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收 稿 日期 :0 2 0 —0 2 1— 4 5
作 者 简 介 :. 1 余
澜 (90 )女 , 津人 , 17 一 , 天 副教 授 , 士 , 士 生 导师 , 要从 事 商法 和 民族 法 学研 究。 博 硕 主
2粱业 健 (98 )女 , 西北 流人 , 士研 究 生 , . 18 一 , 广 硕 主要 从 事 民商 法研 究。
第 3 3卷 第 5期 21 0 2年 9月
社 J un l f冈 g a大 h n学n报 ri 会o i c n e ) o ra井 i 山 n s学 i sy( 科学版 ) c s Jn g g a U v ( S c l i o e t aS e
V I3 o 5 O 3N . .
财 产制 是规 范夫妻 之 间婚前财 产 和婚后 财产 的归
属、 用、 使 收益 、 分 、 务 的清偿 以及婚 姻关 系解 处 债 除时 对家庭 财产进 行处 理 的法律 制度 。 以夫妻 财
产制 的发生 根据为标准 , 以分 为法定财 产制和约 可
定 财产 制 。随着经 济全 球化 和我 国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体制改 革的不断深入 , 中国家庭收入 多元化 因
第5 期
余
澜, 梁业 健 : 夫 妻 约 定 财 产制 论
l9 2
神病 人 , 民法 通则 》 定其 为 限制行 为能 力人 , 《 规 只
能从 事 与 其精 神 健 康状 况 相 适 应 的 民事 活 动 , 其
确立 了保 护儿 童利 益这一 具有 现代 色彩 的基本 原 则 。我 国近些 年关 于人权 、 女权 利 、 童保 护 的 妇 儿 思潮不 断 涌现 ,人们 期待 立法 具体 规定体 现 这一 价值 取 向的 内容 。尽管 约定 的 内容 主要 应该 是财 产 问题 ,但 由于双 方 的财 产分 配是 抚养 子女 的重 要物 质保 障 ,因此 在婚姻 关 系解 除时不应 忽 略抚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 的约定财产有三种: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 模式,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 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进行财产约定
一、夫妻财产制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 妻婚前财产和婚 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 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 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 所有权归属问题。 财产权属问题体现了一国婚姻立法的宗旨 及价值取向,对于夫妻财产权能的发挥、婚姻关系的维系、 交易安全的保障乃至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起着根 本性的制约作用。夫妻财产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 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 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财 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 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 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 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所以在当事人未能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应该符合 婚姻的根本目的和功能的要求,反映绝大多数夫妻对婚姻财 产方面的意愿。夫妻法定财产制对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 庭关系起了重要作用。但原来的规定过于简单,不适应目前 家庭经济关系的复杂要求。因此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可见,我国夫 妻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辅之以个人财产制。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和分配原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比如,中国有实行“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两种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分配方面的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得到保护。
同时,夫妻财产制度也为夫妻的经济生活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夫妻共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无论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还是来自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夫妻共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共同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到的收入和财产能够公平地分配。
然而,夫妻共有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共有制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双重支配权和支配义务,可能导致财产管理和决策上的冲突和纷争。
其次,夫妻共有制无法确保个人财产的保护,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为夫妻共有制而被另一方侵占。
最后,夫妻共有制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的复杂和困难。
另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独有制。
夫妻独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无论是结婚前已有的财产还是婚后自己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
