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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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方案一、前言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是确保小区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安全和舒适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二、验收目标确保住宅小区的各项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居民的正常使用需求,达到安全、适用、美观、环保等综合标准。
三、验收依据1、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等。
四、验收范围1、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工程,包括住宅楼、配套公建等。
2、小区内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绿化景观工程。
4、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工程。
五、验收组织成立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
验收小组下设土建、安装、市政、绿化等专业验收小组。
六、验收时间安排1、预验收阶段:在正式验收前_____天,由施工单位进行自验,并整改发现的问题。
然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在_____天内完成整改。
2、正式验收阶段:在预验收合格后_____天内,组织正式验收。
七、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过程、质量自评等内容。
2、建设单位收到申请报告后,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验收小组听取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工程情况汇报。
4、分组进行现场查验,包括建筑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设施、绿化景观等方面。
5、查阅工程资料,包括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材料设备检验报告等。
6、各专业验收小组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汇总后由验收小组讨论形成最终验收意见。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8、整改完成后,进行复验,直至验收合格。
八、验收内容及标准(一)建筑工程1、结构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无裂缝、变形等质量问题。
构件尺寸、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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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1996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
第五条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实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检验情况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项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保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最新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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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993-12-0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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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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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监[1993]81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不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部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关于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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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区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确保城镇居住小区建设达到规划、设计、管理的各项要求,提高居住小区的综合效益,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的执行,各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建、人防工程及绿化建设等进行的整体和全面性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设计的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居住小区及组团。
第四条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居住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房屋和设施交付使用。
居住小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的要求。
第五条房山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的受理、初审、—2—协调、备案和对居住小区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政府、供水、供电、邮政、电信、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综合验收及交接工作,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审查后应编制住宅小区建设方案,并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于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方案指导意见书。
第七条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部建成,并达到规定标准,满足使用要求;(二)居住及配套公建、市政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补偿、安置;(六)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c2cd3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6d.png)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正文:----------------------------------------------------------------------------------------------------------------------------------------------------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997年3月14日)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使用功能以住宅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居民居住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竣工综合验收,是在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中各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各项配套设施按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全部建成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园林绿化、环卫配套设施、安全防范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等项目是否符合居住条件而进行的综合验收。
第四条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初步设计审批,监督住宅小区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的实施,牵头组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等。
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下列单位组成:市建设委员会、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电业局、市消防支队等涉及居住条件的相关部门,以及受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区政府、街道等。
参加验收小组成员由上述单位全权委托,并履行各职能部门的最终职责。
第五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组织开发建设,同时对住宅新村建设项目承担最终工程质量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实际建设用地在0.5公顷(含0.5公顷)以上的所有住宅小区,均纳入竣工综合验收范围。
住宅小区建设完后的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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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f0f7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a7.png)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2002年9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移交的管理,维护交、接双方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移交。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以及住宅小区交、接双方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和移交,并协调处理验收、移交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不按规定进行综合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在综合验收合格前暂停受理开发建设单位其它建设项目的计划、选址、用地、建设等有关申请手续。
第五条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移交方申请验收的书面报告;(二)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和缴费等文件、资料;(三)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四)竣工资料(含小区总平面、游园、绿化、管网、管线综合设计图,公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五)单位工程明细表;(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计划、规划、土地、房管、公安、消防、民政、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电、供热、供气、电讯、邮政、地名等部门及辖区政府成立验收小组,听取移交方汇报,审核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查验,制作查验笔录。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无锡市市政府令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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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正文:----------------------------------------------------------------------------------------------------------------------------------------------------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997年1月6日无锡市市政府令29号)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安、教育、环保、财贸、供电、绿化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竣工的综合验收,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建配套项目等组织全面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凡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工程质量不合格、公建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并领取《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手续。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各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七条住宅小区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审核申请表;(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建配套项目批文及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资料和分项验收报告;(四)竣工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住宅小区实测竣工总平面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五)其他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be0dc06baf1ffc4ffe47ac33.png)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以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c00bd05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42.png)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01•【字号】第121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现发布《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日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的管理,为小区居民创造舒适、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各县(市)建委(以下称县(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开发管理部门的领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宅小区实施规划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组织验收。
