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益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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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法律意见书

深圳股权法律意见书

深圳股权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对深圳股权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此发表以下意见。

一、股东认购方式问题您所询问的股东认购方式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根据《公司法》第26条和第41条的规定,认缴股本应当通过向公司缴纳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矿山等非货币性质的财产、使用权益等,由股东实际履行。

因此,股东认购方式应该依法遵循这些规定的要求。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公司法》第145条和第146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45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向全体股东及时公开重大事项。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146条,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对于涉及与主要股东之间的重大关系的事项进行监督。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第30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披露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虚假陈述、重要事实的不披露等行为,可能会导致违法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股东之间的纠纷处理问题针对股东之间的纠纷处理问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162条和第169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62条,股东拥有参加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但是应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这些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69条,对于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

总之,深圳股权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股东认购方式、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股东之间的纠纷处理。

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希望以上意见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律师事务所。

陈某涉嫌贪污案法律意见书

陈某涉嫌贪污案法律意见书

陈某涉嫌贪污案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采纳孙爱文的无罪辩护意见对北京万商投资集团董事长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尊敬的检察院检察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委托,经反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现就陈某、祝贵财、杨某和及某某等几人涉嫌贪污一案对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对本案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意见书认为:2004年4月至2011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祝贵财利用担任北京万商大厦总经理的便利,在北京万商大厦对外出租裙楼一层488平米底商的过程中,伙同时任北京万商大厦副总经理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杨某、北京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北京万商大厦副总经理及某某、北京万商大厦人力资源总监王某某,在明知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要承租北京万商大厦该底商的前提下,于2004年3月18日,采取以包括张军在内的上述犯罪嫌疑人共同出资成立并实际控制的北京恒威佳信经贸有限公司(2006年12月由北京瑞源通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与北京万商大厦签订该底商承租合同后,同日再加价转租给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手段,侵吞北京万商大厦应收益的底商出租差价款共计人民币224万余元,其中陈某分得14."3万元,祝贵财、杨某、及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7."15万元。

故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本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论是从事实的角度来看,还是就法律的适用而言,其指控从根本上背离贪污罪的本质。

扩大了打击面,有违刑罚的"谦抑性"原则。

起诉意见书指控陈某贪污罪不能成立(一)起诉意见书将关联公司转租这种公司行为,认定为祝贵财、杨某等几人贪污的个人行为错误,而事实上这完全属于正常的公司行为,而且是通过引入能控制的关联公司参与竞争,为国企万商大厦多获得租金的公司商业行为,不是公司股东个人的贪污行为理由如下:1、北京万商大厦、北京恒威佳信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恒威佳信公司)和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复电信公司),都是依法成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依法有权参与市场的经营活动(包括出租、承租和转租),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区别于股东个人的财产。

2018-遗漏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遗漏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优秀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遗漏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篇一:律师意见书(胡支林)犯罪嫌疑人胡支林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律意见书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委托,由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如下法律意见:宜章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辩护人不持异议,但犯罪嫌疑人胡支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作不起诉处理,理由如下:一、在案发过程中,受害人存在过错,双方发生争执受导致打架,持续时间短,系属于激情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该案发生的原因系被害方在施工时,将犯罪嫌疑人回村的路堵住了,且没有放施工绕行标志、双方在沟通无效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发生了肢体冲突,双方在冲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并非有预谋实施故意伤害,而是一时激愤而进行打斗行为,并且也没有持械,持续时间非常短,情节相对来轻微。

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案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三、已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其的谅解,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被害人被伤入院后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及其同案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8万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系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胡支林无不良记录,无犯罪史,系初犯罪、偶犯,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出于激愤而一时冲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宽严格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请贵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望贵院采纳辩护人意见。

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以下是一份关于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的中文协议书模板:甲方(投资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有意向投资乙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2. 乙方公司已同意甲方投资,并接受甲方的股权投资条件。

3. 丙方为甲方及乙方提供法律意见书,以确保股权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现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1. 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2.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行_________股普通股,占乙方总股本的______%。

二、投资方式及支付方式1. 投资方式:现金支付。

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簿记见证法律意见书

簿记见证法律意见书

簿记见证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争民爆”、“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1、高争民爆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承诺,其向本所律师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文件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3、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5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2025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1. 投资方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被投资方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 投资方希望对被投资方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股权法律意见书确认相关投资事项;- 被投资方希望接受投资方的股权投资,并同意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支持。

各方经友好协商,就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1. 投资方同意向被投资方投资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投资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2. 投资方将获得被投资方公司总股本的(百分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股份。

3. 投资金额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卞昊律师和张金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遂宁先生主持。

