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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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0月)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0月)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0月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 (1)4 规划布局 (2)4.1 布点布局 (2)4.2 选址 (2)4.3 安全许可 (2)5 设计 (2)5.1 设计基本原则 (2)5.2 一级安全措施 (3)5.3 二级安全措施 (14)6 操作管理和安全程序 (16)6.1 企业的义务 (16)6.2 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 (17)6.3 工艺安全管理 (17)6.4 设备安全管理 (21)6.5 变更管理(MOC) (23)6.6 人员培训 (23)6.7 自我评估 (25)6.8 事件、事故管理 (25)6.9 运输 (26)7 毒理学和管理标准 (26)7.1 光气的毒理学作用模式 (26)7.2 光气的暴露限值和标准 (26)8 职业健康 (28)8.1 职业危害申报 (28)8.2 教育培训与个体防护 (28)8.3 职业危害管理 (29)8.4 作业防护 (30)8.5 警示公告 (30)8.6 日常监控(检查) (31)8.7 职业病管理 (31)9 急救和医疗 (32)9.1 救援与急救 (32)9.2 就医运送 (33)9.3 医疗协作和沟通 (33)9.4 医疗决策树 (33)9.5 医疗人员的培训 (33)10 实验室安全规程 (34)10.1 实验室描述 (34)10.2 实验室设计、设备、程序 (34)10.3 实验操作 (39)10.4 实验人员培训 (40)11 应急救援管理 (40)11.1 总则 (40)11.2 应急管理的目标 (40)11.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0)11.4 区域(园区)应急计划 (41)11.5 工厂内应急计划 (41)11.6 工厂内的应急设施 (41)11.7 装置应急计划 (41)11.8 装置应急设施 (41)11.9 应急情况培训和演练 (42)附录A(资料性附录)双光气与三光气的使用与存放 (43)A.1 前言 (43)A.2 标准操作程序(SOP)内容 (43)附录B(资料性附录)毒理学和管理标准参考网站 (47)参考文献 (48)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管理指南1 范围本文件是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单位的规划布局、设计、操作管理、毒理学管理、职业健康、急救、实验室安全以及应急救援等的管理指南。

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1

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1

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 [2010]70 号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 2010-6-18各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单位:为规范、指导全省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设计、安装和改造工作,确保安装改造后工艺装置的安全运行,省安监局组织山东省化工研究院、山东汇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专家,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要求,研究制订了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6种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安监局(危化处)。

附件 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为做好全省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相关企业的安全控制系统改造工作,指导设计单位相应的安全控制系统设计工作,并为各级安监部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山东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号文件),制定本意见。

1 概述1.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包含光气的制备工艺、以光气为原料制备光气化产品的工艺。

光气化工艺主要分为气相和液相两种。

1.2 光气及光气化反应类型1.2.1 光气光气(碳酰氯)的生产是以干燥高纯度的一氧化碳与干燥的氯气在活性炭催化下进行一氧化碳酰氯化反应,是气相连续化工艺。

因沸点7.48/8.2℃,常温常压下为气态,通常叫光气。

由于双光气、三光气在我省实际生产中并无应用,因此本意见不包含相关内容。

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重点内容分析

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重点内容分析

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重点内容分析山东省安监局危化处(2012年11月29日)去年8月份,省局制订下发的《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四个方面的诊断内容:一是工艺技术及流程,二是主要设备和管道,三是自动控制,四是重要设备设施布置。

其中,第一、二项的主要内容,由于相关法规标准不同和专业水平所限,各级安监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不能充分辨识和确定这方面的缺陷和隐患,必须由具备了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相关设计标准进行诊断;第三项内容,日常检查和安全评价虽然有所涉及但深度不够,需设计单位组织工艺、设备、自控等专业力量,深入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第四项内容,日常检查和安全评价均应发现,但需要设计单位进行诊断补充,并对设备设施布置的合理性和整改方案进行检查确认。

四个方面重点内容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工艺技术及流程(一)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在小试、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1、依据化工装置的工艺技术资料、安全评价报告及其他相应资料,诊断工艺技术是否有同类生产企业、是否成熟可靠。

