉时期在尚
书台下设“两千石曹”主管司法审判。

5.北齐: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大理寺,长官称大理寺卿。

6.隋朝:开皇初年,司法权一分为三,分别由大理寺、刑部和御
史台掌管。

7.唐朝:唐朝中央司法权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共同行使。


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8.宋朝: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承袭唐朝制度。

为加强皇权对司法
的控制,中央设置审刑院,地方设置提点刑狱司。

9.元朝:元朝中央常设司法机构为大宗正府,它审理蒙古族案
件,也审理汉人案件。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不设大理
寺。

10.明朝:明朝中央常规司法机构分别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
院。

11.清朝:清朝中央三法司基本沿袭明制。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过程中,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和职能逐渐明确,并趋向专门化和专门化。

同时,地方司法机构也逐渐成为独立的、重要的司法机关,而不再仅仅是对中央司法机关的辅助机构。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秦代,延续至清代,历经了漫长而不断变革的过程。

在这1200多年间,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和调整,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和科学的体系。

本文将从秦代起,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秦代是中国司法制度演变的转折点,它建立了一套相对集中统一的法律体系。

秦法以法律为核心,注重刑罚和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同时,秦代还设置了太仆、博士等官职,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

随着秦朝的覆灭,司法制度迎来了新的调整和。

汉代时期,采取了以律为主的刑事司法制度,强调刑事犯罪的惩处和律法的执行。

汉廷设立了太仆寺、司隶校尉等机构,专门负责司法审判。

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时期。

隋朝立法严明,重视刑事犯罪的预防和惩罚。

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职责和责任,创立了唐刑律,对整个司法系统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唐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顶峰时期。

唐廷实行了律为主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审判的主动性和公正性。

设立了御史台、御史中丞等机构,严把司法关,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唐代还创立了唐刑务、唐刑律等法律,完善了司法制度。

宋代是司法制度体系继承和发展的时期。

宋朝继承和完善了唐代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对诉讼和审判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更加强调刑事犯罪与个人德行的关系。

此外,宋朝还设立了审判机构和御史台,用来监督官员的廉洁和公正,并进行司法审判。

元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多元化时期。

元朝以法度为核心,整合了各地的刑事司法制度。

设立了丞相府、中书省等机构,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并颁布法令。

同时,元代还实行官商司法分开制度,降低了国家对商业的控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明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大转变时期。

明朝废除了元代的官商司法分开制度,建立了以法为主的刑事司法体系。

设立了刑部、大理寺等机构,负责司法审判和律法的制定。

同时,明朝还加大了对官员的监察力度,强调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清代则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结束时期。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王朝的建立时期。

以下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历史的主要阶段:
1. 夏、商、周时期:在夏、商、周三代,司法权通常由君主行使,君主往往自任为“天子”,被认为是天命所在的最高法则。

司法制度注重君主的仁德和公正,下设刑徒、御史等职位来执行刑罚和监督司法。

2. 秦汉时期:秦朝的法律制度以法家思想为基础,推行法家法律体系,包括普遍使用法典,定罪刑罚公示等。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采用刑律并重的惩罚原则,强调法律的公正和保护人民权益。

推行了县、邑、乡、里四级法院的地方司法组织。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逐渐向地方权力下放,强调官员的公正和责任,地方官僚开始主持审判。

隋朝时期,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继承了前朝的一些制度。

4. 唐宋时期:唐宋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健全,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设立了大理寺、刑部、吏部等中央司法机构,各级官员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司法活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律家和法律著作,如唐代的《隋书》、《刑统》等。

5. 元明清时期:元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等监察和司法机构,实行行使严格的法制统治。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加强了官员的选举和监察制度,并设立了各级法院来处理诉讼案件。

清朝时期,采用了满洲族的“八旗法”,修订了明代的法律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存在着变化和发展,也受
到各个王朝和政权的影响。

司法官员的选拔、职权和判决程序等方面有所变化,但基本的原则仍然是依法审判,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多个朝代的演变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几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审判、律法和刑罚。