在夫妻独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夫妻独有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独立经济能力,避免了财产管理和分配上的冲突和纷争。
然而,夫妻独有制也有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不平等,一方的经济地位强势可能会对另一方产生影响。
其次,夫妻独有制在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财产分配上可能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最后,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和争议。
基于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分离原则”。
该制度将夫妻双方结婚前已有的财产和婚后个人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 州市 电视 大学邳 州分校 ,江 苏 邳 州 210 ) 徐 2 30
摘 要 : 国婚 姻法 实行夫 妻法 定财产 制与 约定财产 制并存 的夫 妻财 产制 度 , 我 以夫妻 财产婚 后所 得共 同制为
夫妻法定财产制。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障稳定 、 保 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当
要 内容 , 因此 习 惯上 称 为夫 妻共 同财 产 制 。夫 妻 共 同
的财产 , 如果仅仅依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作 为夫妻共 同财产 , 难免有益 的效 果 。 ( ) 二 知识 产权 收益 的归 属界 定不 清
的基础。 夫妻关系的法律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 。夫 妻财 产关 系是 夫妻 双 方共 同生活 不 可或 缺 、 也 无法回避 的重要 内容 , 是因夫妻身份关系所引发的法 律后 果 。我 国婚 姻法 实行 夫妻 法定 财产制 与约定 财产 制并 存 的夫 妻财产 制 度 , 以夫 妻 财产 婚后 所 得共 同制 为夫妻法 定财 产制 。 妻共 同财产 作为维 持婚 姻家庭 夫 生 活正 常进 行或存 续 的物质 基础 和保 障 , 范 围 的认 其
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共有制。9 0 婚姻法》 18 年《 在原来法 律规 定 的基 础上 对夫 妻 财产 制度 进 行 了相应 的调整 ,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 共 同所有 , 方另 有 约定 的 除外 。这 就把 法 定夫 妻 财 双
产 制 由原 来 的 一 般共 同共 有 制 修 改 为婚 后 所 得共 同 共有 制 。它继 承 了 15 姻 法 法定 夫妻 财 产制 的基 90婚
事人 的合法 权益 等具有 重要 的实践 意义 。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精选28篇)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精选28篇)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于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
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照执行:一、离婚条款: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对乙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乙方的;3、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经乙方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4、因甲方原因经常夜不归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5、其他因甲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损害赔偿责任: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因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情况发生,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来对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甲方名下的所有房产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10日内办理。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如甲方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或者转卖给他人,则以房屋在离婚时的市价折算成人民币赔偿给乙方。
2、甲乙双方的共同财产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10日内办理。
3、甲方向乙方补偿现金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并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一次性全额支付。
迟延一天处罚金万分之五。
三、特别约定条款: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如甲方主动提出离婚的,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补偿,支付方式为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乙方。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开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局部或全局部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根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论文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
