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益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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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瑶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周红中的委托,指定刘勇军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谭瑶涉嫌抢劫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们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了解本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基本事实:2014年12月7日前,犯罪嫌疑人谭瑶受嫌疑人聂峰主使,本来在娄星广场委托去教训同校的同学张子安,后刘学纠集戈琛、吴赞杰及其朋友、肖海熙约定在学校大门口见面,因发现张子安人多,怕搞不赢,只好再叫人来帮忙,由戈琛打电话给他朋友,张益雄因为戈琛是朋友关系,硬于情面,本来在火车站歌厅唱歌的,怕朋友被打,只好跟在歌厅唱歌的几位朋友一块来到职院门口,戈琛他们看到张益雄他们来了,就跑过去问张子安,你就是张子安吗?张子安说是,周乘超走过去推了张子安一下,然后两人相互推搡了一下,张子安大声喊,打,但是张子安的人没有动手,周乘超推着张子安2米左右,把张子安推倒后,刘学等人就上去打张子安,张子安爬起就跑,跑到新化农庄附近,周乘超抓到张子安并把他弄倒在地然后大家一哄而上打张子安。这都是阅读案卷后的原话。

一、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的犯罪行为属于激情和哥们义气。根据《刑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张益雄是从犯,在别人殴打被害人时,只是出于哥们义气踢了几脚,并且主动喊公安来了,阻止了别人对受害人的加害,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见受害人倒在地下的情况下主动放手,属于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张益雄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系在校学生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本案是在校学生间的斗殴行为,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张益雄是在听到朋友刘学称有人抠打他的情况下才赶到现场。这不是一场为了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而随意抠打他人行为,相反在张益雄他们赶到现场后,受害人亦纠集多人等在事发现场,可见这原本就是一场学生间的聚众斗殴行为。

而且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系在校生,2014年5月5日实施犯罪行为前是学生会生活部长,在学校表现一惯都非常好。根

据《刑法》相关规定:张益雄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没有犯罪的动机。。对于学生非故意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张益雄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未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伤害。

3、犯罪嫌疑人张益雄是初犯、偶犯,从犯以前无违法行为,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犯罪,因此主观恶性较小。

三、张益雄父亲积极赔偿了被告的损害,得到了被告的谅解,根据刑诉法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

四、张益雄是从犯,跟本案的起因没有任何联系,只是出于朋友情份,才赶过来帮忙的,而且是中途加入的,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一时感情冲动。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张益雄只是别人犯罪的工具。

五、张子安也有一定的过错,为了争强斗狠,喊了十多

个同学在校门口等刘学他们,只是后来刘学他们人多,张子安喊打时,他的同伙才不敢动手。事情的发展是受了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才有了这种学生间的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所以我们的法律更应该去关怀这些因一时冲动走上错路的学生。不是单纯地惩罚他们。刑事司法需要更多的阳光照进这些年青冲动幼稚不懂法的心灵里,感化他们,让他们有机会从此走上对社会有用的道路。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且犯罪时是在校学生,主观恶性较小,有犯罪中止情节,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程度轻;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明显悔罪。请求贵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量刑意见的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量刑。必要时考虑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希望检察官及公诉机关能予以采纳,非常感谢。

辩护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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