古代中国最早的司法制度可以追溯到夏朝,当时的审判过程主要由君主亲自参与。

尧舜时期,刑罚还比较简单,主要是流放、剐刑、杖刑等。

到了商代,古人开始意识到应该立法,成文法的理念逐渐产生。

商代各国的刑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统一周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

周朝的法治思想深入人心,法律逐渐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

周朝有一部名为《周礼》的法典,其中包含了刑法和刑罚规定。

周宣王时期,设立了国际特赦机构,使得国家的司法制度更趋完善。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之间的斗争激烈,司法制度日益复杂。

在公元前7世纪左右,出现了中国古代第一部法典《周禮》。

这部法典将刑法规定地分类细化,刑罚从体罚扩大到了死刑,包括了斩首、虐待、烧烤等各种酷刑。

到了秦汉时期,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出现了重大变革。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立即开始实行一刀万断的严刑峻法,加强国家的统治。

他通过统一度量衡、货币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司法制度的规范和权威性。

在秦朝的法律体系中,重罪有大辟之刑,比如斩首、车裂、宫刑等,轻罪则采取杖责、徒刑、流放等处罚。

随着秦朝的灭亡,汉朝建立之后,司法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

汉代加强了律法的立法和实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典章,如《汉律》、《刑法》等。

汉代还设立了御史台,负责监督官员,打击贪污、弊端等不法行为。

唐宋时期,中国的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唐代的律令制度被宋代引入,刑罚也相对温和,注重审判证据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宋代进一步加强官员的监察,推行廉政政策。

同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开始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如审理机关逐渐分化出专门的审判机构,如刑部、都察院。

明清时期,中国的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和发展。

明代的刑法规定了更加细致化的刑罚种类和具体执行细则。

清朝时期,推行了配制完备的刑罚手册,对刑罚的种类、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从司寇到廷尉西周时期,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秦汉时期,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郡守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御史制度变革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

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唐宋时期大理寺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刑部唐代刑部: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以上的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注意: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神宗时裁撤,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是中央监察机构,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明清时期刑部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影响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法律制度也一直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之一。

从古到今,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讨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在夏商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处于很初步的阶段。

中国的第一本法律书《周礼》是在周朝编撰的,该书主要规定了国家制度、行政管理和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内容。

在商朝时期,商王曾颁布过“商君法”,对商朝时期的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进行了规范,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该法律不够完善和精细,缺乏司法程序和法律保障。

在周朝,由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如颁行五刑、设立司法机构、编制历代法律注解等,因此,周朝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

在周朝,司法机关始终牢牢掌握在君主的手中,而君主和他的大臣则按照法律标准来审判案件。

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制度虽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雏形,但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在秦汉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统一法律、度量衡等制度,最著名的便是他的“焚书坑儒”,对百家争鸣的思想大开杀戒,专心一意做出改革与统一。

后来,汉武帝统一刑法,并颁布《律书》、《刑统》等法律。

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律制度比较规范化和严谨化。

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司法官员也开始精通法律,可以较为准确地解释法律条文,因此,司法裁判趋于合理化。

此外,汉朝还恢复了淘汰了很久的律所制度,被称为“律所复兴”。

这个制度对中国历史上的司法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唐宋元明时期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元明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唐朝时期编纂的《大唐律》和《唐律疏议》是古代中国最著名的法律文献之一,其中详细规定了各个罪名的罚则和刑事程序,被誉为中国古代的法典。

在宋朝时期,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宋朝成立了专门的“御史台”,主要负责监督官员和处理重大案件。

此外,宋朝还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官学”,专门培养司法官员及法学专家。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制1. 夏朝: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尚书·禹贡》等文献为依据。

夏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刑法制度等。

夏朝的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即国家将土地分为九份,中央一份,四周八份,由八家共同耕种,中央的一份归国家所有。