验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标准规范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所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住宅小区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二)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全部建成,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彩符合规划要求;(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五)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的质量负责。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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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
![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f018b49f01dc281e53af0f4.png)
《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10月1日起将实施今年10月1日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准业主们拿到的商品房质量及配套也将更有保障。
据了解,目前小区交房只能保证前两者:专业验收只对楼宇是否具备水、电等项目进行验收,不包括永久水电、配套等;而竣工验收则是对房屋质量的验收。
一般来说,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子,交房时开发商出具《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就基本符合交房条件。
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组织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核查。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才可交付使用。
规定了综合验收的10项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等。
如果没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就视为验收不过关。
新办法还规定,对于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小区需整改,改正后相关部门将对整改事项重新查验。
而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不予全额解控。
由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小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一旦业主起诉,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查验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办法细则:《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357879c84868762caaed546.png)
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管理办法①《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3日建设部建法字[1999]第113号文发布执行)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接管验收工作的通知》(1991年11月26日建房管字第57号)③《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30001-90)④《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⑤《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⑦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⑧《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⑨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消防安全方面①《消防法》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GB50222-95)③《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发布)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⑤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地方性法规、条例★环境管理方面①《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④《城市绿化条例》⑤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地方性法规、条例★保洁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管理实施细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方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③《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④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⑤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⑥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⑦地方性法规、条例★房屋维护修缮方面①《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④《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⑥《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⑦《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⑨《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⑩地方性法规、条例★设备管理方面①《建设部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②《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④《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⑤《房屋接管验收标准》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考试大物业管理师编辑整理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⑨《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⑩地方性法规、条例★物业管理费管理方面①《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②《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③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④《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令第19号发布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⑥《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⑦《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考试大物业管理师编辑整理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⑧地方性法规、条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方面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②《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③《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④《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⑤《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⑧地方性法规、条例。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6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eeba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8d.png)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62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住宅小区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国有土地上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许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是指所有功能以住宅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及相应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居民居住生活区。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经审批后,开发建设单位在10日内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填写《许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表》。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与开发项目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的配套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住宅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住宅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17e0053b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a5.png)
住宅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住宅综合验收这事儿,听起来很正式,但其实呢,咱们就把它当作是买房时的“体检”就行。
咱得确保整个房子没有大毛病,像漏水、发霉这些可都是大忌,毕竟买了新房,结果住进来发现天花板上滴水,那可就尴尬了。
再说说门窗,开关自如才能给人一种“进门如归”的感觉,要不然总是卡卡的,那心情可想而知。
还有墙壁,颜色得均匀,不然一块黑一块白的,像极了未打理的拼图,谁还敢住进去啊?咱再来看看电路和管道。
这可是关系到咱日常生活的“大事”,电路不稳,灯光忽闪忽灭,那就像走进了惊悚片现场,谁能安心睡觉啊?而水管的状况更是直接关系到能不能畅快地洗澡,想象一下,正准备洗个痛快,却发现水龙头是“干巴巴”的,那心情真是“别提多糟糕”了。
为了避免这些情况,咱可得仔细检查哦。
再说了,交房的时候,开发商可不能随便放水,得给我们一个完美的交代。
再聊聊小区环境,绿化好不好,邻居和气不和,都是咱生活的“调味剂”。
小区里的花花草草,能让人感觉心情愉悦,走在小路上,呼吸着新鲜空气,真是像是漫步在世外桃源。
而邻居呢,和睦相处才能“家家欢乐”,要是隔壁每天都在放炮,那咱晚上可就只能翻来覆去睡不着觉了。
想想那种情景,简直是“无可奈何”,所以了解一下小区的邻居也很重要。
然后,咱得注意房子的隔音效果,毕竟有些人晚上喜欢开派对,而有些人却需要早起上班。
墙壁如果薄到像纸一样,隔壁的音乐声“震天响”,这可真是“煎熬”的日子,生活质量瞬间打折。
为了让自己住得舒服,得提前“预防”,不然等搬进来后再想解决,那就真是“为时已晚”了。
厨房和卫生间这俩地方,咱可不能忽视。
想象一下,做饭的时候油烟四起,难得的美味全被烟雾淹没,那可真是“得不偿失”。
而卫生间的通风也很重要,潮湿的环境容易滋生细菌,想要干净的生活,必须得保证通风良好。
没有一个人愿意在一个闷热的卫生间里待太久,生活就像“煎熬”,让人苦不堪言。
咱们还得考虑到后期的物业服务,想想每次报修时,能不能有人及时来解决问题,心里也得有个底。
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试行办法-
![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4cd68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b1.png)
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试行办法正文:---------------------------------------------------------------------------------------------------------------------------------------------------- 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试行办法(1994年8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建设按照规划设计的实施,检查开发投资形成的实际成果,提高工程质量和小区的整体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区,是指通过城市综合开发,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整个开发项目。