2、诊断出来的新技术、新工艺,应当具有小试、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材料。

3、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承担诊断的设计单位应当会同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对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再由各市安监局组织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二)工艺流程的组成,主要包括:原料处理、化学反应、产品精制、储存和装卸等环节组成,每个环节的单元操作过程或工序组成,每个单元操作过程或工序的设备构成和连接(含反应器、塔、炉、槽罐等各类设备、设施、管道、自控联锁装置、监测报警设施、泄压止逆设施、阻火设施、吸收、中和及破坏设施、惰性气体保护和置换设施等),是否合理并保证安全运行。

1、按照诊断范围对整套装置的工艺流程进行介绍,并逐一进行安全分析。

原料处理、化学反应、产品精制、储存和装卸等环节的工艺流程组成是否齐全、合理并符合工艺安全要求。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指导各地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今后,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辖区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力争在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三、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果发现《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也可根据当地化工产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和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的化工企业,并抄送从事化工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以及有关具有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34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 鲁安监发〔2014〕128 号 SDPR-2015-0370034 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
35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 鲁安监发〔2014〕152 号 SDPR-2015-0370042 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6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 鲁安监发〔2015〕37 号 SDPR-2015-0370040 的通知
十个严禁》的通知 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 3 化、加氢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 鲁安监发〔2009〕108 号 SDPR-2015-0370025 的通知 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 4 (裂化)、胺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 鲁安监发〔2010〕35 号 SDPR-2015-0370026 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 5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鲁安监发〔2010〕38 号 SDPR-2015-0370007 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5 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统一编号
1 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 鲁安监发〔2008〕79 号 SDPR-2015-0370009 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 2 作规范》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 鲁安监发〔2009〕63 号 SDPR-2015-0370052
6 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 鲁安监发〔2010〕43 号 SDPR-2015-03700010 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
7 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 鲁安监发〔2010〕70 号 SDPR-2015-0370027 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要求1基本要求1.1 光气及光气化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合格证书。

1.2 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3 每年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合规性审核,至少每3年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一次审核修订。

当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1.4 光气及光气化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部位的操作人员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运行的生产装置单栋厂房内现场人员不得超过3人。

1.5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应运用HAZoP方法开展工艺过程风险分析,分析频率不得大于3年。

1.6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应建立工作许可制度,工作许可应遵循双重控制原则(不能由一个人填写并审批)。

1.7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生产期间,安全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并定期测试确保完好。

1.8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应进行辨识、分级和定期评估,并设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1.9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应按照相关要求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有效运行。

2人员培训2.1 光气及光气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2.2 2从事光气及光气化工艺过程操作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3 3应对光气及光气化岗位的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包括光气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危害、光气设备及工艺的标准操作程序、开车程序、停车程序、正常操作参数及流程、工艺参数超限操作的后果、应急程序、急性中毒救护方法等,还应进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培训。

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

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

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
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
反应类型放热反应重点监控单元光气化反应釜、光气储运单元
工艺简介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包含光气的制备工艺,以及以光气为原料制备光气化产品的工艺路线,光气化工艺主要分为气相和液相两种。

工艺危险特点
(1)光气为剧毒气体,在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后,易造成大面积污染、中毒事故;
(2)反应介质具有燃爆危险性;
(3)副产物氯化氢具有腐蚀性,易造成设备和管线泄漏使人员发生中毒事故。

典型工艺
一氧化碳与氯气的反应得到光气;
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
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制备;
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的制备等。

重点监控工艺参数
一氧化碳、氯气含水量;反应釜温度、压力;反应物质的配料比;光气进料速度;冷却系统中冷却介质的温度、压力、流量等。

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事故紧急切断阀;紧急冷却系统;反应釜温度、压力报警联锁;局部排风设施;有毒气体回收及处理系统;自动泄压装置;自动氨或碱液喷淋装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双电源供电。

国家重点监管化工工艺

国家重点监管化工工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附件1:
一、光气及光气化工艺
二、电解工艺(氯碱)
三、氯化工艺
四、硝化工艺
五、合成氨工艺
六、裂解(裂化)工艺
七、氟化工艺
八、加氢工艺
九、重氮化工艺
十、氧化工艺
十一、过氧化工艺
十二、胺基化工艺
十三、磺化工艺
十四、聚合工艺
十五、烷基化工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
典型工艺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附件1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一、新型煤化工工艺:煤制油(甲醇制汽油、费-托合成油)、煤制烯烃(甲醇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合成气制乙二醇)、煤制甲烷气(煤气甲烷化)、煤制甲醇、甲醇制醋酸等工艺。