赋税制度主要是征收粮食和布帛。

刑法制度则以五刑为主,即墨、劓、宫、大辟等刑罚。

2. 商朝: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尚书·洪范》等文献为依据。

商朝的法制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制度方面,商朝实行井田制,但土地的分配更加细致,分为公田、私田和禄田。

(2)赋税制度方面,商朝的赋税主要包括粮食、布帛、牲畜等。

(3)刑法制度方面,商朝的刑法比夏朝更加严密,主要刑罚有五刑、流刑、死刑等。

此外,商朝还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

3. 周朝: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三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周礼》、《周易》等文献为依据。

周朝的法制在商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制度方面,周朝实行井田制,但土地的分配更加细致,分为公田、私田和禄田。

(2)赋税制度方面,周朝的赋税主要包括粮食、布帛、牲畜等。

(3)刑法制度方面,周朝的刑法比商朝更加严密,主要刑罚有五刑、流刑、死刑等。

此外,周朝还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司徒等职官。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动荡、社会变革的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自己的法律,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这一时期的法制主要有以下特点:1. 法家学派的兴起: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逐渐崛起,成为各诸侯国的主要立法思想。

法家学派主张法治国家,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刑罚的威慑作用。

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商鞅、李斯等。

2. 法律的多样化: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自己的法律,形成了法律多样化的局面。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但最早的正式司法制度可以追溯到汉朝。

在汉朝以前,司法系统主要由宗法和君权掌控,而在汉朝后,正式的司法制度逐渐出现并得到进一步发展。

司法制度在唐朝时期达到了高峰。

唐朝的司法制度以“法”的思想为基础,即“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司法程序严谨而完善。

唐朝还建立了各种法院和监狱,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宋朝时期,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宋朝制定了《大宋律》和《大宋刑统》,并建立了许多新的法院和审判机构。

宋朝的司法制度强调审判的公正和精确,也注重矫正罪犯的思想,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

明朝时期,司法制度又有了一些新的发展。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和《大明鞫讯条例》,明朝还颁布了很多法令和法规,以确保司法程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同时,明朝也注重司法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变革,从最初的宗法和君权掌控,到后来的法制化和程序化,不断完善和进步,为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 1 -。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一)司法机关1.夏朝和商朝都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奴隶制国家,它们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2.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

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

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

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

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

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7.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在商代,由商王负责调解争端和解决纠纷。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基于王权,刑罚主要是流放和充军等形式。

而在周代,国家开始实行分封制,各地的封建领主被授予国君的权力,同时也对其行使的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

司法制度也逐渐形成,设立了各级法官和审判机构。

随着秦统一六国,中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

秦朝的司法制度以法家思想为基础,实行严刑峻法,如焚烧和五刑等残酷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强调统一、集权和效率。

然而,在秦朝灭亡后,汉朝的司法制度逐渐演变为“礼法合一”的制度。

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开始注重人情、人伦和仁义,刑罚逐渐变得温和。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政治的动荡和社会的不稳定,司法制度逐渐失去约束力。

封建地主对司法权的干预日益严重,刑罚开始违反人道主义原则。

唐代时期,司法制度开始重修和整顿,引进了隋代的律令制度,并加以改良。

唐律从具体的罪刑规定到司法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善。

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随着科举制度的实行,官员的选拔更加公开和规范化。

司法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不仅设立了审刑院和提刑院等监察机构,还开始实行明确的刑事诉讼程序。

明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巅峰时期。

明代的司法制度以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和“大明令”为基础,大量减少了酷刑和死刑的适用范围,重视审判的公正和程序的规范。

明代始终坚持了公正的原则,司法制度相对完善,并且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清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最后一个阶段。