第三条综合验收的程序;综合验收的准备工作,以承建的开发公司为主,组织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建行,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市城乡建委经审查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计委、建行、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环保、园林、房管、城建档案馆和城市建设管理各有关部门等进行综合验收,各有关部门接管后,签证验收报告。
正式移交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按照“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小区综合验收的依据:1、小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定点、拨地和年度开发计划的批准文件。
2、市城乡建委和市规划土地局共同审定批准的小区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意见的文件。
3、国家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4、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条小区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1、小区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完善程度。
全部建成竣工后与批准的实施规划方案的一致性。
2、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面积、结构装饰、设备等与批准文件。
施工图纸的内容,标准的一致。
3、竣工资料完整性和合格程度以及单项工程已验收移交的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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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十五)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定;(十六)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十七)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十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住宅小区竣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房屋建筑、市政配套、公用设施等各项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住宅小区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三)住宅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四)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五)工程承发包合同。
(六)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
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四)住宅小区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资料齐备后,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经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
(五)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九条住宅小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为综合验收合格:第十条(一)住宅小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色彩等符合规划,小区停车位、出入口设置等符合规定,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小区管线工程符合规定,小区配建的社区物管用房和服务用房符合规定,市规划局出具了小区单项验收合格意见;第十一条(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燃气管道建设符合规定;工程建设档案符合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符合规定,市建设局出具了小区单项验收合格意见;第十二条(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第十三条(四)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到位,环境保护符合规定,市环保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第十四条(五)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市供水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第十五条(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市供电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第十六条(七)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公安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第十七条(八)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通讯运营商和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第十八条(九)小区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小区内渣土已全部清运完毕,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小区内环卫设施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小区太阳能、空调位置符合有关规定,市城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第十九条(十)绿化工程符合有关要求,市园林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第二十条(十一)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人防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第二十一条(十二)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市气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第二十二条(十三)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市交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第二十三条(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第十条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由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方能申请复验。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须持《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和其他规定文件到市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交付使用手续,并按规定将工程资料交市城建档案馆,所有手续齐备后到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各专业部门应当按规定验收,除国家规定外,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施工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凡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工程质量不合格、公建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和住宅建设单位未按住宅配套合同要求完成配套建设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内容一、规划部门验收内容二、1、用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定;三、2、建筑栋数和层数是否符合规划;四、3、建筑面积、建筑色彩、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等是否符合规定;五、4、小区出入口设置、小区停车泊位是否符合规定;六、5、社区物管用房、卫生用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成,是否符合规定;七、6、邮政信报箱设置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八、7、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定;九、8、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二、建设部门验收内容三、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四、2、市政设施、小区道路及小区排水是否符合规定;五、3、小区燃气管网建设是否符合规定;六、4、小区物业管理是否符合规定;七、5、小区建设档案是否符合规定;八、6、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九、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内容四、1、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消防规定;五、2、小区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六、3、消防设施安装、配置的消防设备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七、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四、环保部门验收内容五、1、生活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六、2、周围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情况;七、3、设置餐饮功能的楼宇废气排放烟道的设置情况;八、4、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九、5、其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五、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内容六、1、小区的路灯设计安装及亮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定;七、2、小区是否已做到场清地平,渣土是否清运完毕;八、3、小区的环卫设施是否符合规定;九、4、小区的太阳能、空调位置是否符合规定;十、5、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一、六、园林部门验收内容七、1、绿化工程是否已按专项规划方案建设完成;八、2、绿化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定;九、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七、供水部门验收内容1、生活用水是否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2、生活用水的水质、水压是否满足居民使用要求;3、住宅小区给水量是否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的需要;4、水箱、给水管道、水泵房等供水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5、二次供水是否符合规定。
6、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八、供电部门验收内容九、1、居民用电是否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电压、电量是否满足居民使用要求,供电方式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十、2、供电线路、变电所、配电室等供电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十一、3、独立产权用户是否按规定设置单独计量表;公共用电,包括照明、水泵、中央空调等是否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十二、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三、九、公安部门验收内容十、1、安全技防和智能化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系统设备的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定;十一、2、小区的交通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十二、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三、十、电信通信、有线电视等弱电线路系统管理部门验收内容1、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完成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定;2、建设单位是否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是否限制了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3、所有弱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预留预埋线路是否有详细图纸资料;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一、人防工程验收内容十二、1、小区内人防工程是否竣工,是否能正常使用。
十三、2、人防工程内的设施设备的布置和安装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十四、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五、十二、房屋幢号标识验收内容1、住宅小区的命名和幢号编制是否符合规定;2、房屋幢号标识、单元号、户室号、层号标识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