二、电石生产工艺
三、三、偶氮化工艺。

2020年省应急厅规范性文件

2020年省应急厅规范性文件
19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2〕55号
2016.01.01
2020.12.31
SDPR-2015-0370054
拟修订
部分内容需要细化和完善
20
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2〕126号
2016.01.01
鲁安监发〔2013〕80号
2016.01.01
2020.12.31
SDPR-2015-0370008
拟修订
依据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已调整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实施日期
有效期
“三统一”编号
清理意见
备注
22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安监发〔2013〕86号
2016.01.01
SDPR-2015-0370029
继续有效
13
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141号
2016.01.01
2020.12.31
SDPR-2015-0370019
继续有效
14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152号
2020.12.31
SDPR-2015-0370027
继续有效
7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19号
2016.01.01
2020.12.31
SDPR-2015-0370011
废止

辨识_安监总管三[2013]3号-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

辨识_安监总管三[2013]3号-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一、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二、电解工艺(氯碱)三、氯化工艺四、硝化工艺五、合成氨工艺六、裂解(裂化)工艺七、氟化工艺八、加氢工艺九、重氮化工艺十、氧化工艺十一、过氧化工艺十二、胺基化工艺十三、磺化工艺十四、聚合工艺十五、烷基化工艺十六、新型煤化工工艺:煤制油(甲醇制汽油、费-托合成油)、煤制烯烃(甲醇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合成气制乙二醇)、煤制甲烷气(煤气甲烷化)、煤制甲醇、甲醇制醋酸等工艺。

十七、电石生产工艺十八、偶氮化工艺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指导各地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今后,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辖区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力争在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11•【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过程危险性大、安全风险高,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危险化学品-公告公文栏目下载)。

各相关单位要依据《指南》要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着重从规划、设计、日常运行、应急处置等环节进一步强化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安全生产工作。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严格限制涉及光气及光气化的新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增光气布点。

新建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安全、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的原则,综合考虑化工园区光气在线总量,必须在化工园区内建设。

禁止在气体不宜扩散的地区布置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

新建或改扩建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离必须满足《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在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规划建设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区、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园、体育场馆及其他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

要强化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项目设计要采用防止泄漏和能够及时处置泄漏的双重安全措施、先进生产工艺、专业工程设计,在基础设计阶段必须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要按照严格控制在线光气量、关键设备和管道按完全真空条件设计、材质耐腐蚀、密封点尽可能少、装备安全仪表系统、设置可靠光气破坏系统、配置泄漏声光检测报警系统、关键安全控制设施在光气区域外操作、控制室保持微正压等具体要求进行详细设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Safety regulations for the production of phosgeneand phosgenation products)2003—03-13发布 2003—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取和定义-———————-—————————-————————--——-—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4.1一般规定———-————-——--—-——-————-—-————-—-——4.2 安全设计原则—---—-————————————————-—————---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5.1工艺的安全要求—-—-—-—-————-————-———--———-———-5。

2 设备的安全要求—-—————————--————-———--———-———6 管道的安全要求—————--—-—-—-———————-—-—————---7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8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9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10 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11 厂房的安全要求—————---—-——————-——-—-—————-———12 安全管理-—---——-—--—————-———-—————————-———13 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附录A(资料性附录) 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前言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一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的。

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

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

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反应类型放热反应重点监控单元光气化反应釜、光气储运单元工艺简介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包含光气的制备工艺,以及以光气为原料制备光气化产品的工艺路线,光气化工艺主要分为气相和液相两种。

工艺危险特点(1)光气为剧毒气体,在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后,易造成大面积污染、中毒事故;(2)反应介质具有燃爆危险性;(3)副产物氯化氢具有腐蚀性,易造成设备和管线泄漏使人员发生中毒事故。

典型工艺一氧化碳与氯气的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的制备等。

重点监控工艺参数一氧化碳、氯气含水量;反应釜温度、压力;反应物质的配料比;光气进料速度;冷却系统中冷却介质的温度、压力、流量等。

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事故紧急切断阀;紧急冷却系统;反应釜温度、压力报警联锁;局部排风设施;有毒气体回收及处理系统;自动泄压装置;自动氨或碱液喷淋装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双电源供电。