清朝的司法制度以大陆制为基础,继承了明代的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一些。

其中最重要的是设立了理藩院,严格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行使。

同时,清朝还设立了西北依法追逃军政专员等司法机构,加大了对边疆地区及罪犯的打击力度。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是一个从私刑到公刑,从血缘关系到法律约束,从简单粗暴到温和公正的过程。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一、古代司法制度的起源1. 原始社会的审判方式•私刑•部族酋长的判决2. 周朝的司法制度•宗法制度下的司法•宪政制度下的司法二、古代司法机构1. 宗法社会下的司法机构•大夫制度•申、商、周三公的审判权2. 秦汉时期的司法机构•御史台•省郡县各级法院3.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机构•刺史与州县法官三、古代审判程序1. 古代审判流程1.告发与立案2.审理与辩论3.判决与执行2. 古代审判的证据与审讯方式•证人证言•拷打与酷刑•神权审判四、古代刑罚体系1. 古代刑罚种类•宫刑•针刺•割鼻、割耳•流放•处死2. 刑法典的发展与演变•温文尔雅的秦法•刑法的集中与规范3. 康熙时期的刑罚改革•创设御史专署•取消酷刑•调整刑罚的严重程度五、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与影响1. 宗法等级观念的影响•社会身份对司法裁决的影响•判案依据公众观念的变化2. 道德伦理约束的作用•君臣关系与判决•士人的礼仪与契约六、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改革1. 法律文化的转型和变革•儒家法学的兴起•法律的编纂与传播2. 官职制度与司法改革•县令与刺史的责任•雍正法式改革七、古代司法制度的局限与问题1. 司法腐败与权利滥用•官员贪污与收买法官•地方官员的滥用权力2. 社会不公与司法偏袒•社会地位对司法裁决的影响•特权阶级的特殊待遇八、古代司法制度的意义与启示1. 彰显国家权威的重要手段•司法制度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司法公正对民众信任的影响2. 审判程序和刑罚制度的规范作用•司法程序对权力的制约•刑罚制度对犯罪抑制的作用以上是关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些要点。

古代司法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经过周朝、秦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发展演变,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

古代刑罚体系丰富多样,而宗法等级观念和道德伦理约束对司法裁决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的司法制度也存在着问题和局限,例如司法腐败、权利滥用和司法偏袒等。

然而,古代司法制度对于彰显国家权威、规范审判程序和刑罚制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借鉴价值。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变革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变革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变革中国始建于约5000年前,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在中国的漫长历史中,司法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变迁与演变。

司法制度不仅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本文将从早期手刑、律法、宪章到清朝的各项司法制度变革进行探究。

1. 早期手刑在古代,司法制度是相对落后的,很多刑事案件是直接由君主或部族长裁决的,很少有规则可以遵循。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手刑”。

那时,手刑是一种极为严厉的方式,被用来对待重罪犯。

手刑就是砍掉犯人的双手。

这种方式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方式,使得犯人失去了生活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强化了集权,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这时期,诸侯国各自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不过,即使如此,司法制度仍然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和效率,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司法制度的危机。

2. 律法宪章汉代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崛起时期。

汉武帝推行科举制度,推广学问,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汉武帝还在建立了律法和宪章,制定了《汉律》和《宪章》。

这两部法律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汉律》包含了170种不同的刑罚和惩罚,是迄今为止中国历史上最完善的一部律法。

《宪章》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大规模的宪法。

它规范了国家和民众之间的基本关系,为国家和政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宪章》强调宪政和法治,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3. 元代律家改革元朝时期,司法制度面临了严重的危机。

法官和官员之间的贪污盗窃行为猖獗。

问题变得非常严重,也很难得到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律家开始推行新的司法制度,鼓励律师为被告辩护,从而提升司法公正性。

此外,律家还安排专门的律师参与审判和执行过程,以确保司法公正和追究官员的责任。

元朝的这种改革基本上推动了中国法律史的进步。

律家的改革是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突破建立积极的司法制度,为后来的发展打下了巨大的基础。

4. 清朝的各项制度变革清朝的皇帝们通过各种制度改革,致力于改善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在奴隶社会时期,司法制度主要是由君主和官员统治下的地方行政官员行使,主要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君主的旨意和官员的裁决,权力高度集中,裁判过程缺乏公正性。