定向增发法律意见书【律师批注版】

定向增发法律意见书【律师批注版】

定向增发法律意见书【律师批注版】背景介绍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称为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融资方式。

但是在实践中,定向增发的操作流程较为繁琐,需要公司按照规定逐一执行,以避免违法风险,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此,我们在本文中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以便公司管理者根据相关规定和流程正当地操作定向增发的过程,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违法风险和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1. 定向增发的合规性定向增发是一种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适用于公司进行内部融资或向少数专业机构或个人融资。

在增资方面,定向增发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但操作过程中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

2. 定向增发的程序公司在进行定向增发前,需要履行一系列程序。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2.1 首先,公司要召开董事会,决定定向发行方案在召开董事会之前,公司应尽职调查受让人的资质、信息、信用等,并对资金主体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管理。

发行方案应包括发行数量、价格、发行对象等信息,并在公司公告栏等场所公示和公告。

2.2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决定增发方案定向发行的方案需要得到股东大会的审议,并经过50%以上股东同意方能实施。

股东大会上,公司应详细说明定向发行的事由、意义、方案等信息,尊重股东意见,确保程序合规。

2.3 公司需要制定发行方案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定向增发的重要文件,要求准确、透明,披露全部信息。

如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市场环境、风险因素等。

招股说明书应在公司的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和有关媒体上对外公示。

2.4 公司需办理有关证券登记和核查手续公司在完成招股说明书的合规披露后,需要办理证券登记和核查手续。

投资者需登记在经纪人名下,才能进行交易。

发行方需授权经纪人代签投资协议、承认知晓发行方案的风险、意义等相关证明。

2.5 发行后,公司应进行报告披露义务定向增发完成后,公司应及时披露市场反应、实际情况、投资回报等情况,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递交相关报告,确保信息披露透明、及时、准确。

三环股份: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 2010-10-22

三环股份: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 2010-10-22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接受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三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关于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就张春明、孙秀琴、龙敏贤等三名自然人买卖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春明、孙秀琴、龙敏贤等三名自然人买卖三环股份股票具体情况如下:1、三环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梅汉生先生的配偶张春明女士于2009年3月30日分两次以4.39元/股买入三环股份股票1,100股、以4.40元/股买入三环股份股票2,000股,于2009年4月10日以4.30元/股全部卖出。

2、长江电力监事张崇久先生的配偶孙秀琴女士于2009年11月24日以8.26元/股买入三环股份股票1,000股,于2009年12月2日全部卖出。

3、湖北省国资委副主任邹顺明先生的配偶龙敏贤女士于2008年2月15日买入三环股份股票43,800股,于2009年8月7日全部卖出;未计交易税费,亏损69,642元。

于2009年8月19日买入三环股份股票48,700股,于2009年9月22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68,954.69元。

根据相关股票买卖人员、三环集团、湖北省国资委等相关方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三环股份于2009年8月19日方才接到其实际控制人湖北省国资委关于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而于张春明买卖三环股份股票的时点,三环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湖北省国资委尚未开始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并未有任何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因此张春明买卖三环股份股票的行为并不涉嫌内幕交易,不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

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

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概述本法律意见书就企业并购交易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在此交易中,买方拟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实现控制权的转移。

目标公司信息- 公司名称:[目标公司名称]- 注册地:[目标公司注册地]- 注册资本:[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目标公司经营范围]交易概要- 交易类型:股权收购- 收购方:[买方公司名称]- 出售方:[目标公司股东名称]- 收购金额:[收购金额]- 收购方式:现金支付法律意见1. 合规性调查根据目标公司的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审查,未发现任何与目标公司进行本次交易存在冲突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买方可以依法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

2. 股权转让手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符合相关的程序和要求。

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及时向相关政府机构进行备案。

3. 债权债务处理本次交易涉及的目标公司债权债务事项应提前全面核查。

在交易完成后,买方应按照约定负责清偿目标公司的债务,并保证目标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公司治理随着交易完成,买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并行使相应的控制权。

买方有权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治理,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益。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法律意见书认为买方作为收购方依法可以完成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

在执行交易过程中,双方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完成相关手续和义务,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本意见书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实际情况,买方应在完成本次交易之前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资源,并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请注意,本法律意见书只提供对目标公司并购交易的初步法律意见,具体情况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法律意见书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法律意见书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法律意见书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对融资需求不断增加。

在资本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大量企业满足融资需求的途径只能通过银行借贷等传统方式,而这些方式存在风险较高和财务成本较大等问题。