本文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及夫妻约定财产的定性,以期加深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共有形式赠与合同及撤销权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制与约定制之分,但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还有许多问题尚未定性。
笔者从共有形式,撤销权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定性夫妻财产约定制。
二、问题之分析(一)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制与约定制两种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制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1)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规定了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关系供当事人选择,未规定者不得选择。
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德国、瑞士。
(2)独创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在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夫妻财产关系。
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日本、韩国。
①(3)第三种类型较为特殊,即瑞典婚姻法的规定。
它仅允许约定特有财产。
②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制中的分别财产制较好理解,但针对一般共同制及部分共同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个”共同”指的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首先,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是共同共有;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则成为按份共有。
这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书面约定中没有确定共有形式的情况下自然而然适用的。
份额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由公权力机关结合保护弱者之原则及离婚补偿或离婚过错的实际案情,对财产份额进行分配。
共同共有必须以某种共同关系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如夫妻关系或者家庭成员的关系等。
在婚姻存续期间,毫无疑问是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有利于婚姻存续及伦理稳定。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关系消灭意味着共同关系消灭,基于此,共同共有也就不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转化为按份共有。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随着当今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出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及特点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如果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对象及约定的种类。
1.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契约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
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约定财产制是依据夫妻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做出决定或所做的决定不明确或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民主行使财产制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一方面,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
试议夫妻财产约定制
一
夫妻财产约定 对外 效力是指婚姻财产约定可否对 抗第 三人。< 婚姻
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 对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 自 所有
般共 同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全部财产归共 的 ,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 的债务 ,第三人 知道该 约定 的 , 以夫或妻一方
维普资讯
民主 ・ 法治
试夫财约制 议妻产定
试议 夫妻 财产 约定制
杨兵 ( 南交通大 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法学系 四川成 都 6 l5 ) 西 l 6 7 摘 要 :夫妻财产 约定制 又称婚姻财产 约定制。夫妻契约财产 ,是指婚姻 当事人双 方 ( 夫妻或 者拟 结为夫妻的双方 )以协议方式对婚前 财产 ,婚姻 关 系 续期间所得 的归属、 占有、使 用、收 益处分 ,以及 债务 清偿婚姻 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进行的约定 ,并在约定的 范围内排 存
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和 一般 财产制。
3 夫妻 双方 意思表示 真实 . 2 意思表示真实指夫妻双方在意思 自由并能确认 自己意 思表示法律效
果 的前提 下内心意志和外 部表现 一致的状 态。 欺诈胁迫等行为使当事人
新 中国成立后 ,15 90年 < 婚姻法 >主要着眼于身份 的解放 ,男女 意思表示不真实 ,所签订 的契约不 产生效 力。 平等 , 婚姻 自由 , 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没有规定。这是 由当时经济文化发 展水平决定的, 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 制为公有制 , 在 私人财产