此时期的司法制度以集权为特点,裁判过程主要依靠拷打和各种残酷的刑罚手段,判决多为私判和私了,遵循的原则是官僚集团的意愿。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起,司法制度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

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主要包括两个时期:封建地主阶级时期和封建王朝时期。

封建地主阶级时期,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逐渐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专职审判员。

审判程序相对公正,同时也增加了侦查和审理的环节。

封建地主阶级时期的司法制度主要依法行使,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但由于各地区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仍然存在问题。

随着封建王朝的出现,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封建王朝时期,统治者逐渐认识到司法制度的重要性,并加以。

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代政府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体系,设立了专门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法院和审判机构,并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法律法规。

此时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审判和官员选拔程序透明公正,指导思想是公正、公平、公开。

宋代的法律还比较注重保护人民的权利,取消了律师制度,使被告人能够亲自出庭进行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巅峰。

然而,随着元朝的统治,司法制度又出现了倒退。

元代统治者对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进行了破坏,实行了以蒙古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并通过驻兵、特务等手段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控制,裁判程序的公正性遭到破坏。

明朝时期,司法制度有所恢复,但是仍然存在着封建思想的影响。

明朝政府通过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罚和改善司法程序来提升司法制度的效能。

同时还开设了太常寺、都察院等特殊司法机构,专门负责检举和监督官员的违法行为。

清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是一套历史悠久、严密规范的制度。

在中国古代的各个朝代,司法制度都有着不同的特点和演变。

最早的司法制度可以追溯到商代。

商代时期,刑罚主要是针对部族内部的纪律和秩序,没有专门的法官和法律程序。

随着周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周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已经具备了三审制的程序:初审由州县官员进行,二审由地方贵族组成的地方审判团进行,最终审判则由国家中央的君主进行。

同时,周朝还制定了法典,将刑法规范化,使司法制度更加公正。

汉代时期,司法制度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汉朝设立了尚书省、御史台等中央机构,以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活动。

同时,汉朝还制定了《律》、《令》等法律法规,规范了司法程序和刑法制度,使司法制度更加完备和科学。

隋唐时期,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

唐朝时期,司法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刑法规范化、司法程序严谨、审判机构齐备。

唐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对后来中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在历史长河中经历了不断的演变和完善。

各个朝代的司法制度都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优缺点,但无论是哪个朝代,司法制度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 1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夏商的司法制度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

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

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士:地方司法官蒙士:基层司法官2.审判制度“神判”、“天罚”3.监狱的设置“圜土”、“夏台”商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士:地方司法官蒙士:基层司法官2.审判制度(1)重案: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礼记·表记》(3)量刑: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圜土”“囹圄”:“所以拘罪人”夏商的司法总结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 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 2 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

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

3 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

4 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

尽心断狱,甚之又甚。

5 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

6 三敕与民主司法 7 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

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

8 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

9 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

10 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 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 2 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 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一)司法改革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二)司法机关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司法组织基本上沿袭西周,但各国司法官的称谓不尽相同;战国时期,各国的司法官名称仍不统一。

(三)司法管理制度1.起诉:自诉、控告、自控(首)2.审理制度:受期—强制措施—出庭—辩论—证据—判决—执行3.法官责任(四)监狱制度圜土、囹圄、狴犴(五)司法发展特点:司法行政开始合一的管理体制;统一集权的司法体制;实行较为规范严格的监狱管理体制;证据与口供结合的司法审判程序;身法机关权责更加分。

第四章秦汉时期司法机关㈠秦朝1.司法机关秦朝最高司法权掌握在封建专制君主—皇帝手中。

除了本人亲自审理庞珏案件外,还拥有国家一切重大案件的最终决定权。

皇帝之下,建立了一套由中央与地方司法机关共同组成的统一司法体系。

(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丞相,御史大夫有一定的司法权)廷尉位列九卿之中。

廷尉之下设有正,左右监理等属吏。

廷尉的职责主要有二: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二是手里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秦朝实行司法,行政合一的地方管理体制,郡县既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