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光气及光气化生产系统一旦出现异常现象或发生光气及其剧毒产品泄漏事故时,应通过自控联锁装置启动紧急停车并自动切断所有进出生产装置的物料,将反应装置迅速冷却降温,同时将发生事故设备内的剧毒物料导入事故槽内,开启氨水、稀碱液喷淋,启动通风排毒系统,将事故部位的有毒气体排至处理系统。

2、电解工艺(氯碱)反应类型吸热反应重点监控单元电解槽、氯气储运单元工艺简介电流通过电解质溶液或熔融电解质时,在两个极上所引起的化学变化称为电解反应。

涉及电解反应的工艺过程为电解工艺。

许多基本化学工业产品(氢、氧、氯、烧碱、过氧化氢等)的制备,都是通过电解来实现的。

工艺危险特点(1)电解食盐水过程中产生的氢气是极易燃烧的气体,氯气是氧化性很强的剧毒气体,两种气体混合极易发生爆炸,当氯气中含氢量达到5%以上,则随时可能在光照或受热情况下发生爆炸;(2)如果盐水中存在的铵盐超标,在适宜的条件(pH<4.5)下,铵盐和氯作用可生成氯化铵,浓氯化铵溶液与氯还可生成黄色油状的三氯化氮。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0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0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0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鲁、省管企业: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35件,修订12件,废止41件,现予以公布。

保留、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8日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35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6;2.《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7;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8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8;4.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7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9;5.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10;6.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1;7.《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2;8.《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3;9.《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3〕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4;10.《关于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5;1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6;12.关于印发《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9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7;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8;14.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9;15.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6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0;(鲁安监发〔2012〕2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1;16.《关于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志牌的通知》17.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4〕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2;18.《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3;19.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九条规定》加强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4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4;20.《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5;21.《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裂化)、胺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6;22.《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7;23.《关于印发合成氨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8;24.《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9;25.《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0;26.《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1;27.《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推广实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3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2;28.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4〕4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3;2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4;30.《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5;3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6;32.《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2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7;33.《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8;34.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3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9;35.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40。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为做好全省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相关企业的安全控制系统改造工作,指导设计单位相应的安全控制系统设计工作,并为各级安监部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山东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号文件),制定本意见。

1 概述1.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包含光气的制备工艺、以光气为原料制备光气化产品的工艺。

光气化工艺主要分为气相和液相两种。

1.2光气及光气化反应类型1.2.1光气光气(碳酰氯)的生产是以干燥高纯度的一氧化碳与干燥的氯气在活性炭催化下进7.48/8.2℃,常温常压下为气态,通由于双光气、三光气在我省实际生产中并无应用,因此本意见不包含相关内容。

1.2.2光气化反应的主要类型a.b.c.异氰酸酯化反应:光气与胺进行N-酰化反应合成氨基甲酰氯或异氰酸酯。

如: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HD1),甲苯二异氰酸酯(TD1),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MD1)。

反应通式:2 工艺危险特性和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2.1工艺危险特性 HCl O C N R COCl NH R 222+==-→+-HClO C N Ar COCl NH Ar 222+==-→+-光气剧毒,是一种强刺激、窒息性气体,在生产和存储过程中发生泄漏,人员一旦吸入光气会引起肺水肿、肺炎等,具有致死危险。

2.2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2.2.1一氧化碳单元:监控一氧化碳中氢气、氧气、二氧化碳和水分含量。

2.2.2氯气单元:监控液氯汽化器的热水温度,氯气中的含水量,压力满足工艺要求,设置氯气缓冲罐。

2.2.3光气合成单元:监控一氧化碳、氯气流量和两者配比;光气合成器压力、反应温度;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及流量。

2.2.4光气化产品合成单元:监控光气压力、流量,光气化反应釜压力、温度。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省信委、环保厅、卫生厅、质监局、安监局、药监局文件)皖经信安全〔2011〕129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光气又名固体光气,化学名称为双(三氯甲基)碳酸酯,简称BTC,外观为白色固体,不溶于水,易溶于氯苯、甲苯、二氯甲烷、氯仿等有机溶剂。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和反应的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生产和使用。