合法权益 。
3 - 3内容形式合法 夫妻双方所约定 的内容应为夫妻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 有的财产 , 而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 4
很少 , 而且 , 当时妇女的地位低 ,实行夫 妻财产约定不利于保 护妇女的 不能为他人集体国家财产 ,并且 以书面方式缔结 。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张 媛
( 西南交通 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 9)成都 60 3) 3 I 10 1
I 摘 要 】: 0 1 2 0年新 《 姻 法》的修 改 完善 了 婚 夫妻 财产约 定制度 , 高了 姻 当事人 在 财产上 的独 立性 , 其 更趋 规 范、 提 婚 使 合
理、 公正, 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也应看到此新兴的制度还存在着不足。 针对存在的缺 陷, 本文拟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进一
的 , 夫或 妻一方所 有的 财产清 偿” 以 。因此 , 夫妻财 产约定 中, 在 凡第 三人
事先 知道 夫妻财 产约 定的 , 有 对 抗第 三人 的效 力 ; 之, 具 反 第三 人不 知道 该 夫妻财产 有约定 , 婚姻 当事人的 夫妻契 约不 得对抗 第 三人 。 即夫妻 任何
一
制 的法律 地位 , 一 步完 善了约定制 度的 规定 进
2 0 年 版 02
() 3 对夫 妻财 产约 定 内容的应 否 限制 的问题 , 我国婚 姻 法对 此未 作
明文 规 定 。 文 认 为 , 本 夫妻 在 对 其财 产 约定 时 , 既可 约定 采 取 何 种财 产
制, 也可 约定 某财 产 归谁 所有 , 既可 对 财产 的所 有权 进 行约 定 , 可对 财 也
己, 当出现涉及 动产方 面的 纠纷时 不至于 因为没 有登记 没有公示而 损害第
三方的利 益 , 而使 得第 三方的利 益得 到 了切 实的保 护。 从 ( 明确 规 定夫妻 约定 财产制 成 立与生效 的要 件 二) 《 姻法 》并 未明文 规 定 夫妻 财产 约定 的成 立与生 效要 件 , 婚 应该 是
财产 时为 夫妻 , 而不是 在约 定时 必须是 夫妻 。
浅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20 0 2年 2月
FEB. 2 2 00
浅 论 我 国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熊敏翊
南 京太学珐 学院,江苏 南京 2 0 9 ) 1 0 3
【 摘 要】 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 了更明确的规定 , 但在实际操作 中 仍存在问题。 本文 对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 如何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加 以分析 , 认为对约定的时间、 方式、 约定的 变更与撤销等方面仍 需加以完善。 【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 中图分类号】 D 2. 【 939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8 42 0 )1 080 0 822 (0 20. 3.4 0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 同形式依法选择或创设的婚姻财产翩。 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
收 稿 日期 : 0 1 i 一 9 2 0 一 2 i
・
3 ・ 8
维普资讯
系时都兼 采 法定 财产 制和约定 财 产制 。我 国历 史上 正式 的夫妻 财产 约定 立法始 于 13 的《 0年 9 中华 民国 民法
A ifDic si n a o tt yse o n r cu l Bre s u so b u heS m fCo ta t a t
S o s l Pr pe t n Chi p u a o r y i na
Xin i y o gM n i
( ho f a Na j gUn est, nigJ n s 2 09 ) S ol w nn i r y Na k i g u 10 3 oL i v i n a
人操作的约定财产翩和个人财产翻, 就能彻底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因此, 次修改婚姻法在原婚姻法肯定约 奉
定财 产翩 的基 础上 , 进一 步完善 了约定 财 产制度 规定 了约定 财 产制 的范 围 、 约定 的形 式 、 约定的 对 内对外效 力 , 我 国婚 姻 当事人 可以优先 选择 约定财 产制 , 使 充分 行使 财产权益 。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探析
养、 赡养 等法定义 务 以及 借协议 之名 , 行 逃债之 实 , 同时不能 损害 第 三人 的权 利 , 特别规 定 了“ 第三人 知道该 约定 ” 这 个条件 , 并由
公 共利 益和集 体 的合法 权益 。 这样 的规 定保护 了第 三人 , 也维 护 夫 妻一 方承 担举 证责 任 。如果 第三 人对 于夫妻 之 间 的财 产约 定 了整个 交易市 场 的安全 和稳 定。 2 . 夫妻双 方 意思表 示真 实 不 知悉或 者夫妻 一方举 证不 能, 那么夫妻 之问 的财产 约定不 能对
原因交 流极 多, 很 多话题可 能也 会涉 及到财 产方 面 , 如果 没有 要 立 条件 , 如 主体 的缔约 能力 、 意 思表示 、 内容合法 性等 一般成立要
方 对 自己财 产权 利享有 充 分的意 思 自治 。 此外, 夫妻财 产协 议约 活中 , 夫 妻一 方不可 避免 的与第 三人 发生 财产关 系 , 《 婚姻 法》 为
定 的 内容 必须合 法且 不违反 公序 良俗 , 如 不能 约定规 避抚 养 、 扶 了防 止夫 妻利用 夫妻 约 定财产 制 串通起 来规避 法 定义 务和损 害
表示 的情形 下达成财 产协议 , 则另一 方有权请 求确 认协议 无效或 该制度 仍 存在 一定 的不足 。 撤销 协议 。 3 . 夫 妻约定 财产 制的形 式要 件
第一 , 立法较 分散 , 且 在法 律条 文中缺 乏总 则性 规定 。我 国 的夫 妻约 定财产 制 的法律 基础来源 于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婚姻 法》
