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06•【文号】•【施行日期】1991.03.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2000修订)(发布日期:200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3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991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企业认定方法
高新企业认定方法
1 关于高新企业认定方法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创新性高、知识产权素质好、市场活力强、发
展潜力大的科技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方法分为新认定和续认定
两种。
我国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按照一定程序和严格标准,对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实施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
申请新认定和续认定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须在有效期限内。
2、认定企业拥有正常经营能力,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新工艺改造、新服务推出的一般性经营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类型科技
创新成果,有可持续发展潜力。
3、企业实行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创新管理机制,具有较强的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用能力。
4、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条件,可以支付企业应付的资金和
缴纳的税款。
5、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诚实守信的操守和良好的企业职业道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由省级科技厅安排装备技术检测机构及市级科技部门合伙开展,以审查企业技术和经营状况,评审申请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表决评审意见,由国家科技部核发证书,确定认定企业至最大有效期五年。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及资质证明文件,并针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以确认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将享受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享受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精)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 [2000]324号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 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 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 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9.24•【字号】厦府[1992]综229号•【施行日期】1992.09.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992年9月24日厦府〔1992〕综229号)第一条为实施火炬计划,发展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参照国发〔1991〕第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审批认定工作。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根据国发〔1991〕第12号文,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技术;(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技术材料;(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7)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8)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9)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文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从事本规定第四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单纯商业经营除外;(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川高企认定条件和流程
四川高企认定条件和流程
四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指根据《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过专家组评审,认定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对企业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是企业在创新发展中的一种荣誉和认可。
一、认定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四川省,且在四川省境内有研发机构或研发人员;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自主创新能力;
3.企业技术人员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4.企业产品或技术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市场竞争力;
5.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有一定的研发成果和专利申请数量。
二、认定流程
1.申请阶段:企业通过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研发人员名单、研发投入数据等,向四川省科技厅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阶段:四川省科技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将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3.专家评审阶段:由四川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企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方面。
4.评审结果:专家组根据考察和评审结果,做出认定结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将被认定为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认定证书。
5.认定公示:认定结果将在四川省科技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将正式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总的来说,四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一个严格的过程,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通过认定,企业不仅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支持政策,还可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希望更多的企业能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研发、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认定、动态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省级科技部门应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专家评审组由省级科技部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负责对申请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的年限应不少于一年;(二)企业主要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三)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四)企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五)企业近三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六)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愿向省级科技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二)省级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报送专家评审;(三)专家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四)省级科技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五)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规定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年度发展报告,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修正版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高新企业是指在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条件下,经过专家审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评价,对于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高新企业认定的管理办法。
2. 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条件在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时,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 经营范围内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
- 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 近两年内,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 相关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3. 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流程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流程如下:1. 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填写的申报表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 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至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
4. 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
5. 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交给专家组进行评价。
6. 专家组对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水平进行专业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7. 根据专业评估报告,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终审,对企业是否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条件作出最终决定。
8. 对于初次认定的高新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对于续次认定的高新企业,更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 高新企业认定效益和支持政策高新企业认定的效益和支持政策包括:- 在税收方面,高新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在财务评价方面,高新企业在股权估值、企业贷款等方面更容易获得支持。
- 高新企业可以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支持。
- 高新企业还可以优先享受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5. 高新企业认定的监督和管理为了保证高新企业认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部门可以随时对已认定的高新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其持续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的认定条件如下:
1.技术水平:企业在特定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通常需要有自主研发能力,并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2.研发投入: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比例较高。
一般而言,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3.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人才队伍:具有一支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包括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