凡新建(包括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批准。

第三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爆炸和火灾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分别提供相应阶段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五条新建或易地扩建、改建的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以内。

二、距居民区不少于1000m。

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居民,500~1000m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

三、距城市交通要道(通往城市的铁路和公路)不应少于500m。

四、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

第六条三光气溶解装置和中间贮存以及计量罐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

第二章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车间氯气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光气(折合)最高允许浓度为0.5mg/m3;甲基异氰酸酯的最高允许浓度0.05mg/m3。

3危险化工工艺(18种)安全控制系统检查表

3危险化工工艺(18种)安全控制系统检查表
7
紧急停车系统
同上
1、查设计文件、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是否根据工艺要求设计紧急停车系统;
2、紧急停车的自控系统的测量和执行机构设置是否与设计一致;
3、配套的保障供辅:循环、冷冻、仪表风、氮气、供电、伴烧气是否与控制系统匹配;
4、需设置排放时的收集处理,如事故罐(池),及火炬、吸收的适用性。
8
同(一)1
(4)
电流、电压检测及控制
同(一)1
(5)
盐水高位槽温度检测及控制
《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0号)“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
同(一)1
(6)
出槽淡碱浓度(总管)集中显示
同(一)1
(7)
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气体浓度报警
同(一)1
三、氯化工艺
(一)
重点监控工艺参数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完整版)
1
氯化反应釜温度和压力;氯化反应釜搅拌速率;反应物料的配比;氯化剂进料流量;冷却系统中冷却介质的温度、压力、流量等;氯气杂质含量(水、氢气、氧气、三氯化氮等);氯化反应尾气组成等。
1、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文件内容,是否设置各参数监测、控制;
1
反应釜温度、压力报警联锁
同上
1、查阅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设计文件与现场设置情况的一致性;
2、查DCS控制系统画面,是否设置相关报警参数显示及联锁调节或切断措施;
3、查报警历史记录曲线,核实参数设置有效性。
2
有毒气体回收及处理系统(自动氨或碱液喷淋装置)
同上
1、查设计文件、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与现场设置情况的一致性。

化工部关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化工部关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化工部关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9.06•【文号】[86]化生字第803号•【施行日期】198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化工部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1986年9月6日化工部[86]化生字第8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质和反应的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现有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和新建、扩建、改建的设计。

凡新建项目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乡镇和街道企业不准生产。

第三条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除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光气生产安全技术规定》、《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必须有初步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五条新建或移地扩建、改建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厂(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设置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的地区。

二、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以内,三、距居民区不少于1000m。

在1000m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

四、距城市交通要道(指通往城市的公路和铁道)不应少于500m。

五、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

第六条光气生产装置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严禁从外地运进光气供生产使用。

第二章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光气和光气化产品的车间,无论是框架式或厂房式,都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即车间范围内光气最高容许浓度为0.5mg/立方米;氯1mg/立方米;一氧化碳30mg/立方米。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控制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控制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控制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皖应急〔2021〕89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控制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厅〔2020〕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严格控制高风险增量,现就高风险危险化学品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风险项目范围本通知所称高风险危险化学品项目(简称“高风险项目”)包括:光气生产企业,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硝化纤维素、氯酸钾、氯酸钠等爆炸性化学品的项目。

二、控制要求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光气生产企业,严格控制引进高风险项目,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技术产品的高风险项目原则上不再引进。

三、相关要求及程序(一)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光气生产企业的产业政策。

(二)对其他所列高风险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1.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市、县)应急管理局在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向省应急管理厅书面报告。

2.《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前,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规定办理相关安全审查审批手续。

3.《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我厅向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市、县)政府发函(式样见附件),请其对该新设项目是否符合“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技术产品”等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征求省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经我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依规定办理相关安全审查审批手续,不同意的复函并说明理由。

附件:关于请对×××建设项目进行说明的函安徽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8月6日附件关于请对×××建设项目进行说明的函××市(省直管市、县)政府:接你市(省直管市、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情况的报告,该建设项目涉及××,属于严格控制引进的高风险危险化学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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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70号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0-6-18
各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单位:
为规范、指导全省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设计、安装和改造工作,确保安装改造后工艺装置的安全运行,省安监局组织山东省化工研究院、山东汇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专
家,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要求,研究制订了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省安
监局《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6种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9]108号)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安监局(危化处)。