作者简介: 李昌森 , 延边大学法学院 2 0 1 2 级法律硕士( 非法学) 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 9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论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关系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其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而,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形式做粗浅的阐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夫妻法定财产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也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1]。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2)夫妻个人财产制(即夫妻特有财产制);(3)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现行《婚姻法》的主要财产制仍然以婚后共同所得制为主,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2]。
第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
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的双方依照法定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直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这段期间。
它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以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期间,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绪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关系也日渐复杂。
为了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依然存在着立法的缺陷。
笔者认为应在该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序、约定的内容范围、约定自由度、约定的公示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进。
从而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得到广泛并且规范的实施,更好的发挥调节作用,从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目前,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采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方式(如美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我国亦是如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收入多元化趋势日益显著,社会现实情况的复杂,人文观念的不断更新,使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了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2、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浅析夫妻财产制度
二、 完 善 约 定 财产 制 的 意 见
( 一) 明确 约 定 时 间。
在I l j = 界范 Ⅲ 内 , 土要彳 『 两利 ・ 力‘ J = ℃ 埘约 定财 产  ̄ ' , J n 1 . ' l - , J J 进行了 规定: 限制 土 义 ● : 法 是规 定 结 ( 离) 婚后 不 得进 : 财产 的约 定 ,
浅新 夫麦 财产制度
口
摘 要 在 我 国的婚 姻 法 中夫妻 财产 制度是 一 项很 重 要 的 内容 , 它 也是 民事法 律 关 系的一 个重要 组 成部分 。 在2 0 0 1 年我 国对 婚 姻 法》 中对 夫妻 财产 制作 了较 大
的修 订 和 补 充 , 但 仍 是从 宏 观 方 面和 制度 方 面进 行 了
规定 , 夫 妻财 产制 在 内容 上还 是过 于 笼统 , 因此仍 需 不 断 完善 。 本 文从 财产 制 度 中 的约 定 财 产 制度 进 行 分 析, 分 析 约定 财产 制度 目前存在 的 问题 , 并给 出一 定 的 建议 。 关键 词 夫妻 财产 制度 约定 财产 制 分析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3 . 9 在2 0 0 1 年和 2 0 0 3年 家最 高 人 法 院对 《 婿; } I { 法》 进 行 修改, 新 的婚 姻 法 对 夫 财 产制 度 巾 的约 定财 产 制从 约 定 的主 体、 约 定 时 以及 约 定 的办 式都 做 了具体 的规 定 , 这 是 在新 婚 姻法中 l 9 条捉“ { 来的, 这一条k l l 比一 I : 世纪 l 9 8 0印 的规 定有 了 很 人 的 进 步 。 新婚 ; 4 J { 法赋予 了 事 人在 : 睁重 夫 妻 双 方 的 [ J 由 进 行 对财 产 约 定 的权 利 。在现 代 的 生活 巾, 越 来越 多的 人们 也 是倾 l 丁 夫 妻财 产 约 定制 进 夫女 财产 的处 理 , 但是 面 对若 新 《 婚则法》 仍 存 在 的缺 I 5 f { , 继 续 充 善 的’ 作应 该 继 续 。
浅析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号 :6 3—0 9 ( 0 0 O O 1 O 17 9 2 2 1 ) 7一 1 7一 1
夫 妻 约定 财产 制 内容 夫 妻 财产 制 度 又 称 婚 姻 财 产 制 , 关 于 夫 妻 婚 前 和 婚 后 财 产 的 归 属 、 是
、
双 方 共 同所 有 。夫 妻 对 共 同所 有 的 财 产 ,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这 种 制 度 在 享 我 国家 庭 中一 直 沿 用 至 今 , 妻 之 间 的 财 产 归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共 有 , 分 彼 夫 不
管理 、 使用 、 收益 、 处分 以及债务的清偿 、 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 制度。我们主要从 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夫妻约定财产制 : ( )约 定 主 体 一 首先 , 夫妻约定财产制 的主体 为夫妻双方 。夫 妻财产 约定 以配偶 的 特殊身份为前提 , 以未婚同居者 、 所 婚外同居者以及 其他 发生在 两性之间 的财产 约定 , 都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其 次 , 定 双 方 必 须 具 有 完 全 民事 行 为 能 力 。 夫 妻 进 行 财 产 约 定 是 约 项 民事 法 律 行 为 , 当事 人 必 须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第 三 , 定 必 须 是 夫 妻 双 方 的 真 实 意 思 表示 。 如 果 一方 以欺 诈 、 迫 约 胁 手段或乘人之危 ,使另一方违 背 自己真实意愿作 出约定 , 其约定 可撤销 。