因此,多种新型融资工具逐一推出,其中之一便是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发行对象为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依托于发行对象的投资定向性,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越来越成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其存在发行对象范围的限制,使得法律与实践中对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使用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难题。

发行的法律意义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作为债务融资工具的一种,其发行和使用必须符合我国现有的法规和规定。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属于一项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此外,根据《企业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发行说明书、风险提示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此,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需要制定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以确保相关的法律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内容一份完整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1. 发行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能力法律意见书应当明确发行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能力,包括其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授权范围、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如果发行主体为公司,则需要证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2. 债务融资工具的法律地位和种类法律意见书应当明确债务融资工具的法律地位和种类,以便投资者在选择是否购买该工具时可以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

3. 发行目的、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法律意见书应当针对发行目的、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披露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发行机构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与该工具发行相关的一些必要信息,如风险提示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公司注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注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注销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关于公司注销的法律意见,本律师事务所给出如下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是指依法解散公司,清算资产,终止公司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我们经过分析认为,您的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注销。

以下是具体意见:一、注销主体及条件根据《公司法》第222条的规定,注销分为自愿注销和强制注销。

您所述的注销情况属于自愿注销,即公司根据股东的自愿,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注销。

自愿注销公司的条件包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会议通过,交纳了全部税费和其他应缴费用、经清算人员制作的资产清算报告经所得税纳税部门审核同意,并进行公告等。

二、程序和流程1. 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会议,以过半数董事出席,并经过全体董事通过注销公司的决议。

董事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并在公司档案中保留备查。

2. 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应召开会议,以全体股东过半数出席,并经过全体股东通过注销公司的决议。

股东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并在公司档案中保留备查。

3. 资产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前需先进行资产清算,将公司资产变现并清偿债务。

资产清算的具体流程和程序包括:委任清算组负责资产清算,核实和评估公司资产,清偿债务,确认剩余资产等。

4. 纳税审核:资产清算报告应提交给所得税纳税部门进行审核,以确认纳税义务,并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

5. 公告程序:资产清算报告审查通过后,公司应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司注销决定和征集债权人报告的公告。

6. 注销登记:公告期满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核准。

7. 组织部门备案:注销登记后,需要向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如税务部门、海关等,获得注销证明。

三、注意事项1. 义务履行:在资产清算过程中,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与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的税费和款项缴纳义务,并进行公告和报告。

检察审查起诉法律意见书

检察审查起诉法律意见书

检察审查起诉法律意见书关键信息项1、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犯罪嫌疑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涉嫌罪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侦查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移送审查起诉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案件名称中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涉嫌罪名一案,向贵院提出审查起诉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111 案件背景简述案件的来源、侦查机关的立案及侦查经过等基本情况。

112 证据审查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113 犯罪事实认定根据证据审查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

明确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关键要素,分析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

12 法律适用121 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包括刑法条文、相关司法解释及立法解释等。

122 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论证适用该罪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13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131 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和明知程度,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132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析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的联系和区别。

14 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141 详细描述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包括行为的实施方式、步骤和情节。

142 分析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5 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151 审查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

152 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判断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关于继承案例法律意见书(3篇)

关于继承案例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关于XX公司继承案例的法律意见一、案件背景根据我所接受委托,现就XX公司继承案例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本案涉及XX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具体如下: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10%的股权。

甲于20XX年去世,留有配偶丁、子女戊、己、庚四人。

甲去世后,丁、戊、己、庚四人因股权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丁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甲在公司中的60%股权,而乙、丙认为甲在公司中的股权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案例分析1.甲在公司中的股权是否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甲去世后,其配偶丁、子女戊、己、庚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甲在公司中的股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

2.甲在公司中的股权是否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本案中,甲去世前未留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或录音遗嘱,因此甲在公司中的股权不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3.丁、戊、己、庚四人如何继承甲在公司中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收购股份法律意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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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股份法律意见书模板一、前言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方名称(以下简称“收购方”)拟收购被收购方名称(以下简称“被收购方”)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由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收购方的委托,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二、声明事项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收购方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方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主体资格(一)收购方的主体资格1、收购方的基本情况名称:收购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注册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金额经营范围:具体范围成立日期:日期2、收购方的存续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类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收购方的股权结构详细说明收购方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等(二)被收购方的主体资格1、被收购方的基本情况名称:被收购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注册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金额经营范围:具体范围成立日期:日期2、被收购方的存续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被收购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类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支毅律师法律意见书

支毅律师法律意见书

支毅律师法律意见书致:支毅律师主题: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支毅律师,我非常感谢您对我事务所的委托,要求就您所面临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经过对案件相关材料的仔细阅读和研究,我就该问题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1. 案件背景根据您提供的案件背景,您的当事人先生王某已被控犯有诈骗罪,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被以刑事拘留的形式羁押。