附件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
为做好全省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相关企业的安全控制系统改造工作,指导设计单位相应的安全控制系统设计工作,
并为各级安监部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山东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意见》(鲁
安监发[2008]149号文件),制定本意见。

1概述
1.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包含光气的制备工艺、以光气为原料制备光气化产品的工艺。

光气化工艺主要分为气相和液相两种。

1.2光气及光气化反应类型
1.2.1光气
光气(碳酰氯)的生产是以干燥高纯度的一氧化碳与干燥的氯气在活性炭催化下进行一氧化碳酰氯化反应,是气相连续化工艺。

因沸点7.48/8.2℃,常温常压下为气态,通常叫光气。

由于双光气、三光气在我省实际生产中并无应用,因此本意见不包含相关内容。

1.2.2光气化反应的主要类型
a.氯代酯化反应:光气与醇类或酚类的羟基进行o-酯化反应合成氯代甲酸酯产品。

典型产品:氯甲酸甲酯,碳酸二苯酯等。

反应通式:
b.酰氯化反应:光气与熔融态羧酸或伯胺进行酰氯化反应,生成甲酰氯和氨基甲酰氯。

典型产品:苯甲酰氯,十八酰
氯等。

反应通式:
c.异氰酸酯化反应:光气与胺进行N-酰化反应合成氨基
甲酰氯或异氰酸酯。

如: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HD1),甲苯二异氰酸酯(TD1),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MD1)。

反应通式:
R-NH2+COCl2→R-N=C=O+2HCl
Ar-NH2+COCl2→Ar-N=C=O+2HCl
2工艺危险特性和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
2.1工艺危险特性
光气剧毒,是一种强刺激、窒息性气体,在生产和存储过程中发生泄漏,人员一旦吸入光气会引起肺水肿、肺炎等,具有致死危险。

2.2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
2.2.1一氧化碳单元:监控一氧化碳中氢气、氧气、二氧化碳和水分含量。

2.2.2氯气单元:监控液氯汽化器的热水温度,氯气中的
含水量,压力满足工艺要求,设置氯气缓冲罐。

2.2.3光气合成单元:监控一氧化碳、氯气流量和两者配比;光气合成器压力、反应温度;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
及流量。

2.2.4光气化产品合成单元:监控光气压力、流量,光气化反应釜压力、温度。

冷却介质压力、温度。

3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和联锁方式
3.1光气及光气化反应过程中的控制要求
3.1.1光气化反应釜通入的光气由流量计控制,设紧急切断阀,监控光气及反应釜内压力。

3.1.2在控制光气流量的同时,控制反应温度,及时移出反应热,监控冷盐水或冷却水的进出口压力和温度。

3.1.3监控尾气中光气的含量,尾气经尾破系统后高空排放。

3.1.4副产氯化氢用碱或水吸收,尾气高空排放,设置紧急冷却系统,氨水或碱液喷淋系统,毒气检测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

3.1.5光气装置采用双重电源加应急电源供电方案,装置电源由两个回路提供,应急电源采用柴油发电机组。

3.1.6光气原料一氧化碳和氯气设在线红外线分析仪,或进行定时取样分析,检测水份、H2、C n H m等杂质。

3.1.7分别设置流量计监控原料一氧化碳和氯气流量,供DCS系统计算调节两者配比流量。

3.1.8光气合成车间分布式安装多点环境可燃气体(CO)
检测器、光气检测器和氯气检测器,检测器信号由系统处理
后按设定程序报警或启动预设自动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停车
及喷氨气捕消,确保光气生产安全。

3.1.9光气化产品车间仅在光化反应器(塔)周边视需要
设置若干环境光气检测器。

进入光气车间、光气化产品生产车间人员佩带环境光气浓度指示试纸(或管)。

另外,光气合成反应釜、光气化产品反应釜等设备均安
装现场检测仪表,重要操作参数均由相应的变送器输出信号
至DCS控制作数据处理,工艺参数及过程控制均在控制室
集中显示、控制、管理,实时打印各种参数、报表,且设置联锁保护系统,事故状态下能够实现各种保证生产和安全的措施。

