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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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南京市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本业主已悉知上述内容,情况属实。
房号
姓名
签字
房号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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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保证以上材料的真实、合法性,承诺承担因材料不实而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政府相关部门签证:居委会/村委会(印章)
街道/园区管委会(印章)
南京市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南京市普通住宅标准商用性用房证明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住宅用房改商业用房住宅改经营性用房住宅用房
南京市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申请人拟利用(详细地址)室住宅作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该项目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为此征求了本单元全体业主共户的意见,本单元全体业主对此表示同意或不反对。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意登记机关将本
承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晓以上承诺条款”

□□□□□□□□□□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涉及“先照后证”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申请变更登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苏政发, 2015? 113 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
表人 ( 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的身份郑重
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 ( 开业 ) 、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 ( 经营场所 ) 详细地址
房屋用途
□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城镇独立住宅
□农村住宅)
产权所有人
是否属于公告 拆迁征收范围内 是否实行住所与实 际经营场所分离
□是 □否 □是 □否
实际经营场所
申请人已阅读 《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以
身份郑重承诺:
本企业已知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江苏省
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
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
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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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住改商登记承诺书模板篇一:住宅改商用承诺书承诺书尊敬的各位XX大厦业主:我们已取得南宁市XX大道XX号XX大厦XX室(以下称“该室”)业主的同意,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

为取得各位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我们承诺,仅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不干扰各位业主生活起居,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

特此承诺!南宁市XXXXX有限公司(筹)法定代表人:年月日以下各位利害关系业主签字同意南宁市XXXXX有限公司(筹)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 XXXXX室业主 XXX 电话 XXXXXXXXXXX篇二:住改商证明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申请将位于**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经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年月日篇三: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登记须知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登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X?9号)规定:“放宽经营场所要求。

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因此,办理设立、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除按相关主体类型的须知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附件1);二、该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附件2)。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南京市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房屋设计和建设安全第四条设计要求房屋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通风、照明、防火、防盗等功能完善。

第五条建设管理房屋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不得违法设计、施工。

第三章房屋使用维护安全第六条定期检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定期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维修和改造房屋的维修和改造应当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减弱房屋的安全性能。

第八条防火安全房屋的防火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维护,不得私自拆除或未经批准改变。

第九条防盗安全房屋的防盗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门窗锁的安装和使用,提高防盗意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法律适用本条例所称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建设、消防、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安全培训和宣传第十四条房屋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措施,并持续更新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宣传,向居民或租户普及相关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社区安全活动,共同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七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发生火灾、地震、爆炸等突发事件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并配合相关救援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范围登记;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晓以上承诺条款”。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手机号码:年月日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根据《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该经营者将位于拟作为企业(个体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该住所(经营场所)提供给企业(或个体户)在此开展经营活动。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

备注:1、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办字〔2011〕240号)文件要求,禁止在中小学校200米内开办网吧,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8〕58号)精神,“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一律不允许办理废旧回收营业执照。

利害关系人确认(以下表格不够可续页)
2017年月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宁政办发〔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5日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精神,按照《住建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市场主导、政府支持,依法规范、有序发展,市区联动、属地负责,企业自愿、互利共赢,多策并举、分类推进”为原则,以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立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工作目标围绕培育市场主体、搭建服务监管平台、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全面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

即培育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初步建成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通过政府划拨建设、企业新建自持、配建、改建、闲置住房出租等多种渠道筹集租赁住房的模式,建设或筹集租赁性住房不低于50万平方米,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储备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具体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依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

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本意见。

二、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做出书面承诺。

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对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场主体可以利用下列建筑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一)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二)独立住宅类建筑(含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三)酒店式公寓。

(四)符合本意见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住用商”条件的非独立住宅;四、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将非独立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以下简称“住用商”):(一)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二)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三)文化创意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四)动漫游戏开发;(五)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六)翻译服务;(七)工业设计;(八)股权投资。

住用商的市场主体不得从事前款所列项目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五、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一)饭店、茶馆、小吃店、咖啡厅等餐饮业;(二)洗染、收旧等服务业;(三)仓储、物流业;(四)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酒吧、茶座等娱乐业;(五)网吧、电玩等游乐业;(六)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七)宾馆、商场、市场;(八)婴幼儿保育机构、儿童游乐厅;(九)营利性养老院、医院、疗养院;(十)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十一)工业生产加工业;(十二)存储、销售各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利用住宅从事的经营项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宁政规字〔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9日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四章政策支持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对存量用地、存量建筑开展的优化空间形态、完善片区功能、增强安全韧性、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环境品质、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具体包括下列类型:(一)对建筑密度较大、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城市地段进行的居住类城市更新;(二)对不符合发展导向、利用效率低下、失修失养的老旧厂区、商业区、园区、馆区、校区、楼宇等进行的生产类城市更新;(三)对生态环境受损、配套设施陈旧、服务效能低下的城市山体、绿地广场、城市公园、滨水空间、道路街巷等进行的公共类城市更新;(四)对城市生产、生活、生态混杂的复合空间进行的综合类城市更新;(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党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基层党组织党建引领,共谋共商,尊重公众合法权利;在更新中加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供给,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在保护中提升地区活力。