郡守,县令长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普通民,刑事诉讼案件。

如遇重大疑难案件,则须报送上一级司法机关审理解决。

郡守之下设有曹掾史,县令之下设有县丞等属吏,分别协助郡县长官处理司法事务。

县以下设有乡,亭,里等基层组织。

2.司法制度(1)诉讼制度:首先,诉讼的提出程序分为公诉告和非公诉告,出于亲亲相隐原则官府一般不受理非公诉告案件。

秦律规定官府不得受理家罪案件。

秦朝实行奖励告奸政策。

其次,案件审理方面,讲求证据调查审理该案件的经过,以爰书的形式详细的记录案件的经过,以便更好的审判。

不提倡是使用刑讯逼供。

再次,是读鞠和乞鞠制度(2)监狱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严格规范的监狱管理制度,实行严密的看管措施。

3. 秦朝司法总结:秦朝司法具有如下特点,首先统一集权的司法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趋于完整体系化得司法结构。

其次,地方实行司法行政不分的司法体制,地方官员既是司法审判官员又是行政机构官员,工作量之繁杂,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形成。

最后执行较为严格的监狱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官员滥用权利的行为。

秦朝的司法制度为避免法官杀人,所有的要被处决的犯人,除秦朝最高法院审理外,还需要相关内阁大臣、立法机关和皇帝共同批准,这样民主、法治的监督体系是今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媲美的。

各司法官员权责分明,加上地方官员和人民的控告使中央地方交错相互牵制,最终司法权统归中央。

其中,诉讼讲求证据口供结合,禁止刑讯逼供,提供乞鞠制度,体现了封建司法由先前的任刑,以权制民到以法制民,合理化合法化趋势加强,为以后历代以法治国奠定了思想与实践基础。

体现了奴隶制到封建司法制度的进步,具有开创作用。

㈡汉代1.两汉王朝前后存在共达400余年,是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正式确立后的第一个相对长期稳定发展的王朝;两汉时代是近五千年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文化鼎盛时代。

汉朝继承和发展了秦朝开创的统一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继续保持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治体制和官僚政治制度,从而影响汉代的司法机关朝着中央司法集权和司法行政不分的方向发展。

2.司法机关汉代参与司法的机关与行政机关融合,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专职司法机关,也不存在现今意义上的单纯司法权。

中央司法机关:(1)汉代的中央司法机关首先是皇帝,享有司法审判和最终决定权。

(2)丞相也有一定的司法权,可以参与议决重大疑难案件,即与太尉,御史大夫“杂治“大案要案,还有直接处罚官员。

(3)廷尉是在皇帝之下专掌审判的最高官员,景帝,哀帝时两度更名大理,武帝,光帝时复名廷尉。

廷尉的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审理各地上报的疑难案件。

其属官有左右正(主决疑狱),左右监(主逮捕),左右平(掌诏狱)等,其最主要的职责是复审天下疑狱。

廷尉府设有监狱,称为廷尉狱。

(4)御史大夫是最高监察官,“掌管丞相“。

有御史中丞为副长官,下设侍御史,持书御史,绣衣直指等监察官。

御史大夫主典正法度,监督百官为失,举核犯法官员。

(5)尚书台本:为限制相权而赋予其部分司法权。

(6)中央其他机构或官员也参加司法活动。

地方司法机关:汉代地方司法机关主要是郡县守令。

在郡和王国,司法权属于郡太守或王国相。

与郡守同时分担一定司法职责的还有郡丞,郡尉等官员,其下还有具体办理案件的郡属法吏。

王国的设官情形和郡大约相同。

县下有乡,设三老,亭长等。

除三老外,其他均称乡吏亭吏,为县属发吏。

3. 司法诉讼制度1)告劾制度:“告”为由国美个人提起的诉讼。

如:自诉,告发,告举等。

“劾”由管理引起职责提起的诉讼。

如:公诉,弹劾,纠举等。

禁止越级告诉,强调逐级告劾。

禁止卑幼告发尊长,谋反大逆除外。

2)审判制度:上请先请制度,适用父母匿子,夫逆妻,大父母逆孙的情形。

请献制度:刑事案件逐级上报复审再审制度。

3)斋局决事制度4)读鞠和乞鞠制度死罪不得乞鞠,乞鞠过程与请献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