三 、 国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的 完 善 我
( )约 定 的 内容 与 形 式 二
首先 , 夫妻约定 内容应合法 、 明确 、 可行 。夫妻 之 间进 行的约 定不得 超 出夫妻个人和共同财产的范围 , 也不得 损害 国家 、 集体 和他人 的利益 ;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 , 具有 可操作性 。 其 次 , 妻 双 方 约 定 的 形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婚 姻 双 方 对 财 产 的 夫 约定 是 一 种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 而 其 约 定 的 形 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我 国 因 《 姻 法 》 十 九 条 一 款 规 定 , 妻 双 方 对 财 产 的 约 定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婚 第 夫 式 。书面形式容易体现 , 来对簿公 堂的时候 可以作 为证据 , 将 较容 易解 决 纠纷 。对 于 约 定 的 方 式 笔 者认 为如 果 能够 进 一 步 规 定 对 夫 妻 之 间 的 财 产 约定 应 该 采 用 公 证 形 式 是 最 好 的 。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首先 , 制定 协议 的婚姻 当事 人应 为完 全行 为 能力 人 。 按照法
定 财产制 第一 次出现 于《 婚姻 法》 中, 之后又 经过 了一些 修改 与补 律 的规定 , 法 定婚龄 是 高于 1 8 周 岁 的, 因此 , 该 问题 就不 会涉 及 至于 是否会 涉及 到精 神病 人 , 原则 上是 不 充, 到现 在该制 度 已经有 了一 定 的制度基 础 , 它体现 出了法律 对 到未 成年 人 的问题 了 。 夫妻 双方平 等 的财产 权利 的维护 以及 对夫 妻之 外第 三 人的权 利 会涉 及 到的 , 因为 精神 病人 在法 律上 属于 限制 民事 行 为能 力人 , 的保护 , 但是 , 该 制度 仍然存 在着 一 定 的漏 洞有 待 改进 。
行 限制 , 也就 是说婚姻 当事人 可 以在婚前 或者 是婚后 对其 财产进 方 制定 的财 产协 议 的 内容 必须合 法 , 不得损 害 国家 、 社 会或 者他 行约定, 一 切都 取决 于婚 姻 当事人 的 自主 选择 。 对于 约定财 产制 人的利 益 。 比如 不得 以签 订财 产协 议为 借 口逃避 其债 务 , 也不 能 的约 定方 式 , 现行《 婚姻 法》 则 要求采 取 书面方 式 , 也就 是说 婚姻 在协议 中约 定 免除一 方或 双方 的法 定 的赡养 、 抚养 义 务等 。 当事 人在 制定 财产协 议 时必须 以书面 的形式 , 但是 , 对于 该规 定 第三 , 夫妻约 定财 产制 的效 力 , 即夫妻 双方 签订 的财 产协 议
随着 人们 的爱情 观 、 婚 恋观 以及 家庭 观 的改变 , 传 统 的夫 妻 立 约定 财产协议 的行 为属 于双方 的 民事法 律行 为 , 所 以要 具备 民
财产 的分配 制度 已无法适 应现 代人 的观点 , 越 来越 多的人 更愿 意 事 法律 行为 的相 关要件 。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学 术 论 坛
S EN Ol OE & TE OHNOLOOY NIORMATI I - ON
Q: 垫
论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吴强 (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海淀 10 8 ) 0 0 8
摘 要: 夫妻关 系在社 会 中占有很大 比例 ,法 律法规 也对这 一重要关 系做 了较 多方面 的约束和 保护 ,本 文主要针 对夫妻财 产方面做 了 相关 的 论述 ,让 法 制渗 透 干 生 活 之 中 。 关键词 : 财产 制度 契约 效 力 中图分类号 : 9 . DI 9 3 文献标识 码:A 文章编号 :17 — 7 12 0 )0b ~ 2 7 0 6 2 39 (0 6 1() 0 3- 2
1概述
关 系的协 议 ,但其 基础仍 是婚 姻关 系 ,因此 是 自由原 则 ,夫妻 或者准 夫 妻在约定 夫妻 之 间的财 产关 系是婚 姻关 系的 重要 其具 有身 份关 系的特 性 ,不得 由他 人 代理 , 财 产契约 的 内容时 ,任 何人不 得强迫 其订立 内容 。在我 国 ,夫妻在 婚姻 存续 期 间的财 产 般 也不 附以 条件 和期 限 。 夫 妻财 产契约 ,强迫 对 方接受 自己的提 出的 关 系共有两 种 ,即法 定夫妻 财 产关 系和约 定 约定 内容 ,夫妻财 产契 约必须 是 夫妻双方 自 夫妻财 产关 系 。夫妻约 定财 产制 正是 基于 夫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 己真 实的 意 愿 。 妻约 定财产 关系 产生的 ,以 契约 的形 式决 定 《 婚姻 法 》规 定 了两 种 形 式的 夫妻 财产 二是 公平 原则 ,禁止 一方借 签订 夫妻财 婚姻 关系 存续期 间夫妻 财产 归属 、管理 、占 制 ,即 夫妻 法定 财 产制 和 夫妻 约 定财 产制 。 产 契约之 机 ,侵 占另一 方权益 ,剥 夺对方 权 有 、使 用 、 收 益 、处 分 以 及 债 务 的 清 偿 、 相 当学 说都 认为夫 妻法 定财产 制是 夫妻 财产 利 ,免 除 自己 义 务 ,违 背 公 平 原 。在 我 0 婚 姻解除 时 的清 算等 方面 的 法 律制 度 。 制的根 本形式 ,夫妻约 定财 产制 只是夫 妻法 国 目前情 况 下 ,夫妻财 产约 定内容 公平 原则 夫妻约定财产 制真正形成是 在 2 0 年第 定财 产制 的 补 充 。本 人认 为这 是 不正 确 的 。 的适 用 ,应 注重 对妇女 合法权 益的 保护 ,不 0 1 九 届全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 二十一 首先 从 立 法 上 ,新 婚 姻 法 第十 九 条 将 得签订歧 视 妇女 ,侵害 妇女财 产权 益的财产 次 会 议对 婚 姻 法 的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新 夫妻 约定 财 产制 明 确确 立 为 ,与 第十 七 条 、 契 约 ,如 吸 收 财 产制 。 《 姻 法 规 定 “ 妻可 以 约 定婚 姻 关 系存 第 十八 条规 定的 夫妻法 定财 产制相 并列 的夫 婚 夫 三是 合法 原则 ,夫妻 财 产约 定 的内容必 续 期 『所 得 的财 产以 及 婚 前 财 产 归各 自所 妻财 产制 度 。