目前,王某的家属及您作为其辩护律师,对王某的合法权益表示关切,并希望能够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2. 法律问题与分析2.1 刑事拘留是否合法?据我了解,刑事拘留是一项严重的侵犯人身自由的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拘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备适用拘留的法定案件;怀疑人必须是法定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和正当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您仔细审查刑事拘留的合法性,并对拘留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2.2 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提出保释申请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案件属于取保候审的范围;嫌疑人有固定的住所、工作单位或者有经济担保人;嫌疑人不可能使用、毁灭、伪造证据,不会对证人和相关人员施加威胁。

考虑到王某不存在潜逃的风险,并且具备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关键要素,我建议您向法院提交保释申请。

3. 法律建议在当前情况下,针对您所面临的问题,我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以下法律建议:3.1 尽力争取无罪辩护您作为王某的辩护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为其提供无罪辩护。

在审查相关证据和文件的基础上,确保王某获得公平审判,维护其合法权益。

3.2 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结合王某的具体情况,您可以准备相应的材料并向法院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确保申请材料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并与法院保持及时的沟通以监督申请进展情况。

3.3 督促法院依法办案作为王某的辩护律师,您有责任监督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您可以积极参与,提供相关法律意见,确保王某得到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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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瑶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周红中的委托,指定刘勇军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谭瑶涉嫌抢劫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们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了解本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基本事实:2014年12月7日前,犯罪嫌疑人谭瑶受嫌疑人聂峰主使,本来在娄星广场委托去教训同校的同学张子安,后刘学纠集戈琛、吴赞杰及其朋友、肖海熙约定在学校大门口见面,因发现张子安人多,怕搞不赢,只好再叫人来帮忙,由戈琛打电话给他朋友,张益雄因为戈琛是朋友关系,硬于情面,本来在火车站歌厅唱歌的,怕朋友被打,只好跟在歌厅唱歌的几位朋友一块来到职院门口,戈琛他们看到张益雄他们来了,就跑过去问张子安,你就是张子安吗?张子安说是,周乘超走过去推了张子安一下,然后两人相互推搡了一下,张子安大声喊,打,但是张子安的人没有动手,周乘超推着张子安2米左右,把张子安推倒后,刘学等人就上去打张子安,张子安爬起就跑,跑到新化农庄附近,周乘超抓到张子安并把他弄倒在地然后大家一哄而上打张子安。

这都是阅读案卷后的原话。

一、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的犯罪行为属于激情和哥们义气。

根据《刑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张益雄是从犯,在别人殴打被害人时,只是出于哥们义气踢了几脚,并且主动喊公安来了,阻止了别人对受害人的加害,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见受害人倒在地下的情况下主动放手,属于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张益雄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系在校学生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本案是在校学生间的斗殴行为,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张益雄是在听到朋友刘学称有人抠打他的情况下才赶到现场。

这不是一场为了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而随意抠打他人行为,相反在张益雄他们赶到现场后,受害人亦纠集多人等在事发现场,可见这原本就是一场学生间的聚众斗殴行为。

而且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系在校生,2014年5月5日实施犯罪行为前是学生会生活部长,在学校表现一惯都非常好。


据《刑法》相关规定:张益雄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没有犯罪的动机。

对于学生非故意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张益雄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未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伤害。

3、犯罪嫌疑人张益雄是初犯、偶犯,从犯以前无违法行为,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犯罪,因此主观恶性较小。

三、张益雄父亲积极赔偿了被告的损害,得到了被告的谅解,根据刑诉法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
四、张益雄是从犯,跟本案的起因没有任何联系,只是出于朋友情份,才赶过来帮忙的,而且是中途加入的,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一时感情冲动。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张益雄只是别人犯罪的工具。

五、张子安也有一定的过错,为了争强斗狠,喊了十多
个同学在校门口等刘学他们,只是后来刘学他们人多,张子安喊打时,他的同伙才不敢动手。

事情的发展是受了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才有了这种学生间的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所以我们的法律更应该去关怀这些因一时冲动走上错路的学生。

不是单纯地惩罚他们。

刑事司法需要更多的阳光照进这些年青冲动幼稚不懂法的心灵里,感化他们,让他们有机会从此走上对社会有用的道路。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且犯罪时是在校学生,主观恶性较小,有犯罪中止情节,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程度轻;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明显悔罪。

请求贵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量刑意见的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量刑。

必要时考虑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希望检察官及公诉机关能予以采纳,非常感谢。

辩护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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