实现对装置、罐区、装车、及公用工程设施重要参数的控制、记录、报警、联锁等功能。

在光气装置及光气化装置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将视频信号传送至控制室。

DCS画面根据报警级别的高低分别选择不同的颜色闪
烁或报警音来提醒操作人员,操作键盘上预组态的报警指示
灯可以提供非当前画面的报警信息。

3.2报警和安全联锁控制
3.2.1光气合成车间主要联锁紧急停车,以下任一因素(信号)即可执行光气自动紧急停车。

▲自动紧急停车联锁参量:
a.CO总管压力下下限
b.CL2总管压力上限及下限
c.CO、CL2混合器出口温度上限
d.光气反应器出口温度上限
e.光气清洁器出口温度上限
f.光气清洁器出口压力上限
g.光气反应器循环冷却水压力下下限
h.仪表空气压力下下限
i.A、B二路总电源停电
j.DCS控制室紧急停车按钮
k.装置现场手动紧急停车按钮
以上联锁有任一信号输入,系统可执行以下操作:
a.CO主阀关闭
b.CL2主阀关闭
c.紧急停车报警启动
d.各光气化装置停车报警启动
e.关闭液氯蒸发器进口主阀
f.关闭液氯蒸发器热水进口阀
g.启动通风排毒系统,将事故部位的有毒气体排至处理系统。

该系统的装置处理能力应在30min内消除事故部位绝大部分的有毒气体。

3.2.2紧急碱破坏系统独立为液氯存储单元设置,由于液氯一旦大量泄露,危害程度高,因此宜对液氯封闭存储,由
管线与紧急碱破坏系统连接。

紧急碱破坏系统启动联锁参量:
a.液氯蒸发器压力上上限
b.环境气体检测到氯气、光气超标(可设定上限报警,上上限启动)
c.现场及控制室手动按钮
以上联锁有任一信号输入,系統可执行以下操作:
a.关闭环境紧急排放总管旁通阀
b.环境风总管进碱破塔主阀
c.碱液大流量待机循环泵启动
d.事故槽进入阀门打开,将发生事故设备内的剧毒物料导入
e.碱液冷却器循环冷却水总阀打开
f.大风量抽风机启动
g.大风量抽风机进口阀开启
h.液氯引风总管阀门开启
i.报警启动后,由人工进入手动调整、检查系统阀位、流量、温度、压力等。

3.3主要安全设计措施
3.3.1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设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应保持运行;另宜对氯气存储单元密闭,
设置紧急碱破坏系统,对氯气泄漏进行独立吸收处理。

3.3.2光气及光气化装置控制室需隔离设置,控制室内应保持良好的正压通风状态,取风口应远离污染源处。

3.3.3光气生产车间设置喷氨或喷蒸汽管线,便于现场破坏有毒气体。

在可能泄漏光气部位设置可移动式弹性软管负压抽气系统,将有毒气体送至破坏处理系统。

3.3.4光气化装置处于密闭厂房时应设机械排气系统,重要设备如光气化反应器等,宜设局部排风罩,排气接入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3.3.5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车间配备洗眼器和淋洗设备。

3.3.6输送含光气物料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宜采用套管。

3.3.7含光气物料管道连接应采用对焊焊接,管道系统应做气密试验,焊缝要求100%射线探伤检验并做消除应力处理。

3.3.8对含光气物料的管道系统应划分区域,设置事故紧急切断阀,室外的气态光气输送管道宜有伴热保温设施,输送管道不宜安设放净阀。

输送液态光气及含光气物料管道不宜设置玻璃视镜。

3.3.9剧毒品储槽的出料管不宜侧接或底接,剧毒品贮槽装设安全阀,在安全阀前装设爆破片,安全阀后接至应急破坏系统,在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装超压报警器。

3.3.10剧毒品储槽设事故槽。

3.3.11液氯与反应器间设置止回阀和缓冲罐。

3.3.12光气总管给多个工序供光气时,应从分配罐上分
别送至用户。

3.3.13设置有毒、易爆气体泄漏监测系统。

有氯气、CO 和光气泄漏时,可进行报警或启动预设的紧急处置程序。

3.3.14液态光气和异氰酸甲酯等装置要严格控制水混入。

3.3.15计划停车时,必须在停车前将设备内的物料全部
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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