(二)规划统筹,引导规范实施。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编者按]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将近8年。

在此期间,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但是,法律执行过程中仍然遇到不少尴尬。

目前居民楼内层出不穷的各种公司、培训机构、私房菜、小饭店,就是对物权法的挑战。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二审法院,审判思路清晰,说理充分,依法改判。

该案被最高法院作为2014年公报案例予以发布,值得学习、研究!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法院2014年公报第11期[裁判摘要]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件概览]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原告:张一,男,31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郑中伟,男,37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

原告张一因与被告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武汉分公司)发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一诉称:被告郑中伟系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业主。

2011年12月,被告郑中伟与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未经小区内相关业主的同意,擅自将光纤传输机柜、电源柜、蓄电池等设备安置在A室,将A室建成通信机房,该机房24小时运转,无人值班,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业主及白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曾多次对两被告进行劝阻,但两被告均未予理会。

经营性市场主体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性市场主体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7、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申请人在使用自有或租赁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申请人: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出资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企业名称
注册号
住所(经营场所)
本申请人现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
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个体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均为个体经营者。
4、在政府公布的允许在住宅内从事的行业清单以外,申请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承诺业执照作为拆迁征收补偿的依据。
6、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监管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承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审批申报材料规定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审批申报材料规定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审批申报材料规定2016年07月01日来源: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审批申报材料规定目录1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1。

1 规划行政许可权力事项1。

2 规划非行政许可权力事项1。

3 其他事项2 通用规定和有关说明3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报材料3.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

3 规划条件3。

4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6 建设工程验线3.7 规划条件核实3.8 变更规划行政许可3.9 规划审批结果有效期延期3。

10 注销规划行政许可3。

11 规划审批成果图件遗失补办3。

12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规划备案3。

13 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划确认1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1.1 规划行政许可权力事项1.1.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1。

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规划条件的出具;1。

1。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出具。

1.2 规划非行政许可权力事项1。

2.1建设工程验线;1.2。

2规划条件核实;1.2。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规划备案;1。

2。

4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划确认。

1。

3 其他事项1。

3.1变更规划行政许可;1。

3。

2规划审批结果有效期延期;1.3。

3注销规划行政许可;1。

3.4规划审批成果图件遗失补办。

2 通用规定和有关说明2。

1 首次申报2。

1.1建设项目首次申报时(含招拍挂土地成交后首次申报),须提交如下材料:①申报授权书原件1份;②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③《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原件1份;④现势性地形图1份(非免费供图的项目)。

2。

1。

2其后同一建设项目各环节均无需提交2.1.1规定的材料,但材料①、②超出有效期的须重新提交.2。

1.3材料①为建设单位申报人代表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的身份证明材料,其上应注明申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内职务、申报的项目名称、授权时间段等。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 4号)、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 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政策,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供应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和建设计划。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牵头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招投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牵头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评议认定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报批、用地预审、土地供应等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建设用地。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立法工作正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申请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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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编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新办)申请人名称江苏省南京市烟草专卖局制新办申请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说明:1、申请人的资格认定:经过工商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拟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以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申请人;正在设立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拟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以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为申请人;经过工商登记的分公司、分支机构拟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以该分公司、分支机构为申请人;正在设立中的分公司、分支机构拟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以设立该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拟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对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主要是指房屋产权证明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还要提供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投资主体名录是指投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东、发起人、合伙人等投资主体的名录;对分公司、分支机构而言,投资主体名录是指向设立该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的股东、发起人、合伙人等投资主体的名录。

4、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工商登记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办理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兹委托(单位) (先生、女士,联系电话:)为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宜.其权限为:全权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请选择)等事宜。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盖章、签字):受托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同志,在我单位(拟)任职务,是我单位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经营者。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附:该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住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记执照/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粘贴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现将我(单位)位于的房屋(登记用途:、面积平方米),以形式给予组建使用,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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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政府相关部门签证:居委会/村委会(印章)
街道/园区管委会(印章)
南京市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申请人拟利用(详细地址)室住宅作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该项目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为此征求了本单元全体业主共户的意见,本单元全体业主对此表示同意或不反对。
本业主已悉知上述内容,情况属实。
房号
姓名
签字
房号
姓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签字
申请人保证以上材料的真实、合法性,承诺承担因材料不实而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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