5.产品或服务创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够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6.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或领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领域,通常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
7.财务状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相对良好,没有严重的财务风险。
8.经营年限:有的地区要求企业在成立后的一定年限内具备一定条件,如在某个时间段内连续几年保持研发投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为了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升我国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制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迅速,对国家经济增长、就业、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鼓励更多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创新和研发,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我们特制定此办法。
二、认定条件1. 具备独立研发能力: 企业需在高新技术领域具备独立创新和研发能力,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2. 产品或服务创新: 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需在技术上具备创新性,可有效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
3. 高技术人才支撑: 企业需拥有一支高水平的技术团队,具备较高的科研人员数量和专业水平。
4. 经济价值与市场前景: 企业的技术成果需具备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市场前景,具备较大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5. 管理与运营能力: 企业需具备较强的管理与运营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推动科技创新活动。
三、认定程序与要求1. 申报与初评: 企业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经初评合格后,方可进入认定审核环节。
2. 审核评审: 认定机构将对企业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和评审,包括技术资料、财务报表、专利证书、研发人员证明等。
3. 现场核查: 认定机构将派遣工作组进行实地核查,验证企业的技术设备、研发实力、人员构成等情况。
4. 结果公示: 认定结果将进行公示,并给予企业相应的反馈意见,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5. 认定奖励: 认定成功的企业将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和优惠待遇,包括税收减免、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
四、工作要求与相关政策为了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有效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健全认定机制、加强认定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
同时,相关政策应进一步完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和环境。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 产品(服务)。
优惠政策
国家依据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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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 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 (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知识产权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 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01 基本信息
03 优惠政策
目录
02 认定条件 04 政府措施
05 总体目标
07 管理办法
目录
06 研发创新 08 评分标准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企认定条件及标准
高企认定条件及标准从2016年起,中国国务院正式实施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高新认定办法”,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依据和标准。
根据该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两套标准,即技术领域标准和成长性标准,下面将分别介绍。
一、技术领域标准:(一)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在申报时需要表明技术及其关联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与应用能力。
(二)技术人员占比:企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需达到一定要求,不同技术领域有不同的要求。
一般要求为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且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比不低于10%。
(三)研发投入占比: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需达到一定要求,要求不同技术领域有所不同。
一般要求为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5%。
(四)技术创新成果:企业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符合技术领域标准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核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二、成长性标准:(一)企业规模: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即企业职工人数不少于30人。
(二)成长性:企业需要表明相对于行业或同类企业的成长速度,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率等。
(三)市场份额:企业需要在行业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即市场份额需达到一定要求。
(四)管理水平: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包括财务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企业内部管理等。
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些条件和标准,并且每个条件和标准都有具体的参数要求,企业需要按照这些要求进行申报和审定。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需要满足其他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补充条件,例如企业注册时间、纳税记录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申请资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相关企业证照、财务报表、知识产权证书、研发项目及成果等资料。
(二)在线填报申请表:企业需要在指定的网站填报相应的申请表,填写相关企业信息和申请条件。
(三)资格初审:经过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四)现场核查: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审查机构将进行现场核查,了解企业的研发设施、人员组织、技术项目等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认定的机制。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五)企业通过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二)地方科技部门初审;(三)专家评审;(四)省级科技部门复审;(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六)公示;(七)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应每年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报送经营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对于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认定后不符合条件仍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具体,并且会包含更多的法律和技术细节。
在制定任何正式的管理办法时,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并考虑到所有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标准。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2000年修订)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7.23•【文号】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施行日期】200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副省级城市科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对加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贯彻中央决定精神,我们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1】八大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四项指标):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A. 高(78分)B. 较高(56分)C. 一般(34分)D. 较低(12分)E. 无(0分)解读:注重考查企业技术的含金量,专家的主观判断性增强了,扣分也会是最严重的。
如果有发明专利、在发达国家获得PCT专利、科技成果鉴定报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等,则更有说服力(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A. 强(78分)B. 较强(56分)C. 一般(34分)D. 较弱(12分)E. 无(0分)解读:知识产权要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60%的高新收入要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支撑。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援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智慧财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徵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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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赣科发[1997]3号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省科委工业处(火炬计划办公室)是省科委负责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条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五条国家科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本办法也将随之补充修订。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已有三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以上。
(五)年总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 10 万元 /
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并有与期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七条
区外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向所在地、市级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根据本办法由地、市科委负责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科委,经评审、批准后,由省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八条
省科委每年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和检查,对连续两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收回其证书。
第九条经认定的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及地方的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省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第十条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开发区外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省级科委批准,可认定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按第七条规定重新申报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