“ 妻 可以 约 定婚 姻 关 系存续 须遵守 法律法 规 ,尊重 社会 公共秩 序和善 良 臼 】 夫 有 、共同所 有或 部分 各 自所 有 、部 分共 同所 期 间所得 的 财 产以 及 婚前 财 产 归各 自所 有 、 风 俗 ,否 则 无 效 。 有 。约定应 当采 用书 面形式 。没有 约定 或约 共 同 所 有 或 部 分 各 自所 有 、 部 分 共 同 所 4 4 约定 内容 的解释 . 定 不明确的 ,适 用本 法第 十 七条 、第 十八 条 有 。 ‘ 妻 对 婚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所 得 的 财 … 夫 对 于夫妻 财产契 约 , 由于 当事 人 自身的 的规 定。 夫妻对 婚姻 关 系存 续期 间 所得的 财 产 以 及婚 前 财 产 的 约 定 ,对 双 方具 有 约 束 局 限性 ,如 认 识 水 平 、 智 力水 平 、语 言 使 产 以 及 婚 前 财 产 的约 定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 其次 从 法律 适 用上 ,约定 财 产制 有 着 用能 力等的 限制 ,常 常会 出现双方 对约定 的 。 力。夫妻 对婚 姻关系 存续期 间所 得 的财产 约 排 斥法 定财 产制 的效 力 ,只要 夫妻财 产的约 内 容 有 不 同的 理 解 ,甚 至语 意 表 述 含 混 不 定 归各 自所有 的 ,夫 或妻 一 方对外 所负 的债 定一 成立 并生 效 ,就不再 适用 夫妻法 定财 清 。因此需 要对 其内 容进行 解释 ,解释 要以 务 ,第三 人知 道该约 定的 , 以夫或 妻一 方所 产制 。另外 ,由于社会 文 明的不 断进步 ,公 真意 解释为 原则 ,探 究双方 当事 人的真 实意 有 的 财 产 清 偿 。 ” 民素 质的不 断提 高 ,越 来越 多的 夫妻和 准夫 思 ,保 护 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 。 当约定 内容 不 妻选择 夫妻 约定 财产制 来确 定夫 妻之 间的财 够 明确 ,无法解 释清 楚时 ,则适 用夫妻 法定 2夫妻约 定财产 制的性质 关 系 ,使 得夫 妻约 定财产 制的法 律地 位越 财产 制 。《 姻法 第十 九 条规 定 夫妻 财产 婚 关于 夫妻财 产约 定属何 法律 性 质 ,学说 来越 重要 。所以 ,本 人认为 夫妻 约定财 产制 没有 约定或 约定 不明确 的 ,适用 本法筹 f J 七 上不无争 议 。本人认 为我 们伍 探{ 此问题 之 和夫妻 法定 财产 制有着 相同 的法律 地位 ,两 条 、第十八 条的规 定 。即夫 妻婚 前财产准 定 寸 前 ,必 须 明确 婚 姻关 系的 本 质羁性 ,否 目 , 者皆是 夫妻 财产 制的两 大基 本制 度 ,我们应 为夫妻 个 人所有 ,婚 后财产推 定 为夫妻共有 U 就是打空手道 。 予以 同样的 重视 ,忽视 哪一 方或 偏重哪 一方 所 有 。 结婚 是 玛女双方 依 照法 律规 定 的条 件和 都 是 不 正 确 的 。 程 序 ,确 立 夫妻关 系的 行为 。此 行为有 两部 5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分组成 ,一是 男女双 方达 成缔 结婚 姻关 系的 4夫妻财产约定的 内容 5 1 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 要件 . 合意 ,二是该 合意 必须进 入一 定的 程序 ,于 4 1 财产 内容的约定 , 是夫妻 当事 人必 须具有 完全 民事行为 婚 姻登记 机 关依法 登记 。在 此行 为中 ,前一 夫妻约 定财 产制约 定财 产的 内容十 分广 能 力。夫 妻之 间订立 财产契 约是 从事一项 事 构 件 是婚 姻 关 系得 以确 的基 础 ,是核 心 。 泛 ,夫妻双 方不 仅可 以对 已经取 得的财 产进 关 当事人 重大利 益的 重要 民事法 律行为 ,无 后 一 构 件 只 是 一 种具 有 准 则 主义 性 质 的 确 行约 定 ,而 且可 以对 可能取 得的 财产进 行约 民事 行为能 力或 限制 民事行 为能 力者无 权约 认 所以 本 人认为分 析婚 姻关 系的 本质 裱性 定 ,如 双方 对婚 后 资 收 入的归 属约定 ,对 定 。同时 ,夫妻 对财 产的约 定必 须 由双 方亲 必须 着眼 于婚 姻确立 行为 的前 ~构 件 ,即婚 可能继 承千 受赠财 严的 归属 约定等 ,同时夫 自签订 ,不 适 用 代 理 制 度 。 ¨ 姻 关 系的 缔结 是一种 契约 行 为。 一种基 于 身 妻财 产约定 的 内容也 不限 于婚后 财产 ,还包 二 是 约 定 必须 是 当事 人 的真 实意 思 表 份 关 系 ,与 债权 合 同有 着 本 质差 别的 契 约 。 括婚 前财 产 ,财产 的 形式 种 类也 相 当 多样 , 示 。夫妻任 何一 方以欺 诈 、胁迫 手段或 乘人 明确 婚姻关 系的 契约性 质 ,再 来分 析夫 包 括 房 产 车 辆 、 贵 重 金 属 、 货 币 、 股 之危使 对方 在违 背真 实意思 表示 的情况 下做 妻 财 产的 约 定就 清 楚 了。 票 、 债券 、著 作 权 、商标 权 、 专利 权 ,等 出约定 ,在 不损 害国 家利益 的情 况下 , 皆为 ( 夫妻财 产的约定是确立夫妻财产 关系 等 ,甚 至 包 括 债 权 。 一) 可变 更和可 撤销 合同 ,在损 害 国家利益 的情 的契约 。夫 妻约 定财产 制就 是男女 双方 对婚 42 财产 关系的约定 . 况下 ,皆为无效 合同 。 姻关系存 续期 间的财 产 归谁 所有 ,如 何所 有 对 夫 妻财 产 关 系的 约定 ,《 姻法 》第 婚 三是约 定的 内容 必须合 法 ,且不 得超越 达成的意 思表 示一致 的协 议 。这一 意思 表示 十 九条规 定 :“ 夫妻 可 以约 定婚 姻 关 系存续 夫妻 所享 有的财 产权利 范 围。 夫妻对 财产的 致 的协 议 当然就 是一 种 契约 。 期 间所得 的 财 产 以及婚 前 财 产 归各 自所 有 、 约定 不得规 避养 老育 幼等法 律义 务 ,不得损 ( 夫妻 财产的约定是以婚姻契约的生 效 共 同 所 有 或 部 分 各 自所 有 、 部 分 共 同 所 害国 家、集 体或 第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不 得违 二) 为生效要 件 的附 条件契 约 。其可 以成立 于婚 有 。 即夫 妻 可 以对 部分 财 产进 行 约定 ,也 反 法 律 法规 ,违 反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否 则无 ” 姻登记前 ,也可 以成立 于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
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周卫亭(一)导言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
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发展沿革: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已有较长的历史。