乞鞠必须在案件一年内提出。

5)结或当报制度:结即事实审查完毕,论定罪名及应处刑罚。

当即制定刑事判决,报即执行刑事判决。

6)录囚制度:定期不定期的对监狱服刑的罪人进行考察,发现冤假错案即时纠正的制度。

7)即讯验制度。

4. 汉代司法制度的总结:汉代继续沿承着秦朝中央集权的司法体制,司法行政仍不分明,特点较前代相比不明显。

但法律儒家化趋势加强了,不论是皇帝还是司法官员或者是其司法制度都体现这倾民,为民,司法人性化特点明显。

如,创设先请或上请制度,规定某些特定弱势群体的审判裁决必须先奏请皇帝,再决定如何让处理,对于其审判程序的一审再审,程序之复杂,体现出统治者对司法的重视,即司法直接影响着人心所向,及统治基础的稳固。

第五章魏晋南北朝之司法机关这一时期,各政权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大多仍称廷尉。

不过,也有一些新的变化。

如三国时孙吴政权称“大理”,北周改称“秋官大司寇”。

最值得注意的是北齐时代。

北齐的中央法司亦称“大理”,其官署称“大理寺”,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其下设正、监、平各一人,律博士四人等,使中央司法机关趋于完备化。

中央司法机构1.廷尉2.尚书台魏晋时三省制度逐渐形成,尚书台逐渐脱离少府而独立,这一变化对“刑部”这一司法机构的产生有深刻的影响。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尚无刑部,但尚书台之下均设有负责司法行政与兼理刑狱的机构。

曹魏时承汉制,继续以三公曹、二千石曹掌中央司法行政并兼理刑狱,又增设“比部郎”以司刑狱;晋初以“三公尚书”掌刑狱,武帝太康年间废三公尚书,由吏部尚书取代;南朝宋时“都官尚书”惯例京师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兼理刑狱;北齐时尚书省由六尚书分别统领各曹,其中“殿中尚书”统领“三公曹”,“都官尚书”统领的“比部曹”,都具有司法行政的只能。

尚书台(省)下的这些司法机构,都是隋唐尚书刑部(主案件复核)的前身。

3. 御史台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

进一步成为皇帝直接掌握的耳目机关。

其长官沿袭汉制仍为御史中丞(北魏为御史中尉,南称为南司),其职权广泛且地位渐高,下设名目繁多的御史,并发展出了御史巡行监察制度。

此期御史台除司法检察职能外,审判的只能亦有明显加强,为隋唐三大司法机关体制(三法司)的形式打下了基础。

●地方司法机关沿袭前朝,分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

三国魏开始在少数民族集中地区设置护军,职同郡、县,实行军政合一的统治,这一制度在十六国时期及北魏前期被广泛采用;北魏中期以前还普遍推行十六国以来出现的镇、戍制度,在偏远地区及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地区设置镇、戍,镇相当于州,戍相当于郡,实施军事统治。

●魏晋南北朝司法总结一、随着中央司法权的增强,曹魏时期将重大疑难案件和死刑案件的审理权收归中央,皇帝亲审大案或亲自录囚,体现了司法在国家机构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样的制度,加强了皇帝对司法的控制以及上级对下级,中央对地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控制。

二、由于长期战乱,地方州郡长官往往集地方行政、军事、司法权与一身,因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司法组织军事化的倾向比较严重。

三、刑讯制度人道化,有限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更多侧重于体刑的惩罚,对人身体迫害较小,如实行测立之制,创设测罚之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