我国正式有夫妻约定财产立法,始自1930年12月26日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依其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者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的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
从中可以看出当时也是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但没有明确制度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更新,实行了近30年的婚姻法的内容显得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于是,1980年9月,经过修改的新中国第二部《婚姻法》应运而生,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但未明确规定夫妻对其财产的约定、如何约定以及其约定效力。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对此进行了弥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可以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无争议的,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以及如果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情形,解决了当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婚姻法》做出修改,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限制较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⑴约定的主体。
由于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当然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
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契约是从事一项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
同时,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
⑵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约定,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
例如:夫妻之间本来没有约定财产,妻子为了达到对共同财产独占的目的,就要挟丈夫签订将所有的财产统统归妻子所有的约定,如果丈夫不同意,则将把丈夫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违法行为揭发、举报,丈夫害怕便被迫与妻子订立契约,将财产归入妻子名下,对于此举先不探究这财产本身的性质,只从行为上看这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就是无效的。
⑶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
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
例如丈夫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作出约定,将所有共同财产列入妻子财产的范围,以此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显然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是无效的。
⑷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们常说“口说无凭”,书面形式容易体现,将来对簿公堂的时候可以作为证据,较容易解决纠纷。
对于约定的方式笔者认为如果能够进一步规定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应该采用公证形式是最好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易于操作,能够有效减少纠纷,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⑸约定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通常情况下,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内部效力,《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关于外部效力,有些国家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我国法律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只是以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才能对第三人有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有该财产约定的,则对他不发生效力。
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
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法国、德国、瑞士等。
另一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
这种立法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没有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在程序上也没有特别要求,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模式,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财产约定。
所谓一般共同制是指一般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种制度在我国家庭中一直沿用至今,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分彼此,这种制度是大多数人愿意接受的,是传统的中国家庭一直以来都采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